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權的三大問題

夫妻共同債權的三大問題

黃 獻·2016-12-25 01:11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因為各地法院裁判觀點分歧較大,導致成為實務和理論中的焦點,各方討論已經相當深入。然而有關夫妻共同債權的問題,因實踐中爭議比較少,相關的討論尚未充分展開,故有必要撰文專門予以分析。創業公司若有創始股東離婚,夫妻共同債權問題也必然提上公司討論的日程表。

一、夫妻共同債權的認定規則

夫妻共同債權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第三方享有的債權。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

夫妻共同債權一般具有三項法律特徵:一是債權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債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基礎,以《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五種夫妻個人財產為基礎形成的債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權;三是債權由夫妻中的一方或雙方在對外進行民事法律行為過程中取得。

結合審判實踐看,夫妻共同債權大致有如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夫妻雙方共同取得;二是夫妻雙方認可(包括明示和默示)由一方取得;三是夫妻一方對外取得,另一方不知情,事後知曉並追認;四是夫妻一方對外取得,另一方知情後明確表示反對的;五是夫妻一方對外取得,另一方離婚時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對外取得,另一方離婚後才知情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通過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債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權自不待言;如果一方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債權,另一方明確表示認可的,或者明知債權取得後未進行意思表示的,視為默認,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權。

如果一方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債權,另一方在取得時對此法律事實並不知情,事後、離婚時、離婚後才知道的,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權?筆者認為答案也是肯定的。一是債權也是一種典型的財產,此財產只要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原則上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需考慮另一方是否知情;二是債權並非《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特殊情形而屬於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三是在雙務履行協議中,若夫或妻一方不履行義務成為債務人,則另一方原則上將推定成為共同債務人,除非有特殊情形;那麼當合同相對方不履行義務而夫或妻乙一方履行義務而成為債權人時,另一方也應被視為共同債權人。否則在同一個協議中,根據債權和債務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認定規則,對不知情的另一方而言極為不公平。

二、夫妻共同債權的消滅

關於夫妻共同債權的消滅問題,《婚姻法》沒有特別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意定之債消滅的情形有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夫妻共同債權的消滅。

審判實踐中,夫妻共同債權消滅大致有如下情形:一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人向夫妻雙方履行義務;二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人向夫妻一方履行義務;三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免除債務人的義務;四是夫妻雙方或一方與債務人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五是夫妻離婚後債務人向雙方或一方履行義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一方均可向債務人主張共同債權的償還,債務人也可向任一方實際進行償還而消滅夫妻共同債權,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債務人只向夫妻中的一方實際償還也符合民事習慣。夫妻共同債權經債務人的實際清償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後,在債務人並不知道債權人夫妻離婚或債權分割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向任何一方履行義務,夫妻共同債權均告消滅。因為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共同債權債務的約定並不必然為債務人所知曉,另一方如對一方單獨實現該債權有異議,可依據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或裁判文書,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其不應享有的債權份額。當然,如果債務人在明知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共同債權存在約定的情形下,和一方串通惡意向其償還並迅速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另一方得依《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向法院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共同債權的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當然適用於夫妻共同債權的分割。離婚時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為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存在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潛在價值;另一方面表現為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為對債務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認為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債權實現成本太高。

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就共同債權的處理能夠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當然尊重雙方的意見,但如果雙方爭奪債權或推讓債權,無法就債權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時,該如何處理呢?

如果夫妻的共同債權因債務人的實際清償已經轉化為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實際受償人主張共同財產已經不存在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債務人未在法院判決之前清償債務,則法院不宜直接在共同財產分割過程中判決債權歸屬夫妻某一方,而應平均分配債權,或由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最後才考慮根據債權實現的難易程度,在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前提下直接將債權分割給夫妻中的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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