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農婦告贏精神病院 院方自稱「維穩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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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2011年11月2日深度周刊封面報道《農婦吳春霞染「病」記》及法院終審判決書、執行文書。南都記者孫旭陽 攝[保存到相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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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農婦告贏精神病院
「被治療」的吳春霞獲10萬撫慰金,河南省精神病院自稱「替罪
摘要:8月3日,河南省精神病醫院醫務科科長婁濤聽到一個壞消息:沈丘縣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從醫院的銀行戶頭上划走了15 .5萬元。之前,沈丘縣法院一審和周口市中級法院二審,都認定該醫院在強行收治一位名叫吳春霞的「病人」時,程序違規,造成了侵權。
8月3日,河南省精神病醫院醫務科科長婁濤聽到一個壞消息:沈丘縣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從醫院的銀行戶頭上划走了15 .5萬元。之前,沈丘縣法院一審和周口市中級法院二審,都認定該醫院在強行收治一位名叫吳春霞的「病人」時,程序違規,造成了侵權。
這15 .5萬元,包括10萬元精神撫慰金。吳春霞是周口市川匯區上訪農婦,2008年7月16日,她因「非法上訪擾亂單位秩序」被拘留10日,緊接著又被處以勞教1年的處罰。不過,拘留期剛滿,她被強行送進了300公里外的河南省精神病醫院。被「治療」132天,吳春霞月經紊亂、小便失禁,在出院一年後,她將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和參與送治的小橋辦事處告上法庭(詳見南都2011年11月2日深度周刊)。
歷經法院不受理等波折後,去年10月27日,該案在沈丘縣法院第一次開庭。當時,吳春霞被勞教和被拘留的兩份處罰決定,已被先後撤銷。庭審中,法院駁回了河南省精神病院要求追加曾參與送治的周口警方為被告的申請。醫院敗訴後,醫務科科長婁濤說,這讓他感到「無能又無力」,精神病院已經由協助維穩「精神病人」,變成了維穩的犧牲品,「那十幾萬不是賠償款,是維穩金。」(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醫院「超額」埋單
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目前又提起了申訴,不過這並不影響沈丘縣法院8月3日的強制執行。
據醫務科的說法,這是該院建院61年來,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療糾紛而敗訴的案件。賠償款額也創了歷史新高。
3月8日,沈丘縣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稱,河南省精神病院將吳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過錯,原因有三:1 .根據被告《門診相關工作管理規定》,只有病人的監護人或司法機關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確認送吳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並非其法定監護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系司法機關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規定,被告也僅僅根據王霞僅供參考的主訴陳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療;3 .原告吳春霞被收治時間為2008年7月26日,病歷記載的確診時間為2008年10月23日,而在當日的治療階段小結中和5天後該院一位副主任醫師在查房記錄中記載,「建議進行司法鑒定」,說明當時被告對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確定。
沈丘縣法院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院賠償吳春霞誤工費5841.1元,醫療費4302 .1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共計11萬餘元。
儘管吳春霞和醫院都證明,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辦事處參與了對吳的強行送治,但一審判決仍認為證據不足。訴訟中,被告醫院曾申請追加參與送治吳春霞的嫂子王霞,以及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為被告,因吳拒絕起訴王霞,醫院又無證據證實沙南分局曾參與送治,法院都不予准許。
一審後,吳春霞和醫院都提起了上訴。6月15日,周口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小橋辦事處參與送治吳春霞的事實,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和小橋辦事處,「共同賠償」吳春霞14.5336萬元。其中,仍包括那10萬元精神撫慰金。
雖說被判「共同賠償」,但河南省精神病醫院並未聯繫小橋辦事處協商賠償比例。醫務科科長婁濤知道,「這根本沒指望」,辦事處在三次庭審中,都將送治一事推得乾乾淨淨。
吳春霞則聽說,沈丘縣法院曾查過小橋辦事處的賬戶,發現無款可劃。
最終,判決款由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全部甚至超額埋單。在婁濤看來,這並不奇怪,「法院跟辦事處都歸商丘管,我們是新鄉的,肯定盡著我們執行了……」
「他們是求著我們收的」
「他們一開始是求著我們收的。」婁濤說,現在,那些參與強行送治吳春霞的警察和幹部,都已經不再搭理醫院了。
婁濤記得,接到周口市蔬菜派出所指導員張曉東的電話,是在2008年7月26日白天,「態度很好」,稱要送治一個勞教人員。「我問他有沒勞教手續,監護人的同意和以前的病歷,他說都有,我就讓他先送過來。」
為此,婁濤還留在單位加班。當晚,他等到了吳春霞及其嫂子王霞、警官張曉東,以及小橋辦事處的一個幹部。張曉東向婁濤出示了吳春霞的勞教決定書,她在2005年被周口市中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的證明書複印件,王霞寫的一份將吳春霞送治精神病院,「暫緩執行勞教」的申請書。
婁濤很快決定收治,原因是「手續很全」。自當晚起,一直到一年後被吳春霞告上法庭,他從未再想起這個病人。
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對精神病人強制治療的規定較為籠統,僅見於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治療。
河南省精神病醫院《門診相關工作管理規定》對上文中「監護人」的理解,來自《民法通則》第十七條。在婁濤看來,嫂子屬於此法條中所謂的「近親屬」,「張曉東還說吳春霞沒有其他監護人了。」
事實上,嫂子並非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而且,吳春霞雖然離婚,兒子未成年,但還有母親。那張診斷證明書,也是吳春霞為了在離婚案中維權,在一家不具備精神病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出的。
但她還是剛下車,就在河南省精神病院里擁有了一張病床,入院檢查顯示,她體格無異常,意識清醒,未發現感覺障礙及錯覺,一直堅稱被冤枉,「否認有病,無治療要求」。
但她最終被診斷為「偏執性精神病」,每天吃藥,一周兩次過電針,對她來說,那是一段比夢魘更可怕的經歷。
「精神病人都會說自己沒病。」醫務科長婁濤如此解釋吳春霞的拒絕治療,他說親屬可以自由探望,也可以決定是否繼續治療。但吳春霞及其姐嫂則表示,醫院不許家屬看她,她一直要求出院,得到的回答是「要跟公安局聯繫」。
病歷顯示,醫院對吳春霞護理要求之一,便是「不得探視」。她的病情摘要則是,「反覆告狀3年」。
在多次以自殺相脅後,2008年12月5日下午,吳春霞結束了132天的「治療」。小橋辦事處支付了她產生的14758.70元醫療費,並接她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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