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法律與道德的三種基本關係

李林:法律與道德的三種基本關係

2012年10月29日08:01來源:北京日報  實踐證明,在現代社會,任何國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能完全分離的。那麼,究竟該怎樣認識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我認為,從法理學和倫理學方面來看,法律與道德存在三種基本關係: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即通過立法把國家中大多數的政治道德、經濟道德、社會道德和家庭倫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轉變為國家意志,成為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行為規範。一般來講,道德是法律正當性、合理性的基礎,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關規定的重要依據,因此,大多數調整社會關係和規範社會行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結果。在我國,社會主義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據,是評價法律善惡的重要標準。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立法工作,不斷加強民主科學立法,經過30多年的努力,我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許多法律規定的內容,都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內在要求,是社會主義道德法律化的積極成果。例如,我國法律規定誠實守信、贍養父母、撫養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權、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等等,總體上都反映或者體現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價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道德與法律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行為規範,在一個國家或者一個社會的大多數道德已經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時,也必須承認少數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例如,男女之間的戀愛關係、同事之間的友愛關係、上下級之間的關愛關係、孝敬父母的倫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捨己為人、扶危濟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難納入法律調整和強制規範的範疇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況下,不要隨意使這些道德問題成為法律問題。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目前,有的地方出現的見利忘義、不講信用、欺騙欺詐等現象,從一定意義上說明我國法律對於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滯後。法律對道德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方式來實現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過法律來確認和強化社會主義道德的價值訴求和規範實施。對於需要法律禁止和懲罰的不道德行為,對於需要法律褒獎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為,都應當通過立法予以必要體現。當務之急,應當進一步加強有關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方面的立法,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堵塞立法漏洞。當然,對背離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麼法律、在何時、怎樣介入等問題,還需要進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學結論。  總之,在現代文明社會中,我們應當堅持「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在現階段,既要警惕「法律萬能」,也要防止「道德至上」。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而應當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也不是道德越多越好,而應當是「管用的即是好的道德」。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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