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辦法
06-28
(2015年6月30日長治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進一步落實省委關於凈化政治生態、實現弊革風清,重塑山西形象、促進富民強省和「六權治本」、「六大發展」的目標要求及市委實施「五五戰略」的決策部署,根據《監督法》和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市委《關於加快推進法治長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強化人大常委會監督職能,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制定本辦法。一、加強人大監督工作(一)加強對法定權力的監督。以「六權治本」為核心,監督「一府兩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推進我市法治體系和法治能力建設。監督政府劃清權力邊界,明確主體責任,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的空間。監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加強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確定權力邊界,科學配置內部權力,建立推行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嚴禁在憲法及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要圍繞法定權力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公共權力法治化。圍繞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行全程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加強對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社會公益事業、重大項目建設等領域的監督檢查,促進行政機關陽光用權,切斷各種利益輸送鏈條。(二)加強對憲法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緊緊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加快建設法治長治的目標,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作為根本任務,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推動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監督「一府兩院」切實擔負起法律法規實施主體的職責,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單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力度,著力監督查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嚴禁侵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三)加強對重大事項的監督。嚴格規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內容和流程,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以及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將及時審議和討論並作出決議、決定。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基礎設施、城鄉規劃建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重大民生事業,經濟體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重大事項,「一府兩院」要主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凡需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一府兩院」要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併到會報告說明。對「一府兩院」越權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予以撤銷。(四)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認真貫徹執行《預演算法》和《長治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辦法》,實現對政府全口徑預、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市人民政府要將全部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包括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社會保障基金等。預算要落實到項目上,實現預算的精細化。相關文本要按法定程序、法定時限向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委會提交。要認真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嚴格預算執行,市人代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要按照「全面、真實、清晰」的要求,逐步實現政府預算和政府工作部門預算、全部預決算和「三公」經費的公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預算編製、執行、調整、決算和績效評價的全過程監督,提高審查質量,增強監督實效。(五)加強對經濟及審計工作的監督。強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與年度計劃編製實施情況的監督。針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工作措施,客觀、真實反映經濟運行情況。建立對政府性資金的監督體系,定期聽取政府舉債、重大投資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注重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市人大常委會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及社會普遍關注的專項財政支出,要聽取和審議市政府專項審計工作報告。支持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強化審計監督和整改落實,強化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和責任追究。(六)加強對司法權力的監督。監督法檢兩院健全權責統一、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深化司法公開,保障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增強有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樹立司法公信。健全司法機關重大事項、重要文件報告制度,組建司法專業人大代表小組、法律專家諮詢小組,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案件組織代表旁聽庭審,確保審判權、檢察權及其他司法職權得到正確行使。支持和督促檢察機關對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不作為、亂作為實施法律監督。監督建立健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體系,著力推動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著力強化「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措施,提高預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監督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具體實施,支持和監督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機關的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行為進行監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七)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堅持報備規範、統一受理、分工負責、依法審查、有錯必糾的原則,把人大常委會和政府規範性文件全部納入備案審查範圍。市政府和各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在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備案。要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反映的情況,指導「一府兩院」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做好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審查工作。對不按規定報送備案和逾期不廢止、不修改、不撤銷、不清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八)加強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任人員的監督。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加強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的監督。對擬任人員進行嚴格的任前法律考試和嚴謹的人事任免審查程序,嚴格執行選舉任命人員憲法宣誓制度、任期履職報告制度和履職檔案制度,增強選舉任命人員「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受誰監督」的憲法意識和人大意識。必要時要運用評議、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罷免等法律手段,推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正確行使權力。(九)加強對代表建議意見辦理的監督。「一府兩院」要高度重視代表建議意見辦理工作,做到有安排、有督促、有檢查、有落實。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的重點處理建議,要召開重點建議交辦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督辦,分管副市長領辦,相關部門協辦。重點建議辦理情況要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研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向社會公布。承辦單位要加強與代表的聯繫溝通和面商,認真傾聽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代表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要認真研究並重新辦理,給代表一個滿意的答覆和辦理結果。二、改進人大監督方式(十)改進和完善監督機制。堅持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健全人大常委會黨組統籌協調、主任會議組織實施、組成人員各盡其責、人大代表積极參与、工作辦事機構分工負責、「一府兩院」密切配合的監督工作機制。合理安排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的議程和會期。代表大會、常委會會議召開時間應相對固定。要保證會議審議時間,充分聽取和採納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審議質量。堅持人大代表列席、公民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建立人大常委會與 「一府兩院」工作聯席制度。「一府兩院」的重大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工作部署等,應報告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要加強與各對口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及時通報有關重要活動和工作安排。各對口部門要主動與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加強聯繫,互通情況。(十一)完善專項工作報告制度。「一府兩院」對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專項報告議題,要按照《監督法》要求的法定時間、法定主體、法定程序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負責人必須全程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實行表決制度,表決結果、審議意見、重點問題要送達「一府兩院」及相關工作部門,辦理落實情況要在規定時間內向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工作機構要及時掌握辦理情況,跟蹤督促,並通過詢問、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推進落實。 (十二)改進執法檢查方式。執法檢查要注重效果,採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聽取彙報與實地查看相結合、公開徵集意見與專題調查相結合、重點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上下聯動,著力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加強跟蹤監督。執法檢查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並交由「一府兩院」或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結果報告人大常委會。(十三)深化專題詢問。開展專題詢問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對「一府兩院」工作監督職責的重要形式。要改進和完善專題詢問工作,進一步完善組織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專題詢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積極推進專題詢問的規範化、常態化、多樣化。相關工作委員會要組織人大代表圍繞專題詢問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詢問要緊扣議題、抓住關鍵、言簡意賅、客觀公正、條理清晰。涉及專題單位要認真對待,主要負責人對詢問事項要實事求是、重點突出、全面詳實,對承諾事項要落實辦理。(十四)依法開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啟動相關監督程序,依法對某項審議、檢查、決定事項的工作情況行使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職權。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可聯名以書面形式向常委會提出對市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需要進行特定問題調查的,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十五)開展工作評議。市人大常委會要對市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工作評議。評議對象和評議內容每年初由主任會議研究、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評議小組由常委會分管領導、部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組成;評議形式可採取聽取彙報、群眾測評、召開座談會、調查走訪、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進行。要制定評議方案,形成評議報告,評議結果向市委報告,向市政府和有關垂直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通報。三、提升人大監督能力(十六)提升法治能力。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堅守法治意識,自覺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堅持做到目的、許可權、內容、手段、程序依法有據,形成履職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要加強人大立法能力建設,認真貫徹修訂後的《立法法》,按照授權的條件、程序、步驟等,做好立法籌備工作,建立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充分溝通協商、科學論證評估、依法審議表決的立法基本程序。加強立法、備案審查、預算監督、代表聯絡等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規範性文件審查諮詢論證制度,吸收專家學者參與諮詢論證,形成科學的備案審查運行機制。(十七)提升監督能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其機關工作人員是開展人大監督工作的載體和依託,要進一步強化監督意識,增強監督責任,掌握監督工作的具體內容和程序,通過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強化代表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作用,有計劃地組織市人大代表圍繞市委重大決策部署和全市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推進落實情況,對「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的工作開展調研、視察、檢查,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要加強代表培訓工作,提高代表提出議案建議的質量和水平。嚴格把好代表入口關,建立完善代表履職通報制度和考核制度,推進代表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十八)提升落實能力。進一步強化督辦工作機制,落實督辦責任。切實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民生改善的難點、代表關注的熱點和群眾關心的焦點等問題納入跟蹤監督範圍,綜合運用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跟蹤調研、跟蹤檢查、跟蹤督辦等多種形式,持續跟進監督,促使問題落實到位。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或形成的審議意見、建議以及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確定的督辦事項,本著誰聯繫誰督辦的原則,由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進行督辦,定期檢查,跟蹤問效。市人大常委會督辦機構要發揮職能作用,搞好綜合協調,加強督辦檢查,保證各項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十九)提升監督合力。要把人大監督與黨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暢通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渠道,努力擴大人民群眾的有序參與,形成監督合力。要協同紀檢監察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建立懲防並舉的反腐長效機制。對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即時啟動罷免、撤職等法律程序。要加強對縣人大常委會及鄉鎮人大的聯繫和指導,特別要幫助縣鄉人大解決履行職權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形成上下聯動、整體推進的人大監督格局。要全面推動普法工作,進一步加強全社會憲法和法律的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構建崇法尚德的社會環境,從源頭上剷除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路平台、簡報刊物等宣傳媒介,深入宣傳《憲法》、《監督法》以及人大監督工作,為市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監督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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