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傑:公證機關 你可不能失了公信(中國青年報 2009-7-2)
這個有點滑稽的一幕,出現在6月上旬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上。此事當場引起人們對公證機關公信力的質疑,並進而發問:誰來監督公證機關?
據記者了解,今年3月,美國湯美·希爾佛格(TommyHilfiger)品牌委託北京英特普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特普羅公司」),將北京秀水街市場及其商戶張某起訴到法院,稱張某的攤位4次被發現銷售假冒「TommyHilfiger」品牌的服裝,已構成侵犯商標權。在訴訟過程中,作為原告代理人,英特普羅公司採取了公證打假的方式,由該公司工作人員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公證員的陪伴下,前往秀水街購物,對購買到的涉嫌假冒的物品進行拍照取證並保存實物。因此,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方圓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就是主要證據。訴訟中,英特普羅公司要求秀水街市場和商戶張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6月4日下午開庭審理。15時20分左右,庭審進行到舉證質證階段時,原告方委託代理人稱,有的證據剛做完公證,請求現場提交。原告方助手隨即進入法庭,提交了兩份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的公證書,內容為公證處對存放涉嫌假冒服裝的證物箱進行封存的過程。出人意料的是,向法庭提交的兩份公證書的公證時間,分別為「2009年6月4日下午16時22分至16時30分」、「6月4日下午17時21分至17時30分」,而當時的庭審時間卻是15時20分左右,以此時間為準,公證員還沒有進行公證。
如此不嚴謹的公證,怎能令人信服?被告代理律師許勝忠和張某當庭對這份「早產」的公證書提出質疑,並建議法院向公證處發出司法建議。
庭審後,北京方圓公證處有關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兩份公證書中的時間錯誤,是公證員列印錯誤造成的,這兩份公證書應該是在6月3日作出的。6月5日,北京方圓公證處已經作出了一份更正決定,稱兩份公證書嚴重違反客觀性,不符合客觀事實,應予以撤銷,更正後重新出具。
對於方圓公證處的說法,許勝忠律師表示難以讓人信服。他告訴記者,這些年,他為秀水街商戶代理的所有案件都以公證打假的方式進行。在這些案件中,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可以說是漏洞百出,有一些錯誤簡直「能夠讓人笑掉大牙」。
許勝忠給記者提供的一份材料,內容是「商戶律師現有材料反映公證問題匯總」。許勝忠指著材料中的一個案例對記者說:這是方圓公證處作出的一個違反生活常識的公證。
該公證處提供的公證書說,兩名公證員6個小時內在秀水街市場購買了127件商品,但以這個速度計算,兩位公證員平均3分鐘買一件商品,還要樓上樓下奔跑,「這太離譜了!」許勝忠律師拍著這份材料說,這裡收集的問題還包括違反法律程序、公證員未按照《公證法》規定兩人同時在場等20多處有漏洞的公證。
許勝忠說,他掌握的公證問題中,有3項涉及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今年4月1日,他帶著相關錄像證據前往方正公證處申請複查,至今沒有結果。5月25日、6月1日,他兩次前往朝陽區法院申請立案,法院均未予受理,答覆是:請找北京市公證協會進行投訴。「然而,方正公證處主任就是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許勝忠說,「我覺得,誰來監控公證機構的問題,應該受到司法部門的關注。」
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目前,對公證處的監督已成為輿論關注的問題之一。狀告公證處的案件也越來越多。2009年4月,某消費者因購買了假金「生肖五福牛」,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提交民事起訴書,在起訴生產廠家的同時,要求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和某電視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位消費者說,他是通過電視節目看到「生肖五福牛」的廣告,由於該產品有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稱「經查,該產品系中國黃金工藝協會監製」。正是基於對公證機關的信任,他才以79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生肖五福牛」。但媒體曝光顯示,該金牛系人造大理石、外包鐵皮刷微量金元素偽造而成的,東方公證處在公證書中所說的「中國黃金工藝協會」根本就不存在。
據了解,我國的公證制度是1980年恢復重建的,當時公證處為行政機關。1994年,公證機構被界定為社會中介組織,再後來,公證處逐步轉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據知情人士披露,目前很多公證處的公證員都有具體的年度任務,不同級別有不同的辦證量要求,工資收入與工作量相掛鉤。公證處的公證地位遭受質疑,與近年來公證處性質的轉變密不可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破產與兼并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認為,2006年出台的《公證法》留下了一些「模糊地帶」,導致公證活動在許多領域出現爭議。在大陸法系中,公證機構原是行政機構,公證員是公務員;在英美法系中,公證是民事行為,無法定強制效力。我國對公證機構進行的改革,是在大陸法系下又滲透了英美法系的東西,所以在操作上總是「打架」。他認為,《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不再是國家機關,轉向了具有「法律公證職能」的機構,同時明確了公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但又承擔民事責任。為了維持正常運轉,公證機構自然要考慮創收,但問題是,當「營利」成為公證機構的追求時,按公證法要求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就很難做到。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07/02/content_27376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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