西方如何反思冤假錯案

電影《肖申克的救贖》劇照。 資料圖片

不能僅靠小概率事件糾錯

幾年前,因為一個偶然機會,我見到一位有過蒙冤入獄經歷的朋友。當時,他剛剛出獄,話並不多,一直低著頭,避開光。問他原因,他沖我笑笑:「關久了,強光一照,眼睛就疼。」那天談了什麼,我大多忘了,只記得散席時,曾向他強烈推薦電影《肖申克的救贖》。他問為什麼,我說:「看完您就知道了。」之後,我倆再未聯繫過。

《肖申克的救贖》改編自美國作家斯蒂芬·金的小說,講述一位因被冤枉殺妻而被判終身監禁者如何突破逆境,奮力求生的故事。與現實中多數蒙冤者一樣,主人公安迪並沒有等到真兇落網或「死者」復現這樣的小概率事件,若不是因為其他機緣,他只能把牢底坐穿。

當然,安迪的遭遇,並非只是小說家言。近些年,隨著DNA技術的發展,美國各州都出現了民間發起的「洗冤項目」,項目組織者通過申請檢測已決刑事案件的生物證據,尋找為無辜者「翻案」的可能。在各州「洗冤項目」的推動之下,全美已有300多起冤錯案件曝光,200多人沉冤得雪,但也有不少無辜者已被處決。根據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統計,這300多起錯案中,97%以上是謀殺案和強姦案。不過,也有美國學者指出,靠精液、血液等生物證據定罪或翻案的案件畢竟是少數,更何況許多陳年舊案的證據已經毀損,所以,無論「洗冤項目」如何努力,作用範圍終究有限。

既然中外司法機關都辦過錯案,那麼,催生錯案的主要因素是什麼呢?有無特定規律可循?如果無法寄希望於小概率事件或「洗冤項目」,他們靠什麼糾錯?面對錯案,西方的理論、實務界人士又是如何反思的?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不妨以西方國家關於冤錯案件的圖書為線索,看看他們是如何反思錯案的。

冤假錯案終有因

有錯案就有反思。在英美國家,許多法學院都有專門研究刑事錯案的學者,學術成果汗牛充棟,且以實證研究為主。此外,也有許多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撰文著書,總結教訓,探究產生錯案的深層次原因。許多類似題材的書籍已被譯成中文,引入國內。影響較大者,有《錯案》、《雖然他們是無辜的》、《美國八大冤假錯案》、《陪審團睡了》、《清白的罪犯》和《專橫的正義》等。

最早被譯為中文的《錯案》於1984年出版。當時,「嚴打」方興未艾,剛剛經歷過「文革」洗禮的讀者,對這個敏感題材格外感興趣。這本相對專業的著作,也因此創下10萬冊銷量。該書作者、法國律師勒內·弗洛里奧逐一點評了法國歷史上諸多錯案,細緻分析了錯案成因。

弗洛里奧指出:「公正審判極難實現。即使你是最認真、最審慎的法官,也可能被外界因素欺騙。殘缺信息、可疑證據、偽造書證、虛假證言、頂罪被告人、錯誤鑒定、惡意誣陷和馬虎法官,都可能導致錯案發生。」儘管法國後來採取各種改革措施,避免錯案發生,但2005年曝光的「兒童賣淫集團案」,還是讓司法部門顏面掃地。由於預審法官法畢斯·布赫格濫用權力,逼迫13名無辜被告人認罪,使法院乃至預審法官制度招致社會各界強烈批評。

催生錯案的潛規則

與注重個案分析的法國律師不同,同樣有豐富刑辯經驗的哈佛教授艾倫·德肖維茨在《致年輕律師的信》一書中,提煉出英美法系的十三條「刑事司法潛規則」。在他看來,正是這些行內人熟知的「潛規則」,主導著美國的刑事司法,催生了各類錯案:

規則1.幾乎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是有罪的;

規則2.所有的刑辯律師、檢察官和法官都了解並相信規則1;

規則3.違反憲法比遵守憲法更容易給被告人定罪,有時不違憲就難以定罪;

規則4.為了能將被告人治罪,許多警察都謊稱沒有違憲;

規則5.所有檢察官、法官和刑辯律師都知道規則4;

規則6.為了能將被告人治罪,許多檢察官暗中鼓勵警察謊稱沒有違憲;

規則7.所有法官都知道規則6;

規則8.大多數初審法官明知警察說謊,但也假裝相信他們;

規則9.所有上訴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規則8,但許多人會假裝相信裝作相信警察的初審法官;

規則10.多數法官不相信被告人關於其憲法權利被侵犯的陳述,即使他們說的是真話;

規則11.如果法官和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在被控犯罪中是無辜的,他們不會故意定罪;

規則12.規則11不適用於有組織犯罪者、毒販、職務犯罪或潛在的告密者;

規則13.沒有人真的想要正義。

公允地說,德肖維茨歸納的這13條規則,並非美國司法工作的常態,但的確是充斥在執法辦案人員腦中的一種「潛意識」,並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司法實踐。《雖然他們是無辜的》、《美國八大冤假錯案》、《清白的罪犯》和《專橫的正義》記載的上百起美式冤案,便是上述規則的最好註腳。這四本書中,濫用權力的警察和檢察官、玩忽職守的法官和敷衍塞責的律師,成為催生錯案的主因。

當然,除了控、辯、審等主觀因素,導致錯案的原因其實非常複雜。陰差陽錯的巧合、科學鑒定的偏差、模稜兩可的證詞,都可能引發錯案。美國法庭心理學家伊麗莎白·羅芙托斯和作家凱撒琳·柯茜合著的《辯方證人》一書,就通過大量實例說明,受害人或證人易被自己的記憶欺騙,又或受制於某種微妙的心理,會在有意無意間給出錯誤證詞。例如,嫌犯被捕後,警方要求目擊證人出面指認,證人很快在一堆人中認出嫌犯,問題是,嫌犯照片那些天一直在當地報紙、電視滾動展示,作者追問:到底是證人被媒體的地毯式報道「植入」了記憶,還是的確對嫌犯長相印象深刻呢?這一問題的答案,直接影響到司法公正。

需要糾正的八大司法迷信

曾經有人提出,美國的冤錯案件,主要是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產物,對中國並無借鑒意義。因為美國的刑事定罪絕大部分由辯訴交易確定,極少數才交陪審團決定。辯訴交易取決於被告人是否認罪,陪審團審判則消解了法官的錯案責任。持這一論點者,不妨讀讀2012年出版的《冤案何以發生:導致冤假錯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書。該書作者之一吉姆·佩特羅擔任過俄亥俄州檢察總長,任職期間一直致力於用DNA技術偵破罪案,為聯邦調查局的資料庫提供了21萬份DNA圖譜。2005年,佩特羅成為全美首位介入「洗冤項目」的檢察總長,為一名無辜者成功翻案。2007年卸任後,他乾脆直接加入「洗冤項目」,推動刑事司法的改革。

在《冤案何以發生》一書中,佩特羅結合自身經歷,不僅分析了冤錯案件來由,還總結出導致錯案的八大錯誤信條,逐條予以駁斥,並闡述解決之道:

迷信一:監獄中的每個囚犯都會聲稱自己無罪。許多司法人士認為,狡辯是罪犯的本能,大聲喊冤者不值得關注和同情。但是,佩特羅的研究表明,多數真正有罪者不會聲稱自己是無辜的,相反,大部分蒙冤者其實並無前科。所以,不能漠視喊冤者的申辯,更不能隨意作有罪推定。

迷信二:美國的司法體制很少冤枉好人。根據美國學者的觀察,美國的警察和檢察官大都不夠重視DNA證據,認定強姦犯的犯錯幾率達到25%。另外,按照美國學者馬文·扎爾曼的實證研究,美國刑事司法系統的錯案率在0.5%到1%之間。而在伊利諾伊州,錯案率更是高達6%。因此,佩特羅堅信,美國大牢中的無辜者肯定比大多數美國人預想的要多得多。

迷信三:有罪的人才會認罪。佩特羅認為,即使忽略暴力逼供因素,警察偵訊過程中的程序違法仍廣泛存在。如「馬拉松式」的長時間訊問,又或以其他手段威脅,導致被告人被迫認罪,甚至產生錯覺,誤以為確是自己所為。又或者無辜者基於種種原因,故意替罪犯頂罪。因此,佩特羅提倡進一步規範警察的訊問程序,確保全程錄音錄像,並充分保障被告人接受訊問時的沉默權和律師在場權。

迷信四:發生冤案是由於合理的人為過失。工作失誤的確可能導致錯案,但根據美國學者的觀察,許多錯案都是因為警察、檢察官濫用權力,甚至故意隱瞞無罪證據。一些法官基於偏見,也會故意剝奪被告人與「敵意證人」當庭對質的權利。佩特羅據此指出,必須完善訴訟機制,真正保障被告人在程序法上的權益。

迷信五:目擊證人是最好的證據。就像《辯方證人》一書總結的,受記憶、認知、偏見等因素影響,目擊證人的說法未必可靠。更糟糕的是,許多謀殺、強姦案中的蒙冤者都是被害人在群體辨認中指認的,然而,組織辨認的基本都是案件的偵控人員,他們可能基於各種動機,故意暗示或誘導被害人指認特定嫌犯。為此,美國律協已倡導改革辨認程序,讓不知道誰是嫌犯的警察組織多組辨認,並告訴被害人或證人:每一組中都既可能有嫌犯,也可能沒有嫌犯。

迷信六:錯誤的有罪判決會在上訴程序中得到糾正。現實中,很多人以為陪審團的錯誤裁判會被上訴法院糾正。但事實上,多數刑事案件是以辯訴交易形式結案的,根本不存在上訴可能。即使被告人上訴,上訴法院也只著重審理法律問題,如果被告人曾經作出有罪供述,基本沒有翻案可能。因此,必須夯實一審的事實審功能,儘可能避免失誤。

迷信七:質疑一個有罪判決將會傷害受害者。很多檢察官認為,質疑或糾正有罪判決的做法,會讓被害人或其家人受到二次傷害。但是,如果放任錯案發生,不僅傷及無辜,還讓真兇逍遙法外,這才是對受害者不負責任。所以,無論偵控部門還是媒體,都應明白一個道理:查明真相,既是為了法辦真兇,更是要保護潛在的受害人。

迷信八:如果司法體制存在問題,體制內的職業人士將會改善他們。體制內人士當然是改革的重要力量,但是,任何改革都難免受到部門利益的局限。改變刑事執法模式,需要司法部門的自我調整,更離不開「洗冤項目」這樣的民間機構和廣大學者、律師的呼籲和推動。

如何從制度上減少錯案

無論在哪個國家,徹底杜絕錯案都是一個無法抵達的目標。但是,通過優化司法環境,完善訴訟程序,加強制約監督,依靠制度最大限度減少錯案還是可能的。

認真研讀佩特羅的「八大司法迷信」和德肖維茨的13條「刑事司法潛規則」,我們可以發現,哪怕中美兩國在國情、制度、文化上有天壤之別,滋生錯案的原因,卻有許多共通之處。例如,逼迫被告人「先認罪,再取證」的辦案邏輯和「不管違反什麼程序,順利破案才是王道」的慣性思維,不僅為美國警方獨有,在我國也廣泛存在。打破這樣的常規辦案模式,不能單靠偵控部門自覺「改進工作作風」和「增強責任意識」,還必須通過強化律師在偵查訊問階段的作用,建立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從源頭上遏制「硬」刑訊和「軟」逼供的發生。例如,美國伊利諾伊州政府在認真反思一系列死刑冤錯案件成因之後,於2000年成立了專門的研究委員會,並於2005年推出一攬子改革規劃,涉及訊問全程錄音錄像、改革組織辨認制度、強化對告密者證言的審查、加強對參與死刑案件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培訓力度等85項改革措施。

另外,與前述幾本直面本國問題、深究制度缺陷、探索改革路徑的著作相比,我國司法機關在分析成因,避免錯案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深挖本土資源,為改變體制內的「潛規則」作出更多努力。例如,若想避免錯案,首先得把偵控部門從無所不能的神壇上拉下來。類似「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這樣的口號,還是少提為妙。因為它貌似不偏不倚,實則等於啥也沒說,更無法落到實處。許多情況下,「不放過一個壞人」,就是以「冤枉一個好人」為代價。與其如此,還不如強調「寧可錯放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命案必破」的口號更是如此。偵查辦案自有其規律,受證據、線索或技術局限,總有短期內破不了的「冷案」。近百年來,倫敦的「開膛手傑克案」真相如何?刺殺肯尼迪總統的幕後主使者是誰?殺死辛普森妻子的真兇是否另有其人?這些問題,至今無解。如果輕易作出「命案必破」的承諾,進而將「批捕準確率100%」、「起訴定罪率100%」作為「政績」或「考核指標」,必然會使偵控部門在功利心的驅使下「明知故犯」。甚至法院還未作出有罪判決,就已召開慶功大會,嘉獎辦案人員,對法官審案形成「倒逼」之勢。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就社會廣泛關注的「朱令令案」發布公告,承認確有一些案件受偵辦條件限制,礙於證據滅失等客觀因素,最終無法偵破,希望社會公眾客觀理性看待,尊重偵查工作規律,理解支持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個人認為,這才是對偵查辦案的務實之見,既然主動提到「尊重偵查工作規律」,公安機關今後就更應慎提「命案必破」之類的口號。

除了祛除各類不合理的口號和指標,為法院打造一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良好環境,也至關重要。例如,地方黨政負責人不能以「維穩」為導向,為追求一時的「社會效果」,逼著法院對疑案作有罪判決。媒體最好不要被「網路民意」牽著鼻子走,單憑一些碎片化的零散信息,就直接給一些案件定性。至於廣大民眾,更應確立一個意識,那就是:犯罪後果的嚴重、情節的惡劣,與相關證據能不能證明是被告人乾的,完全是兩回事。當網路、媒體上殺聲一片時,人們在加入喊殺行列時,更應該停下來,想一想,想想近年那些蒙冤者們的遭遇,想想是不是得看看法官怎麼判。這,或許是現代社會公民應當具備的覺悟。

說到蒙冤者,我又想到本文開篇提到的那位朋友。2012年年底,我在《新京報》上看到一則關於他的報道。他已在南方安居,日子過得不錯。採訪中,他說:「我看過《肖申克的救贖》,那個片子只有我們真正經歷過的人才能看得懂,懂到骨子裡去。你們,不可能懂。」讀到這些,我很欣慰,因為他不但看了,而且懂得。我希望每一位看過這部電影的人們,尤其是我的法官同行,都嘗試著理解冤假錯案對無辜者人生的破壞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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