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寶藏——新中國文物保護六十年》(十一)國法誕生 探索·發現 CCTV.com

《國家寶藏——新中國文物保護六十年》(十一)國法誕生

文物是無法複製,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文物傳承著歷史的記憶和民族的基因。新中國成立後,為保護各類文物,國家頒布了哪些法律法規?它們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發揮了怎樣重要的作用?   1950年5月1日,天安門廣場人山人海,首都北京20萬人正在舉行隆重集會,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個「五一」勞動節。離天安門不遠的國家文物局的辦公室里,卻燈火通明,28歲的謝辰生正在緊張地忙碌著,他正在對即將出台的《禁止國家珍貴文物出口暫行辦法》進行最後的修改。這份文件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出台的第一部保護文物的法規。  在文物保護領域,謝辰生是一個標誌性的人物。他是新中國第一部文物保護法的起草人之一,也是歷次文物保護法修改過程的見證人和參與者。1922年出生於北京的謝辰生,哥哥是我國著名的歷史學家謝國楨,從小的耳濡目染,使年少的他對歷史和文物產生了濃厚的興趣。1946年謝辰生來到上海,經人介紹,成為了著名歷史學家鄭振鐸的助手。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下設一廳六局,文物局是其中之一,文物局成立伊始,鑒於舊中國文物流失、文物被盜等一系列嚴重問題,保護文物、頒布法規成為其當務之急。謝辰生接到了進入文物局後的第一項任務,就是起草文物保護方面的法規。他參考了民國政府頒布的和一些國外現行的文物法規及相關材料,並在鄭振鐸的指導下,順利地完成了《禁止國家珍貴文物出口暫行辦法》的編寫。  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了《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的法令,這是新中國制定並頒布的第一個保護文物的法令。它的頒布結束了中國文物被任意掠奪出境的歷史。這部法規明確提出了建立文物出口的許可證制度和規範出境鑒定的標準,對那些企圖盜運文物出口的犯罪分子沒收文物,並予以懲處。  1952年,新中國的建設大軍開始對北京城進行全面改造。當時的口號是要把北京這座昔日帝王的消費城市變成一個嶄新的工業生產城市。  原國家文物局顧問謝辰生介紹:到1953年我們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也就是標誌著我們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大規模啟動,因此在全國範圍內到處動土新工。那麼在這麼一個形式底下,我們的局長鄭振鐸、王冶秋副局長,他們高瞻遠矚,感覺到在我們這種五千年文明的這麼一個文明古國,而且保存著極為豐富的文物。那麼在這個大規模的建設中,肯定會涉及到文物保護問題,所以必須要事先就得起草一個文件。  很快,國家文物局出台了 《關於保護古文物建築的指示》等一批文物保護法令,提醒有關部門,在生產建設中,要注意保護文物。  1961年3月4日,國務院正又式發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共18條,明確地規定了國家文物保護的範圍,這也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綜合性的文物保護法律文件。謝辰生和古建築專家羅哲文共同起草了這部法規。  國家文物局古建築專家組組長羅哲文介紹: 當時的文化部也一直在抓這個事情,在那次普查的基礎上,提出文物保護單位,而且在學習蘇聯的這個經驗上,寫了這個文物保護條例,我只是按照蘇聯的條例起了一個稿,後來是很多很多個人,找了專家各個部門的負責人,經過了比較深入的討論,在1960年公布了,我想這個法,應該是我們文物保護史,這個條例,那個時候不叫法,是一個了不起的里程碑。  粉碎「四人幫」之後,全國開展撥亂反正工作,文物事業重現生機。但空前的經濟建設高潮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卻日益突出。 1979年,謝辰生再次受命起草了中國第一部《文物保護法》。這是當時文化領域中第一部法律,也是唯一的一部。  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李曉東介紹:在1982年的11月19號,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那麼它的通過成為新中國文化方面,我講的文化是大文化,新中國成立以來文化方面的第一部法律。那麼這樣的話就進一步把文物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呢拉入到法制管理的軌道,拉入法制的軌道,就走上了法制的軌道,我想這個呢,對以後文物保護工作的影響也是非常深遠的。  進入上個世紀80年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文物收藏的不斷升溫,各種利益的交織使得中國的盜墓活動越來越猖獗。個別地方甚至到了瘋狂的地步。  盜墓盛行源於中國千百年來的厚葬之風。厚葬早在公元前五世紀時的春秋時期就已興起,並逐漸成為中國墓葬的一種風習。厚葬之初,也是盜墓之始。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的中小型以上的墓葬幾乎都被盜掘過,有的甚至被多次盜掘。特別是洛陽地區周朝以來的貴族墓葬幾乎是十墓九空。 從戰國時期開始,盜墓竟成了軍事行動的一部分。除了官方半官方的盜墓之外,對財富的貪婪誘發了民間的盜墓。在很多考古發掘的現場,我們都能看到大大小小的盜洞,還有盜墓賊的屍骨,他們都是被貪婪的同夥謀害的。盜墓這種千古以來為人所不齒的勾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卻堂而皇之地成為不法之徒的營生之計。  許多珍稀的文物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國外市場上,一些文物甚至是在國外被拍賣了以後,有關部門才發現已經被盜。境外的部分文物商人,儼然成為了國內文物盜竊活動的操盤手。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為打擊古墓盜掘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武器就提到日程上來。  當時,全國進行了多次打擊盜竊文物和盜掘古墓犯罪活動的專項鬥爭,一些大案被破獲,大批盜墓分子被抓獲。然而,由於當時相關法規的不完善,受巨大利益的驅使,大規模的盜墓案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1991年6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條的決定》,增加了對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的力度。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出台了審理盜竊、盜掘文物案件的法律解釋。  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李曉東介紹:這個補充規定簡單的說只要是盜掘古遺址,或者說古墓葬就是犯罪,沒有行政處罰這一說了,設立了條件,那麼最輕的就是說你也是要判罪的,判罪的。最重的是可以要判十年以上到無期徒刑以至於死刑。  2001年10月,內蒙古赤峰中級人民法院以盜掘古墓罪判處犯於珍、於久春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適用的就是之前新修改的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這是內蒙古敖漢旗公安局破獲的一起特大盜墓案。  由於敖漢旗地處古遼國的中心,有超過3000多座遼代墓葬埋於地下,因此,這裡成為了盜墓分子覬覦(jiyu)的目標。在過去的二十年里,敖漢旗公安局破獲了上百起盜掘古墓的案件。在這些檔案櫃里裝著二十年來,公安幹警們破獲的所有的盜墓案卷。  在距離公安局200米左右的地方就是敖漢旗博物館。它的館藏文物很多屬於國家一級文物,令人炫目稱絕。金銀器物,富麗堂皇;玉器晶瑩透明; 瓷器古樸莊重,很多文物甚至完好如新。  其中國內惟一的一套西域胡人樂舞紋玉帶——被學者們稱為「中國玉帶之冠」。它是由9塊風格統一、材質相同的玉帶塊組成。每個玉帶塊上都刻著西域的樂師,有的在吹笙,有的在擊長鼓。這條玉帶對研究古遼國與中西亞的關係提供了重要的實物資料。這樣罕見的國家一級文物正是從盜墓賊於珍和於久春手中繳獲的。那麼,這條珍貴的玉帶是如何被盜又是怎樣被公安機關追回的呢?  2000年7月8日,敖漢旗公安局接到一條線索,有人在水泉山上盜挖古墓,已經出土價值10多萬的文物。敖漢旗公安局迅速調配警力,前往事發地進行調查。  這座古墓位於敖漢旗水泉村西北約2公里的山坡上,是一座石砌的方形墓,墓底距離地表5米左右,墓頂已經坍塌。經過對現場進行勘察,現場周圍群眾進行走訪排查後,警方初步確認:這是一起團伙盜掘古墓案,並鎖定了盜墓嫌疑人水泉村村民於珍和於久春。  隨後,辦案民警在於久春家中搜出一部分被盜文物,並隨即通知博物館工作人員對被盜文物進行鑒定。  內蒙敖漢旗博物館館長田彥國介紹:打開一看,我一看這了不得了,那是整個契丹族一套馬具,那個馬具精彩到什麼程度,這是第一次看到,就是那個馬鈴鐺,就是最簡單的馬鈴鐺,鎏著金刻著鳳紋。  博物館的工作人員對銅鈴和其它飾物進行鑒定後初步認為,這是一座級別很高的遼代貴族墓葬,已經有上千年的歷史。從墓葬結構和陪葬品特點分析,嫌疑人可能將墓內的其中一個耳室的文物盜走,一般認為,東耳室通常陪葬的是馬具,西耳室是生活用品,這座古墓可能沒有被全部盜掘。  2000年7月27日,敖漢旗博物館5名工作人員開始對古墓進行搶救清理。由於古墓建在山頂的沙土上,而且墓室結構已經被盜墓者挖亂,石頭鬆動,隨時有坍塌的危險,清理工作不得不斷斷續續地進行,直到第5天,工作人員終於有了收穫。  內蒙敖漢旗博物館館長田彥國介紹我們清理的第五天的時候,挖下去,在一個大石塊底下,發現了一塊玉帶板,一看這套玉帶板,我們當時很高興啊,這一看就是當時盜墓那些傢伙落下的。接著往下一翻,又有一快玉帶板,接著又往下,有瑪瑙杯。  玉帶板、瑪瑙杯和水晶珠的發現為案件的偵破提供了新的線索,按照遼代的入葬的習俗以及有關資料記載,類似的玉帶應為一套,一般由有9到13塊玉帶板組成,水晶珠作為裝飾物也應該有10顆左右,博物館的工作人員由此認定,在盜墓人手中肯定還有文物沒交出來。  內蒙敖漢旗博物館館長田彥國介紹:還有一條這叫玉帶啊,玉帶一個,應該是完整的一套啊,這不可能是兩塊啊,  當這個玉帶的數量從我們目前的考古資料來看,都是單數沒有雙數的,也可能七塊、也可能九塊、也可能十三塊,不可能超過十三塊的,因為已有的發現,當時我斷定這個可能就是七塊或者九塊。 考慮到案情的複雜,敖漢旗公安局抽調了具有豐富破案經驗的幹警組成專案組。經過調查走訪,專案組決定再次提審盜墓嫌疑人。為了配合審訊,辦案民警把於久春的哥哥請到了看守所,做弟弟的工作,法律的震懾,親情的感召,於久春最後一道心理防線被徹底攻破,他交待了整個作案過程和其它文物的埋藏地點。 根據嫌疑人的供述,專案組的民警在於久春、於珍家裡先後挖出5塊玉帶板、一枚銅鏡和大量的玉器,至此,水泉村遼墓被盜案成功告破,辦案人員共追回被盜文物263件。經文物部門鑒定,其中玉帶板飾等屬國家一級文物的共7件,金魚耳墜、銅鏡等屬國家二級文物的13件,瑪瑙杯、鎏金銅鈴等屬國家三級文物的150件。  敖漢旗警方迅猛出擊,破獲了一件特大的盜墓案,千年古墓內的珍貴文物也因此躲過了一場劫難。然而,在蘊涵著厚重古代文明的中華大地上,五千年歷史所遺存的無數珍貴文物,並不是總能如此幸運地免遭劫掠,在盜墓分子的野蠻盜掘、輾轉販賣的過程中,一些珍稀的文物瑰寶遭遇的是永久性的重創。 為打擊盜墓賊,文物部門和公安機關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由於古代陵墓大多處于山野之中,特別是在一些邊遠山區,地域廣闊,文物和公安機關缺乏人力物力,古墓被盜的案件時有發生。  文物是一種無法複製,也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到底有多少珍貴的文物遭到破壞,有多少國寶在文物黑市中流失,至今難以估量,無法統計。  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的「全球防止非法販運文化財產」報告中提到:在全球47個國家的218個博物館中,共藏有中國文物163萬多件,私人收藏家手中的中國文物則在上千萬件以上,而這些文物絕大部分都由非法盜墓者手中賣出的。國家為追回這些流失的文物,要歷經幾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而有些損失卻是我們永遠無法追回的。  在文物法修改之後,全國的公安機關適時出擊,抓獲和懲處了一批又一批盜墓分子,在對犯罪分子打擊的同時,也對愈演愈烈的盜墓之風起到遏止和震懾的作用。此外,各級文物部門在打擊文物犯罪、保障文物安全方面也採取了一系列積極的措施。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旅遊事業發展的關係,以及文物保護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等方面,遇到了眾多新問題和新挑戰。  1998年,樊錦詩擔任敦煌研究院院長,面對這一偉大的人類藝術寶庫,走馬上任的樊錦詩感到了沉重的壓力。2000年她遇到了第一個難題,為發展地方經濟,相關部門計劃將敦煌與某旅遊公司梱綁上市,全面商業化的操作與保護的矛盾讓樊錦詩憂心忡忡。  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介紹:這個是有一個社會風氣的,我碰到大概是三次,這個是不是跟我說半天,就是想要上市,我說這不行,因為什麼,我們來這個地方,國家讓我們來是保護,我沒有聽說文化遺產可以拿去上市,那上市總是有風險吧,掙了錢是好,那要是賠了呢?我拿什麼給你?我沒有任何權去動一指頭壁畫。  樊錦詩開始四處奔走,她跑遍了相關部門,向人們講解敦煌石窟脆弱的現狀,反覆強調保護的重要。樊錦詩所說的敦煌急需要搶救和保護的現狀絕不是危言聳聽。  當時一些地方為了發展旅遊業,促進地方經濟,以所謂「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名義,擅自改變文物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體制,把國家和全民所有的文物和風景名勝資源當作地方經濟資源,將之納入到旅遊企業進行市場化經營。   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介紹:後來我正好出差,我到北京國家文物局,因為那時我已經是政協委員,我就到處去找,他們說找找人大或政協,然後國家文物局的局長,他說非常感嘆,他說這是自毀長城啊。我說是啊!國家文物局連這麼老牌的遺產都保不住了,那你國家文物局還管什麼呀?後來我說如果誰要決定要這麼做,那我也管不著,那我就首先辭職,把帽子還給你,然後你們怎麼做,我不就管不了了,絕對不能在我手裡說,在樊錦詩手裡去上市去了  經過樊錦詩的努力,一場將敦煌梱綁上市的風波終於平息了。但有關旅遊文物資源的開發和文物保護方面的爭論卻沒有因此而中斷,這一爭論推動了《文物保護法》的又一次修訂。在2002年10月28日修改的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條明確提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李曉東介紹:文物保護從性質上來講,它是一個公益事業,文化來講它是一種文化屬性,是文化的活動。文化的教育,發揮文化的作用。所以它不是讓你去把它作為一種經濟資源去開發去利用。  原國家文物局顧問謝辰生介紹:絕不能說我們文物工作本身具備了經濟功能,這是完全錯誤的,就這一點來說我們把文化遺產當搖錢樹還是作為我們經濟文明,建設精神文明的聖地是教育人民,所以我認為文化遺產我們文物工作,對於社會的分工來說對於社會是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力量。而不是為了國家創造物質財富,這是一個根本認識的分歧。  這是一本沉甸甸的小冊子。作為中國第一個旨在專門針對世界遺產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這本小冊子必將載入史冊。2002年1月,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在這個條例中,明確規定禁止在世界遺產核心區建立賓館並對遺產地內的環保車船的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不只是四川一個省,中國的最高立法機構也在著手思考如何完善文物保護這個議題。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正案。修訂後的文物法確立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新的文物工作方針,並將其上升為法律準則。文物法的修訂對於我國文物保護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當我們去觸摸古人留下的歷史遺存時,彷彿是與先人進行一場跨越時空的對話,古迹與文物是中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實物證明. 文物是中華民族魂之所系、根之所在。新中國成立60年來,國家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對保護我國寶貴的文化遺產和資源做出了世人矚目的成績,眾多遭受破壞和流失的文化資源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人們有理由相信,經過修訂完善後的這部法律,一定會更加有效的保護我國文物資源,讓這些儲存著不同時代人文信息、承載著中華民族基因密碼的文物資源得以永久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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