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報數字報——從一宗案例看非法採礦共同犯罪的構成

看似「隔岸觀火」實為「引火燒身」
——從一宗案例看非法採礦共同犯罪的構成

  案件回放

  出租山場供人非法採礦,沒有入股、未參與開採,是否就沒有罪責?答案是否定的。日前,被告蘇某經福建省龍岩市永定區檢察院起訴後,被法院終審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據了解,2013年2月,來自江西某市的一位非法開採稀土礦主找到家住福建省龍岩市永定區古竹鄉的蘇某,邀他以提供山場的形式入股,並利用他家山場非法開採稀土。蘇某知道無證採挖稀土屬於非法行為,因而不願意入股。但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最終決定以出租山場收取租金的形式與該非法開採稀土礦主合作,將自己的自留山出租供其無證開採稀土礦。直至2015年5月該非法礦點被龍岩市永定國土資源局查封,蘇某從中已獲利12萬元。經鑒定,該礦點因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18萬元。

  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蘇某明知他人要非法開採稀土礦,仍出租其自留山場供人實施非法開採,構成非法採礦罪的共同犯罪,造成了礦產資源破壞,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對其以非法採礦罪提起公訴。

  專家分析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事務中心)尚曉萍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採礦罪及共同犯罪的認定問題。

  非法採礦罪的構成須具備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要件

  關於非法採礦罪,《礦產資源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確規定。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拒不停止開採,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非法採礦罪的構成需要具備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有、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採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採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採礦人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憲法》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國家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和採礦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採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並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採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而,所謂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對採礦單位或者個人所制定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總稱。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採和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非法採礦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無證採礦,包括: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已滿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繼續採礦;採礦許可證被依法註銷、吊銷後繼續採礦;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採礦(共生、伴生礦除外);持勘查許可證採礦;非法轉讓採礦權的受讓方未進行採礦權變更登記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其他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採礦的行為。二是越界採礦,即採礦權人擅自超出《採礦許可證》載明的礦區範圍(含平面範圍和開採深度)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非法採礦構成犯罪,除實施了上述非法採礦的行為外,還需具備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結果要件。至於何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二)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三)多次非法開採或者破壞性採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開採或者破壞性採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積計算。

  共同犯罪的構成也須具備主客觀方面的條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二人以上;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均構成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裡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制的人。具體而言,既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後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

  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犯罪活動整體。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蘇某以出租自留山的方式為非法開採稀土礦主非法採礦提供了便利,具備共同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因此蘇某與非法開採稀土礦主構成非法採礦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案例警示我們,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絕不僅僅只是出租行為這麼簡單,稍有不慎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在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時候要充分了解出租後的用途,也要充分掂量由此可能帶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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