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有效治理的經驗與展望

中國農業新聞網 2017-12-29 09:31

編者的話

眼看嘀嗒的時鐘挽不住2017告別的腳步。這一年,我們迎來舉世矚目的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邁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希望的田野上奏響鄉村振興戰略的集結號。這一年,瞄準「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聚焦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從年頭到年尾,黨和政府對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指導未曾停歇。黨中央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順時應勢,神州大地「三治」融合春風化雨,服務下沉治理有效,村居建設齊頭並進,精準脫貧干群一心,村務監督有章可循,移風易俗各有新意,環境整治生態宜居,安居樂業老有所養。歲末年尾,讓我們一起看看鄉村治理領域都發生了哪些重要的事兒,我們周刊又聚焦了哪些特別議題。

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朱啟臻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把「治理有效」作為鄉村振興總要求的重要內容,並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不僅為鄉村治理提出了目標和要求,也為新時代鄉村治理提出了有效的途徑和方法。近些年,各地對鄉村治理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多方面的經驗,總結這些經驗,具有三個顯著特點:

第一,發揚鄉村自治傳統。我國具有悠久的農耕文明和鄉村自治傳統,在村落里人們使用共同的資源,維護共同的環境和秩序,逐漸形成了共同的信仰和行為規範,也就有了「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的鄉村治理傳統。隨著鄉村生產與生活方式的變化,人口結構和社會結構的變化,以及人們民主觀念和法治意識的增強,傳統鄉村治理需要與時俱進。為適應鄉村治理新要求,廣大鄉村創造了許多有效的治理經驗,如培養農民的主體性,通過農民自己制定「村規民約」實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維護村民共同利益,解決了許多鄉村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問題;鄉村建設中的「一事一議」促進村民參與能力;設立「說事評理中心」,讓農民自己通過辯論明辨是非;設立鄉村調解員,逐漸形成矛盾化解機制;構建新的村落共同體,發揮村民互助功能。都是在新的情況下,發揚自治傳統的創新之舉。

第二,弘揚鄉村德治文化。鄉村是以熟人社會為基礎的人情社會,人情與道德、習俗和文化娛樂融為一體,構成完善的德治體系。我國鄉村的「德治」資源非常豐富,從注重個人品德修養,到家庭美德、鄉村公德的培養,從節日習俗禮儀到鄉村文化娛樂活動,形成一套不成文的但具有潛移默化的教化制度。豐富的德治資源在新的社會環境下發揚光大,往往可以對鄉村治理髮揮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有的地方通過整理家訓、家規,開展「優秀家訓、家規進萬家」活動,促進了家庭和睦,凈化社會風氣;有的開展「德孝文化」五進活動,即德孝文化進家庭、進學校、進機關、進農村、進街道,促進了和諧社會建設;有的通過設立「道德講堂」或文化禮堂建設、建立「好人檔案」「功德銀行」等,提升村民精神文明素質;有的通過國學教育,恢復尊老愛幼、誠實守信的優秀品質;通過樹立道德模範、評選星級家庭和好婆婆、好媳婦以及設立「道德法庭」等活動,推動鄉村文明的建設,引導人們提升道德修養與精神境界,營造風清氣正的淳樸鄉風。特別是「鄉賢文化」的興起,為鄉村治理提供了新的動力。鄉賢多是鄉村中走出去的教師、幹部、企業家、商人、及族姓威望之人組成,不僅有知識、能力,也有改變家鄉面貌的情懷,他們退休後榮歸故里,在鄉村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建設等方面具有十分顯著的示範和帶動作用,應該成為鄉村德治的重要力量。

第三,創新鄉村治理機制。鄉村自治和德治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需要通過鄉村治理機制創新來規範,特別是法治對解決基層民主建設滯後問題、維護農民利益和平等,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如何把村民自治、德治納入法治軌道,是構建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近些年,通過「4+2」工作法等經驗的推廣,把村民自治程序化、制度化,保障農民的參與權利和民主權利;設立「村民監督委員會」,賦予農民監督權力;有的地區設立「村級事務代辦員」制度,方便農民辦事,密切幹群關係;也有的通過鄉村治理單位下沉到村民組,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強化了自治能力。設立村民調解組織,及時化解矛盾;設立村社一體的合作組織,恢復村落共同體文化,使互助傳統得以恢復。實行「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成立鄉村民情工作中心等。通過這些機制創新實現了鄉村治理各種措施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自治是基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鄉村自治制度為鄉村治理提供了基本框架,規定了鄉村治理的具體形式和載體。德治是鄉村治理的有效途徑,也是鄉村治理的靈魂所在。紛繁複雜的鄉村問題,如果不從提高人的道德修養、強化道德自律等根本方面入手,其治理成效十分有限。法治為調節社會利益關係提供了基本準則,是鄉村有效治理的重要保障。鄉村治理體系,是要把自治、德治通過法治進行規範、確立制度和機制。未來的鄉村治理需要克服兩個傾向:一是在認識上,不能把鄉村治理單純理解為秩序穩定、社會安定,而是要作為鄉村振興的重要方面來體現,是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內容,體現人們對當家作主權利訴求以及對和諧社會環境的嚮往。二是在鄉村治理途徑上,要克服「為民做主」的傾向,不能想當然地安排或干涉老百姓的生產和生活。這就需要了解鄉村基本特點,懂得鄉村社會文化結構和基本功能,理解村民真實生活需要,更要清楚鄉村治理文化的要素和載體。這個載體就是村落以及與村落有關的社會結構,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載體消滅了,鄉村治理文化也會消失。最近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清除阻礙要素下鄉各種障礙,其中有一點對鄉村治理特別重要,這就是不要斷了人們(鄉賢)返鄉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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