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團體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全市各社會團體,各業務主管單位:

  近年來,我市社會團體呈現快速發展態勢。目前,全市絕大多數社會團體運作機制逐漸規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作用發揮日益明顯。但是我局在登記審核、專項檢查、年度檢查和執法監督等過程中發現,少數社會團體在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等方面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規範社會團體的日常行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民政部有關加強社會團體監督管理的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社會團體換屆工作的審核。實行社會團體換屆(成立)選舉事先報批制度。社會團體應在換屆會議召開15日前,填寫《社會團體換屆報批表》,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後實施。會議召開7日前,社會團體應將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地點、會議議程等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依法派員參加換屆(成立)會議。

二、規範社會團體章程的修訂及核准。社會團體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核准;未經核准、備案的章程,一律不能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

三、加強社會團體民主程序的監督。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負責人的任期都應遵照章程規定。社會團體必須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社會團體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事先填寫《社會團體提前》,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社會團體應當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延期換屆申請表

四、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制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後,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其中屬於黨政領導幹部屆滿後繼續兼任的,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國家公務員一律不得兼任行業協會的領導職務。

五、規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任職。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須由章程明確的負責人擔任,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擬任人選如果已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應事先辭去已經擔任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擬任人選如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及時進行離任審計,並將離任審計報告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六、加強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備案管理。社會團體制訂、修改會費標準,應按照《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文件的要求,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審議通過後,填報《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表》,30日內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時,對違反合理性原則,或者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備案。社會團體不得依照未經合法程序制定和備案的標準收取會費或超標準收取會費。

七、完善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社會團體要建立健全會員管理、民主議事、財務管理、人事資源管理、證章管理、檔案管理、分支機構管理、信息披露、重大活動報告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社會團體重大活動主要包括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成立)選舉、涉外活動、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等。社會團體應在重大活動開展7日前填報《社會團體重大活動備案表》,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八、規範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要堅持自願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接受捐贈的社會團體必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並向捐贈人出具《浙江省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所得必須用於合同約定的用途,並向捐贈人公開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捐贈合同約定的用途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九、加強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設立收支帳冊,不得將社會團體經費與業務主管單位及所屬單位經費混管,不得將社會團體收入作為業務主管單位行政經費或業務經費開支;社會團體銀行帳戶只供本社會團體業務活動範圍內的資金收付,不準出租、出借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社會團體不得向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十、加強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管理。社會團體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社會團體出資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經營性實體,經相關部門登記後,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備案。

十一、加強社會團體檔案管理。社會團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法規,嚴格按規定收集整理好社會組織的登記、變更、年檢等檔案,做到內容規範、文件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維護社會團體檔案的完整。

十二、加強社會團體對外交流管理。社會團體要建立和完善各項對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對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團體開展國際合作項目、參加國際會議、參加國際組織、組團出國(境)訪問,接收境外資助捐贈等情況,要及時書面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社會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既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基本規定,又是社會團體章程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團體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社會團體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自身的規範建設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機構,完善制度,規範行為。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進一步加強所轄社會團體規範化建設,引導社會團體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社會團體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管理制度,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

  本《通知》相關表格可到慈溪市民政局網站公告欄(http://minzheng.cixi.gov.cn)下載。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主題詞:民政社會團體管理通知

 抄送:寧波市民政局,市級各有關部門。

慈溪市民政局辦公室2012年7月17日印發

通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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