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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是法律之源

生活是法律之源
2014.9.26人民法院報
韓偉

古代建築和社會風俗圖。(資料圖片)

現代法律體系,究竟應該是一套邏輯上嚴密自足的規範系統,還是源於生活、用於生活的經驗提升?此一問題,其實歷來是法哲學爭論的焦點,從各種知識背景或學說立場出發,諸種論證各有道理。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而言,法律顯然不應脫離生活。從字源的角度看,「法」在甲骨文中作「彝」字,此乃米、絲和豖的字形組合,是祭品也是食品,這是中國文化中「法」的原生態,是從生活日用中的發源。因此,法律在中國不僅不能無視生活,反而需要處處以生活為本,時時考慮生活之需。

法律源於生活禮俗習慣

法律來源於生活禮俗。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法」與「禮」是密切相關的概念,它們都是以倫理為本位,內化為修己之道,外化為治人之政,進而形成一系列的社會制度,成為禮治秩序。法律源自禮俗,而禮俗本於生活。古人所謂「禮」,始諸飲食,本於婚姻,揭示了這一文化形態是從飲食男女的生活習慣中起源的。禮的雛形,成型與氏族社會的祭祖儀式,商代人將之神化。西周以後,逐步演化為一套行為規範體系,進而發展為禮制,成為日用消費品分配的準則和人際交往的規範。傳統中國之禮法,雖然本於倫理,但並不是脫離物質生活的獨立存在,而是具有生活中的對應物,實質是將倫理觀念寓入日常器物中,將有形可見的器物內化為理性的東西,使之秩序化、信仰化。在這一內化的過程中,日用器物已經超越它的使用價值,成為人們溝通道體的媒介。從禮俗到法律的發展歷程中,生活始終佔據中心地位,離開了社會生活,法律與禮俗均無以立足。

法律淵源於生活習慣。法律的來源形式多樣,但在涉及與生活緊密相關的財產、婚姻、家庭等規範時,更多的法律來自於社會生活習慣。馬克思在批判林木盜竊法時,從傳統習慣的角度論證過農民的固有權利,他認為農民的習慣權利「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過程中形成的或從先前的社會承傳下來的,或由人們約定俗成的、存在於人們的意識或社會慣常中,並表現為群體性、重複性自由行動的一種權利。」恩格斯同樣重視生活習慣之於法律的重要意義,在《論住宅問題》中,他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出來,設法使每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變成了法律。」在古代中國,生活習慣與經驗也是最重要的社會規範,不少財產交易規則就來源於無數次社會實踐形成的習慣,這些規則又以各種方式進入法律體系。雖然人們也會無可避免地陷入法律糾紛,或求助於司法,但支持法律運作的仍然是日常生活中的經驗和認知,是符合天理人情的生活習慣,而僵化的「國法」常常是被規避和拒斥的那一個,特別是牽涉財產糾紛與身份糾紛中更是如此。

法律應指導、規範生活。毫無疑問,廣義的法律具有促進內政外交、實現國富兵強等作用,但對於芸芸眾生而言,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調節日常秩序,維護生活安寧。雖然上古之時,「人民少而財有餘」,民不爭,但不久之後,隨著社會發展,「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法律通過確定產權,「定分止爭」,從而實現社會生活秩序。故慎子說:「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未定分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後,雖鄙不爭。」世易時移,法律與社會幾經變遷,但通過法律確定財產權、人身權,實現穩定的社會秩序仍十分必要,換言之,對社會生活進行規範,依然是法律最為重要的功能之一。源於生活、規範生活,正反映著法律作為人類文明的本質特徵。就法律實施的實效而言,只有更貼近普通民眾的生活,更符合民眾的社會習慣,法律才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也才能更好地規範每一個民眾的行為,對其發生具體、直接的影響。

生活賦予法律合理性正當性

生活賦予法律合理性。法律不僅需要邏輯上的自洽,更需要有現實的合理性。經由人類漫長的生活經驗凝結而成的法律,具備了自身的合理性。正如英國波考克所言,這樣的法律是藉助於最卓越的人的智慧,在無數的世代中,通過漫長而持續的經驗的檢測得以逐步完善,這是任何個人不可能做到的。因為,經由漫長生活形成的法律,其蘊含的智慧已經積累到極高的程度,任何人在自己的有生之年的思考都不可能達到那個水平,不管他是藉助於哲學還是理論理性。只有通過無數代人漫長生活實踐,才能生髮出為大多數人所自願尊奉的法律,而合理性就蘊含其中。

生活賦予法律正當性。法律不僅應具有合理性,還需要有正當性,正當性意味著要符合良善道德的要求。法律之正當性,不只是指其需要滿足法哲學中抽象的正義原則,還要求其為民眾所認可,反映普通民眾對正當性的要求,即來自民眾生活實際的樸素的正義觀。源於生活的法律,本身即經歷了人們的選擇,蘊含了普通人的實踐理性,進而建立起法律被廣泛認同的正當性。

當然,申述法律不能無視生活,絕不是說法律需要事無巨細,對生活之細枝末節作全面的規範,或者無原則地遷就生活現實,而是意指法律需要照顧社會生活實際,體察生活中的人情世態;法律不應該被理解為簡單的技術化形式,只關注科學嚴謹的理論理性,也需要顧及來自日常生活的實踐理性。法律具體地反映社會生活,甚至與生活語言等同,隨著法律科學的發達,以更為抽象的、更具涵括性的方式制定法律,成為一種趨勢,也反映著法律的現代化。但在此過程中,絕不應片面地將科學性、邏輯性作為法律的最終目標,而是需時刻回望社會生活,照應生活實際。法律需要以生活為依歸,而不能讓生活去遷就法律。社會生活的主體是人,法律顧及生活,就是顧及人的尊嚴、人的權利,這也是現代法律人文主義的應有之義。

質言之,生活,應該成為法律之源,它不僅應是立法的起點,更應該是司法重要的終點,只有在制定、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始終體察社會生活,照顧民情實際,才能有效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創造社會生活的安寧和諧。

(作者單位:陝西省社會科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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