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印度留美學生談民主和自由 - 孫武子的角落 - 西祠衚衕
- 一個印度留美學生談民主和自由
05-12-29 13:16發表於:《角落》 分類:未分類
[轉帖]一個印度留美學生談民主和自由
【節選】 民主和自由 美國前駐聯合國大使郝爾布魯克(Richard Holbrooke)談及1990年代南斯拉夫問題時,提出:「假如選舉是自由又公平的,但是選出來是種族主義、法西斯主義和分離主義者,兩難之中,我們如何選擇呢?」的確如此,而且此現象不僅存在於過去的南斯拉夫,就在當世界亦是如此。想想我們今天在伊斯蘭教世界中面臨的挑戰。我們承認在那些經常受壓制下的國家需要民主。但是如果民主選舉產生一個回教神權政權或是類似極端政權,怎麼辦?這並不是空想。在全世界範圍中,民主選出,而且還一再當選的政府,或是經由公民投票複決認可的政府,它們經常否定憲法對權力的限制,侵犯剝奪公民基本人權。這個令人不安的現象——從秘魯到巴勒斯坦,從迦納到委內瑞拉,比比皆是——可以被稱為「不自由的民主」。
在西方,民主就是「自由民主」:政體不但有自由和公平的選舉,而且也具備依法而治、分權制衡、保障言論、結社、宗教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但是這一連串的自由權利——所謂的「憲政自由主義」——其實與民主並沒有本質上的關連性。而且兩者,即使在西方也不必然一直都結合一起。畢竟,希特勒是經民主選舉出任德國總理的。過去半個世紀以來,西方民主和自由確實融合為一體了。今日自由和民主這兩束經緯,在西方固然分解不開,但是在世界上到處都出現兩者分離的現象。民主發展勢頭興旺,可是自由則遭擠壓。
在一些地方,如中亞,選舉實際上是替獨裁者鋪路。在其他地區,民主選舉加劇了種族緊張和團體之間的衝突。在強人(例如印尼的蘇哈托[Suharto]和南斯拉夫的狄托[Tito])統治時期,比在民主時期要更包容、更世俗性得多。在許多非民主國家,選舉不會改善情況。在整個阿拉伯世界,明天馬上舉行選舉,很可能選出比現在更獨裁、更不容忍、更反動、更反西方、更反猶太的政權。
在世界日益民主化趨勢下,拒絕民主的政權會成為病態社會,無法發揮正常功能。如阿拉伯世界的百姓感受被剝奪自由的痛苦,比任何時候更甚,因為他們知道生活有另種方式的可能性。他們從CNN與BBC和阿拉伯電視新聞台(Al-Jazeera)看到不同的生活。可是,新興民主國家太多變成虛假民主,造成幻滅、混亂、暴力和新形式的暴政。伊朗和委內瑞拉即是明例。我們不能以這些現象為由,不繼續辨選舉。而應想想:什麼是造成這麼多發展困境的根本原因?為什麼那麼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穩定而真正民主過程中遇到困難?現在我們已經走上想要在伊拉克建立民主的巨大挑戰,我們怎能保證會成功呢?
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我們所謂的政治民主究竟指的是什麼?自希臘史學家希羅多德(Herodotus)開始,民主最優先和最主要的定義乃是指人民自己管理。民主定義,只涉及選擇產生政府的過程,而不及其他,已經廣泛的被學者接受。著名的政治學者杭亭頓(Samuel P. Huntington)在其名著《第三波》(The Third Wave)中詳細的解釋了原因: 公開、公平而自由的選舉是民主的根本,必不可少(sine qua non)。經由選舉產生的政府可能無效率、腐敗、短視、不負責任,受到特殊利益集團控制,而且不能採行公益所要求的政策。這樣的政府是壞政府,但是並不因此而否定其為民主政治。民主是一種公共之善(virtue),但不是唯一的善。而且民主與其他公共善惡的關係,只有把民主政體與其他政體特徵分開之後,才能明晰。
這個定義也符合人們對民主的常識認定。一個國家如果經常的舉行多黨競爭選舉,我們就會稱其為民主國家。當一個國家增加民眾參與政治機會——例如擴大婦女選舉權,此一國家就會被認為變得更為民主。當然,選舉必須公平、公開,因此需要保護某些言論和結社的自由。但是如果超出這些最簡要基本的要件之外,還要附加其他條件,例如要具有某種社會、政治、經濟和宗教等言人人殊的自由保障,才配得稱之為民主。這就會混淆民主定義,而使之毫無意義。畢竟,瑞典的經濟制度中限制許多個人財產權利,直到最近法國電視仍然國營壟斷,而英國設有國立教會。但是這些國家分明都是民主政治。如果把「民主」主觀的等同於「好政府」,那就會使得民主在邏輯分析上毫無用處。
自由憲政主義關心的不是產生政府的過程,而是設置政府的目的。它涉及西方歷史上深遠的保護個人自主和尊嚴傳統,使之不受不論來自何方——國家、教會或是社會的脅迫。它是自由的,因為它起源於希臘和羅馬的哲學思潮,強調個人的自由。它是憲政的,因為它把依法而治置於政治的核心地位。憲政自由主義在西歐和美國是為保障個人生命、財產、宗教及言論自由而發展起來的。為了確保這些權利,它強調政府的分權制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正的司法和法庭,政教分離。在各個憲政自由政體之間,其大同之處是強調人類擁有某些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政府必須承認作為基本法則,限制政府權力,以能確保這些個人權利。所以,1215年英國蘭尼米德(Runnymede)英國貴族們強迫英王限制自己的權力。在美國殖民地,1638年在哈特福鎮採納了現代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89年美國憲法創設了一個新國家的政府架構。在1975年西方國家甚至為非民主政權設定行為規範。大憲章(Magna Carta)、康乃狄克基本秩序法(The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美國憲法(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赫爾新基最後法案(the Helsinki Final Act)都是憲政自由主義的里程碑。 自從1945年以來,西方政府絕大多數都體現了民主和憲政自由兩者。因此很難想像兩者的分離狀態,或是不自由的民主或是自由的獨裁。可是事實上,兩者在過去存在過,更持續到現在。直到20世紀,大多數的西歐國家都是自由獨裁政體,至多也只能說是半民主國家。只有少數人擁有投票權,選出的議會權力有限。英國1830年已經是當時歐洲國家中最民主的了,可是其人口中只有2%有投票資格選舉下院議員。等到1940年代後期,西歐大多數國家才成為名符其實的民主政體,也就是全體成年公民都有選舉權。可是在那一百年前,1840年代後期,大多數的西歐政府已經採取自由憲政的重要特色——依法而治、私有財產權,以及日益增多的分權制衡,言論結社自由。在近代歷史大多數時間內,歐洲和北美與其他世界上國家不同之處不是民主差異,而是憲政自由主義。所謂「西方政府模式」最好的代表並不是人民普選投票,而是公正的法官。
過去幾十年來,香港此一小島凸顯自由並不需要靠民主才能實現的事實。香港享有舉世最高的憲政自由水準。可是完全沒有民主可言。事實上在1990年代,隨著香港回歸中國日近,許多西方報章雜誌擔憂回歸對香港民主的危害。可是,香港根本沒有民主可言。回歸所威脅和危害針對的是自由和法治。我們仍然繼續混淆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美國和以色列政客們常常指責巴勒斯坦當局不民主,可是阿拉法特是在整個阿拉伯世界中唯一經由相當自由的選舉產生之政府。當然其民主有很多缺點,可是至少還在運作。巴勒斯坦政府問題不在其不民主,而在於其無憲政自由。
美國人特別難以察覺民主與自由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因為在美國,這不是一個主導歷史發展的主題,除了奴隸制度的一大例外。奴隸制度和種族隔離制度在美國民主歷程當中,在南方一直是根深柢固的。從創建美國共和之日起,主張廢奴的人士就面臨南方大多數選民激情維護奴隸制度的難題。最後,廢除奴隸的成功,不是民主選舉促成,而是因為北方的武力徹底打敗南方。內戰之後,歧視黑人制度(Jim Crow system)最終在1950、1960年代被摧毀的原因仍然不是由於民主,而是排除民主的干擾。最後的解放黑人的法案——1964年民權法案是經由國會通過的。可是之前所有的進步都靠行政部門造成既成事實,例如軍中的取消隔離制度,或是靠最高法院的裁定,如學校黑白混合。種族歧視是美國最大的悲劇。此一悲劇中,民主和自由經常處於對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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