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專訪第二巡迴法庭庭長、大法官胡云騰

「我們社會矛盾很多,需求很大。如果你一年只審幾十件幾百件案子,老百姓、全國人大也不會答應。」

「我們那地方有一個當事人,就『威脅』高級法院了:你們要好好審,要不我去巡迴法庭告你們。」

作為最高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的胡云騰,過去二十多年裡多以學者身份示人,比如起草多部司法解釋的刑事審判專家,參與起草十八屆四中全會文件的司法改革專家。

2015年1月底,胡云騰履新最高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庭長,成為這一司改試點的操盤手之一。以庭審為中心怎麼做,跨區域的案件怎麼審,既是這位學者型法官研究的對象,也是他每天真實面對的問題。

作為庭長,胡云騰的身份不只是領導,也是法官,11個月參加合議庭審理了156件案子,刷新了大法官審案的記錄。對於最高法院的職能,應該受案的範圍,也有多了不少切身體會。

2016年1月21日,胡云騰接受南方周末記者專訪。問題從設立一年的巡迴法庭出發,並著眼於司法改革基本格局。

以庭審為中心:不同層級法院不一樣

南方周末:巡迴法庭試點一年了,案件的受理情況是否符合預期?一巡設在深圳,二巡設在瀋陽。當時外界估計,可能一巡的民商事案件會多一些,二巡的信訪壓力會比較大。

胡云騰:整體上在意料當中,有一些超出了預期。

巡迴法庭設立以後,方便了老百姓,打官司、上訪的必然會增多。一年下來,每個巡迴法庭都受理了八百多個案件。涉訴信訪二巡有三萬多人次,一巡在一萬人次左右。我們事先就有預判,但還是有一定差距,沒想到那麼多。

從東北來講,特別突出的是刑事申訴。當事人有的申訴十幾年二十年,反反覆復。越級訪、團伙訪都很突出。這是在意料之中的,因為前幾年就比較多。2015年二巡收到的刑事申訴有1700多件,立案處理了208件,佔到了去年全部立案受理案件的四分之一。

從南方來講,一巡的行政案件超過百分之五十。這一點出乎他們的意料。因為之前都覺得,南方經濟社會較為發達,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應該比較高,官民矛盾應該比較小。但有這麼多的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說明官民矛盾比較突出,行政訴訟案件服判息訴效果不大好。

南方周末:在巡迴法庭,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都是書面審查,公開開庭審理的二審案件非常少。本輪司法改革又強調「以庭審為中心」和司法的直接性,這一點怎麼體現?申訴、再審案件開展的詢問、聽證比以前更多?

胡云騰:以庭審為中心,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審級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在一審、二審法院,主要是「以庭審為中心」,實際上是以開庭為中心,只有通過公開開庭,才能查清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庭,證人出庭,鑒定人出庭,這就叫「親歷性」,因此直接性也是通過直接開庭,參與庭審活動來體現的。

最高法院現在主要審理三類案件,死刑複核案件,民事、行政二審案件,還有民事、行政申請再審和刑事申訴案件。其中二審案件非常少。巡迴法庭作為最高法院的一個派出機構,收案範圍也沒有擴大。

這樣的話,「以庭審為中心」怎麼體現呢?主要是組成合議庭。這種書面的、通過閱卷的方式,也是「以庭審為中心」。這個「庭」指的是合議庭,就不是那種公開開庭了。比如在巡迴法庭,所有案子都由三名主審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那麼怎麼體現直接性呢?最高法院也做了一些工作。比如複核死刑案件盡量提訊被告人,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向法官反映意見時,法官一定要接待,這也是一種直接性。不可能把被告人提到北京再開庭了嘛。還有就是最高法院到當地核實一些證人、證據,這也體現了直接性。

所以以庭審為中心也好,直接性也好,要考慮到兩方面:一是考慮到不同的審批程序,二是考慮到訴訟成本,如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多少,審判力量滿足的程度。如果說案子很少,就可以多體現,如果案子太多,就只能書面審查了。

像巡迴法庭,直接性就走得更進一步。我們提出了一個每案必詢的要求,對符合再審審查的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法官要盡量詢問當事人。這一點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基本都做到了。

刑事申訴案件中,當事人如果在押,就很難見面訊問,我們一年直接提訊在押當事人的只有十來件,多數案件見的都是當事人的律師、近親屬。過去,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很少提訊在押當事人的。我們開創了提訊在押當事人的新做法。

第二是巡迴審查,到當地去提訊一些被告人和被判刑的罪犯。我去年就破天荒地提訊了兩個在押罪犯,分別向他們了解情況。這些直接性在本部就難以做到,因為最高法院法官不大可能滿天飛。

最高法院的職能:「我們更加多元」

南方周末:從過去一年收案的情況來看,有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並不複雜,只是因為通過再審申請、申訴等制度到了最高法院。從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出發,如果能在下面消化了會不會更好?

胡云騰:你這話問得比較理想化。但是糾紛,或者社會矛盾的解決有它的規律。

任何一個案件都是糾紛,它到法院以後,經過一審,化解了一部分,大概85%到90%。還有10%到15%上訴到二審,二審又要化解百分之八九十。剩下這一部分如果還不服的話,就要到上面來了。一百件案子里,大概有一兩件兩三件。

所以這些涉訴信訪案件一直打到高級法院、最高法院,這是符合糾紛解決規律的。下級法院解決不了的案件,當然就得上級法院來解決。

現行法律對訴訟程序的規定,與糾紛解決的規律是一致的,就是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要解決大部分的案件。剩下的一小部分打到高級或最高法院,如果簡單又把它打回去,這是不現實的。不是司法資源的問題,而是分工的問題,過去我們資源很少也是這樣。極少數糾紛,下面是解決不了的,必須靠我們上面的政法機關來解決它,公安、檢察都有這種情形。

南方周末:但其他國家的最高法院都沒有我們這麼大的案件量,有的只審案件的法律問題,側重於建立法律規則。

胡云騰:對,所以我們最高法院的法官都很累。因為我們人口多嘛,地方大,案子多一點也很正常。不可能像美國最高法院一年只審七八十件。或者像日本那樣審得很少。

我們社會矛盾很多,需求很大。如果你一年只審幾十件幾百件案子,老百姓、全國人大也不會答應。這個制度設計就是這樣。

我們也不能說其他國家的最高法院就不負責化解社會矛盾。像美國的最高法院,雖然只有9個法官,它也解決一些糾紛,比如像同性戀這種涉及整個族群利益的爭議案件。此外,它只審重大法律爭議,不會審事實問題,職能上確實不側重於具體的糾紛解決,而是更側重於創立糾紛解決的規則,引領整個法治。

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最高法院的功能和價值都更加多元,發揮作用的空間更大。

首先要辦理好案件,最高法院每年受理一萬多案件,很多都是為了解決糾紛和社會矛盾。

第二,制定好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把法律和實踐相結合,用來統一整個法院甚至整個社會守法、執法、司法的制度。司法解釋不光是給法官用的,是給每個人用的,其他辦案機關也要根據司法解釋來辦。其他國家(的最高法院)沒有這個功能。

第三,我們要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大局。特別是現在經濟進入新常態以後,社會矛盾高發了,必須要有服務意識,能動司法意識。

第四,我們要通過指導性案例和裁判文書來引領法治的發展,引領社會風尚。

審理跨區域案件:過去沒有的制度安排

南方周末:巡迴法庭設立時的初衷是審理跨區域的案件,解決地方保護問題。但也有學者認為,最高法院本來就是跨區域的,設了巡迴法庭也沒什麼區別;應該設立跨省級行政區劃的高級法院,這樣在高院一級就去地方化了。

胡云騰:我講得嚴厲一點,這是書生之見。有人說,本來全國各地的案子最高法院都能管,派個巡迴法庭到地方上安營紮寨,它的地方性還變得更強了,在跨區域方面反而弱化了。比如一個東北的案子,本來要最高法院民一庭審的,民一庭和東北一點聯繫都沒有;巡迴法庭成立後,東北和河南之間的糾紛,要交給設在東北的巡迴法庭來審。這樣看來,好像在解決跨區域的案件方面沒有比以前更強。

他們不了解,最高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劃的案件更為有利,這只是一個理論上的假設。在巡迴法庭成立之前,最高法院從來沒有就審理跨區域的案件做出過特殊的制度性安排。

所以巡迴法庭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審理跨行政區劃的案件,排除可能存在的地方主義干擾。如果說最高法院本來就什麼案子都能審,所以沒有必要(設立巡迴法庭),那為什麼地方保護還很嚴重呢?就是因為過去沒有制度安排,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審這部分案件。

至於怎麼對跨區域案件進行特別的關注、專門的審理,既可以搞大區分院,也可以搞巡迴法庭,也可以在最高法院內部搞跨行政區域審判庭,都可以。但現在中央批准的是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這個選擇有它的優勢。

南方周末:那麼和之前相比,巡迴法庭審跨區域案件的主要優勢是什麼呢?

胡云騰:審判程序都是一樣的。但是放在巡迴法庭來審的話,和原來相比就有了幾個新的特點:第一,它的職能就是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上會更有經驗;第二,它設在巡迴區,對巡迴區內的情況就比較了解,對案件也更了解;第三,更方便當事人,方便老百姓。

另外,巡迴法庭在指導跨區域案件審判方面也能發揮作用。比如我們那地方有一個當事人,就「威脅」高級法院了:你們要好好審,要不我去巡迴法庭告你們。你看,我們設在那地方,既是一個直接辦案機構,也是一個監督指導機構。

南方周末:第一巡迴法庭有一個設想是,引入「飛躍上訴」制度。就是在中級法院一審的一些跨區域案件,如果當事人覺得高級法院可能存在地方保護,可以直接上訴到巡迴法庭,在最高法院二審。

胡云騰:飛躍上訴是在我們現在訴訟法不改的情況下,為了讓巡迴法院能夠更多地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做的一個變通的嘗試吧。將來如果能夠試點的話,我個人贊同這個變通做法。

國外也有類似的做法,但和我們的價值取向不同,他們主要是看案件有無憲法意義和法律價值。現在一巡提出這個建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那些案件的公信力。比如深圳中院終審的非誠勿擾案,江蘇衛視就不服,判決後節目名字也沒馬上改。這種案子如果一審之後直接飛躍到一巡二審,那麼江蘇衛視即使輸了可能也就服了。

所以飛躍上訴如果將來搞的話,可以嘗試兩個方向:一是案件有確立法律規則的重大價值;二是當事人對當地法院公信力提出質疑。

通過司法裁判來確立規則,每一級法院都有這個功能,不是只有最高法院才能確立規則。比如醫院與家屬爭奪胚胎案,就是江蘇無錫中院通過審理確立的管理規則,胚胎歸四個老人所有。當然,如果由最高法院來確立規則將更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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