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西方政治話語體系的形成及其內在邏輯
1789年,法國公布了永載史冊的憲法性文件《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以清晰、明了的現代政治話語表述了第一份憲法性文件。宣言的第16條明確規定:「凡是各項權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權力沒有分立的社會,都不存在憲政體制」。我們可以清晰地從中辨認出現代西方政治話語的雙重主題:權利與權力。在西方現代史上,另一份與《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交相輝映的憲法性文件是美國1787年憲法。從美國1787年憲法的整體文本框架來看,其關注的重心在於權力的分配與運用;之後不久,美國於1791年通過《權利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補充了1787年憲法缺少的權利維度。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的發布、美國1787年憲法和《權利法案》的通過標誌著現代西方政治話語體系的形成,成為我們分析現代西方政治話語的兩個經典的樣本。這兩部憲法性文件,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以不同的語言書寫,但其最基本的框架又是如此一致,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們提示了那個時代的基本主題。那麼,這一話語體系是如何形成的?其內在的邏輯如何?本文即試圖從權力與權利兩個維度來勾畫現代西方政治話語框架形成的歷史及其內在的邏輯。
一、西方政治話語體系的基本框架
現代西方政治話語體系的形成依託於近代西方兩種對立的政治運動。從近代西方民族國家形成的早期過程來看,權力與權利成為兩個令人矚目的現象:政治權力逐漸突破了封建割據並超越教權而走向統一與強大,在歐洲造就了絕對主義的國家譜系;與此同時,個人亦通過強調生命、自由、財產以及平等、民主等權利而逐漸獲得了現代性,成為與國家主權同時上升的力量。英國政治學者肯尼斯·米諾格指出:「現代國家的政治發源於兩種對立的運動:國家一方面以某種方式走向分裂,另一方面又以別的方式走向統一。中央集權的君主獲得了集中的王權,但與此同時個人和既有的階級也會設法鞏固自己的特權和利益,有的權益就被納入稱作『權利』(rights)的一系列新辭彙中。」[1]
民族國家、市場經濟等眾多因素從多個角度規定了國家與社會分離的基本局面,這使得權力與權利兩個主題獲得了現代性的基本內涵。由於領域分離而引發的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使得權力二重化,從而為權力的分配與權力的制約提供了論證;由於領域分離所造成的人的二重化實際上進一步確立了「市民權」與「公民權」的兩分,從而為權利的保障與行使提供了說明。因此,正是國家與社會的領域分離使權力與權利的主題獲得了現代性。
在西方政治話語現代化的過程中,權力與權利話語主題基本依託於自然法和契約論兩大論證方式,這構成了現代西方政治話語體系生成的兩個基本假設。自然法假設從個體角度出發,提供了由個體走向共同體的路徑,進一步通過現代化的進程演化為自然權利的理論,成為當代西方權利觀念的基礎,為近代西方政治話語提供了一根經線;社會契約論則從共同體的角度出發,提供了共同體形成的過程,試圖解決權力產生、性質及其界線等一系列問題,從而成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根緯線。經緯交織,從而形成了種種政治觀念和制度設計的理論,諸如人民主權、分權制衡以及權利法案等等,這構成了整個近代西方政治學話語體系的基本要素。
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成為現代西方政治話語體系形成的標誌。在這之前,西方政治話語體系的主題各異:或是強調民主,或是強調道德,或是強調權力的限制;其話語的語法也並不相同,有的時候,政治權利處於優先的位置,個人權利甚至無立錐之地;既有古代希臘的民主時代,也有中世紀的黑暗時代……而在這之後,人們基本上將此前的爭論安頓在權力與權利這兩大框架之內,構成了理解西方政治制度、觀念與行為的一條主線。時至今日,權力與權利仍然是西方政治理論研究的兩個維度,也是理解西方政治實踐的兩條線索。
除去這些經典的憲法性文件,西方現代最有影響的政治學理論著作也基本圍繞著權利與權力展開。例如,有「資本主義聖經」之稱的《政府論》其基本觀點不外乎兩條:「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議會具有最高主權的制度。」[2]人們的對話亦圍繞著這兩個主題展開。例如,在給麥迪遜的信中,傑斐遜指出,人民的願望就在於「你們給你們的聯邦政府這樣那樣的權力,同時又希望保證給你們這樣那樣的基本權利,並且把某些引起動亂的根子挖掉」。[3]
早在古代羅馬,「依據人們的權利和統治者有依據的權力來推理」的方法就已經成為政治推論的一個「得到普遍認可的方法」。[4]當人們思考由中世紀進入現代化的過程時,引人注目的是這樣的一個基本事實:
「一方面,人們在一個至高而廣涵的群體範圍內對權利與權力的理論給予關注;另一方面,又犧牲了所有的中間體而關注個人。國家的主權和個人的權利正在平穩地變成兩個公理,正是由這兩個公理出發,社會結構的所有理論才得以繼續前進,而且,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必將成為所有爭論的焦點。」[5]
因此,毫無疑問,權力與權利的主題並非完全是現代性的結論,反而是傳統政治意識轉化的產物。正是從西方政治文化傳統中,奧托·吉爾克找到了現代權力與權利理論的源泉。他認為,西方政治得以現代化的標誌就在於權力與權利的結合。權力的觀念「源自古代國家觀念復興的絕對主義」,而現代個人權利的觀念則需要歸功於「基督—日耳曼(Christiano-Germanic)的自由思想」。[5]兩種傳統經過漫長的中世紀終於在現代化的進程中不期而遇,共同奠定了現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礎。
直到當代西方,人們仍然認同權力與權利的雙重主題。羅爾斯認為,權力與權利雙重主題最終構成了「完善政治觀念」的「基本問題」,即:
「(1)具體規定政府之一般結構和政治運行過程(包括立法、執法與司法權;多數人統治的範圍)的根本原則;(2)立法的大多數人所尊重的公民的平等之基本權利和自由,諸如選舉的權利和參與政治的權利、良心自由、思想和結社自由,以及法規保護。」[6]
如果說權力與權利的主題穿越時空成為現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兩大主題的話,那麼,以民主為基本制度安排的人民主權理論和以法治為基本制度安排的人權觀念就成為現代西方政治理論為合法性準備的「兩個答案」。哈貝馬斯指出:
「人民主權的原則確立了一種程序,由於這種程序就其本質而言是民主的,因此,它為合法的結果奠定了基礎。人民主權原則表現在交往權和參與權當中,保障的是公民的公共自主。相反,古典意義上的人權保障的是社會民眾具有生命權和私人自由權,也就是說,為他們追求自己的生活提供了活動空間。它們所支持的是一種本身就具有合法性的法治。綜合這兩個規範視角,可以改變的成文法應當把自己合法化為一種手段,同時保障個體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7]
1844年,在《關於現代國家的著作計劃草稿》中,馬克思以著作草稿的形式表達了他對現代國家的基本認識,並計劃從11個方面展開論述。因為種種原因,這一著作計劃沒有完成,但是,我們可以從中分析出馬克思對現代國家基本主題的認識,那就是從權力和權利兩個角度來論證現代國家,體現了馬克思政治觀念的高度現代性。立法權力與現代的立法權力相對應,執行權力對應行政權,司法權力對應司法權,這也與權力的三種形態——立法、行政和司法相吻合。人權的宣布是個人權利,而選舉權則是政治權利的組成部分,這兩個部分共同構成了權利主題的兩個方面。
二、權力語法的重設
在古代希臘的大部分時間裡,政治的研究同倫理學聯繫在一起,亞里士多德第一次將「城邦的善」和「個人的善」分開,從而為西方政治學理論奠定了基礎。然而,在以亞里士多德為代表的古典政治思想家那裡,政治常常是非常緊密地同道德、倫理聯繫在一起的,這是自然政治觀的基本特徵。在中世紀,權力政治觀基本圍繞著上帝展開,形成了神權觀念。權力來自上帝,教會和國家分別掌管著人的精神領域和世俗領域,形成了以基督教為基礎的二元政治觀。然而,隨著西方政治現代化的展開,權力不僅越來越脫離上帝,形成了世俗化的進程,而且越來越脫離道德,權力的語法被重新設定。
伴隨著民族國家興起,主權觀念成為近代西方政治意識的核心,這成為權力語法的基本語序。美國憲政理論家斯科特·戈登指出:「關於主權的語言在這個時期的政治文獻中是無所不在的,而且這個時期的確是以名副其實的主權理論得到更新和解釋而著稱的一個時期」。[8]無論這一時期的政治理論家們在具體的政治主張上有多大的分歧,但有一點卻是共通的,均對主權給予了極為密切的關注。馬基雅維里為歐洲思想界的政治話語提供了「國家理性」(ratio status;reasonof state)的概念,布丹則貢獻了「主權」(majestas;sovereignty)的理論。主權論者不但搭建了權力政治觀的基本框架,而且為近代西方民族國家的興起提供了理論上的論證。
馬基雅維里成為席捲歐洲的民族國家浪潮在政治學理論上的最早代言人,標誌著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開端。在《君主論》一書中,馬基雅維里以驚人的坦誠表達了一種「統治至上」的觀念:國家的統一、安全與存續具備了超越一切的優先性,它與權力而不是與道德聯繫起來。從馬基雅維里開始,「實用政治科學擺脫了一切羈絆,將國家利益奉為唯一的原則。」[9]
馬基雅維里以系統的人性論、現實主義、權力主義構建了權力政治觀的體系,全面地打破了古代的倫理政治觀或是自然政治觀。在馬基雅維里眼裡,統治者的行為標準只有一個,即能否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權力。馬基雅維里主張國家至上論。從國家與國家關係的角度,馬基雅維里確認了國家獨立的價值,主張建立強大統一的中央集權的民族國家,抵禦外侮和驅逐外國侵略者。在國家內部的角度,馬基雅維里確認了君主的最高權力,主張打破封建割據,對內確立了國家主權的最高性。在馬基雅維里眼裡,衡量統治者成功與否的標準只有一個,即「擴大和保持國力的政治手段是否成功」。[10]
馬基雅維里明確地將政治與道德分開,從權力的角度來理解政治,深刻地影響了後來的法國的政治思想家布丹和英國的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等人,從而權力政治觀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從「政治學」到「國家的理性」的變化正意味著13世紀到17世紀的政治語言得以形成。[11]馬基雅維里的策略後來被費南多·波提若總結為「國家的理性」,成為歐洲民族國家權力擴張的一個註腳。[12]由此看來,馬基雅維里不但標誌了一場政治道德上的「馬基雅維里革命」,同時,在另一場以「國家理性」為名的「革命」中,馬基雅維里再次成為「正確的、並且是恰當的起點」。弗里德里希考察立憲國家的理性時首先從馬基雅維里開始,認為馬基雅維里是從本質上和本性上研究國家理性的第一位思想家。名列其後的思想家包括詹姆斯·哈林頓、斯賓諾莎、孟德斯鳩、盧梭、阿爾色修斯、洛克和康德等一長串的政治思想家,他們均從某個角度論及類似的內容,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構造了一道主權理論的風景線。
從馬基雅維里的「國家理性」到布丹的「主權」理論,這一變化更加深入,並最終使「主權」成為近代歐洲政治學理論的主流話語。布丹自認為開創了政治學理論的新時代。因為在他看來,儘管像亞里士多德、波利比、狄俄尼索斯、哈利卡那蘇斯這樣的希臘思想家都曾從不同的角度討論過主權的性質,但是,他們的討論只是對現象的一種觀察,不但簡要,而且並沒有真正地理解個中包含的原則。
沿著馬基雅維里的道路,布丹順理成章地提出了主權理論,成為「詳盡闡釋國家主權原則的第一人」。布丹明確地將作為最高權力的主權賦予國家,從而衍生出了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國家主權概念。布丹非常自信地指出,就主權的概念來看,它不但是「共和國醒目的標誌」、對共和國「本質屬性的理解」,而且,對任何政治分析來說,它都是基本的;就主權的性質來看,主權是絕對的、永遠的權力,在一個共和國中,它是確定的,用拉丁文表示就是majestas……
主權話語的建立,與16-18世紀歐洲的絕對主義密切相關。在英國,始於都鐸王朝(1485-1603)的絕對主義在亨利七世(1485-1509)等人經營下不僅使臣民俯首帖耳,甚至與教會決裂,擺脫羅馬教會的控制,這在亨利八世(1509-1547)的統治中得到體現,到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統治時,這一絕對主義達到頂峰。法國的絕對主義更為直接,君主壟斷了國家權力,國王的行為不受任何限制,法王路易十四(1643-1715)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也是法國國家權力的頂峰,直到這種專斷統治葬送在庸碌無能的路易十六之手。這樣的土壤孕育了主權的話語,而主權話語也正是對這樣一個歷史的回聲。
建立民族國家的要求越來越明顯,它已經在事實上成為中世紀進步的最重要槓桿之一。與這一歷史相吻合的正是從「國家理性」到「主權」學說的近代西方國家理論發展的一般過程,反映了封建割據的歐洲各國要求統一的迫切願望,成為塑造現代化歐洲的決定性因素。一方面,民族國家興起的實踐通過「國家理性」「主權」理論反映出來;另一方面,在主權理論的關照下,民族原則被總體上接受,國家理性成為民族國家一系列政策事實上的標準。
試圖在國家中取得統治地位的各個階級,無論是雄心勃勃的「君主」,還是正在崛起的「人民」,都從「主權」那裡找到了合理的論證。國家至上的觀念最終用「主權」的概念表達出來,成為「上帝自身在地上的行進」這一運動的旗幟,無論是主張專制主義的霍布斯,還是主張民主主義的盧梭,都聚集在這面旗幟下,主張至高無上、不可分割的主權。人們或是將主權賦予國王:如霍布斯著手建構「利維坦」,黑格爾將王權視為「君主立憲制的頂峰和起點」;或是將主權賦予人民:如盧梭等人則試圖在人民當中找到主權者,將人民主權視為民族國家的前提,試圖從作為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大我」中尋求公意的「最高指導」……主權成為近代西方民族國家的基石,為政治權力提供了一個日益豐滿而又帶有極強擴張性的體系。
三、權利的語義轉換
美國學者路易斯·亨金(LouisHenkin)斷言:「我們的時代權利的時代」。我國學者亦以「權利政治與公益政治」概括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傾向。時至今日,權利已經是政治學離不開的基本話語。然而,今天西方的權利觀念,也是經歷了非常漫長而複雜的語義轉換才最終確立起來的。
西方人喜歡把自己的歷史追溯到古代希臘,連黑格爾也認為歐洲人談起古代希臘就有一種家園的感覺。然而,有一個頗為弔詭的現象,那就是,居於當代政治學、法學話語體系核心關鍵詞的權利,在古代希臘並沒有出現,人們只好把這一觀念的起源追溯到古代羅馬。經過從中世紀到近代的漫長歷史進化,最早的由古代拉丁語中「ius」所表達出來的權利概念逐漸演化出現代意義上的「right」的概念,並成為近現代西方政治學、法學話語體系中最核心的概念。
在古代希臘的政治話語體系當中,我們很難找到個體的話語要素,這主要跟古代希臘的整體主義相關。僅從這一點來看,古代希臘確實無法成為現代西方政治觀念的來源。著名政治思想史家薩拜因曾經明確指出,古代希臘的正義觀念與拉丁文「ius」一詞的內涵相去甚遠,儘管在古代希臘的思想體系中存在著權利,但是,「幾乎不能從任何特殊的意義上說是屬於個人的,反之,它們是天生存在於個人所發行的勞務或職責之中」[13]希臘城邦解體後,整體主義受到衝擊,希臘化時期的個人主義開始抬頭。這應該說是個人權利發展的一個良好時機,但很快淹沒在古代羅馬和中世紀的歷史進程中。在整個中世紀,個人觀念的發展受到基督教濃厚的整體主義的壓制,基督教神學對人的忽略亦使得個人權利的觀念無法形成規模化的整體認識。
但是,這並不妨礙古代希臘、羅馬和中世紀仍然會存在著樸素的權利觀念,這實際上是一種樸素的「自然正當」觀念。這一觀念的形成,不是通過觀察「人」,而是通過對「自然」的觀察而得出來。到了古代羅馬,這一痕迹仍然存在,基本是指向物,而不是人。在拉丁文當中,「ius」就是物,不僅包括有形體的物,還包括法律關係和權利。在《查斯丁尼民法大全》中,被譯為「權利」的拉丁字「ius」僅僅出現於與私人財產有關的地方。這些物是由權利組成的,例如遺產繼承權、用益權、使用權、用不論何種方式締結的債權等。英國法律史家梅因曾明確指出:「『古代法律』幾乎全然不知『個人』」。這可能正是當時情況的一種寫照。
中世紀的文獻也表明,ius這個詞更多表現的是事物、標準,儘管意義非常複雜,但是,很少有主觀的意義,在阿奎那、蓋尤斯、烏爾庇安等人那裡,「ius」主要是指某種「事物」。但是,中世紀的思想家也開始出現了對權利主觀內容的強調。比如,阿奎那即認為,自然權利就其本真的屬性來看,就是用來調節與他人關係的。這個時期,人們對「ius」的理解處於一個過渡時期。在羅馬法中,「ius」不僅意味著客觀的權利秩序,也包含一系列法律或道德概念,像ius civile和ius gentium。與此相似的是,教會法學家雖然強調道德層面的「ius」的意義,但是他們也沒有捨棄客觀權利秩序這一層含義。
經由布雷克頓、傑爾森等人的不斷發展,這種整體主義的正義觀念逐漸轉化為權利觀念,在格老秀斯、霍布斯等人那裡,權利觀念就逐漸轉化為更多主體權利的觀念了。在格老秀斯那裡,權利就直接與個人對接在一起。他從個人的角度出發,區分了自我保存的自然權利和一種「更高的權利(right)」。儘管格老秀斯承認作為公共利益的「國家權利」可以阻止個人權利的濫用,但是,他還是從個體的角度論證了自我保存的權利。這種從個體角度揭示主體權利內容的理論直接影響了約翰·塞爾登,並貫穿到霍布斯的理論體系中。
從威克多利亞、蘇亞雷茲到奧卡姆、傑爾森,最後發展到近代的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盧梭、康德、黑格爾,這構成了西方權利話語體系古今轉換的歷史線索。其中,主體權利的確立肯定是最核心的,主體權利觀念的形成革命性地改造了西方的自然法傳統,使權利話語實現了從自然法、自然權利到人權的轉變。權利內涵從「物」到「人」的轉變是一系列轉變的先導。接下來的,是整體主義向個人主義的轉變、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變、自然的論證方式向道德的論證方式轉變等等一系列話語體系和規則。這些話語和語法越來越佔據現代政治話語體系的主流位置,標誌著現代權利話語的形成。
四、結論與討論
現代西方政治話語體系的形成是西方現代化的結果。中世紀晚期、近代早期形成的文藝復興、啟蒙運動以及羅馬法復興運動開啟的是西方現代化的進程。政治話語體系基本框架的形成,既是這一進程影響下的一個結果,同時,也與這一進程一起深刻地影響了政治現代化。
權利與權力框架的形成,伴隨著兩個基本的運動,那就是發現人,發現國家。作為一場回到人、發現人的啟蒙運動,在政治話語體系中也出現了由自然、神轉向人,由自然規律轉向道德的運動,推動自然法向自然權利的轉換。同時,這場運動也直接把人從共同體中解放出來,推動由共同體向個體的轉換,這必然會影響到權利的語義從共同體轉向個體,形成主體權利的觀念。與發現人這一運動比起來,發現國家這一運動雖然很少被提及,但是,我們仍然能夠從世俗化的運動當中發現國家的強勢回歸,神權的衰落本身就是一個明證。在政治話語層面最引人注目的還是權力語法的變化。人們不再從道德當中尋找國家權力的根源,國家理性被直接解讀為權力。更為明顯的,是主權話語體系出現,並全面接管了國內政治和國際政治的話語權。
權力與權利兩大主題的形成標誌著西方政治話語體系現代性框架的確立,成為西方政治文明的兩條主線。通過內置了國家、社會、個人等基本主體,這一模式從本質上規定了政治話語的基本內涵,並在這一體系中內置了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個人與國家、人權與人民主權、民主與法治等諸多二分法。同時,我們看到,正是這些要素之間的內在矛盾亦使西方政治制度、政治文化與政治行為的邏輯悖論得以暴露,並以衝突與均衡的循環決定了西方政治文明結構與演變的基本樣式。
權力的語法本身就是一個衝突的話語體系。一個方面,現代西方權力話語的形成提出了中世紀國家在權力的重重困境中要求發展的要求。在中世紀,世俗中的國家權力在總體上從屬於精神上的教會權力;並且,在世俗權力體制中,受封建制的影響,國家權力積貧積弱。這些都不利於國家的發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中,現代西方的國家權力開始不斷擴張,出現了一個極權主義的回歸。然而,權力的不斷發展也引起了人們的警惕,尤其是新興的資產階級,既希望通過擴張國家權力為自身的發展提供支持,同時又不希望國家權力過大,影響到自身的發展。這就在發展權力的同時限制權力,使權力不至於為害,從而為權力的語法增加了限制權力的維度。
同樣,權利的語法也存在一個衝突的內在邏輯。就其現代性來看,任何一種權利都不能單獨成為人的本質,只有兩種權利同時存在,並達成一種均衡才能滿足自由人自由發展的要求。權利的兩分法構成了權利的基礎,然而,這並不是說兩種權利是孤立的,相反,這一兩分結構正印證了兩種權利的共謀,它們分別實現了人在市民社會和國家中作為市民和公民的二重化形態,共同體現了人的本質。也就是說,儘管人權與公民權服從於不同的邏輯,但是,個人需要以公民權利為名進入國家,從而擺脫其個人特徵,積極地追求其政治自由;公民亦需要以個人權利實現其向市民社會的退守,從而能夠獨善其身,消極地保障個人自由。我們看到,兩種權利之間既同源同宗,又互相衝突,它不但打造了二元權利體系的基本結構,而且規定了這一結構內部既對立又統一的基本關係。(作者系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天津師範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
[參考文獻]
[1] [12][美]肯尼斯·米諾格.當代學術入門:政治學[M].龔人(譯).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33.
[2] [英]洛克.政府論(下卷)[M].瞿菊農,葉啟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8.
[3] [美]托馬斯·傑斐遜.傑斐遜選集[M].朱曾汶(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416.
[4] [13][美]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上冊)[M].盛懷陽,崔妙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209.
[5]Otto Gierke,Politic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M],translatedby F. W. Maitla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1900,p.87.
[6][美]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M].萬俊人(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0:241.
[7] [德]尤爾根·哈貝馬斯.後民族結構[M].曹衛東(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35.
[8] [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國家——西方憲政的歷史[M].應奇等(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240.
[9] [法]路易·迪蒙.論個體主義——對現代意識形態的人類學觀點[M]:谷方(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67.
[10] [美] 薩拜因.政治學說史[M].劉山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401.
[11]Maurizio Viroli:From Politics to Reason of State:Theacquisi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language of politics 1250-1600[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2.
推薦閱讀:
※全球化下伊斯蘭文明與西方文明的衝突
※工業化和西方化之間的區別是哪些?
※《西方確指》刻定期限,持咒禮懺
※西方近代認識論論綱: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
※20世紀50年代毛澤東等打破西方封鎖和包圍的決策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