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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被審單位】縣XX廠

【審核單位】稅務師事務所

【案情】

一、基本情況

該單位經濟性質:全民所有制。註冊資本為841.50萬元。經營範圍:從事非生產性資產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該單位2009年度會計賬面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為848,342元:會計利潤983,136.37元。

二、發現問題、處理及其法律依據

(一)經核實單位本年度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73,362.29元

1、職工教育經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49.32元

該單位本年提取職工教育經費3,049.32元,未實際支付,上年結轉13,674.45元,年末餘額16,723.81元。按稅法規定本年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3,049.32元,不得稅前扣除,核定此項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49.32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 

2、業務招待費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3,677.29元

該單位本年稅前列支招待費99,918元(其中白條列支1,999元),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限額為4,241.71元[即4,241.71元(營業收入848,342元×5‰)與58,751.40元(實際發生額97,919元×60%)兩者中取小值],則此項目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3,677.29元(97,919元-4,241.71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罰款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0元

該單位本年列支車子罰款1100元,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0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款:「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4、稅收滯納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0.57元

該單位列支稅收滯納金220.57元,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0.57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三款:「稅收滯納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5、贊助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00元

該單位本年列支建國60周年活動協辦經費10,000元,列支支付給大田縣均溪鎮XX社區文明共建資金1,000元,按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00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款:「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6、勞動保險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681.49元

該單位本年度列支勞動保險費109,398.89元,按稅法規定可列支勞動保險費94,717.40元,核定此項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681.49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7、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9,014.62元

該單位本年度列支福建省XX集團自動塑料複合袋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費5,614.62元、春節慰問費15,400元、縣「兩會」經費18,000元,按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核定此項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9,014.62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8、該單位本年度列支業務招待費99,918元,其中1,999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核定此項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999元。

調整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9、固定資產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620元

該單位本年購入固定資產8,620元,未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一次性記入了管理費用科目,核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620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二)經核實該單位本年度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13,075.68元

1、該單位本年度新增電子設備8,620元,按稅法規定本年可計提折舊1,455.88元,核定此項目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455.88元。

調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五)電子設備,為3年。」

2、免稅收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11,619.80元

該單位本年收到XX集團自動塑料複合袋有限公司分紅款55,580元,收到廈門市同安XX水泥工貿有限公司分紅款1,756,039.80元。可按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11,619.80元。

調整依據--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入為免稅收入。」

該公司2009年度利潤總額983,136.37元,納稅調整增加額173,362.29元,納稅調整減少額應為1,813,075.68元,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656577.02元。

【評析】

本案中,企業支付福建省XX集團公司機動車保險費5,614.62元、春節慰問費15,400元、縣「兩會」經費18,000元,合計39,014.62元,按稅法規定支付與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9,014.62元。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些複雜事項企業無法自行解決,往往需要由政府相關部門出面協調各方面關係,以利於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為此企業就以慰問費、經費等形式列支費用,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支付關聯企業、政府部門等單位與生產經營無關費用,違背稅法關於相關性原則規定。所以,稅源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稅前扣除相關性原則,注意區分支付費用對象是誰,不是所有的費用都可以稅前扣除的,只有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才能稅前扣除。

(作者:付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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