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別老拿「言論自由」來說事

  中國傳媒大學網路文化建設與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王維家

  日前,國家網信辦依法嚴處網上的違法違規行為,在集中清理淫穢色情、虛假欺詐、有償帶挂號等違法違規信息的同時,針對少數網路名人無視社會責任,在網上多次發布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信息,依法關閉了@羅亞蒙、@演員孫海英、@王亞軍上海、@榮劍2001、@文山娃、@紀昀、@大鵬看天下等網路大V賬號。今日下午,更是關閉了@任志強。一時間,某些自詡為公知、大V的網路名人便迫不及待地跳將出來,揮舞著「言論自由」的大棒,對黨和政府惡意進行攻擊、謾罵,妄圖混淆視聽,博取輿論的同情。

  對於公知、大V來說,這樣的反應,早已形成條件反射,人們也早已見怪不怪了。因為在他們看來,只要其微博賬號「被關閉」,就是他們的自由被干涉,言論被剝奪,至於關閉原因,他們從來不過問,也從來不管。從這次孫海英等人的微博公號被關閉引發的反映看,再一次證明了公知、大V們修鍊成的這一條荒謬「鐵律」。

  任志強、孫海英等網路大V賬號被依法關閉,完全是因為他們「無視社會責任,濫用自身影響力,在網上多次發布反對憲法基本原則,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以及造謠、傳謠,擾亂社會一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昭彰,不容置疑。公知、大V們之所以還要群起鼓噪,顛倒黑白,狂呼亂叫,原因很簡單,公知、大V動輒拿「言論自由」來說事,其實質是要以「言論自由」做幌子,為他們的不法言行做「擋箭牌」、護身符。

  說公知、大V不學法、不懂法、不知法,自然說不過去。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這是所有公知、大V們最耳熟能詳、瞭然於胸的,也是他們捍衛自己享有「言論權利」的法律保障和法理依據。這自然沒錯!錯就錯在公知、大V們片面地將「言論自由」與遵守憲法法律相關規定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憲法》和法律規定並保障公民享有包括「言論」在內的各種自由,這鮮明體現出了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優越性;同時《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包括「言論」在內的各項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對此,公知、大V們卻故意視而不見,充耳不聞,他們只想要權利,不想要義務,一旦權利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或因非法言行受到法律制裁,便群起洶洶,上躥下跳,攻擊謾罵,醜態盡現!

  眾所周知,自由從來都是相對的、有邊界的,古今中外,慨莫能外。沒有絕對的自由,也沒有不受約束的權力,即使是鼓吹最自由的美國,公民發表言論也不是毫無限制、隨心所欲的,如美國最高法院規定,煽動言論、威脅言論、不實言論、淫穢言論等都不受法律保護。美國公民斯諾登因「稜鏡門」事件被迫流亡國外,連自我申訴的言論權力都喪失了,就是再鮮明不過的例子。

  網路是現實社會的延伸,同現實社會一樣,網路也不是法外之地。無論誰在網路上發言都必須遵守法律,一旦越過法律的界限,都要受到懲處。指望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來為自己的不法言行做辯解,註定是徒勞的,也是不可能得逞的。

  奉勸任志強、孫海英之流的公知、大V,要珍惜自己的網路影響力,依法上網、用網,須知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絕不是違法非法言論的護身符、擋箭牌,若因發布不法言論受到處理,再拿「言論自由」來說事,那是沒用的。


推薦閱讀:

網路跟帖評論須實名認證,還有言論自由可言?
三流大學或層次更低
二規教言論淺釋
香港回應彭定康「為港發聲」言論:港督均非選出
金匱真言論篇第四

TAG:自由 | 言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