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笑紅 | 她們讓法律更有意義
圖為《因為性別》英文版書影及其作者吉蓮?托馬斯
編者按
一年一度的國際婦女節又在三月到來,只是在城市中,這個節日越來越跟各式各樣的消費聯繫在一起,讓人們忘記了這個節日更多的代表的是男女之間不平等。75年前的1942年,丁玲在延安的《解放日報》上發表《三八節有感》一文,她表示:「『婦女』這兩個字, 將在什麼時代才不被重視,不需要特別的被提出呢?」時至今日,這一目標的實現似乎仍然在路上。今天推送譯林出版社王笑紅編審的一篇文章,介紹《因為性別:改變美國女性職場環境的一條法律、十個判例》一書,該書選取了五十年來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十個最重要的就業平等判例,被《大西洋月刊》評為「了解美國政治的最佳圖書」。其中文版將於2017年9月由譯林出版社推出,敬請關注。本文原載《晶報》2017年3月4日,感謝王笑紅老師授權轉載。
吉蓮·托馬斯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高級專職律師,她選取了五十年來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十個最重要的就業平等判例,採訪了當事人和她們的家人、律師,形成了《因為性別》一書,並於2016年三八婦女節出版,被《大西洋月刊》評為「了解美國政治的最佳圖書」。
在今天的美國,60%的女性在外工作,約佔勞動者的一半;70%的職業女性育有子女;女性在孕晚期也能正常工作,在生育後大都能重返工作崗位;女性在各行各業獲得高級職位,比如說,聯邦最高法院有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女性。這一切如此平常,讓人幾乎會忘記它是幾代人勇敢爭取來的結果。就在五十多年前,不足半數的美國女性從事有償工作,僅占勞動者的三分之一;可供女性選擇的工作種類少、薪水低,比如秘書、服務員和教師;懷孕甚至是結婚都意味著會被解僱。
性別平等是相當晚近的社會現象,具體到就業中的平等,要追溯到1964年2月8日,那天,在眾議院會場,關於《民權法案》的討論進行到了第八天,議員霍華德·史密斯提議對有關就業平等的一個條款加以修改。當時的草案規定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和民族的歧視,史密斯提議增加一個新的類別,那就是在宗教之後加上「性別」。他的意見在提出幾個小時後就獲得了通過。史密斯這樣做的目的究竟是為了嘩眾取寵還是出於嚴肅的考慮,歷史學家們至今仍爭訟不已,但因為有了禁止「基於性別」的歧視這一規定,《民權法案》不僅僅是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的標誌性成就,也成為性別平等鬥爭中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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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法案》第七章的生效只是一個開端,一些勇敢的女性利用這條法律去捍衛自己的權利。少數案件呈至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對這一條款所作出的解釋對全美的法院都具有約束力。
雖然這些女性的訴訟改變了職場環境,但她們中的大多數人並不為人所知。她們的個人形象因吉蓮·托馬斯的講述而變得清晰起來,從此她們不再僅僅是案卷中的抽象名字。她們大多屬於中產或工人階層,除了奮力抗爭外,她們別無選擇,因為她們需要一份養家糊口的工作。「為什麼是我,這種事為什麼會發生在我身上?」她們懷著這樣的疑問來到法的門前。她們滿心期待法律能保護她們,通往平等的道路上灑滿了她們的汗水和眼淚。
在1971年的菲利普斯訴馬丁·瑪麗塔公司案中,菲利普斯應聘組裝工,馬丁公司以她有一個學前孩童為由拒絕了她的申請。1966年9月,她給時任總統林登·約翰遜寫信投訴,白宮將她的來信轉交聯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委員會幹涉無果,菲利普斯一路訴至最高法院,法院作出有利於她的判決,稱《民權法案》第七章要求給予擁有相似資格的人就業機會,不得考慮性別,公司應當證明拒絕養育幼童的母親對於某一業務或某一公司的正常運作來說是合理必要的。
在1989年的普華永道訴霍普金斯案中,安·霍普金斯比其他候選人的業績更好、工作時間更長,卻沒有被晉陞為合伙人。她向部門主管諮詢,得到的建議是,走路、說話和衣著都要更有女人味。沒有一個人明確表示因為她是女人,就不應得到提拔。而法官考量的是,性別偏見在霍普金斯合伙人的評價中是否起了作用。霍普金斯最終勝訴,她選擇重新回到普華永道,而不是接受100萬美元的和解費。經歷了漫長的訴訟之後,她不想以一個普通的和解方案作為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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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3年的哈里斯訴叉車系統公司案中,擔任租賃部經理的特蕾莎·哈里斯長期受到老闆查爾斯·哈迪在言語上的騷擾和對她能力的羞辱,以至於到了需要求醫的程度,她的訴訟在第六巡迴法院敗訴,此時,她面臨一個抉擇,要不要向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複審?在雙方庭下協商時,她再一次受到侮辱,忍不住回應道:「我一定要把你告到桑德拉·戴·奧康納大法官那裡去!」 這並不是一個容易實現的心愿,因為最高法院每年收到超過7000份調卷令申請,僅批准約100份。概率如此之小,故保羅·比第在他獲得布克獎的小說《出賣》的開篇戲謔地寫道,主人公收到了來自最高法院的信件,信上說:「恭喜你!你已經是贏家了!你的案件被從數百個上訴案件中選中,將由最高法院審理。這是何等榮光!」哈里斯夢想成真,她勝訴了,執筆法律意見書的正是奧康納。
有時,性別歧視假借保護之名而行,在1991年的國際工會、全美汽車工人聯合會訴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案中,汽車電池製造商江森自控規定所有懷孕以及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都不能從事涉及鉛暴露的工作。這樣做似乎是為了女工和她們的孩子著想。但相比鉛暴露的潛在危害,女工失業後處於住房條件差、營養不良、沒有醫療保險的生活狀態,這些會對她們及其未來的孩子產生更直接、更顯著的負面影響。研究證明,鉛暴露對男性的生育能力也是有害的,但如果把男性也排除在工作崗位之外,公司就會停產,而一刀切地把為數不多的女工排除在相關工作崗位之外對工廠來說是更為便宜的。哈里·布萊克門大法官認為,和男性工作者擁有同樣工作能力的女性可以自願在要孩子還是要工作中選擇。沒有惡意動機並不能成為一條表面上即存在歧視的政策開脫的借口。法院把決定女性能夠忍受的工業安全水平的權利,交給了她們本人而非公司。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基於性別的歧視」所覆蓋的範圍通過如上述這樣的判例得以界定,紙面上的規定才具有了真正的意義。《因為性別:改變美國女性職場環境的一條法律、十個判例》中文版將由譯林出版社於今年9月推出,中文版譯者為李明倩。筆者也期待著本書中文版的出版能擴展我們的相關探討,為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些許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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