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來自專欄徐學義律師
擁有商業秘密的企業都竭盡所能保護商業秘密,但是商業秘密不幸泄露後,如何舉證,如何在維權中佔據有利地位顯得尤為重要。
A公司的軟體技術部門項目經理盧某某離職後,入職競爭對手B公司。在C公司的投標中,A公司認為盧某某和B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將盧某某和B公司告上法庭。A公司所主張的C公司需求信息及相應解決方案是否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條件、盧某某與B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商業秘密是該案件的焦點。
A公司為了證明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向法院提交了《軟體需求》以及相關合同、發票、收款憑證等證據。其中,《軟體需求》即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是其從與C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中提煉而來;相關合同是商業秘密的載體。A公司為證明盧某某與B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業秘密,C公司提供的《招標情況說明》和A提交的《軟體需求》比較,二者不論表述還是內容,均不構成實質相同。
C公司的業務需求信息以及相應解決方案,能夠為A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一定商業價值。A公司提交的其與盧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與保密協議,可以證明A公司已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A公司主張的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但是,在A公司無法證明盧某某與B公司使用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實質相同,以及盧某某與B公司採取了不正當手段的情況下,無法認定盧某某與B公司的行為侵犯了A公司的商業秘密。
該案例中商業秘密權利人證明了其主張的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卻沒有證明對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導致維權失敗。商業秘密受侵犯後,權利人應承擔何種舉證責任?
首先,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負舉證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商業秘密具有價值性、秘密性、保密性三個特點,主張商業秘密受侵犯的當事人應當證明其主張的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三性。此外,還需證明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
其次,當事人認為對方侵犯其商業秘密,需要證明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與當前商業秘密侵權的認定保持一致,「實質相同+接觸-合法來源」。
最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當事人除對上述信息承擔舉證責任外,還需反駁對方的抗辯理由,若無法反駁,需承擔敗訴風險。
商業秘密訴訟中證據完善至關重要,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後應積極保留證據,必要時求助於專業的機構,以在訴訟中求得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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