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閱讀摘錄
最近讀完了這本書,不愧是啟蒙時期的經典之作。當然其中也有不少與現實差異比較大的觀點,且某些理論本身的缺陷也比較明顯,但畢竟這本書寫在兩百多年前,而且在人類思想進步的過程中,也不免會有曲折,所以,在那個時代和當時的環境中能產生這樣偉大的思想,其中展現的人性光輝足以值得我們學習和欽佩。
前言:
《社會契約論》(又名《民約論》、《政治權利原理》),是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經典巨著。其「主權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礎。
本書討論了國家與人民、國家與法律、自由與平等、國家與社會等問題。對於當時的各國資產階級來說,盧梭獨特的見解是最有號召力的旗幟,也是強有力的武器。他們據此反對封建主義和宗教封鎖,進行資產階級革命,並在革命勝利後參照其理論建立本國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思想。
盧梭有一句廣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句話,既是他人生經歷、獨特性格的寫照,同時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鑰匙。簡單地說,《社會契約論》談的就是「自由」與「枷鎖」之間的關係。他所謂的「社會契約論」,既具有政治學、社會學方面的意義,同時,骨子裡又是對每個活生生的人的關照。正因為如此,這部學術性很強的著作,才處處閃耀著人性的光輝;正因為如此,這部書才既是深刻的,又是親切的,既關注「大我」,也關懷「小我」。
下面隨機摘錄其中的一些句子,難免會斷章取義,具體涵義請參考原文:
1、在這本論文里,我談的是政治,人們因此會以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當然不是,正因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談政治;假如我是的話,我就不會寫這些東西了,我會直接把這些想法變為行動,不然的話,我就什麼也不會說。(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亞里士多德說:「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隸的」,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因為這句話是有前提的。有一個事實:在奴隸社會,人生下來就只能做奴隸。奴隸們的自由被奴隸主剝奪了,他們的一切都是屬於奴隸主的。慢慢地,奴隸們習慣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喪失了擺脫這種枷鎖的願望;不僅如此,他們還開始愛他們的奴隸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們愛自己的畜生一樣。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來就是奴隸的話,那一定是因為他甘願做奴隸。當然,一開始是沒人願意做奴隸的,實力還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隸,這些奴隸之所以永遠當奴隸是因為他們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論原始社會)
4、對合法的權力,人們才有服從的義務,而實力並不構成權利。(第一卷第3章,最強者的權利)
5、格勞修斯說過這樣的話:如果一個人可以出賣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個主人的奴隸;那全體人民為什麼就不能出賣自由,去做某個國王的臣民呢?假如為了自己的生活,一個人讓自己成為一個奴隸,他雖然出賣了自己,但也無可厚非。可是全體人民呢?他們為什麼要出賣自己呢?國王總是養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斷地從臣民那裡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為國王已經奉獻了個人自由,難道國王還想掠取他們的財產嗎?我看不出他們究竟還剩下什麼。(第一卷第4章,論奴隸制)
6、選舉是全體一致的,這一定經過了事先的約定,不然的話,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抉擇就不會出現。比如,現在有一百個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個人是不同意這個主人的,那一百人哪來的權利代替那十幾個人進行投票呢?這是因為多數表決的規則就是一種約定的確立,而且這個規則被確立時是經過眾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約定)
7、在社會公約中,每個人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他只是把自己獻給了全體;人們自己本身所讓給他人的同樣權利,無論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都可以獲得,所以人們的得與失是相等的,但卻獲得了保護自身所有的更大的力量。(第一卷第6章,論社會公約)
8、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共同體被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以前被稱為城邦;當它是主動時,就稱它為掌權者;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就稱它為國家;而把它和同類相比時,則稱之為政權。這些一個個結合者就被稱為人民,個別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叫做臣民。(第一卷第6章,論社會公約)
9、假如,有一群人組成了一個共同體,那就不能侵犯其中的任何一個成員,因為這等於是在攻擊整個的共同體。如果這樣做的話,其他的成員就會憤怒和不滿。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締約者在義務和利害關係下,就得彼此相互幫助。同時,在這種義務與利害關係之下,這些人還應該盡其所能把一切有益於這種關係的努力都結合在一起。(第一卷第7章,掌權者)
10、社會契約的形成使人類喪失了天然的自由,還有人類那企圖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慾望;失去的同時,他獲得了社會的自由,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他擁有固定的所有權。我們可以看到,這是兩種不同的自由:一種是自然的自由,另一種是社會的自由,我們要加以區分開來,自然的自由和個人的拳頭有關,當他看到一樣東西時,他就擁有了它,要是有人敢和他爭搶,那就要靠個人實力說話,誰能打東西就是誰的;而社會的自由則不同,它被社會的機制制約著,根據正式的制度分配不同的所有權。(第一卷第8章,論社會狀態)
11、我還要指出構成全部社會體系的基礎:基本公約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身體上的不平等,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因此,在力量和才智上,人們雖然是不同的,但由於社會契約所規定的權利,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第一卷第9章,關於財產所有權)
12、由此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主權永遠不能轉讓,因為它只是公意的行使。不僅如此,主權體只能由它自己來代表自己,因為只不過是一個集體的存在。權力和意志是不同的,前者可以轉移的,但後者不能。(第二卷第1章,主權不可轉讓)
13、如果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串通,人民在充分了解的時候進行討論的話,討論的結果總會是好的。也許會有大量的小分歧在討論時出現,但最後總可以產生公意,達成一致的意見。但是,當出現一個小集團成為派別的時候,而且這個小集團還有了不同的意見。那從這個集團的角度來說,這個集團的每個人的意志都是公意;但從國家的角度來說,這只是個別意志。如果出現幾個這樣不同的集團會出現什麼情況呢?這時候投票者減少了,不是成千上萬的了,而就是那幾個集團的代表;意見也少了,就那幾個集團代表的聲音,討論的結果是不可信的,完全代表不了公意。假如那幾個集團中有一個迅速壯大,並超過了同類的幾個集團,那麼在開會時,就只能聽到這個集團的聲音了,再也不會和你們產生分歧了。這佔優勢的意見也只不過是一個個別的意見而已,仍然代表不了公意。因此,在一國之內,不能有派系存在,並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樣才能很好地表達公意。偉大的萊格古斯的獨特而高明的制度就是這樣的。但是,如果有了派系的存在怎麼辦呢?就要像梭倫、努馬和塞爾維烏斯所做的那樣,再增加一個派系,讓兩個派系之間的勢力保持平衡。要使公意可以永遠發揚光大,而且人民也絕不會犯錯誤,這種防範是唯一的好辦法。(第二卷第3章,公意也有對錯)
14、它是合法的約定,因為它是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它是有益的約定,因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以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別的目的;它是公平的約定,因為它對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它是穩固的約定,因為它有著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權力作為保障。臣民在遵守這個約定的時候,只是在服從他們自己的意志。(第二卷第4章,論主權的範圍)
15、對罪犯處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相同的觀點來論述:正是為了不至於成為兇手的犧牲品,所以人們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兇手的話,自己也得死。在這一社會條約里,人們所想的只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而遠不是要了結了自己的生命,決不能設想締約者的任何一個人,當初就預想著自己要被絞死的。(第二卷第5章,生與死的權利)
16、在我看來,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決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它只考慮臣民的共同體以及抽象的行為。因此,法律雖然可以規定有各種特權,但它絕不能指名把特權賦予某一個人,法律可以確立一個政府和一種世襲繼承製,但是它卻不能指定一家王室,也不能選定一個國王,法律可以把公民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甚至規定取得不同等級需要什麼樣的資格,但是它卻不能指名把某個人列入某個等級之中。總結起來就是——立法權力不是以個別對象為職責的。搞清楚這一點,我們就明白了: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所以我們不必再問應該由誰來制定法律;君主也是國家的成員,所以我們不必再問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沒有人會對自己本人不公正,所以不必再問法律是否會不公正;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所以不必再問何以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第二卷第6章,論法律)
17、如果說治人者不該立法的話,那立法者也就更不應該治人。不然的話,立法者的法律就會受到自己感情的左右,那他制定的法律就是不公正的;而他也永遠無法避免自己個人的意見會破壞自己神聖的事業。(第二卷第7章,立法者)
18、國家應被賦予一個堅固的基礎,使它能夠 經受住種種震蕩。如果國家沒有這樣的基礎,使大家能處於一種平衡狀態,使壓力在各方面都接近於相等,那弱者隨時會有被吞併的危險,到最後誰也難以倖存。(第二卷第9章,論人民(續一))
19、應該說,一切立法體系的最終目的,就是使社會上的全體人民能夠獲得最大的幸福。(第二卷第11章,立法體系的多樣性)
20、有人說這種平等只是想像出來的,在現實中是絕不可能存在的。但如果濫用權力是不可避免的,那麼,是不是就應該一點也不去糾正它了呢?立法的力量就應該總是傾向於維持平等,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於摧毀平等的。(第二卷第11章,立法體系的多樣性)
21、除了上述這三種法律之外,還有最重要的一種法律。這種法律沒有被放進憲法里成為鉛字,也沒有被刻在大理石或銅表上,它已經被人民裝在了心裡。國家的體制和結構就好似是以它為基礎而形成的,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過時或失效的時候,它可以使它們復活或代替它們。我說的這個方面,是我們的政論家所不認識的民風、習俗,尤其是輿論,但這一方面的因素是其他一切方面成功的原因。所有偉大的立法家們,儘管表面上好像把自己局限於指定個別的規章,但他一有時間久會專心致力於這個方面。其實,這些規章都只相當於法律的支架,而唯有慢慢形成的民風才是法律最頂端、最耀眼的地方。(第二卷第12章,各種類型的法律)
22、因此,必須有一個適當的代理人,來把公共力量結合在一起,並使它在公意的指揮下。而這個代理人就是政府。一般情況下,我們總是不清楚政府和掌權者(人民)的區別,其實政府只不過是掌權者的執行人。(第三卷第1章,政府總論)
23、那麼,在整體之中,以什麼方式安排這個附屬的整體,使它能夠分清以保存自身為目的的個別力量(政府)和以保存國家為目的的公共力量的區別,使它在確定自己的體制時,絕不會變更總的體制。我們可以總結出這樣的一句話:不是人民為政府犧牲,而是政府永遠準備著為人民而犧牲。(第三卷第1章,政府總論)
24、嚴格來說,我們雖然用「民主制」這一名詞來稱呼它,但真正的民主制一直都沒有出現過,而且它也是不存在的。在一個國家裡,少數人被多數人統治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假如說有一個地方真的可以實行真正的民主制政府,那這裡的人民一定是由神組成的。但是,人類不適合這樣完美的政府。(第三卷第4章,論民主制)
25、在自己的一生中,在自己的內心深處,每天都應該背誦一句話,這句話是一位有德的侯爵(波茲南侯爵,波蘭國王的父親)在波蘭議會上所說的:我不願安寧而受奴役,寧願自由而有危險。(第三卷第4章,論民主制)
26、政府雖然可以按自己的意志來安排自己內部的政策,但它是決不能號令人民的,除非是以掌權者的名義,即以人民本身的名義。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第三卷第5章,論貴族制)
27、君主制有一種最根本的缺點,這也是它不能避免的,這一缺點使君主制政府就是比不上共和制政府。這個缺點是這樣的:在實行共和制的國家裡,公眾只會把精明能幹的人提到顯要的位置上,而得到提升的人會感到很光榮,他們會努力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但是,在實行君主制的國家裡,很多卑鄙的人都很走運,他們靠著一點小聰明爬上了朝廷的高位,當他們一旦得到了夢寐以求的權力,卑鄙的本性就暴露了出來,說到底他們也只是誹謗者、騙子和陰謀家。在用人這方面,相對於人民來說,君主更容易錯誤,人民反而更清醒一些。假如一個真正有才能的人擔任了君主制國家的首輔位置,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就像一個傻子擔任了共和政府的首腦一樣。(第三卷第6章,論君主制)
28、上述的那些不同之所以存在,還因為這樣一個原因,那就是公共稅賦。當賦稅距離它們的來源越遠,負擔就越沉重。這種負擔要根據稅收轉回到原納稅人的手裡時所必須經歷的途徑來衡量,而決不能只根據稅收的數量來衡量。如果這一流轉過程規定得好,且又流轉暢通,那人民納稅的多少是無關緊要的;財政狀況總會好起來的,人民也總會是富足的。假如人民納稅的數額很小,但是,如果政府連這很小的數額也不用來服務於人民的話,那麼人民因為總是繳稅,遲早也會有斷財的一天。如果是這樣,那人民就永遠都是貧困的,國家就永遠不會富足。(第三卷第8章,適用於所有國家的政府形式不存在)
29、不一樣的事物當然不能叫一樣的名字,否則就無法區分它們。所以我把篡奪王權的人稱為暴君,而把篡奪主權權力的人稱為專制者。專制者和暴君有不同之處,也有相同的地方。專制者是一個把自己置於法律本身之上的人,而暴君先是通過違背法律來干預政權,坐上王位後,開始依法實行自己的統治。所以,暴君不是專制者,但專制者永遠都是暴君。(第三卷第10章,論政府的暴虐及衰敗)
30、就算是體制最好的政府也會滅亡,這是很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人在誕生的那一刻起,就開始迎接死亡的到來,在這一點上,政治體和人是一樣的,它自身就包含著使自己滅亡的原因。(第三卷第11章,體制最好的政府也會滅亡)
31、除了立法權力之外,掌權者就沒有任何別的力量了,所以他只能依靠法律來發揮作用;但法律只不過是公意的正式約定,所以,掌權者只有在人民集合起來的時候才能發揮作用。也許有人會說:怎麼可能把人民集合在一起呢?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譚!(第三卷第12章,權威的維持方式)
32、在一個好的政府領導下,所有的人都會熱衷於集會;但如果是一個壞的政府,那就不會有人去參加集會,誰也不會關心集會上討論的事情,因為在集會上,得不到公正的、能代表公民意志的結論。還有一個原因是,他們把家庭等私人問題放在了第一位,他們的注意力更多地是在私人的問題上。當人們在談論國家大事的時候,如果有人說:這和我無關!那這個國家就完了。(第三卷第15章,議員及人民代表)
33、所以,人民的議員就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他們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只不過是人民的使者而已。不是人民親自批准的法律,不管是什麼樣的法律,我們都可以視其為無效,甚至根本就不能稱之為法律。英國人民一向認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們措了,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的時候,他們才是自由的;在議員選出之後,他們就是奴隸了,甚至可以說什麼都不是了。但不管怎麼說,他們畢竟短暫地獲得了自由,就算他們在其餘時間裡喪失了自由也是值得的。(第三卷第15章,議員及人民代表)
34、法律只是公意的宣言,但在立法權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不過,人民在行政權力上是可以並且應該被代表的,因為行政權力只是運用在法律上的力量。(第三卷第15章,議員及人民代表)
35、有些人(霍布斯和洛克)這樣認為:建立政府的行為,是人民與他們所推舉的首領之間的一項契約。這一契約為人們規定了雙方間的條件,即一方有發號施令的權利,而另一方有遵從的義務。但是這樣一種奇怪的締約方式是不是可以站得住腳呢?(第三卷第16章,政府的建立並非契約行為)
36、民主政府所固有的好處就是它可以只由公意的一次簡單的行為就可以確立。在這以後,如果這種形式被通過,那這個「臨時政府」就可以繼續當政,或者是以掌權者的名義而確立一個由法律所規定的政府。這一切就都是按規矩來的,如果我們放棄以上所確立的原則,就不可能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建立政府制度。(第三卷第17章,論政府的建立)
37、從上面的論述中,就可以得出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的一個結論:建立政府的行為只是一項法律,而絕不是一項契約。行政權力的受託人只是人民的官吏,而絕不是人民的主人;只要人民願意,隨時可以委任他們或撤換他們。這些官吏只能服從,他們沒有權利與人民訂約。他們在履行國家所賦予他們的這一職務時,沒有以任何方式來爭論條件的權利,他們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第三卷第18章,謹防政府專權)
38、人民所採取的行動只是人民所賦予行政機構的一種臨時的形式,而絕不是任何協定,當人民不滿意時,它隨時可以選擇另外的執政方式。但是,執政方式的改變總是很危險的。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千萬不要觸動已經確立的政府,除非是政府已經變得與公共福利不能相容。(第三卷第18章,謹防政府專權)
39、我在前面說過(第三卷第13章)的定期集會可以防止或者推延篡權這種事的發生,當這種集會不需要正式的召集手續的時候,效果會更好。因為君主這時候是不能阻止的,不然的話就等於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壞者和國家的公敵了。(第三卷第18章,謹防政府專權)
40、但這種情況發展到了極端,也會出現全體一致的情形。那就是當公民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時候,他們全都淪為被奴役的狀態。在有人恐懼、有人阿諛的氛圍下,人們不再討論了,投票成為一種形式,沒人敢投不同意見的票,人們不是在讚頌就是在咒罵。(第四卷第2章,論投票)
41、只有一種法律從本性而言必須要有全體一致的同意,這就是社會契約。因為社會的結合是世界上最自願的約定,每一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他們生來就是自由的;所以不管是什麼人,不管用什麼樣的借口,都不能不經他本人同意就奴役他。假如斷定一個將要出生的孩子是奴隸,那就等於說他的父母不是人。(第四卷第2章,論投票)
42、行政職位在真正的民主制下並不會給本人帶來什麼好處,反而是一種沉重的壓力,如果強制讓一個人來做而不讓另一個人做,那就失去了民主制的民主性。(第四卷第3章,論選舉)
43、因此,在強化政治制度的時候,不要強化到使法律中止生效的地步。斯巴達在一段時期內,曾將國家的法律束之高閣。(第四卷第6章,論獨裁製)
44、另外,無論以什麼方式把這一重要的使命委託於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把它固定在一個很短的任期之內,並且這一任期絕對不能延長。在需要建立獨裁製的危急關頭(涉及國家生死存亡的時候),國家很快就會有兩種結果:毀滅或保全。當這種危險過去之後,獨裁製要麼變成暴君,要麼就是變得有名無實。(第四卷第6章,論獨裁製)
45、排他性的國家宗教現在已經沒有了,而且也不可能再有。因此,凡是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不違反公民的義務,我們就應該對其保持寬容。但是,如果有人竟敢說:「沒有教會就不能得救。」那麼,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不然就該把這個人驅逐出國家。只有在神權政府之下,這樣的一種教條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它就是有害而無益的。(第四卷第8章,論宗教)
46、我們已經提出了政治權利的真正原理,而且正試圖努力把國家奠定在它的基礎之上。接下來該怎麼辦呢?我們要通過它的對外關係來支持它。這些對外關係包括:國際法、戰爭的權利與征服、同盟、通商、談判、公法、條約。。。但是,對我這篇簡短的論文來說,這些內容太多太複雜,所以,這篇論文就到此為止吧。(第四卷第9章,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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