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明確「稅率法定」——專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

本報記者 徐 雋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16日 08 版)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施行近15年,立法法,這部事關「良法善治」的重要法律首次大修。為什麼要修法?此次修法有哪些亮點?代表在審議中的哪些意見得到採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接受了本報專訪。

  

  瞄準立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記者:立法法於2000年頒布施行以來,實踐證明,立法法確立的立法制度是符合國情、行之有效的。這次對立法法進行修改,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

  鄭淑娜:立法法實施已近15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對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完善立法體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完善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等等。這些要求需要通過修改立法法來落實。

  從立法工作實踐看,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有許多好的經驗,需要加以總結,在法律中確定下來。同時,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立法法是規範立法活動的基本法律,是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因而需要通過修改立法法,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

  法律修改重點突出亮點多

  記者:這次修改立法法,黨中央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周密部署,恪守立法為民理念,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重視發揮代表作用,對立法法進行了多處修改。其中,重點和亮點有哪些?

  鄭淑娜:進一步明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事項。一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二是根據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將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並對該項中的「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增加了「徵用」的情形。這兩處修改體現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重視和保護。

  從法律上解決如何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的問題。立法法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或暫時調整法律的部分規定。授權決定不僅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範圍,還要明確授權的事項、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是這一次修改立法法的重要制度變化。考慮到既要適應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又要避免重複立法,維護法制統一,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此次修改立法法還對部門制定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規章的許可權進行了規範。

  此外,立法法還在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健全審議和表決機制等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充分尊重並採納代表意見建議

  記者:這次修改立法法強調從法律的立項起草、審議各環節更多地發揮代表的作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代表們對立法法修改也提出了一些意見。最後哪些意見被採納了?

  鄭淑娜:這次審議中,有近1000多位代表提出了審議意見,我們歸納整理出460多條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認真研究,對修正案草案和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作了70多處修改,其中帶有實質性的修改27處,對41條的修正案草案中的25個條款作了修改,還增加了4個條款。應當說,這次大會審議立法法,充分尊重代表的意見,發揮代表在立法中的主體作用,是集民智、聽民意,實現民主立法的生動實踐,充分體現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第三條中規定「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一些代表建議將「稅率」予以明確列舉。最終通過的修改決定採納了這一建議,將這一項的表述修改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此外,最終通過的修改決定採納代表的建議,在立法法總則中增加了堅持立法公開原則,將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時間由「二十日」延長到「三十日」。

  我們相信,修改立法法,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將為「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順利推進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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