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見】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須廓清的5個思想迷霧
文:洛陽市洛龍區紀委辦公室主任 薛凱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奪取反腐敗壓倒性勝利的必然要求,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有力舉措。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和檢察機關涉改人員作為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參與者,必須廓清思想迷霧,把握精髓要義,統一思想行動,凝聚改革合力。
1、要清醒認識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和行政機關。
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著力解決監察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監察委員會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履行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代表黨和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權。
2、要清醒認識監察機關行使的是調查權而非刑事偵查權。
兩者相互銜接、相互配合,又有所區別、相互制約。調查權是監察委員會為有效懲治腐敗依法開展調查的必要許可權和手段,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賦予的12種調查措施,適用於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適用依據是國家監察法;偵查權則是法定偵察機關為了查明事實、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適用於涉嫌一般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行為,適用依據主要集中於刑事訴訟法。
3、要清醒認識監察機關作出的是政務處分而非政紀處分。
用政務處分代替政紀處分,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重要內容,體現了對紀法關係認識的不斷深化,體現了監察全覆蓋的本質要求。一方面,伴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所有政紀均已成為國家立法,在黨紀與法律之間沒有了政紀這個中間地帶;另一方面,政務處分的適用對象範圍不僅包括公務員,還包括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更符合開展監察工作的實際需要。
4、要清醒認識監察機關學習培訓重點既有業務更有政治。
監察委員會成立後,應儘快適應新形勢新需要,採取多種方式開展系統培訓。培訓中,既要加強黨規黨紀教育,提高執紀能力水平,又要開展法律法規教育,提高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反腐敗的能力,更要把政治教育擺在首位,圍繞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等開展政治教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提升政治站位和政治定力。
5、要清醒認識監察機關將面臨多重監督制約而非真空地帶。
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監察委員會既要健全內控機制,強化自我約束,加強日常管理,為全黨全社會樹立嚴格自律的標杆,又要自覺接受黨委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確保監察權規範運行。對於監察人員違法行使監察權的行為,堅持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根據違法行使監察權的嚴重程度分類處置,做到寬嚴相濟,體現嚴管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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