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頤:中國近代國家觀念變遷與反傳統思想源流(2)

  戊戌維新失敗,康、梁等維新人士逃亡海外。流亡日本期間,梁啟超及越來越多的留學生、國內的新式知識分子,對現代國家理論有了更多、更深的了解。  梁啟超強調民主憲政是普適性公理,但他已不從公羊「三世說」的角度論證民主制度的合理性。他認為在人類所有文明的原始階段都有「自由性」,「無論何種人,皆有所謂自由性」。不過,原始的「自由性」是沒有約束、不受制裁的「自由性」,因而是「野蠻之自由」。「凡人群進化之階級,皆有一定」:人類社會發展經「野蠻自由」階段進入「貴族帝政」時代,再進入「君權極盛」時代,最後進入民主的「文明自由」時代。「此數種時代,無論何國何族,皆循一定之天則而遞進者也」。所以,「吾以為民主制度,天下之公理,凡公理所在,不必以古人曾行與否為輕重也」。明確提出「自由民政者,世界上最神聖榮貴之政體也」。  在這一時期,以梁啟超為代表的中國啟蒙思想者對公民的認識更加深刻。在《獨立論》中,梁啟超提出:「人而不能獨立,時曰奴隸;於民法上不認為公民。」「公民」概念的提出,表明了對權利認識更加深入、更加準確。雖然古希臘、羅馬已有「公民」,但現代意義的「公民」是伴隨現代民主憲政的誕生而出現的,指根據憲法和法律,具有獨立意志、獨立人格,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才是社會和國家的主體。  由此出發,梁啟超在《愛國論》中論述了「愛國」與公民權利的關係,把愛國與民權緊密聯繫起來。他說中國雖有四萬萬人,但對國家均無權利,所以「國」其實只屬一家之人、只是數人之國。所以國本不屬於民眾,民眾也就無所謂愛國。「國者何?積民而成也。國政者何?民自治其事也。愛國者何?民自愛其身也。故民權興則國權立,民權滅則國權亡。為君相者務壓民之權,是之謂自棄其國。為民者而不務各伸其權,是之謂自棄其身。故言愛國必自興民權始。」所以,人民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政府壓制民權,政府之罪也。民不求自伸其權,亦民之罪也。西儒之言曰:侵犯人自由權利者,為萬惡之最,而自棄其自由權利者,惡亦如之。蓋其相害天賦之人道一也。」所謂「天賦人道」,即現代天賦人權觀念。  康有為是維新派領袖,但相對而言思想資源陳舊,然而他此時也專門著文談論公民問題。1902年春,《新民叢報》分三期連載了他的一萬多字長文「公民自治篇」。他強調歷史已證明:「有公民者強,無公民者弱,有公民雖敗而能存,無公民者經敗而即亡。各國皆有公民,而吾國無公民,則吾國孤孑寡獨而弱敗。」所以,中國「以四萬萬人之大國,無一人有國家之責任者。所謂國無人焉,烏得不弱危削亡哉!」他明確提出:「今中國變法,宜先立公民!」什麼是公民呢?「公民者,擔荷一國之責任,共其利害,謀其公益,任其國稅之事,以共維持其國者也。」他認為「立公民」有愛國之心日熱、恤貧之舉交勉、行己之事知恥、國家之學開智這四大益處。而甲午戰爭中國敗於日本,並非中國將相之才不如日本,而是因為「無公民」所以不如日本。「夫萬國皆有公民,而吾國獨無公民,不獨抑民之資格,塞民之智慧,遏民之才能,絕民之愛國,導民之無恥也。」所以:「吾有地球第一之民眾,乃不善待而善用之,其民日退,其國日削,其主日辱。」但是,無論康有為對公民的理解是否準確,連他都昌言「公民」,並將其作為中國未來立國強國之基,足見在不長的時間內「公民」概念較前影響大增。  但在學理上貢獻、影響最大的,則是嚴復在1903年翻譯出版的英國思想家穆勒(John Mill)的《論自由》(On Liberty)和1909年翻譯出版的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的《論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這兩部公認的現代自由主義經典之作,嚴復分別譯為《群己權界論》和《法意》。  穆勒在《論自由》開篇就申明文章的主旨:「這篇論文的主題,不是所謂的意志自由(即那個與被誤稱為」哲學必然性「的信條不巧恰相對立的東西),而是公民自由或曰社會自由,也就是社會所能合法施加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所謂「社會所能合法施加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即當代自由主義所說「消極自由」。嚴復在《群己權界論·譯凡例》中解釋說,西文Liberty與常用的Freedom同義,而Freedom,是指「無掛礙也」,又與英語Slavery(奴隸)、Subjection(臣服)、Bondage(約束)、Necessity(必須)等字為對義,認為「自由」與西方的Liberty在語義上最為接近。在「譯者序」中他明確說中國守舊人士對自由「驚怖其言」、「目為洪水猛獸之邪說」,而「喜新者又恣肆泛濫,蕩然不得其義之所歸」,二者都是錯誤的。在「譯凡例」中解釋說此書的目的在為個人、國群、政府劃分各自的邊界:人們從來嚮往自由,「但自入群而後,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無限制約束,便入強權世界,而相衝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為界。」他從歷史的角度說,在貴族統治時代,民對貴族爭自由;君主專制時代,民對君主爭自由;在立憲民主時代,君主、貴族都要受到法制的束縛,不能任意妄為,爭自由就是個人對社會、國群爭自由。這本書的重點在「小己」與「國群」之分界,這種劃分具有「理通他制」的普遍性,實質就是:「使其事宜任小己之自由,則無間君上貴族社會,皆不得干涉者也。」他提醒人們,國家與個人的關係最重要、最複雜、最困難的是劃定國家、政府對個人管治的權界:「純乎治理而無自由,其社會無從發達;即純自由而無治理,其社會且不得安寧。而斟酌二者之間,使相劑而不相妨者,此政治家之事業,而即我輩今日之問題也。」其實質,就是「公權」與「私權」的劃分問題。  分權理論是現代憲政民主的基礎,英國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論》和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是公認的奠基之作。簡言之,洛克首倡分權之說,孟氏進一步論證、深化此說,更重要的是將其具體細分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形式。嚴復之所以付出極大的心血和精心翻譯這部巨著,並寫了三百多條按語直接表明自己的觀點,就是希望國人對西方制度、法理、文化和歷史成因有真切的了解,在此基礎之上,建立以三權分立為形式的憲政社會。  劃分公權私權的界限,根本目的是保護私權不受公權侵犯。在公權與私權的關係上,嚴復非常警惕公權對私權的侵犯,所以他強調:「治國之法,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於民;亂國之法,為上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利於上。夫求利於上,而不求便其民,斯法因人立,其不悖於天理人性者寡矣!雖然,既不便民矣,將法雖立,而其國必不安。未有國不安而其上或利者也。」憲政的核心是為國家、政府等公權力劃界,限制其活動範圍。嚴復一再強調公權不能侵犯私權。他以思想、言論自由為例說:「為思想,為言論,皆非刑章所當治之域。思想言論,修己者之所嚴也,而非治人者之所當問也。問則其治淪於專制,而國民之自由無所矣。」顯然,他認為思想、言論屬私權領域,縱有不當,也是個人道德問題,公權力不應過問,過問就是專制,國民之自由將不復存在。  只有限制公權才能保護私權,在清廷宣布「預備立憲」時期,梁啟超的一系列憲政文章更加全面、具體地闡述了對公權的限制與對私權的保護。  他始終強調:「質而言之,則專制國之君權,無限制者也;立憲國之君權,有限制者也。立憲之與專制,所爭只此一點,而我國人士所最苦於索解者,亦即在此一點。」「立憲政體非他,君權有限而已。此非吾私言,天下學者之公言也。」國家機關中的官員行使國家權力,官員發布命令,行使諸如徵稅等公共權力,自己也有權利,但中國傳統公私界線並非十分分明,官員公共權力往往與私人權利不分,「吾國人疇昔於此義辨之不具,故往往公私混淆,而種種秕政,緣之而起,言憲政者不可以不留意也」。統治權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權:「蓋國家者,所以確定個人自由界而為之保障者也。」個人的基本權利,只有立憲政體才能保障。所以,「我國開設國會,在今日為最大之政治問題」。開國會後,個人的權利問題諸如租稅多少等就由政治問題變為法律、司法問題。成為法律、司法問題而不是政治問題,個人自由、權利才有真正的保障。但梁啟超深知,變革政治體制的立憲確非易事,而立憲的確立更加不易。立憲政治的確立,除了政治體制變革外,更需要全社會,從統治者到一般民眾共同信仰「立憲政治之信條」,共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否則,難以確立:「蓋我國數千年來之視君權應無限制,幾若天經地義。」  限制公權、保護私權觀念的影響之深之廣,從此時改良與革命兩派為中國前途已近白熱化的爭論即可看出。雙方雖然視對方為仇敵,但尊重、張揚個人權利,主張限制公權卻是一致的。如前所述,梁啟超一再宣傳這種觀點:「天生人而賦之以權利,且賦之以擴充此權利之智識,保護此權之能力。」「於戲,燦哉自由之神!」革命派也認為:「自由、平等、博愛之者,人類之普通性也。」「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經緯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為自由、平等、博愛。」鄒容在風靡一時的《革命軍》中說:「吾幸夫吾同胞之得與今世界列強相遇也;吾幸吾同胞之得聞文明之政體、文明之革命也;吾幸夫吾同胞之得盧梭《民約論》、孟德斯鳩《萬法精理》、彌勒約翰《自由之理》、《法國革命史》、《美國獨立檄文》等書譯而讀之也。是非吾同胞之大幸也夫!是非吾同胞之大幸也夫!」「夫盧梭諸大哲之微言大義,為起死回生之靈藥,返魄還魂之寶方。金丹換骨,刀圭奏效,法、美文明之胚胎,皆基於是。我祖國今日病矣,死矣,豈不欲食靈藥投寶方而生乎?」革命黨人張鍾瑞完全否定了國家:「蓋自古以來,國家之名詞,君主、官吏恆假以愚民,藉以脅眾,恣行其凌虐之手段,以遂其奸。」  顯然,權利觀念、公民理論引入中國並成為現代中國國家話語建構的基柱,已經開始與中國傳統國家觀發生衝突。  三、與傳統的衝突和解構  如前所述,當國會、議院等新的國家形式傳入中國時,許多人是從中國傳統「通上下」、「三代之治」的角度來理解的。隨著認識的深入,思想界漸漸認識到二者的不同,但究竟有何本質不同,梁啟超、嚴復等做出了理論說明。  把西方現代國家制度附會為中國儒家理想的「仁政」,是當時最為普遍的理解。因此,梁啟超在1902年就寫文章分辨了中國儒學傳統的「仁政」與西方近代「自由」的區別。首先,他從二者理論中統治者的權力來源、權力範圍不同論證二者的本質不同。他認為中國儒家的「仁政」與西方現代的「自由」「此兩者其形質同而精神迥異」,根本之異在於:因為仁政雖然強調保民、牧民,但統治者仍然權力無限,因此只能論證應當保民卻沒有如何能夠保民的辦法。「以孔孟之賢,其仁政之說,不能禁暴君賊臣之魚肉人民」,「何也?治人者有權,而治於人者無權。」「趙孟之所貴,趙孟能賤之。政府若能畀民權,則亦能奪民權。吾所謂形質同而精神迥異者此也。」所以,「雖以孔孟之至聖大賢」舌敝唇焦傳播其道,「而不能禁二千年來暴君賊臣之繼出踵起,魚肉我民,何也?治人者有權,而治於人者無權」。只有「貴自由、定許可權」,才能長治久安,「是故言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者,謂政府與人民立於平等之地位,相約而定其界也」。他尤其強調是人民與政府地位平等,而不是「政府畀民以權也」,因為人民的權力如果是政府所給予,那麼政府說到底也可以「奪民權」。其次,他從歷史發展階段論認為「仁政」已經過時,應為「自由」取代。他承認,孔孟的「仁政」在兩千年前確實很好,但那時只是人類的童年期,需要政府掌權保民、牧民,其實政府並不能保民、牧民,所以人類進化到成人就需要以「自由」來定君、民許可權。如今要求「仁政」是從成人返回童年,返回「蠻俗」,「猶學呱呱小兒,仰嘯於保姆耶?抑有政府之權者,又豈可終以我民為弄兒也!」他強調,儒家的「仁政」完全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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