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界人士談人販子量刑:「打拐」也要「打買」
參與互動(0)2視頻:人販子一律死刑系婚戀網營銷來源:南方經濟「人販子一律死刑」被指有違刑法原則,法學界認為「打拐」,也要「打買」6月17日,「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呼籲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被刷屏,相關話題迅速引起熱烈爭議。有不少法學界人士認為,對「人販子」的處罰應該罪刑相適應,而不應一刀切叫「殺」。6月18日,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鑒於拐賣兒童危害巨大,建議應該依法從嚴懲處人販子。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該堅決依法適用死刑,以起到震懾作用。同時,陳士渠認為,收買兒童的應該被定罪,通過追究其刑事責任,減少收買需求,從而從源頭上減少拐賣犯罪的發生。雲南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多起拐賣兒童案件,該院在對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後,形成調研報告。報告指出,在目前的法律實踐中,對「人販子」的處罰都比較嚴厲;但對收買者存在打擊盲點。買方市場需求持續旺盛,成為拐賣兒童犯罪的真正源頭。焦點1「一律死刑」有違刑法原則根據新浪網針對相關話題的調查結果,八成網友贊成「人販子一律死刑」。對此,廣州律師婁孟強認為,法律需要理性,不能用感性綁架立法,「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刑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罰當其罪,罪刑相稱,濫施極刑從未能使人棄惡從善。」根據我國《刑法》,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採用了三檔梯度,根據犯罪情節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該罪的起刑點為5年,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如果在拐賣兒童的量刑上不考慮個案因素,而採取『一律死刑』的做法,勢必違反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違背法律理性和公正的本質,最終導致犯罪嫌疑人少了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婁孟強說。焦點2拐賣兒童罪多判重刑實際上,拐賣兒童罪量刑在我國已屬較重刑罰。根據《刑法》規定,該罪起刑點的5年,相比同屬暴力犯罪的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3年起刑點更高。對於有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等六種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近年來,我國對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司法機關通常依法處以上限處罰,各地也出現了對「人販子」判處死刑的案例。在曲靖市中院梳理的典型案件中,包括2012年公安部督辦的雲南蔣開枝重特大拐賣嬰兒犯罪案。該案中,蔣開枝組織、領導和指揮36名「人販子」,在不到一年時間裡,共拐賣223名嬰兒。法院最終以「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壞」,依法判處蔣開枝死刑。此外,廣西「藍樹山拐賣兒童案」和江蘇「馬守慶拐賣兒童案」也均因拐賣兒童數量多,法院作出死刑判決。根據最高法公布的數據,從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以上;2010年至2014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依然超過了一半,達56.59%。焦點3買方市場存在打擊盲點曲靖市中院在調研中發現,雖然警方逐年加大打拐的力度,但較大的買方市場依然是「人販子」屢打不絕的重要原因。受封建傳統觀念影響,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不顧而高價收買兒童,以延續香火或顯示人丁興旺、家庭發達,這就為「人販子」拐賣兒童提供了市場。在該院調研的9起拐賣兒童犯罪的案件中,拐賣一個兒童或嬰幼兒可獲得幾百元至上萬元的收入,拐賣男嬰所獲得的利潤更高。而對收買者的處罰,則被認為過輕。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如果對其沒有虐待行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曲靖中院的法官對此解釋,在現實的打拐行動中,為儘快解救被拐賣的兒童,司法機關為取得買主的配合,只要收買者不妨礙司法機關執法,其被處罰的可能或程度都會相應地減少和減輕。該院的調研報告指出,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正是造成買方市場需求旺盛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僅對拐出地進行預防和干預,而忽視了對拐入地的需求方控制,在經濟利益的作用下,仍會對拐賣兒童現象形成很大的市場拉力,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曲靖市中院認為,買方才是拐賣兒童犯罪的真正源頭。買方市場問題不解決,拐賣兒童犯罪就難以根治。今年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會涉及現行《刑法》中「收買兒童罪」的相關條款。該草案在去年10月份一審時,將對收買者的免責部分修改為「收買即入罪」,即將原條款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買方的刑事處罰,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特別是在買賣兒童成風的地方,一個村莊里處罰一個買家,就能起到強大的震懾作用。」曲靖中院一名法官說。(本報記者 盧越)【編輯: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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