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執行修訂後的刑法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關於貫徹執行修訂後的刑法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劉 家 琛  修訂後的刑法即將於今年10月1日實施。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刑法,現在我談幾個應當注意的問題。(一)認真貫徹執行修訂後的刑法確立的幾項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原則的核心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根據這一原則,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適用什麼樣的刑罰都必須嚴格依法確定。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能再比照、參照有關條文定罪處罰;凡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必須依照法律對該犯罪所規定的具體刑罰作出正確裁判。任何脫離法律條文規定、不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定罪處刑的裁判,都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當,罰當其罪,是這一原則的核心和根本要求,也是評判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的標準。根據這一原則,在審理具體案件,適用刑法時,既要定罪準確,還要量刑適當;既要防止重罪輕判,也要防止輕罪重判。必須克服那種判處刑罰多幾年少幾年、重一點輕一點關係不大的錯誤觀念。要把執法嚴謹,充分體現裁判公正,提高到司法活動取信於民,維護國家法律嚴肅性的高度去認識。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這一原則是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其核心就是公正審判。要真正實現公正審判,一是要對任何人犯罪,不論性別、職業、宗教信仰、財產狀況有何不同,不論職位高低、功勞大小,都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有任何公民享有特權;也不能僅僅因為被害人身份的不同,而在適用法律上有所差異。堅決防止辦「人情案」、「關係案」。二是要剛直不阿,堅持原則,樹立維護法律尊嚴,嚴肅執法的堅定信念,堅決排除各種干擾和阻力,切實做到公正審判。  刑法規定的這三項基本原則,是我們全面理解、正確執行刑法,做好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導原則。我們要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二)嚴格依法認定犯罪,準確確定罪名  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是審判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只有嚴格依法認定犯罪,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才能準確打擊犯罪,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枉不縱。在審判實踐中,對於不構成犯罪,應採用黨紀或行政手段處理的,就不能運用刑罰手段;對於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不能用黨紀或行政手段代替。  準確確定罪名,是正確適用刑罰的前提。只有準確確定罪名,正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制裁。確定罪名,必須嚴格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這次修訂刑法增設了大量的新罪名,同時,對刑法原規定的一些犯罪的構成要件,作了必要的補充與調整。這些修訂,對我們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次提交會議討論的6件司法解釋中,就包括關於罪名的解釋。會後,我們將根據大家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修改,提交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下發執行。應當指出,法律與司法解釋一經確定,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在審判實踐中,決不允許把在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未予採納的不同見解及學術界的不同看法,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三)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是我們黨和國家一貫實行的基本刑事政策,1979年制定的刑法曾作為指導思想的重要內容明確規定。在以往的刑事審判實踐中,這一刑事政策對於我們完成刑事審判工作的任務,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修訂後刑法雖未再明文規定這一刑事政策,但整部刑法仍始終貫穿了這一刑事政策的精神。堅持這一刑事政策,是刑法的要求,也是我們同刑事犯罪所鬥爭必須繼續堅持的鬥爭策略。  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掌握這一刑事政策,對犯罪分子要依法懲辦,對嚴重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懲,從重打擊;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該從寬的要依法從寬處罰。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充分體現這一刑事政策,有利於集中重點地打擊嚴重犯罪,分化瓦解罪犯,有利於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修訂後的刑法對自首、立功的規定作出了重大修改,不僅明確規定了自首、立功的條件,而且還規定了較大的從寬處罰的幅度。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特別是自首、立功的,應當注意體現寬大政策。不能把法律上規定的「可以」從寬理解為「可以從寬,也可以不從寬」,凡沒有其他特殊情節的,原則上就應依法從寬處罰。  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必須防止和克服片面強調某一方面,忽視另一方面的錯誤傾向。單純的懲辦或者寬大不是這一刑事政策所要求的目的,只有這兩方面的有機結合,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一政策的有效作用。因此,執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一定要注意全面體現,二者不可偏廢。依法該從嚴的要從嚴,依法該從寬的要敢於從寬,但無論從嚴還是從寬,都必須於法有據,寬嚴適度。在審判工作中,我們必須始終全面正確地執行這一刑事政策,決不能把這一政策看成是針對一時一事的權宜之計或產生任何動搖。(四)全面運用各種刑罰手段與犯罪作鬥爭  我國刑法確立的刑罰體系,是在長期同各種犯罪作鬥爭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司法實踐表明,這一刑罰體系是科學的,完全符合我國國情以及同犯罪作鬥爭的實際需要。因此,這次修訂刑法仍保持原有的刑罰體系不變,只是在具體適用及執行方法上進一步加以完善。在刑事審判工作中,我們必須全面、充分地運用各種刑罰手段同犯罪作鬥爭,尤其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正確依法適用死刑同嚴重犯罪作鬥爭。目前我國社會治安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嚴重犯罪仍呈上升趨勢,死刑的正確適用,對於嚴懲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有力遏制嚴重犯罪的發展勢頭,威懾犯罪,切實保護國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與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必須正確運用死刑這一刑罰手段同嚴重犯罪作鬥爭。但在具體適用死刑時,一定要嚴格依法,慎之又慎。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同時,對一些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如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等,明確規定了適用死刑的具體條件。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要繼續堅持適用死刑這一嚴厲刑罰,狠狠打擊嚴重犯罪;另一方面,在具體適用死刑時,還必須特別注意死刑案件的規格。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權授權給各高級法院和軍事法院行使至今,從總體上看,情況是好的,發揮了依法從重從快,及時有力地打擊極少數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作用,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擁護。但也有一些問題需要引起重視,並在今後的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一是有個別案件,罪行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卻由於某些原因沒有適用死刑。這種情況雖然極少,並已得到及時的糾正,但也應當引以為戒。二是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緩;三是有些案件儘管犯罪情節和後果很嚴重,但證據方面尚存有疑點而又難以排除,處理此類案件一定要特別慎重,判處死刑把握不大的,要留有餘地,防止錯殺、冤殺。四是有些案件雖然論罪應該判處死刑,但是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原則上不得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五是對於因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以及被害人嚴重過錯引發的死刑案件,適用死刑要注意從嚴掌握,不宜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總之,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一定要辦成鐵案,絕對不能出現錯案。必須切實做到,必須殺的,要堅決殺掉;不該殺的,一個也不能殺。今後,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合議庭在提出處理意見後,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以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正確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方法。充分運用刑罰懲治罪犯,是遏制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必要手段。對於罪行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予以監禁處罰,投入監獄進行教育改造,是非常必要的。而對於那些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方法,可以收到更好的社會效果。這不僅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充分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分化瓦解罪犯,增強其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覺性,同時還可以緩解監押場所及監管工作的負擔。所以,正確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方法,具有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這也是人民法院積极參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方面。  過去審判實踐中對於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方法重視不夠。這一方面有認識上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刑罰執行制度上存在欠缺。修訂後的刑法對此給予了充分重視:一是擴大了管制刑和單處罰金刑的適用範圍,特別是刑法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條款中,一般都規定了可以適用管制刑;二是擴大了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範圍;三是對適用管制和緩刑的罪犯,增加規定了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的具體條件。這就為我們正確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罰方法,使這些罪犯得到更有效的改造,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今後,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對那些罪行較輕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罪犯,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充分適用非監禁刑罰方法。  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過去由於多方面原因對財產刑的適用重視不夠,有的案件該依法適用財產刑而沒有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在適用財產刑的補充上有了較大變化,大幅度地擴大了適用罰金刑的範圍,增加了可以單處罰金刑和應當並處沒收財產刑的條款,完善了罰金刑的執行措施。這些修改補充,為我們依法充分適用財產刑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條件。我們應當注意改變過去重視自由刑忽視財產刑的片面認識和做法,特別是要注意對於那些利用經濟條件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依法充分適用財產刑,剝奪其重新進行犯罪活動的條件;同時,對於進行貪利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依法充分適用財產刑,不讓其在經濟上得到任何好處。(五)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社會效果  嚴格依法辦案,注重社會效果,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必然要求。修訂後的刑法特別體現了注重社會效果的立法思想,如對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規定的保留與修改,對特殊情況適用假釋規定的保留與修改等,都是為了使案件的處理能夠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嚴格依法辦案與注重社會效果,二者相輔相成。只有嚴格依法辦案,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只有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嚴格依法辦案才具有實際意義,案件的審判才能認為是成功的。因此,兩者的結合,賦予了刑事審判工作豐富的內涵。我們要牢固樹立堅持嚴格依法辦案與注重社會效果相統一的觀念,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辦理那些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不僅要在適用法律上作到無懈可擊,而且要講大局,講政治,要注意把握審理和宣判的時機,使審判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註: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第四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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