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黑了以後,怎樣合法在美國留下
王先生問: 我是2000年4 月持B1/B2身份來到美國, 當時的I-94卡允許我在美國合法居留6個月. 6個月後, 我沒有按規定離開美國, 身份黑了下來. 之後, 我一直在一家餐館當廚師, 但老闆一直沒有為我提交勞工卡申請. 現在, 我有一個女朋友, 她是美國永久居民身份. 請問, 我用什麼方法可以申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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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對於大多數合法進入美國,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未取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而成為非法移民的外國人而言,在具備法律要求的條件下, 一般可以通過以下四種途徑申請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申請政治庇護,申請「免於驅逐出境」救助,與美國居民或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結婚以及由僱主申請勞工證來獲得合法永久居留權。
第一種途徑,申請政治庇護,主要針對的是在美國境內的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組織成員或政治觀點等原因﹐而在其本國受到迫害或擔心在將來受到迫害而不願回到母國的外國人。要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永久居留權需要證明自己在母國受到迫害或威脅。這種方式不適用於以下幾類人:可以在第三國安全居住的人;在來美國一年以內沒有提出政治庇護申請的人;以前申請政治庇護被拒的人以及曾經犯過嚴重罪行或者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人。
第二種途徑,申請「免於驅逐出境」救助。這一途徑需要滿足如下條件:在美國連續居留了十年及其以上;在美國居留期間,具有良好的品性和行為,沒有被法庭判定觸犯了移民法所限制的罪行 (這包括一些道德上有瑕疵的罪行,違犯毒品管制的罪行,以及一些加強重罪);同時還需要證明,一旦他或她被驅逐出境,會給他/她的具有美國公民身份或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帶來移民法上所說的「非同一般的,非常嚴重的苦難」。對受虐待的配偶和子女而言,則只需要證明驅逐出境會給他們帶來「非常嚴重之苦難」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個條件中的十年期限的計算問題。一旦非法居留人進入移民法庭程序, 他以後在美國的居留時間就不再計算在十年以內了。
第三種途徑,與美國公民或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結婚。美國政府對於美國公民的配偶的永久居留權申請不受其移民配額的限制,只要該配偶是合法入境的,並且該公民有足夠的經濟收入來支持其配偶的生活,無論其配偶現在是否具有合法居留身份,均可以提出申請。與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結婚同樣也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只是要受移民配額的限制,並且等待的期限較長。
最後一種途徑對於有一技之長的非法移民而言特別有利,也就是由其僱主申請「勞工紙」來幫助其調整身份。只要僱主願意並且能夠申請到「勞工紙」,並且作為僱員的非法移民在2001年4月31日之前提交了可以被批准的勞工紙申請或親屬移民申請,那麼他就可以以此來申請永久居留身份。是否在美國具有合法身份並無影響外國人申請勞工紙的資格.
對王先生而言, 由於他進入美國時間已經超過一年, 所以, 除非他有很特別的情況, 否則申請政治庇護後比較困難. 但若他和他具備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的女朋友結婚, 一旦他的女朋友成為美國公民, 就可以提出綠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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