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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的職責「三性」

作者:王其見,馮振亞

來源;中國法學網

原文鏈接: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60924

【全文】

編者的話司法權的性質是認識問題的理論基點;提升審判質效,是落實責任制的價值指向。在完善司法責任制中,強調分類管理司法人員,以法官為中心,優化配置審判資源。本期策劃的關鍵詞是:基層、激勵、發展。第一,審判團隊中的各要素,應是明確而優秀的,由此確保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法官依法辦案,是獨立的,但不是孤立的。第二,法官助理要在法官指導下履行職責,即以法官的指導、委託、交辦、要求為前提,形成責任和分工明確、協作緊密的審判力量。第三,司法規律和職業特點,應該是放在一起作為解讀法官助理的兩個出發點,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在理念和方法上有一個轉變,增強工作前瞻性、主動性,把實質性進展和長遠發展的潛力,融入法官助理的工作機制中。

2017年8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審判業務庭室合議庭配備適當數量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在巡迴法庭則以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1+1+1」模式配置審判團隊。這標誌著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已然成為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於其全面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和司法責任制落實,具有基礎性、前瞻性的重要制度架構意義。從上個世紀末我國法院首次提出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前後經歷了四個五年改革綱要指導下的近二十年實踐探索,雖然理論界和實務界見解紛紜,但總體說來,試行並推進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現實價值已為多數人認同。只是,關於法官助理未來的發展方向和出路問題,已經成為制約這一職業制度改革順利推進的「攔路虎」,「天花板」效應扼住了改革的軟肋。[1]筆者認為,法官助理職業化之路的構建首先是一個實踐問題,其次才是一個理論問題,核心是明確專業定位、職級層次及職責分工。職責分工又是專業定位、職級層次的最終依歸和落腳點,尤為關鍵。本文擬結合基層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實際運作模式,分析當前存在的主要制約因素,借鑒、總結、提煉一些經驗做法,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基層法官助理的專業性

法官助理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讓法官抽離事務性工作,專註於審判核心事務,從而提升審判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履行職責,輔助法官完成審判任務,應當明確其專業定位和價值所在。但關於輔助行為的性質,迄今尚無定論,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職務代理行為。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是指導與服務的關係,責任由法官來承擔;二是獨立職務行為。法官不能隨意干涉、介入或影響法官助理的獨立認識和判斷,法官助理在職責範圍內為自己的獨立行為負責;三為「限權」法官角色。[2]法官助理享有庭前調解、釋明和程序決定等屬於審判權範疇的部分許可權,這樣既能保證法官的精英化,又能加速審判進程、提高審判效率。司法實踐中有的基層試點法院規定,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書記員職責,有的基層試點法院則將部分核心審判權交由法官助理完成。因此,基層法官助理的角色和分工與法官、書記員多有交叉,乃至完全混同於法官或書記員,相應地,在外未被完全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職業來對待,在內也缺乏自我身份的認同。這一制約因素影響了法官助理制度的全面推行,只有解決了這個前置性的價值取向問題,才能進一步討論如何構建職級層次,界定職責分工的內外邊界。

根據美國行為科學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提出的「雙因素理論」或稱「激勵保健理論」,與工作滿意相聯繫的內在因素對人們具有激勵作用,[3]工作富有成就感、工作成績收穫認可、在職業上得到發展等。法官助理作為一種職業形態,聚焦自身內在激勵價值,必須突出職業身份的獨立性。具體表現在:一是法官助理獨立服從法律。法官助理應在法律授予的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和義務,不得擅自越職權;二是法官助理獨立行使許可權。在職責範圍內,法官助理有對案件作出獨立判斷和認識的自由,法官不得隨意干涉;三是法官助理訴訟地位獨立。法官助理訴訟地位獨立,能夠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建立一個「緩衝帶」,共同促進司法公正,避免法官全流程過多地接觸當事人,先入為主或不經意產生個人偏向,如對調解利益的不當訴求等。[4]

另外,還必須突出法官助理職業身份的專業性,因為專業性是獨立性的根基,獨立性是專業性的具現。現代意義的法官助理制度源於美國,被稱作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主要職責包括準備法官備忘錄、進行法律研究、與法官討論案件、起草、編輯和校對判決意見等。[5]我國引人法官助理制度,更多也是出於減輕法官智識性事務的考量;側重於法官助理的專業價值,具體表現在:一是輔助法官審理案件。法官助理是法官的重要幫手、助手,在法官指導下分擔審判輔助事務特別是智識性的審判輔助事務,相對於書記員來說需要更高的專業准入門檻;二是指導書記員處理事務。各地基層試點法院正在立足自身實際,積極探索審判團隊「1+N+N」的最優配置,確保審判團隊良性運作。基層法官助理除跟隨員額法官學習審判經驗和管理能力外,還需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統籌、協調、指導書記員解決具體事務性問題,在團隊中處於承上啟下的獨特位置。三是優化專業梯隊建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在2016年7月18日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上指出,要「進一步拓寬基層一線辦案人員職業發展空間,從源頭解決一線辦案人員職級低、發展空間有限、職業尊榮感不強等問題。」所以,除了從事一般的事務性工作之外,還應該適當的增加法官助理的職責和許可權,如參加合議庭案件的合議,在法官的指導下擬寫司法文書等,以為將來成為法官做鋪墊。[6]

值得深入探討的是,在現行的訴訟模式中,無論是「一審一書」還是「一審一助一書」,大都存在調、審不分離,全由法官負責的情況。[7]而當前員額製法官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一個數量相對較少而質量相對較高的員額法官隊伍,促進法官的精英化。這樣就帶來了一個對法官助理專業定位後的伴生問題,即如何分擔原來由法官親歷的一些審判事務程序性工作,吐「精英化」的員額法官投入更多精力到只能由其承擔的審判核心事務中去?筆者認為,賦予法官助理特別是基層法官助理部分決策權,由法官助理負責調解、審前程序性工作乃至限權辦理特定類型案件,避免法官非必要性的審核、把關,一方面可以有效節約訴訟資源,真正產生「1+1>2」的工作加成效應,實現減輕當事人訴累和法官工作負擔的雙贏;另一方面也彰顯了法官助理職業身份的獨立性、專業性,強化正向激勵作用,為法官助理個人拓展了成長空間。在基層法院,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達到70%,調撤率可達60%左右。[8]實踐證明,未入額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轉為法官助理後,完全可以在員額法官指導下獨立行使裁判權,辦理調解案件、速裁案件和批量案件。

二、基層法官助理職級的層次性

從我國招聘法官助理的一般情況來看,一方面法官助理隸屬於政府公務人員,接受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按照未來法官的選任條件來招錄的,無論是在客觀管理體制上還是內外主觀認識上,助理工作都帶有過渡性質,是為將來晉陞法官積累經驗、資歷。法官員額制改革以來,各地基層法院在配套改革法官助理制度方面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有益嘗試,法官助理構成趨向多元化,有的人以員額法官為未來發展志向,有的人則會固定在法官助理序列中。但法官助理還未真正從制度上被預設為一種固定職業,落實科學合理的職務序列等級管理模式,身份保障、晉陞空間等不明朗,制約了法官助理職業化改革進一步走向深入。

法官助理首先是一個職業,其次才是法官的重要來源。根據司法規律建構法官助理單獨職務序列和等級分類管理,並不是要人為分個三六九等,而是法官助理職業化之路的內在要求,旨在提出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案,解決諸如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身份認同、具備法官資格的法官助理能否入額及如何入額、固定在法官助理序列中的人員能否晉陞及如何晉陞等問題,為法官員額制改革夯實職業制度基礎和人才儲備基礎。再者,法官助理制度的根本意義在於對法院的審判事務再次分工,保證法官有足夠的精力考慮和研究案件。在此宏觀視野下,法院內部事務分為審判事務和行政事務,審判事務再分為核心事務和輔助事務,輔助事務又分為智識性事務和純粹性事務;法官助理職級的劃分應與其承擔的不同層次事務掛鉤考慮,否則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根之木。

域外成熟經驗表明,法官助理大體分為事務型、助手型以及限權型,這對我國科學建構法官助理職務序列等級管理模式不無借鑒之處。如英國司法輔助人員分為兩種:一種是准法官型的助理法官,另一種是其他類型的法官輔助人員,這些輔助人員中包括法律助理。[9]此外還有主事法官,實質上也是一個輔助法官的職務,分擔了大部分本應由法官處理的事務性工作。德國司法公務員的職權和地位類似於法官助理,承擔法官交代的除判決以外的其他輔助性工作,對整個法院負責而不是對某一具體的法官負責;法國審前事務官全權負責庭前的準備工作。考察國內試點做法,北京房山法院按人員性質將法官助理分為聘任製法官助理、行政編法官助理和未入額法官轉任法官助理,而深圳鹽田法院對聘任製法官助理分五級管理等。

結合國內各地基層法官助理試點實踐及江蘇法院系統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經驗,同時參考域外法官助理分類模式,筆者認為,可以將法官助理單獨序列劃分為三個業務層級,即初級法官助理、中級法官助理和高級法官助理。初級法官助理由新入職的公務員擔任,以從事非核心審判事務性工作為主,必要時可代行書記員職責,並在晉職晉級上區別於聘用制書記員;中級法官助理由通過初任法官培訓的人員擔任,負責調解、組織質證等部分審判核心事務性工作;高級法官助理由未入額的法官擔任,輔助法官閱卷、擬稿,提升審判品質,並在員額法官指導下獨立辦理特定類型的案件,如適用簡易、速裁、小額訴訟及督促等程序的案件。其功能價值在於:一是使法官助理在心理上有一個合理的職業前景預期,努力提升自我素質能力向員額法官過渡晉陞,這一點對於穩定基層法官助理隊伍至關重要;二是承擔起員額法官後備力量的儲備任務,重視審判經驗「言傳身教」、「耳濡目染」的傳幫帶作用,實現院校型理論專業知識向司法實踐淬鍊的本土化轉變,概因法律知識「需要經由習慣、熟悉和訓練才能獲得」;[10]三是賦予法官助理適度裁判權,在程序上、實體上對員額法官形成有效監督制約,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達致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正裁判。

當然,科學的法官助理職業層級離不開選任、晉陞等配套機制加以有效落實。這一構想的初衷,實際上是在司法人員分類管理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對審判輔助人員序列的法官助理進行再分類。通過從初級到高級法官助理的路徑設計,合理規範職業發展,滿足不同層級法官助理的差別化職業預期,最終實現法官助理階梯式配備與其資歷經驗相吻合的漸進式任務積累模式完全一致,助力法官助理職業化隊伍的良性發展。同時,嚴格堅持法官助理選任、晉陞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著重考量相應的業務水平,輔之以必要的服務年限,實質性打破高級法官助理入額的「天花板」或職業「瓶頸」,從而保證高層次人員質量與不同序列隊伍相對穩定的有機統一,最大限度調動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

三、基層法官助理職責分工的側重性

基層法院承擔全國絕大部分案件的一審工作,民事案件又在基層一審案件中佔據較大比例。因此,為消解前述法官助理與書記員、法官職能混同的制約因素,明晰法官助理的職責分工,有必要以基層法院民事審判事務為樣本展開細緻分析。本節以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為視角,將一般民事審判工作整體分解為四個部分,[11]重點評析調解、擬寫裁判文書等審判核心事務,以期就不同法管助理職級對其相應職責分工有一個更加合理、細化的界定。在此基礎上,因法官員額制改革的最新形勢和要求,適當突破意見稿的職責範圍,加入未入額法官轉任法官助理這一特殊群體的職責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關於法官助理職責分工的規定,並從審判流程視角對基層民事審判事務進行梳理,基層法官助理職責可分四個部分:一是審前準備階段,包括財產保全、排期開庭、送達、庭前調解、質證、調查取證,以及處理管轄權異議、現場勘驗、鑒定、追加當事人、中止審理、延期舉證和證人出庭作證等事宜;二是庭審和裁判階段,包括宣布法庭記錄、核對雙方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信息、庭審記錄、主持庭審、補充調查取證、處理撤訴與調解、合議、製作判決書等事宜;三是庭後送達和結案階段,包括裁判文書送達、報結案、卷宗裝訂和歸檔等事宜;四是結案後續階段,包括開具生效法律文書證明、退還費用、解除保全和處理上訴等事宜。

具體到不同的法律職業上,其職責分工在四個階段均有體現,即相對分工、通力合作貫穿於民事審判的整個業務流程。在「一審一書」模式下,書記員主要承擔庭前事務準備、檢查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庭審記錄、報結案以及卷宗整理、裝訂、歸檔等工作,有時還要承擔一些本應由法官承擔的工作,如審查案件事實、庭前接待當事人、歸納證據材料等。隨著智慧法院建設的大力推進,諸如辦案流程節點信息推送、電子卷宗同步掃描、庭審三同步運行、庭審直播、裁判文書上網等工作也交由書記員完成。而在「一審一助一書」模式下,法官助理成為了減輕書記員工作負擔或者緩解書記員數量短缺的手段,[12]其職責一定程度上是「部分書記員工作+部分法官工作」的組合,相當於書記員的「升級版」、法官的「弱化版」,主要承擔整理爭議焦點、準備參考資料、庭前組織交換證據、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接待來訪和閱卷、調查取證、協助保全、草擬法律文書,以及辦理案件管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工作。至於法官助理與法官邊緣性審判權的交叉地帶,在強調「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今天,部分法官不願、不敢放手,導致重複工作、效率低下,違背了設立法官助理的初衷。

關於證據組織問題。筆者認為,庭前組織證據分組、交換,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依法調查、收集、核對,只是為庭審質證做準備,並不涉及案件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同時,由法官助理利用自身獨立泝訟地位完成該項工作,避免法官在庭前接觸案件當事人,也是基於對法官訴訟中立原則的更好貫徹,更能確保程序公正。關於調解主持問題。審判與調解的區別顯而易見,前者強制,後者自願;法官是判決的作出者,調解人則是調解活動的召集人、主持者和調解協議的見證人。調解的本質特徵是始終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程序自願和實體自願,第三者作用的大小是能夠判斷的。一些法治發達國家的法院調解工作即由非正式法官主持,如美國的限權法官、法國的程序法官、英國的主事法官等,還有一些國家是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主持,如書記官、調解委員等。我國中級以上法官助理具備紮實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理應成為法官的智識型助手而不僅是事務型助手,完全有能力主持調解工作,從中得到鍛煉提高。關於文書草擬問題。法律文書的草擬不等於製作和簽發,可以讓中級以上法官助理根據法官授意,協助草擬法律文書,既綜合體現法官的辦寒水平,又不必過多地分散法官精力於文書製作勞動中。

基於上述分析,我們發現,一類審判輔助事務工作對專業性要求低、與個案依賴程度低,但耗時多、重複性大,且需要在法院外部完成,如送達、保全等工作。此類工作一般經過短時間培訓即能掌握,更適合集中批量辦理,提高審判程序推進效率。這實際上近似於現代化大生產流水作業模式,如在財產保全環節,筆者所在的建湖法院將保全裁定統一歸口執行局執行;在送達環節,建湖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專門成立送達小分隊,專司集中送達,被江蘇高院肯定為「解決送達難的創新之舉」。另一類工作有一定專業性要求,密切聯繫個案,且在空間上限定於法院內部,如庭前調解、組織交換證據、草擬法律文書等更接近審判核心的工作。此類工作對專業性、經驗性要求較高,必須分別交由具備相應業務能力水平和法學素養的人員完成,才能將法官從程序性事務中解脫出秦,減少過度關注、重複審查甚至糾錯重來,切實加快審判進程。

同時,未入額的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審判經驗與社會閱歷相對豐富,僅將其定位為事務型或助理型的法官助手,無疑是對基層緊缺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如由未入額的助理審判員或審判員擔任高級法官助理,授權其在員額法官指導、監督下擔任中國式限權型法官,享有對特定類型案件的調解權與裁判權,無疑能有效緩解員額法官的辦案壓力。這也切合員額法官精英化的改革需求,即努力讓少數基層員額法官在法官助理輔助下高質量辦理20%的疑難複雜案件,讓多數基層法官助理輔助員額法官或在員額法官指導下高效率辦理80%的簡易案件。

由此,往返對照具體審判流程的事務歸類和法官助理層級的劃分構想,適當納入勞動量、專業性權重,將初級、中級和高級法官助理職責細化分工如下:初級法官助理主要負責訴訟文書送達、訴訟保全、現場勘驗、委託鑒定評估等事宜;中級法官助理主要負責主持調解、草擬簡單法律文書、組織庭前質證、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調查取證,以及庭後向當事人、第三人、案外人做詢問、調查筆錄等事宜;高級法官助理主要負責整理爭議焦點、研究法律見解、提供新鮮審理思路、草擬法律文書、限權辦理特定類型案件、協助員額法官進行判後答疑等事宜。各級基層法官助理的職權、職責內容各不相同,但核心是協助法官做好審執工作。

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會導向何方,我們就不可能智慧地選擇路徑。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作為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理論意義和司改實踐的現實需求。必須正視過往的經驗教訓與當下的實踐難題,妥善消解法官助理職業化之路的制約因素,廓清這一法律職業的專業定位、職級層次和職責分工,從制度上給予法官助理身份保障和職業尊榮,使其真正產生內心歸屬感,穩步推進法官助理隊伍職業化建設。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這一制度在整體司法改革中的槓桿性作用,反哺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全面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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