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憲政史【一】

瑞典憲政史【一】

來自專欄史圖館

瑞典憲政史的開端可以追溯到1350年,瑞典國王馬格努斯四世(挪威國王馬格努斯七世)制定的馬格努斯·埃里克鬆土地法典(Magnus Erikssons landslag)。這部法典的重要性不僅在於這是第一部適用於瑞典全國各省的法典,而且是第一部事實上的憲制性法律。從這個角度上來看,它對瑞典的重要性不亞於《大憲章》之對於英國。

保存在斯德哥爾摩國家圖書館的土地法典

這部法典還同時規定君主必須經由選舉產生,君主必須接受加冕誓言後才可登基。而誓言的內容則包含,君主有義務保證下屬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與財產完整;不得隨意頒布新法律;不得隨意挪用國庫:除了四種特殊情況外,不得設立新稅種,君主僅可依靠其財產負責個人開銷。

除此之外,君主還會受到由主教與大主教及十二位非神職貴族組成的議會(r?d)的制約。儘管君主可以指派這個議會中的十二位非神職貴族議員,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人都要臣服於君主,他們並不對君主,而是對社稷負責,這個議會從一開始就不屬於國王,是純粹的國家議會(riksr?d)。

這個議會最重要的幾個作用,是監察君主和其下屬是否信守誓言,擔任王室和臣民之間的中介,和維持憲政制度的平衡。他們在王室的權威消亡後迅速取而代之,並且永久性地剝奪了君主在選舉君主制中本就所剩無幾的絕對權威。

恰是在這個完美符合土地法典規定的議會當中,貴族憲政的傳統開始茁壯成長,直到十七世紀的晚期。這個傳統被瑞典歷史學家稱呼為「議會憲政制」(r?dskonstitutionalism),在一個半世紀以來調和古斯塔夫·瓦薩(Gustav Vasa)的加冕和土地法典之間的問題中獲得了不斷增強的影響力與一致性。

梅倫克堡的阿爾伯特(Albert of Mecklenburg)在1371年被瑞典議會勒索了一份補充條款,這些條款旨在於為平反冤假錯案提供保障和詳細解釋加冕誓詞。波美拉尼亞的埃里克(Erik of Pomerania)則在1439年因向欲圖使國家專制化而被議會廢黜。這個議會還迫使巴伐利亞的克里斯托弗(Christopher of Bavaria)承認其對人事任免和土地封賞的否決權。土地法典的修正版也在克里斯托弗統治期間得到通過,這部修訂版的土地法典首次明文規定了一項王室承諾,即君主要和一位來自議會的顧問共同統治國家——該項條款必定會在後世的憲法辯論中引發激烈反響。

克里斯蒂安四世時期的議會

到了十五世紀的三十年代,議會進一步加強了對國家的掌控,他們甚至從君主手中取得了王國國璽的控制權。但與此同時,他們也建立了外交部,並任命斯特蘭奈斯(Str?ngn?s)主教為職業外交官。而國王也以習慣於收稅前徵得議會同意,這是組建省級議會的必要前提。

卡爾馬聯盟在1440年以後的政治情況更是給議會提供了完全掌控國家的機會——遠在哥本哈根的王座等待著新國王的來臨,而近在斯德哥爾摩的攝政王卻僅能維持岌岌可危的半獨立位置。在七十年代直到十六世紀的攝政期間,這些權貴更是囂張跋扈。

在1476年,他們試圖強迫克里斯提安一世(Christian I)承認武裝反抗的權利。到了1483年,卡爾馬聯盟的中斷期,他們發布了一份堪稱有史以來最極端的對議會憲政制的聲明。這份聲明中要求對國王與其下屬間進行仲裁的權力,對受緝捕人員進行庇護的權力,在空位期享有特權的權力,和在領地之內的絕對權力——擁有對領地內所有事務進行裁斷的權力。

儘管這份聲明沒有被任何一個國王完全地接受,但它仍然有著相當重大的歷史意義。兩個世紀以來,這一直是貴族們欲圖實現的憲政理想,雖然有時出現得不合時宜。

以上,則是貴族憲政傳統的基礎,儘管貴族憲政制要等到古斯塔夫·瓦薩(Gustav Vasa)時期才真正降臨到瑞典。出於對聲勢日顯的王室和地主階級的恐懼,貴族憲政獲得了來自宗教階層和大貴族的支持。它對於整個斯堪的納維亞的傳統都相當重要,同時也普遍存在於三個國家的議會中,也與在十五世紀廣泛流行的政治思想有顯著相似性。

然而到了十六世紀,有了一股逆之而行的政治趨勢:世襲君主制。自加冕誓言中解放,集權而非分權,擴張而非保守,君權而非教權,這一切都為駕馭即將到來的民族主義浪潮作好了準備。

除此以外,君主們也準備好向高級貴族和教會上層以外的階層尋求支持——從礦工、市民,到小貴族和普通神職人員。君主們也不再熱衷於通過舊有的貴族議會(riksr?d)尋求法律支持,而是依靠嶄新的體制,國民議會(riksdag)。

在卡爾馬聯盟的最後半個世紀中,斯圖雷(Sture)家族的攝政者們(riksf?rest?ndare)不斷的培育這些政治盟友。特別是小斯滕·斯圖雷(Sten Sture the younger,以和另一位在十五世紀晚期擔任瑞典攝政的老斯滕·斯圖雷區分),他亟需他們支持以達成他的王朝壯志。

老斯滕·斯圖雷(左)和小斯滕·斯圖雷(右)

他的方法即通過團結有產者,而令他的對手們處於國家與民族的對立面,這使憲法條例陷入關於聯盟是否延續的爭議當中。

然而問題的本質在於兩種政治哲學的對抗,寡頭控制下的君主制和受普遍支持的君主專制。斯圖雷家族事實上引出了瑞典在接下來兩個世紀里一直需要面臨的大問題。小斯圖雷確立了直到1789年的民粹君主專制,這項制度主要依靠國王與有產者之間長期的同盟關係。

只要這個同盟持續存在,憲政制度就是危險和脆弱的。能讓瑞典走向現代憲政體制的道路只剩下兩條:貴族議會必須有能力獲取國民議會對他們的支持,或國民議會具備獨立性和自由性而不受君主幹涉。

瓦薩時期的憲政歷史卻記錄了瑞典往任意一條道路上前進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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