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財產的這6個"冷知識」,你一定要知道!

1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歸誰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需要明確和區分的是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資收益三個概念。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有約定,否則並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收益,需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2婚前贈與房產能否撤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劃重點

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財產轉移後,不能任意撤銷贈與。

:雙方在婚前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男方同意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女方,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之後男方反悔不同意繼續履行該協議,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男方有權撤銷贈與,房屋的產權人仍然屬於男方;對於受贈女方來說,如果要全面保護自己的權利,應當儘快去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或者辦理公證手續,這樣贈與一方就不能對贈與合同行使任意撤銷權了。

3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歸屬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劃重點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4婚前貸款所購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劃重點

對於婚後單方面還貸的情況:婚後還貸,只要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即認定是夫妻共同償還,如果一方僅依據貸款賬戶是自己名下、每月都是自己賬戶還款而主張還貸也是其他人的財產,法院一般不會採信,除非其提供證據證明所還貸款資金來源是其個人財產。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具體處理涉此類房屋案件時,會綜合案件情況,並更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分割;針對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男方婚前貸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與女方共同還貸。如果之後雙方離婚,男方對於自己婚前婚前出資及增值、婚後還貸及增值享有權利,女方也有權主張婚後所還貸款及其增值。

5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劃重點

對於簽訂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反悔的情況,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其是以離婚為條件。如果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協議生效,雙方協議中就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除非一方證實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是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並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變更或者撤銷,否則雙方均應當全面誠信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義務;對於簽訂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前反悔的情況。如果雙方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麼就應當視為協議所附條件未成就,該協議並沒有生效。那麼對於雙方在協議中所涉及的財產,法院則不會簡單按照協議處理,而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6配偶繼承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劃重點

遺囑中並未標明只歸其中一方所有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相關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繼承所取得的遺產,除非遺囑中明確表示只歸其中一方所有的以外,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當然有權進行分割;繼承取得遺產還涉及到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處理,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分割之前就在離婚夫妻之間分割面臨現實的困難,法院一般不予處理,但配偶一方的權利並沒有喪失,其可在繼承人之間分割夠再主張權利;在繼承糾紛確定了夫妻一方應得的份額後,法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予以處理,或者在繼承糾紛確定之前就告知夫妻另一方可以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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