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真的「殺人不犯法」嗎?

案件中被打的男童

  5月7日上午,一則「男子毆打掃地男童」的視頻在網上熱傳。這段視頻說了啥呢?視頻里一名2歲多的男童在商店門口掃地,一名男子突然向其衝去,飛踹一腳將男童踢倒在地,並不斷跳起踩踏其頭部,後男子又拿起掃把和簸箕猛砸小孩頭部。視頻時長1分44秒,整個施暴過程可謂是十分「殘忍」。公安機關通報稱,行兇的王某某系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消息一出,輿論嘩然。不少網友紛紛議論「精神病殺人不犯法」,並為此憤憤不平。真的是這樣嗎?小編為此查找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現這一說法其實是誤解。

  只有犯罪時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才不負刑事責任

  小編翻閱相關法律條文發現,我國刑法在劃定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時,其實劃分了三個等級,即「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關於這三個等級,在《刑法》第18條是分別是這樣規定的:

  1.「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要視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結果而定。

  只有經司法鑒定確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才不負刑事責任。雖然這樣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可予以強制醫療

  到這裡各位看官可能要問了,啥是「強制醫療」?其實小編也不知道,但誰讓小編是小編呢,為了替各位看官解答這個問題,小編只好又去查法律條文啦!「強制醫療」顧名思義,就是強制患者進行治療。

  2012年修訂、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隨後最高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中,設立「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一章,對此進行了細化。

  強制醫療將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送交強制醫療。

  說到這裡,你該知道視頻里毆打小男孩的王某某將如何處理了吧?

  王某某的處理結果要視司法鑒定的結果而定。如果他在毆打小男孩的時候並非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他就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經鑒定確認他不負刑事責任,那麼等待他的或許就將是強制醫療。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民事責任該如何認定?視頻中被毆打的那個小男孩,能不能得到民事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再回到「毆打小男孩」這件事情上,毆打者王某某的監護人是他的父親,我們姑且稱之為老王。

  如果被打男童的監護人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認定需承擔民事責任,那麼王某某需要從本人財產中支付民事賠償,不足的部分就要由老王承擔了;如果王某某無財產,那麼民事賠償將全部由老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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