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拾金不昧者「回扣」並無不妥 拾金不昧者的報酬請求權不容忽視
作者:葉竹盛
是否獎勵拾金不昧者,其中的考量是「好人理應無私到底」,還是「好人也有應得利益」。在法律上,答案很清晰,任何人都有應得利益,既包括壞人,更包括好人。
近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明確了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物品,拾得人可獲拾遺物品價值10%的獎勵。規定出台後,引發了熱議,贊同者有之,異議的聲音也存在。例如一些人認為,用物質獎勵的辦法鼓勵拾金不昧,折射了社會道德水準的下降,甚至可能被一些人用於非法牟利。
廣州此次規定,從法律角度看,合法性上沒問題。《物權法》已經規定,遺失物認領時,認領人應當向拾獲人或是保管部門支付必要費用。對於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按照廣州的規定,拍賣後錢款上繳國庫,並划出10%獎勵拾得人。這個獎勵的性質在法律上看,不是遺失人的所有權部分轉移給拾得人,而是政府對拾得人公益行為的獎勵,政府在這方面有立法的自主權。
對於遺失物的處理,古今中外都有大量立法先例,大部分都規定了,即使找到失主了,拾得人也可以獲得遺失物的一部分價值,只是一般規定的比例並不高,多數低於20%。有些地方甚至規定,遺失物在一定期限內找不到失主的話,所有權轉移給拾得人。但是這兩種規定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債權問題,拾得人為了他人的利益,在送交、保管方面付出了成本,相關規定明確了拾得人可以向遺失人請求補償,這是對債權關係的確立。法律此時的首要功能是實現公平,避免拾得人無端付出成本。後者是所有權問題,遺失物不同於遺棄物,所有人並不是有意拋棄所有權。但是法律為了追求所有權的穩定性,不允許「物」長期處於產權不穩定的狀態,以至於無法實現物的價值,因此規定了遺失期限超過一段時間後,要轉移所有權。至於最終歸於國家還是拾得人,取決於一個國家的產權觀念。因此,法律上規定「獎勵」拾金不昧者的制度,實際上和道德無關,首先考慮的是法律理性。
實際上,法律並非影響拾金不昧的主要因素。有國外研究者做了一些有趣的實驗,他們故意將錢包丟到不同國家首都的街頭,測試歸還的比例。如果在芬蘭丟了錢包,十有八九能找回來,如果丟在葡萄牙或西班牙,希望就很渺茫了。曾有記者在廣州街頭也做過丟錢包實驗,結果發現只有半數左右錢包歸還了,這個比例和上述研究中倫敦、莫斯科和柏林的情況差不多。還有研究者進一步研究怎樣的錢包更容易找回來,結果發現放著嬰兒照片的錢包八成機會能送回來,而什麼照片都沒放的錢包只有15%機會找回。
這些研究既說明了遺失物能否失而復得,不僅與法律關係不大,甚至也無法直接反映一個地方人群的總體道德水平(否則便無法解釋為什麼同一個地方,不同錢包的歸還率存在巨大差距)。
廣州此次規定可以讓我們思考一個問題,當我們考慮一些法律問題之時,應該脫離道德思維,而回歸普通人視角。是否獎勵拾金不昧者,其中的考量是「好人理應無私到底」,還是「好人也有應得利益」。在法律上,答案很清晰,任何人都有應得利益,既包括壞人,更包括好人。這正是法律的普通人視角。
拾金不昧者的報酬請求權不容忽視
作者:林濟生
雖然遺失物可以評估出市場價格,但對於失主的實用價值往往要遠遠高於拾得者。因此,從社會利益總價值最大化的角度,有必要進一步立法激勵「拾金不昧」善行。
12日下午召開的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後,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對遺失物返還者予以獎勵,這是否讓「拾金不昧」變了味?是否讓拾金不昧者變得動機不純,沒那麼高尚呢?這或許是不少人對此新規的質疑。實際上,「拾金不昧」僅指拾到財物不藏起來據為己有,這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自古的法定義務。
我國歷代法律對「拾金而昧」都有著嚴厲的懲罰,同時,除了唐宋元三代法律,其他朝代大多賦予了拾金不昧者報酬請求權。所以說,在我國傳統道德里,雖然有著「拾金不昧」的要求,但是並沒有完全與無償返還聯繫到一起。「拾金不昧」之後,再得到獎勵甚至請求報酬,這並不違反基本道德。
通過立法手段予以拾得人報酬或獎勵,是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即便在我國也有過嘗試,建國初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稿到第七稿都規定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同時規定拾得人可以要求獲得相當於遺失物價值10%或5%的報酬。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制定時,對於相關議題立法專家也展開過激烈討論,最終,由於當時立法背景深受蘇聯民法與計劃經濟制度的影響等因素,對個人的利益與權利關注不足,並沒有將遺失物返還者報酬請求權確立下來。
這就導致了,現行法律一方面對「拾金不昧」者提出了過高的道德要求,讓他們得不到任何報酬或獎勵,這是對人們道德水平狀況的過高估計。而另一方面,現行法律又在鼓勵不道德。刑法上的侵占罪只適用於遺忘物,而不適用於遺失物。這也就是說,除非失主知道誰是拾得者,並提供足夠證據將之訴至法院勝訴,才能取回財產。否則,即便拾得者「拾金而昧」也幾乎得不到任何法律負面評價。這使「拾金不昧」僅僅寄希望於道德高尚,難免成了稀罕事物。
實際上,不少人都有過丟東西的經歷,很多人都曾經為了丟失證件、銀行卡而焦頭爛額,這些物品對於拾得者一文不值,但他們時有為了貪圖其他財物而選擇不予返還。其實,雖然遺失物可以評估出市場價格,但對於失主的實用價值往往要遠遠高於拾得者。因此,從社會利益總價值最大化的角度,有必要進一步立法激勵「拾金不昧」善行。
胡適先生對於法律和道德的關係有過一段經典的論述,「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
廣州市對於遺失物的新規無疑值得肯定,這是一種法治文明的進步。但要在更大程度上改善當前遺失物返還率偏低的狀況,最大限度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維護各方權利,還是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遺失物立法體例。一方面,對於「拾金不昧」作出法律強制性要求,違反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乃至行政處罰責任。而另一方面,權利義務也須是對等的,應充分賦予與保障拾金不昧者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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