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再為房子糾纏
06-28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引發熱議:離婚,不再為房子糾纏和過去每次對社會新動態的關注一樣,《婚姻法解釋(三)》因涉及了房產分割、生育權等近年來婚姻官司中的熱點、焦點問題而備受關注。因為《婚姻法解釋(三)》解決婚姻關係中的房子、孩子等問題,有些規定甚至被認為具有「顛覆性」。而對於這次司法解釋的內容,社會各界反響熱烈,褒貶不一。不少讀者認為,司法解釋(三)的實施,將對現實生活中的許多具體問題產生重大影響;法律界人士則有著他們的看法。誰買房子就歸誰憂慮 「『父母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份』太傷感情」;「忽視對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不利於弱者」。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又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其個人債務。通俗地說,就是婚前誰掏錢買的房,離婚時該房還是誰的。時下,婚前由男方準備婚房已經成為我國普遍現象,假如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認定方法,丈母娘們的「盤算」可能要落空了。法官觀點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郭菡法官認為,2001年《婚姻法》修正時,特別加入「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等。但10年來,一個有目共睹的事實是:離婚率逐年上漲。高房價也是目前不能迴避的現狀,大部分80後、90後的青年人大部分不可能靠自己的能力購買婚房,許多是由父母傾其一生的積蓄為子女購買,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父母的利益。故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如果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符合實際情況。這些規定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結婚的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相對來說也比較公平。與此同時,近年來,一些人有通過婚姻「致富」的想法,把婚姻建立在物質的基礎上,《婚姻法解釋(三)》對凈化婚姻倫理有促進作用,通過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財產功能,讓婚姻的締結更注重感情基礎。司法解釋堵塞了一些通過結婚「致富」的可能性,即排除掉了一些通過婚姻形成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塑造新的人際倫理方面有積極意義。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李國生庭長分析,房子是不動產,離婚時只能判給一方,做出這樣明確規定,對法院來說,這樣的規定處理起來更方便,法官的自由裁量許可權就小了,結果也會相對公正。同時,這樣還能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減小了舉證壓力。對於財產分割問題,任何一個司法解釋出台都不可能完美,但會是最得當的解決方法。律師觀點 律師李建國分析,假如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認定方法,丈母娘們的「盤算」可能要落空了。為避免這種結果,律師建議夫妻雙方結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約定婚前所購的房產為共有財產。不過,此前有媒體的一項網路民調結果顯示,超過七成網友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太傷感情。律師李妹格分析,如果覺得公證太傷感情,也可以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判斷是否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又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一般以結婚登記的時間、支付首付款的時間,房屋所登記的時間及產權登記在誰名下就可以做出判斷。傍大款的婚姻失去市場憂慮 「新規可能會推高離婚率」;「為男人離婚掃清經濟障礙」。在《婚姻法解釋(三)》涉及的房產分割問題上,人們最擔心的是,新規定的實施是否可能導致離婚率攀升,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經濟顧慮,當婚姻遭遇困境,更容易選擇放棄,可能在實際操作上不利於有效約束社會家庭穩定。法官觀點 郭菡法官認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法解釋(三)》的出台自然會影響到千家萬戶,從司法解釋制定的角度看,它是以糾紛解決為宗旨的,注重解決實際問題,而不是追求某種體系或價值上的圓滿。再者,財產的事兒說清楚了,才有可能更注重感情,傍大款的情形會減少,但婚前財產公證的功能會增加,司法實踐會對維護善良風俗和道德起到推動作用。律師觀點 保定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河北達公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劉海軍分析,《婚姻法解釋(三)》上述規定乍一看也符合《物權法》的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婚姻法解釋(三)》的制定者忽視了一點,婚姻關係中的財產關係不是單純的財產關係,而是依附於婚姻關係的從屬關係,對於婚姻關係中的財產關係的處理不能簡單適用《物權法》,如果這樣做的話,不僅體現了《婚姻法解釋(三)》的制定者對於婚姻關係中財產關係的誤解,也體現了其對於《物權法》適用範圍的誤解。此外,《婚姻法解釋(三)》的制定者也忽視了我國國情和倫理傳統,《婚姻法解釋(三)》把「誰投資、誰受益」的資本原則,引入到了原本由倫理親情主導的家庭財產領域,若稱之為「從人身關係法,變成投資促進法」也不為過。其他聲音對女孩們來說———自立自強最重要嫁有房男不如找「潛力股」「父母一直希望我找個家庭條件好的男朋友,結婚時由男方父母出錢買房、買車,這樣我就不用當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幫我安排的相親對象都是富家子。」文佳告訴記者,「之前我覺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現在感覺不一樣了。嫁個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離婚後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產,沒準還逼得女人連提出離婚的勇氣都沒有。這樣看來,我還不如找個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個有才的潛力股,我們一起奮鬥,買房、買車,這樣過著才踏實。」對丈母娘來說———出錢裝修不如給女兒買車針對新的司法解釋,有人給女性出主意:結婚的時候要求男方把房產過戶或房產證上雙方共同署名。按目前的流行做法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但記者近年來聽到不只一個人說:出裝修的錢,還不如給女兒買輛車子呢。對公婆們來說———養兒不「虧」不用防兒媳在現實生活中流行這樣一種說法,生女孩是「招商銀行」,生男孩是「建設銀行」:因為按照傳統習慣,結婚時男方要做好很多準備,比如買房買車等等。這種傳統讓許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負,因為一旦生個兒子,就意味著要節衣縮食,而且現在的小夫妻都比較「想得開」,稍有不和就鬧離婚,老兩口一輩子的積蓄搞不好就被兒媳「分」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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