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指南】如果I-526審理時間過長,EB-5投資人可以做些什麼?
2017年4月底在IIUSA第十屆年度EB-5倡議會上,美國移民局投資移民項目辦公室副主任Julia Harrison表示目前移民局正在持續招聘員工,所以目前移民局的工作並不會慢下來,而是會變得更快。而目前美國移民局審理I-526的平均時間為17個月左右。好的一面是,移民局正在僱傭更多的人手努力減少EB-5申請的積壓。但是,長時間的拖延也讓移民投資人越來越沮喪。
以下16條建議,希望可以幫助移民投資人加快EB-5過程的第一步。
1.使用I-979受理通知書上的收件號在線查詢I-526的狀態。
2. 如果I-526待審理的時間超過USCIS公布的平均審理時間,可發送郵件至ImmigrantInvestorProgram@uscis.dhs.gov詢問。USCIS通常會在14個日曆日內進行回應,有時是模板回復,有時會回復「the file is currently with an officer」,意味著大概一個月內會作出裁決。
3. USCIS創建了跟蹤程序(follow-up procedure),要求在郵件主題行輸入「ESCALATE」(全大寫)。USCIS將至少有3周的時間進行審核和回應。但是,升級要求通常也會收到相似的模板回復。所以,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使用升級要求可能會比較有幫助。
4.聯繫USCIS監察專員,他們可以充當公設辯護人的角色,幫助解決與USCIS操作有關的問題。
5.聯繫聯邦政府的國會議員和參議員尋求幫助。所有的USCIS辦公室都有一個國會詢問部門,通常USCIS回復國會的詢問會比回復個人的詢問要快。雖然許多選民認為國會詢問更高效,但是坊間證據表明有時政府機構傾向於解釋案件被延遲的原因,而不是加快裁決。簡言之,應謹慎使用國會詢問。你可以通過這個鏈接找到你所在地區的國會議員:http://congressional-district.insidegov.com/
在對USCIS提起訴訟之前,強烈建議使用以上步驟。記錄與USCIS及USCIS監察專員之間的溝通也很重要。但是,如果採取這些措施以後I-526仍然未裁決,那麼向美國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是促使USCIS加快裁決的最後步驟。
6.履行職責令(writ of mandamus)是合法的法律行動,可以強制美國政府官員採取措施履行非自由裁量的義務。履行職責令並不用要求批准;它只要求對遭受不合理延遲的申請進行裁決。因此,如果投資人確實存在潛在的問題,遞交履行職責令有可能會加快消極的裁決結果。所以,在使用履行職責令時,強烈建議向有經驗的法律顧問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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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提交履行職責令訴狀表明 「用盡行政救濟方法」之前,一定要先確保已經採取了之前提到的那些措施。並且,在採取最終措施之前,可多次向USCIS提交在線詢問或升級請求。只有在最惡劣的情況下,才建議請專業的律師提交履行職責令。
8.通過履行職責令解決問題主要是由於USCIS「不合理地延遲了」EB-5申請的裁決,需要對延遲的時間作出解釋。最新公布的USCIS審理時間有助於決定EB-5申請的延遲是否達到批准強制救濟令的程度。如果EB-5申請待審理的時間在USCIS的平均審理時間之內,就不應提交履行職責令。
9.行政程序法(「APA」)第5 U.S.C. § 555(b)條規定了USCIS的獨立職責, 「根據當事人方或其代表的方便和需要」 「在合理的時間內」 「得出一個結論」。若違反此義務,移民投資人可以根據APA,在其履行職責令的訴狀中提出獨立的訴訟。
10.有些情況下不要提交履行職責令。例如,由於中國大陸投資人EB-5簽證積壓,這允許USCIS花時間幫助子女在21周歲以下但有可能「超齡」的移民投資人裁決I-526表格。
11.在提交履行職責令之前應該考慮的問題包括:
就業創造實體進展緩慢
投資人的移民史或資金來源的問題
SEC對資助EB-5項目的區域中心的調查
FBI安全檢查的負面結果
USCIS認為就業創造實體商業計劃書中出現「實質性變更」的可能性,這將導致投資人重新遞交I-526
12.一旦提交履行職責令,將會指定美國司法部(DOJ)的律師處理案件,與USCIS查究申請的狀態。DOJ律師通常會審查案件的實質,並傾向於通過協商/庭外和解來解決,也有可能會提出駁回交履行職責令。
13.履行職責令的適格原告為海外移民投資人,而不是區域中心、新商業中心或就業創造實體。
14.DOJ律師可能會提出美國地區法院沒有適當的管轄權同意履行職責令,因為(a)USCIS沒有責任裁決EB-5申請,(b)只要USCIS認為合適,就有自由量裁權裁決EB-5申請,(c)EB-5申請等待審理的時間並非不合理,(d)移民與國籍法禁止對命令書進行司法複審,或(e)移民投資人沒有用盡行政補救方法。建議在起草履行職責令訴狀時考慮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15.因為履行職責令的遞交是針對官員個人的職責/工作容量,根據條款28 U.S.C. § 1391(e),對於不在美國的移民投資人,可能只能向被告居住地所在的地區法院提交履行職責令。
16.如果移民簽證沒有在合理時間內簽發,履行職責令也可以針對美國國務院(DOS)和某個美國領事館。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具體案例,請諮詢專業律師的建議。
作者:Joseph M. Barn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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