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客】如何看待官員當庭不上訴
個人認為,官員當庭表示不上訴更多的是一種宣示意義。對於法院而言,意在說明這場審判的程序和結果都是公正的,案件經得起任何質疑和檢驗。對於官員而言,一方面是接受判決結果,對法院司法活動表示認可;另一方面是認罪伏法,表明了自己的悔罪態度,也給了大家一個交代。
文| 陳曉振
來源 | 陳曉振的法律博客
現在,官員一審案件,無論是媒體還是法院本身發布的消息,都習慣性地加個尾巴: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甚至某些熱點案件、名人案件也會加上這個尾巴,「宣判+不上訴」似乎成為了法制新聞的標配。那麼,當庭不上訴究竟是魔還是鬼呢?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被告人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便可以通過上訴的途徑,尋求上一級法院的審理和救濟。相反,被告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一審判決就可能會生效。由此可知,上訴權是被告人應當享有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訴訟權利。
上訴既然是權利,被告人就有自由選擇的餘地,若認為判決不公,當然可以上訴;若對判決心服口服,也當然可以不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從法律的制度設計上來看,我們是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行使上訴權。
第一,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在檢察院未抗訴、自訴人未上訴的前提下,二審法院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解決了被告人的後顧之憂。
第三,不要求被告人提出實質性的理由,只要不服即可上訴。第四,上訴的形式寬鬆,書狀或口頭均可;上訴的途徑暢通,向一審或二審法院提出均可。
如此,官員當庭表示不上訴又有何特殊意義呢?
對於被告人而言,其行使上訴權的唯一限制是,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在接到判決書第2日起10日內提出。一般而言,法院為了保障被告人能夠及時上訴,主要採用兩種方式來告知上訴事項:
一是在宣判時當庭口頭告知
二是在判決書中詳細寫明
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法官宣告完判決後會直接宣布閉庭,法警便會將被告人帶出法庭。此時,被告人只能聽判,並沒有機會對判決和上訴發表意見。對於法官在宣判後再詢問被告人是否上訴,法律既沒有明確要求,也沒有明令禁止,但也算得上是少數被告人獲得的「優待」了。
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官員當庭表示不上訴並不具有終極意義。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訴,應當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這也就是說,被告人雖然當庭表示不上訴,但事後完全可以再上訴。再極端一點,即使被告人在上訴期最後一天說了100遍「我不上訴」,只要第101次說了一句「我要上訴」,那麼,就仍然構成上訴。值得我們深思的一個現象是,雖然當庭不上訴在法律上並不算數,但官員們還是很信守承諾,事後再上訴的也極其少見。
近年來,隨著反腐的持續和深入,官員(特別是高級別官員)案件一審服判率較高,這究竟是司法的進步還是倒退,或許還存在諸多爭議。個人認為,官員當庭表示不上訴更多的是一種宣示意義。對於法院而言,意在說明這場審判的程序和結果都是公正的,案件經得起任何質疑和檢驗。對於官員而言,一方面是接受判決結果,對法院司法活動表示認可;另一方面是認罪伏法,表明了自己的悔罪態度,也給了大家一個交代。
最後,公開宣判也是大多數官員最後一次公開露臉的機會,畢竟判決生效後會交付執行。官員如果能夠真誠悔罪,也算是一場「最後的告別」。同時,由官員親口表示不上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上訴權被剝奪的無端的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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