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談秦律是否嚴苛

略談秦律是否嚴苛

來自專欄木桶里

最近時間線上一直看到有人在討論秦律是否嚴苛,正巧上次又有人就秦律問題私信我說:

我吃個瓜還要研究半天種植技術真心不行。你們種瓜的都不種了,我們吃啥…

雖然這話和我這個小透明說多少有些可樂,但是多少還是略談幾句吧。

法家認為嚴刑峻法能嚇得百姓不犯法,這個我是認同的。但是秦律不只嚴厲,而且什麼都管,使得百姓無所措手足,到處都怕犯法。

譬如說有一百條輕罪重罰的法律,有一百個人,甲注意了前面99條,粗心了最後一條,受罰。乙注意了99條,粗心了倒數第二條,還是受罰。以此類推。一百人分別因為不同的一條輕罪被重罰。從上層看是一條法律只有一個人犯,有效阻止犯法,從下層看就是人人都被罰過,無所措手足。

一個啥都管的法律,有些地方不實際,執行力還太強。戰時立法的時候是有道理的,但是脫離戰時就過分了,又不修正,那老百姓就真受不了。

不過只要當時的百姓有個上升渠道,有個盼頭,那還是可以忍受。我們老百姓自古以來是最能忍受的。但是當時老百姓的上升渠道……

先秦不要說科舉,連九品中正都是沒有的,所以先秦平民要出頭,只有四方遊學,所幸孔夫子開私學,平民也能來學習了,學得好就可以出頭。或者不學文,學武的話也可以遊俠。等著被人賞識,或者自成一家。但是秦朝商鞅變法之後把這條路禁了,壹民,老百姓只能耕戰,更確切的說主要是通過戰爭封爵進入上層。但是統一六國之後,對內沒有戰爭了,即使對外也是轉入防守修長城,戰功封爵難了。遊學遊俠更不可能。那麼老百姓就缺少上升渠道。

難道說以吏為師,以法為學,學成了以後接替老師的官職么?一個蘿蔔一個坑,好官職更多的是傳給子弟親人。壞職位沒人願意做才會給外人。所以如果沒有戰功封爵,那麼就不能禁止民間私學,或者禁止了,再另外找個什麼渠道。比如漢代實行民爵制,普賜民爵加上入粟入奴婢拜爵等等。

階級固化加上什麼都管,老百姓就難受。如果再遇上皇帝多發布了幾條詔令,那日子就更難了。

具體的秦律嚴苛表現舉例如下:(那啥,以下其實都是很容易查到的論文資料啥的,我複製粘貼這麼多實在是慚愧,這篇文章就不能算是我寫的文章。但是考慮到很多人不知道怎麼去看,如果只給鏈接也不會點開,所以節選轉帖如下。)

一是輕罪重罰。

例如(秦簡《法律答問》):

或盜採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何論?貲徭三旬。

這裡就是有人偷摘別人不值一錢的桑葉,罰服徭役三十天。很明顯的輕罪重罰了。

又如(周海峰《秦律令研究》)

再如

再如

二是什麼都管。

例如秦朝的馬政,(周海峰《秦律令研究》)

三是貴族特權。

例如(周海峰《秦律令研究》)

又如(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

「環書」這一個法律術語的破譯,對理解整簡文意至關重要。J1(9)3簡「已訾責其家,(家)貧不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主責發」 意思是說,陽陵縣曾經責成不識一家償還所欠官債,由於貧困,其家無錢可交。傳訊訾責其家屬以及最終不能兌現等情況,陽陵縣有法律「爰書」記錄在案。不識本人如果推託不認帳,不要信其虛浮之言(流通遊)。由於陽陵縣到洞庭郡路途遙遠,該「爰書」不便送達以供核實,要求相關軍管人員全權處理。

  准此,J1(9)9號簡「道遠毋環書」云云,也就是「路途遙遠,沒有爰書」的意思(這里,「毋」訓「無」,不訓「勿」)。

公私之間的債務清償制度,睡虎地秦簡《金布律》中也有一條:「有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債百姓未償,亦移其縣,縣償。」[8]兩相印證,可以得出這一結論:秦代公私之間的債務關係,能夠異地辦理,但是,公私雙方享有的權利可能幷不平等。例如,戍卒異地償債,只須原地縣署文書一封即可,而按法律程式供驗核的「爰書」,官方竟可以藉某種理由扣留不送!很難設想,官欠民債,老百姓也有這種特權。

四是負擔較重。

例如田租問題,(周海峰《秦律令研究》)

不過也存在另一種觀點(李恆全:試論「稅田」和秦的田租徵收方式)

從里耶秦簡、嶽麓書院秦簡等新出簡牘看,秦存在以分割土地面積(稅田)為特徵的田租徵收方式和以分割產量為特徵的田租徵收方式。分割土地面積的田租徵收方式,是在應納稅的總土地面積中,按一定的稅率,計算出「稅田」的面積,其產量就是總土地面積的田租數。分割產量的田租徵收方式,是在應納稅土地的總產量中,按一定的稅率,計算出應交納的田租數。

分割土地面積的田租徵收方式,形式上是按土地總面積的一定比率徵稅,實質是以總產量的一定比率作為田租徵收標準的,它是分割產量田租徵收方式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秦田租是按產量徵收的分成稅。秦禾田租率是十分之一,枲田租率為十五分之一。

而漢初田租是十五稅一(《漢書·食貨志》)

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

五是執行苛刻。

例如(《嶽麓書院秦簡_徭律_的幾個問題_陳偉》)

這裡漢朝律令病假超過一年不需要追究徭役,秦朝律令親人去世後還要追補徭役。

六是法律對於皇帝不存在權威性。

例如(周海峰《秦律令研究》)

又如

治大國若烹小鮮,皇帝隨意發布律令的話,老百姓就容易被擾亂。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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