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二次碾壓死亡 德媒: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圖)

(原標題:德媒關注河南女子被撞無人救再遭碾壓: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

參考消息網6月9日報道 德媒稱,又是一起惡性交通事故,又是肇事逃逸,又是過路車輛行人無人伸出援手——河南駐馬店女子被撞事件再次讓「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的問題浮出水面。

據德國之聲電台網站6月8日報道,河南駐馬店公安局7日發布通報稱,4月21日,當地一名女子在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計程車撞飛後,又遭一輛小轎車二次碾壓後死亡。由於經過被監控攝像拍下,警方很快找到了兩名肇事司機。

然而更讓人震驚的是,從被撞到二次碾壓的1分鐘內,10餘輛途經車輛和約20名經過的行人,無一人上前施救。有關視頻7日被微博用戶發布後,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一片憤慨。

有網友評論稱,這彷彿是佛山「小悅悅事件」的重演。對這兩起類似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人們注意的焦點是路人和旁觀司機的冷漠,並由此引起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法?」的討論。

是道德還是法律義務?

報道稱,中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應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義務」,法律只規定了特定身份與特定職務的人,在別人危難的情況下有救助義務。例如警察、檢察人員、醫務人員,根據其職業法規有救死扶傷的義務。

從2001年以來,法律界對見死不救的行為是訴諸法律,還是歸於道德整合的討論一直很激烈。

反對者認為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強制管轄的範疇。而且這一犯罪的界限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如果打擊面過寬或過窄,既達不到法律的社會效益,又不利於司法實踐。另外,根據現有法律懲罰見死不救行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見死不救行為可被定為「不作為犯罪」,即有救助義務並且能夠實施救助而未實施。但「救助義務」並非針對所有人,根據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為」引起附隨義務,比如成年人帶著鄰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該成年人就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此外對家庭成員也負有救助義務,「媽媽和女友同時落水,你先救誰?」對於這個經典難題,網路上流傳的一種說法是,如果根據上述法律界定,那麼你這個倒霉男友只能先救老媽,因為你對母親有救助義務!

也正鑒於此,「入刑」的支持者提出,臨危相救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把救助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是合理和可行的。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有必要通過法律來懲戒,這有利於減少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灰色地帶。此外,對於「見死不救罪」,許多國家已有長期的立法實踐。

德國的「見死不救罪」

根據德國《刑法》第323條規定:「遇到事故,險情或緊急情況,可以施救但拒絕施救者——尤其是在不會給本人來帶危險以及不會與其它重要責任構成衝突時,可處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這就是所謂的「見死不救」罪。

該國法律也規定,實施救助行為的前提是,救助他人對自己或者第三人並無危險。這就意味著施救者不應「奮不顧身」,捨己救人。在有危險的情況下,首先考慮自己和第三者的安危沒有錯。在挺身「與歹徒搏鬥」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風險較小的「間接」救助方式——例如向其他人求援、報警等也都屬於及時的援救行為。

與此相反,在發生事故、險情的第一時間,只顧圍觀看熱鬧,對警方或救援人員的工作構成阻礙的人,也有「見死不救」之嫌。此外,根據德國《民法》,「見死不救」行為的受害者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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