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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深度!田飛龍談梁游鬧劇

香港律政司18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禁止梁頌恆、游蕙禎的再次宣誓,並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法院接受司法複核請求,但拒絕頒布禁制令。昨日上午,建制派集結至立法會示威區抗議,11時大會開始,建制派集體流會,梁、游兩人宣誓未完成。

記者 黃博寧

▲昨日上午建制派流會成功,成功阻止梁游宣誓進入立法會,圖為現場抗議人士擊掌相慶。(圖片來源:中評社)中評社專訪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兼一國兩製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他表示:第一,根據梁游現場行為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可視為兩人已經離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應依法宣告兩人議員資格喪失;第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第2款,只適用於當天因病因事無法出席,或因技術性失誤的裁定無效,兩人在第一次宣誓時已經完整、正式地表達了自己的政治理念,明顯與《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相違背,不應再給予宣誓機會;第三,若案件最終訴至終審法院,而其既不主動提請釋法又傾向做出不否決重新宣誓效力的裁決,港府有義務提請國務院由全國人大釋法,明確《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宣誓條款的規範內涵和構成要件,給終審法院提供有效司法指引。這短期內固然會引起香港社會的政治風波,但長遠看有利於改善港府管治,維護立法會運作,明確議員的從政底線。中評社:您怎麼看待梁游宣誓鬧劇,以及昨天的流會?  田飛龍: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所引發的爭論,包括律政司入稟法院、法院駁回律政司的禁制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反對律政司的做法…,的確是回歸以來香港面對的重大制度性危機。從發酵的情形看,很難通過香港內部的自治機制解決,或許需要人大常委會通過適合的方法介入,使《基本法》的運作恢復到良好狀態。  中評社:梁游兩人是否可以重新宣誓?如何能宣告議員資格喪失?《宣誓及聲明條例》應該如何適用?  田飛龍: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19條,「……如在立法會任何其他會議上作出,則須由立法會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議員監誓。」議員進行第二次宣誓,有兩種情況。第一,因事或因病宣誓當天無法出席立法會首次會議。第二,雖然在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已經宣誓,被立法會秘書長認定為有效宣誓,但因個人申請並經主席同意而再次宣誓;或主席直接裁決某議員之前的宣誓有問題,而需要重新宣誓。第二種情況的適用範圍,應是因為非政治性的技術原因,如因緊張導致的語序不對、所讀誓詞不準確,或無心之失,如本次黃定光議員漏讀了「香港」兩字。梁游在上次宣誓中,已經完整、正式的表達了自己的政治理念,傳達出的信息明顯與《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向違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議員資格相排斥。因此,不應該給予其重新宣誓的機會。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圖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兩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再依據該條b項,必須取消兩人就任資格。上周三監誓的秘書長陳維安,在宣布宣誓無效時,也可宣告議資格的喪失。選舉出立法會主席後,梁君彥有資格根據兩人上周三的行為,宣告兩人的立法會議員當選無效。中評社:如何看待中央釋法的可能以及引發的政治反彈?  田飛龍:高等法院昨日接受律政司的司法複核申請,但拒絕頒布禁制令有合理性。一則時間太緊,聆訊不可能充分展開,二則,立即頒布禁制令有過早干涉立法會自治之嫌,為香港司法能力所不及,高院採取了謹慎的做法,保留司法複核的餘地,有利於聽取各方意見,審慎解釋相關法律條款,中央及建制派不應過於批評。  司法複核的內容涉及到《基本法》第104條,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關「一國」原則以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乃大是大非問題。當然,習慣上認為香港司法系統會做出偏向本地的判決,但也不排除法官在慎重考慮「港獨」的危害性、破壞性之後做出適當的裁決。若不然,不排除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若還不然,則不排除由特區政府參照1999年關於居留權的案例,提請國務院交由全國人大進行釋法,屆時全國人大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宣誓的條款作出更清晰的指引。11月3日前,即使梁游兩人宣誓成功,資格仍然可被取消。  全國人大若釋法,短期內必定有非建制支持者,批評此舉破壞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然而「一國」問題茲事體大,「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是香港特區存在的基石,人大釋法明確《基本法》中相關法例的含義,提供明確指引,是維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正當措施。長遠看,會得到香港社會的認同,從此次事件建制派及支持者表現出的強烈反對也可看出,「反港獨」仍然是絕大多數香港人的共同利益。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圖  當然,如果香港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的裁決意向是否定兩位的議員資格,中央樂見其成。如果香港司法不能承擔,中央必須出手。中央對香港的現狀情況,包括立法會的「流會」深切關注,若立法機構不能正常運作,甚至被癱瘓,必行有損香港繁榮穩定,中央有必要從大局出發,在節點上遏制「港獨」,保證立法會正常運轉的政治氛圍和制度環境。中評社:若兩人現在道歉,是否可以從長計議,不再對過往言行進行追究?  田飛龍:若是一般性過失,可以接受其道歉。但他兩人的做法是與「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為敵,必須進行否定,取消議員資格,維護立法會的嚴肅性。希望此次事件可以給本土派年輕人應有的教訓,令其認識社會對街頭運動人士和議員的言行標準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社會公義、言論及結社自由」為名,民意和司法對部分過激行為或可寬宥,但立法會議員必須有操守和底線,若傘兵不能完成角色轉變,則不能承擔香港民眾交付的重託,必須離任。  若司法程序最終導致部分議席補選,則正好給香港選民重新的政治選擇機會,以及讓香港全社會更加全面準確的理解《基本法》秩序與中央政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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