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公司為支付貨款向楚天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銀行為甲銀行。瀟湘公司收到楚天...

解析:[解析] 票據的無因性、票據抗辯[解析] 《票據法》第38條規定:「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第40條第2款規定:「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第44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根據這些規定,A選項,該匯票須經甲銀行承兌後才發生付款效力的說法是正確的,本題為選非題,不應選。 楚天公司向瀟湘公司交付的貨物有質量問題,屬於票據的基礎關係存在瑕疵,根據票據的無因性原則,甲銀行的付款義務不受這一原因行為的影響,所以,甲銀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付款,而且甲銀行付款後可以依票據關係向出票人主張追索權。C選項是錯誤的,應選。D選項也違背了票據無因性原則.錯誤,應選。 《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據此,楚天公司作為持票人,與付款人甲銀行之間存在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甲銀行可以以楚天公司不支付30萬元的貸款作為抗辯事由,拒絕付款。此外,甲銀行與楚天公司的借貸關係顯然不是票據關係的基礎關係,不能適用票據的無因性原則。所以,B選項的說法錯誤,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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