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1.李懷愉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繫纍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2. 蔡志雄販賣、製造毒品案
——夥同他人製造、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3. 楊開水運輸毒品案
——假釋考驗期內組織懷孕婦女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4. 肖勝故意殺人案
——吸毒後交通肇事,持刀捅刺執行公務的民警,致1 人死亡、1人輕傷,罪行極其嚴重
5. 臧吉喆販賣毒品案
——通過互聯網販賣毒品數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嚴懲
6. 於國軍販賣毒品案
——多次零包販賣毒品,依法嚴懲
7. 楊洪販賣毒品案
——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從重處罰
8. 利慧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租賃娛樂場所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懲處
9. 魯福平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產鄰氯苯基環戊酮,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懲處
10. 張沛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肇事並連續衝撞,繫纍犯,投案自首,依法懲處
案例1
李懷愉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懷愉,男,漢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無業。1996年8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2012年6月20日刑滿釋放。
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懷愉電話聯繫孫少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後,先後2次指使李想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廣東省惠東縣,從孫少東處分別購買1 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 000克氯胺酮(俗稱「K粉」)後運回湖南省益陽市,由李懷愉販賣。同年5月22日,李懷愉電話聯繫孫少東後,於次日與李想才攜帶購毒款到達惠東縣。經孫少東介紹,李懷愉向他人購得氯胺酮3 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 000克。24日5時許,李懷愉與李想才攜帶毒品乘車回到益陽市,李懷愉將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樓上203室。6時30分許,李懷愉攜帶毒品到益陽市龍洲路一餐館與他人見面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李懷愉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 1 580.4克。當日13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203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4 960.8克、氯胺酮2 030.2克。綜上,李懷愉運輸、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6 066.7克、氯胺酮共計4 610.6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懷愉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夥同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懷愉提供全部購毒款,聯繫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購買毒品,親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想才到廣東省惠東縣接取毒品,並負責保管、銷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懷愉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繫纍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懷愉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李懷愉已於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犯罪分子在廣東省製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況較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邊省份甚至更遠地區。湖南籍販毒人員前往廣東購買毒品運回當地進行販賣,是當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從廣東購買毒品後運回湖南進行販賣的案件。被告人李懷愉夥同他人在短期內多次從廣東省惠東縣購買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運回湖南省益陽市進行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且李懷愉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重刑,屬累犯和毒品再犯,並具有盜竊前科,主觀惡性深。人民法院根據李懷愉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的嚴懲。
案例2
蔡志雄販賣、製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志雄,男,漢族,1973年8月2日出生,農民。
2013年7月,被告人蔡志雄以辦廠生產膠水為名,租賃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閘口鎮內的一處養豬場,並出資在此秘密建造制毒窩點。同年9月至12月間,蔡志雄先後組織周育強、廖林生、翁火勝、陳建文(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該窩點內製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並將製成的部分氯胺酮在合浦縣進行販賣。同年11月底,在製造出最後一批氯胺酮後,陳建文將氯胺酮運至合浦縣廉州鎮某小區3棟1B3車庫存放。同年12月15日20時許,陳建文受蔡志雄指使,夥同廖林生向他人販賣氯胺酮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陳建文駕駛的麵包車內查扣氯胺酮19 862克。隨後,公安人員在該小區2棟1單元102室抓獲周育強、翁火勝,在該室陳建文居住的房間內查扣氯胺酮861克,在上述車庫內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上述養豬場等處查扣一批制毒設備和原料。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志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夥同他人製造、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資租賃制毒場地,購買制毒設備和原料,糾集人員製造毒品,並指使他人將製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販賣,起主要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蔡志雄製造、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蔡志雄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蔡志雄已於2017年5月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氯胺酮是一類精神藥品,具有麻醉作用,濫用氯胺酮會產生認知障礙、引起幻覺,危害很大。近年來,濫用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人數呈上升之勢,製造氯胺酮犯罪多發,個別地區較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製造、販賣氯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蔡志雄系廣東籍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廣西糾集多人製造出大量氯胺酮並進行販賣,案發後查獲的成品數量達140餘千克,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根據蔡志雄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製造毒品這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
案例3
楊開水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開水,男,漢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農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4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
2013年11月,被告人楊開水在緬甸老街經莫某某(在逃)介紹,商定為一毒販運輸一批毒品到雲南省昆明市,運費為43萬元。後楊開水又與馬某某(懷孕婦女,另案處理)商定運輸另一批毒品到昆明市,運費為40萬元。楊開水與盧家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議後,確定駕駛兩輛轎車共同運輸毒品,所得報酬均分。同月24日,楊開水與黃明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楊某甲(懷孕婦女,另案處理)駕乘一輛起亞牌轎車,盧家忠與字某某(懷孕婦女,另案處理)等人駕乘一輛英倫牌轎車在雲南省鎮康縣南傘鎮,先後接應受莫某某指使參與運毒的楊某乙(懷孕婦女,另案處理)和馬某某,以及二人攜帶的裝有毒品的行李。楊開水、盧家忠將裝有毒品的行李放入英倫牌轎車的後備箱內,楊開水、黃明喬等人駕車在前探路,盧家忠、楊某乙等人駕車在後行駛,前往昆明市。行至雲南省龍陵縣勐糯鎮時,因盧家忠駕駛的轎車出現故障,上述人員分別在該鎮兩家酒店住宿。次日10時許,公安人員在酒店抓獲楊開水、盧家忠、黃明喬等人,查獲海洛因共計37 14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 共計10 467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開水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劑是毒品,而夥同他人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楊開水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楊開水負責洽談運輸毒品,安排行程,並邀約同案被告人盧家忠等人共同運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開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刑,又實施運輸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應依法從重處罰。楊開水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假釋,予以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開水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楊開水已於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為牟取高額報酬而組織他人運輸毒品,不同於為掙取少量運費而受人指使、僱用運輸毒品的情形,對前者應當依法予以嚴懲。尤其是組織懷孕婦女、病殘人員等特殊群體運輸毒品的,明顯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體現了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在政策把握上更應當體現嚴厲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組織多名懷孕婦女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參與人員多,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約定的非法報酬數額巨大。被告人楊開水系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者、直接實施者,罪責最為突出。楊開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重刑,被假釋後卻不思悔改,變本加厲,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運輸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根據楊開水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運輸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
案例4
肖勝故意殺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勝,男,漢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原系湖南省武岡市衛生局水浸坪衛生院工作人員。
被告人肖勝自2007年開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勝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時許,肖勝駕駛一輛黑色起亞轎車途經湖南省武岡市銅寶路與北門閘二巷岔路口時,與同向行駛的楊某丙駕駛的越野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雙方分別報警。肖勝將隨身攜帶的摺疊式彈簧刀丟入附近的「人人電腦維修中心」店內垃圾桶里。武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副中隊長楊某丁(被害人,歿年37歲)和協警周某(被害人,時年23歲)接警後駕車趕到現場,決定將肇事車輛拖離,將肖勝、楊某丙及同車人員帶往交警大隊調查處理。肖勝聲稱口渴再次到「人人電腦維修中心」店內喝水,周某下車跟隨。肖勝從店內垃圾桶里撿起其先前丟棄的彈簧刀,周某見狀詢問,肖勝即持刀捅刺周某左前臂。周某跑至店外,肖勝從店內找到一把單柄手鋸追打,周某朝警車方向跑,肖勝又持彈簧刀追趕。楊某丁見狀上前阻止,肖勝持彈簧刀朝楊某丁胸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周某與在場群眾共同將肖勝手中的彈簧刀奪下,並將肖勝制服。楊某丁因被單刃刺器刺傷胸部致心臟破裂在被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周某的損傷構成輕傷。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勝交通肇事後,持械對依法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務人員行兇,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肖勝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肖勝已於2016年2月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抑制或者致幻作用,會使吸毒者出現興奮、狂躁、抑鬱,甚至被害妄想、幻視幻聽等癥狀,進而導致其自傷自殘或實施暴力犯罪。近年來,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屢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肖勝自2007年開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發前肖勝又多次吸食毒品,並出現吸毒導致的幻覺、被害幻想等癥狀。據肖勝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和氯胺酮。由於吸毒違法,也是自陷行為,故目前司法鑒定機構對於吸毒後作案者通常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肖勝在交通肇事後,持刀對執行公務的交通民警和協警行兇,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該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嚴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醒。
案例5
臧吉喆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臧吉喆,男,漢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農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臧吉喆與趙某、徐某某(均另案處理)通過QQ或者微信聯繫後,假借淘寶購物或者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分別向二人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250克用於販賣。其中,臧吉喆假借淘寶購物的方式,3次向趙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180克;假借淘寶購物及直接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2次向徐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70克。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員抓獲臧吉喆,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4.53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臧吉喆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臧吉喆販賣毒品數量大,且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臧吉喆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臧吉喆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4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支付、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務越來越便捷,為生產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路覆蓋面廣、易隱瞞真實身份等特點,在網路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藉助電子商務平台進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個新特點。本案就是一起通過互聯網獲取涉毒信息,再藉助電子商務平台跨地域購買毒品轉賣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臧吉喆根據QQ群中發布的售毒信息,與上家通過淘寶購物或互聯網支付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5次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250克,販賣毒品數量大。臧吉喆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又販賣毒品,主觀惡性較大。人民法院根據臧吉喆犯罪的事實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節,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案例6
於國軍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於國軍,男,漢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於國軍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15.4克。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間,於國軍先後17次向陳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3克;2016年3月,於國軍先後2次向呂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員在於國軍家中將其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2.09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國軍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於國軍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較大,且多次販賣,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於國軍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裁判已於2016年12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零包販毒(一般指販毒數量10克以下)作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獲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於我國吸毒人數龐大,零包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佔比例較高,社會危害不容忽視。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長,在嚴厲打擊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時,也必須依法打擊零包販毒犯罪。本案被告人於國軍每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僅1克左右,但其販賣毒品近20次,共計15.4克,同時,從其家中查獲12.09克毒品,亦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法院根據於國軍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7.49克的事實,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體現了對此類末端毒品犯罪的嚴懲。
案例7
楊洪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楊洪,男,漢族,1993年7月2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楊洪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均系吸毒人員。2016年6月中旬以來,蒲某暫住在楊洪租住的四川省射洪縣太和鎮文化路一出租房內。二人同住期間,楊洪向許某、羅某、李某及楊某某(未成年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10次,約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貨。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員在楊洪租住處將其與蒲某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6.9克。綜上,楊洪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0.9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射洪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洪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洪販賣毒品數量較大,且多次、向多人販賣,應依法懲處。楊洪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且販毒對象部分為未成年人,應依法從重處罰。楊洪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5月8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涉毒比例較高是當前毒品濫用與毒品犯罪方面的一個突出特點。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夠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較弱、好奇心強、容易受到毒品誘惑的特點,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並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楊洪通過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等方式拉攏、控制蒲某,多次指使蒲某為其向購毒人員送毒品,還向未成年人楊某某出售毒品。人民法院根據楊洪犯罪的事實和具體情節,對其從重判處刑罰,較好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
案例8
利慧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惠青,男,漢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農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8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蔡映堂,男,漢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鄔林泉,男,漢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農民。
2016年1月,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等人出資租賃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一KTV的2間包房用於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鄔林泉等人負責包房的收費、記賬等工作。同年2月29日18時許,陳某等數人來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稱「K粉」),次日19時許公安人員到場抓獲利惠青、蔡映堂、鄔林泉、陳某等十餘人,當場繳獲氯胺酮0.58克。經現場檢測,利惠青、蔡映堂、陳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發時,上述2間包房營業約15天,收入約8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鄔林泉結夥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夥同他人出資租賃包房,負責經營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二人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鄔林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娛樂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數眾多,可酌情從重處罰。蔡映堂、鄔林泉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利惠青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鄔林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一年八個月和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萬元和三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2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聚眾吸毒是當前毒品濫用方面較為突出的一種現象。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為招攬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益而將娛樂場所專門用於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眾吸毒,犯罪性質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為更為嚴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娛樂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慧青等人為容留他人吸毒賺取利潤而租賃KTV的2間包房,安排人員為吸毒者提供服務,容留行為持續時間長,案發時一次性容留十餘人吸毒,犯罪情節惡劣。人民法院根據利慧青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了刑罰。
案例9
魯福平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魯福平,男,漢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無業。2005年11月15日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4年1月23日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2015年1月24日刑滿釋放。
2016年5月,被告人魯福平與周某(另案處理)共謀生產鄰氯苯基環戊酮(以下簡稱鄰酮),商定由周某提供資金,魯福平負責聯繫工廠、組織人員。同年6月,魯福平選定河南省平頂山市一生化公司車間作為生產鄰酮的地點,並安排王某某(另案處理)做技術員。周某向王某某支付10萬元定金,並安排蔡某某、陳某某參與生產鄰酮。至同年7月25日被查獲時,魯福平等人利用該公司設備、人員生產鄰酮4批次,共計231.5千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魯福平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鄰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魯福平參與共謀非法生產制毒物品,選定生產場所,糾集、指揮他人進行生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魯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魯福平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1月17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國內製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長,作為製造合成毒品原料的麻黃鹼、羥亞胺、鄰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的形勢較為嚴峻。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案件頻發。為從源頭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國家在立法、司法層面均加大了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打擊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規定,增加了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罪,並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調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生產鄰酮的案件。鄰酮是生產羥亞胺的原料,而羥亞胺又可用於製造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魯福平明知鄰酮屬於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為牟取暴利夥同他人非法進行生產,至案發時產量達230餘千克,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據魯福平犯罪的事實及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了刑罰。
案例10
張沛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沛生,男,漢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農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5年9月18日刑滿釋放。
2016年2月2日12時許,被告人張沛生吸毒後駕車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亞運大道超速行駛。其闖紅燈直行時,與一輛馬自達轎車發生碰撞。張沛生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又接連與4輛汽車及1輛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乘坐三輪摩托車的吳某某、羅某某等6人受傷,多車損壞,其中吳某某、羅某某均受重傷。事發後張沛生留在現場,後被到場的公安人員抓獲。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沛生承擔連續發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張沛生血樣中檢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沛生吸毒後駕車違章行駛,肇事後逃離途中又與多車相撞,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沛生的行為致2人重傷、多車損壞,犯罪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張沛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張沛生作案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沛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4月14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毒品多具有興奮、致幻作用,吸食後會產生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視幻聽等癥狀。因此,吸毒後駕駛機動車極易因上述癥狀而肇事肇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張沛生吸食毒品後駕車在市區超速行駛並闖紅燈,說明吸毒已導致其駕駛能力異常。在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後,張沛生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又連續撞擊多輛汽車和三輪摩托車,造成2人重傷、多車損壞的嚴重後果。人民法院根據張沛生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其投案自首、又繫纍犯等具體情節,依法判處刑罰,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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