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國購買抗癌藥屬違法,是真的嗎?

靶向藥物格列衛是目前中國癌症臨床治療中應用最廣泛的藥物,但是昂貴的葯價也讓很多患者無力承受。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自己從印度購買價格較低的高仿藥物,療效顯著,也熱心幫助其他患者代購,但卻因此被指涉嫌銷售假藥。

  央視網特稿(記者張志超 高宇婷 沈瑋)據媒體報道,因幫慢粒白血病患者跨國直購印度公司抗癌藥物而涉嫌藥物的白血病患者陸勇,已於1月29日已被釋放。陸勇母親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檢察機關撤回了對陸勇的起訴,法院也對「撤回起訴」作出裁定,目前陸勇已返回家中。

  但據記者了解,目前檢察機關對「撤銷起訴」的原因並沒有作出相關解釋。那麼,在外國購買抗癌藥屬違法,是真的嗎?

  熱心患者代購海外高仿抗癌藥

2014年,沅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起訴陸勇。2015年1月29日,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了對陸勇的起訴,法院對撤訴做出准許裁定,陸勇於當日下午獲釋。

  2002年,年僅34歲的無錫人陸勇被診斷患上了慢粒白血病,在醫生的建議下,他選擇使用目前中國癌症臨床治療中應用最廣泛的靶向藥物格列衛,癌細胞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但每個月接近2.5萬元的藥費卻讓他感到非常吃力。

  後來他從日本的網上商店買了一盒印度生產的仿製葯,價格是4000元,他通過藥物說明書里的廠家聯繫方式與印度的賣家聯繫上,發現只需要3000元。從2004年6月起,陸勇就開始服用印度的仿製「格列衛」來治療癌症,成功抑制病情的發展。

  陸勇告訴央視網記者說,當年8月他在病友群里分享了這一消息之後,陸續有全國各地的白血病患者找他幫忙從印度直接購買這種廉價的抗癌藥,而為了方便給印度付款,避免「吃回扣」的嫌疑,他從網上購買了三張信用卡,並將其中一張卡交給印度公司作為收款賬戶,另外兩張因無法激活,被他丟棄。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偵破湖南省首起特大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時,將曾購買信用卡的陸勇抓獲。2014年,陸勇被沅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案由為「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罪」。

  但在2015年1月29日,陸勇向媒體證實,他已於當日下午獲釋。陸勇的代理律師張青松也表示,目前沅江市檢察院已經撤回對陸勇的起訴,法院也對「撤回起訴」作出准許裁定。

  市民擔憂海外購葯渠道被封

李先生的父親四年前被診斷出胃癌,他一直通過朋友從印度代購的方式為父親買葯。「陸勇事件」後,李先生擔心國家會收緊政策,使得從國外買葯的渠道被封。

  在廣州市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旁的東風東路上,一座圓形的人行天橋把一個十字路口連了起來。這座天橋上有不少派發傳單的「醫藥代表」。李先生的爸爸在四年前不幸被診斷出胃癌,除了接受傳統的化療之外,醫生還建議服用靶向藥物配合治療。

  正當李先生為昂貴的藥費煩惱時,人行天橋上的傳單卻給了他希望。「當時剛從醫院裡出來,也不知道是誰給我遞了一張宣傳單,上面介紹了一款印度的靶向葯,後來我回來上網搜了一下,發現那款葯在患者口中的口碑都不錯,而且價格非常便宜,於是我就開始想辦法去買。」李先生說,後來他通過朋友認識了一個常年帶團到印度旅遊的導遊,「他人很好,知道我的困難之後,二話不說就答應幫忙,而且從來不收手續費,甚至連請他吃飯也拒絕。直到去年他被單位調去帶其他國家的旅遊團了,就把接替他工作的同事介紹給我。」李先生告訴記者,他一直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幫父親買抗癌藥。

  「但最近看了有關『海外抗癌藥代購第一人』的相關報道,我才意識到一直從海外購買抗癌藥有可能違法。」李先生告訴記者,他和導遊朋友找了相關的法律條文,也請教了一些律師朋友,才放下心頭大石,「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公民在海外購買自用的藥品,其用藥風險由個人承擔。朋友幫我從印度買葯回來,既不以盈利為目的,也不收取手續費,應該沒問題的。」

  「但其實最讓我擔心的,就是這件事之後,國家的有關部門會不會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收緊私人在海外購買自用藥品的相關法律法例,最終導致『吃不起葯』。」李先生擔憂地告訴記者。

  律師:在外國購買少量、自用藥品不屬於違法行為

寧夏律師協會刑事辯護業務部主任王磊表示,在外國購買少量自用藥品不算違法。陸勇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爭議很大,王磊認為,陸勇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央視網記者日前就此事採訪了寧夏律師協會刑事辯護業務部主任王磊。王磊律師介紹,首先,根據媒體對陸勇的報道,陸勇從國外私自進口假藥,這一行為違反了我國的《藥品管理法》中的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

  《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主要說明了我國對進口藥品的管理制度,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進口國外生產的藥品。

  「但老百姓說了,他是用於自己治病不是用於銷售,這裡需要注意,如果單純的去國外旅遊、探親、留學等,帶回來少量、自用的藥品,只要符合海關進出口相關規定,就不叫進口,不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如果像文中所說,陸勇長時間自用並大量為他人代購藥品,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進口行為。」王磊告訴記者。

  同時,《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而進口的葯,就是假藥。即使葯本來是真葯,但是在我國未被批准,也推定其為假藥。所以根據這兩條,可以認定陸勇的行為違法。

  此外,據王磊介紹,陸勇這一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爭議非常大。陸勇起初自己購買、服用印度仿製「格列衛」,感覺效果好,之後通過QQ群向病友介紹、推薦,後來因為客觀原因,替他人代買。如果僅僅是無償免費代買,不以牟利為目的便不屬於銷售行為,是單純代購行為。代購和銷售的區別就在於是否牟利,無償代購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銷售行為。「我也看了很多資料,個人認為陸勇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王磊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王磊表示,具體情況還有待於公安部門的進一步查證。如果陸勇代購藥品的過程中存在謀利行為,那根據其代購時間長、數量大的特點,就構成銷售假藥罪。

  雖然目前檢察機關已經撤回了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的起訴,法院也對「撤回起訴」作出裁定,但檢察機關對「撤銷起訴」的原因並沒有作出相關解釋,因此在外國購買抗癌藥是否屬於違法,仍屬未知數。相關律師認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公民在海外購買自用的藥品,其用藥風險由個人承擔,但通過網路購買包括抗癌藥在內的處方葯,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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