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實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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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條文釋義】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強制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關押在專門的處所,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治安管理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尤其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公安部歷來十分重視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權益,在辦案中充分考慮他們的特殊情況,予以特別保護。例如,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公發〔1995〕17號)第2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第25條規定:「案件辦理終結,應當對案情進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從有利於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發,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應當比照成年人違法犯罪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27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處罰。對在校學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第28條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31條直接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一)不滿十六周歲的;(二)七十周歲以上的;(三)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本條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按照本條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為人,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①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②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③70周歲以上的;④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對於前三種情形比較容易區分,但對於最後一種情形可能產生理解上的分歧。有人提出,「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只能是哺乳行為人自己親生的不滿1周歲的嬰兒。有的人則提出,「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還應當包括行為人自己收養的不滿1周歲的嬰兒。因為有可能發生這種情況:行為人親生的嬰兒不滿1周歲即夭折,很快收養一個不滿1周歲的嬰兒並自己哺乳。我們認為,從有利於保護哺乳期的婦女,特別是有利於嬰兒的成長考慮,後一種理解比較合理。
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行政拘留決定,但考慮到行為人具有法定的特殊情況,而實際上不執行行政拘留。既包括不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送達拘留所執行,也包括不搞所外執行。不執行行政拘留與所外執行行政拘留的主要區別是,後者是執行處罰的一種特殊方式,前者是不執行處罰。但是,「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不等於完全不管,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會同其家庭、單位、學校、居(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監管和幫教。有人提出,為什麼不直接規定「不決定行政拘留處罰」?這主要是因為,本法第三章有些條款僅規定了行政拘留處罰,如果本條規定「不決定行政拘留處罰」,那麼對有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就無法給予處罰,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例如,本法第3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與「不決定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律後果也不同,前者雖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後不執行,但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本身是從法律上對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否定,而且公安機關可以據此確定行為人有了違法經歷,此後行為人再次實施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從重處罰;後者則沒有從法律上對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否定,公安機關也不能據此確定行為人有了違法經歷。
【案例】在校成年學生違法如何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對盜竊行為規定情節輕的處以5至10日拘留,可以並出500元以下罰款,情節重的處以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出1000元以下罰款.可見對盜竊行為必須拘留,然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對在校學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請問對於在校學生的盜竊行為應該怎麼處理?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 21條1,2項的,可否裁處拘留而不於執行?
回復內容 [引用問題索引號 13666(點擊進入) 回答:]
如果在校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且沒有減輕、不予處罰情形的,可根據該條予以行政拘留。
參照13666回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案例】符合不執行行政拘留四種情形的詢問時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規定情況複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的,詢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其他為8小時,第21條規定不滿16周歲等4種情形的給予行政拘留但不執行.請問對這4種情形的人是否應視為不可能適用拘留,即詢問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回復內容 可能適用行政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執行不同。行政拘留不執行也屬於可能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但如果8小時內就查明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則不得延長至24小時。
【案例】不執行拘留的可否直接單處?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執行拘留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都要求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體現.如果有並處罰款規定條款可不可以不走過場,直接單處.請領導給予答覆.
回復內容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並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同時決定不予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行為人拘留並處罰款的,不得單獨給予罰款處罰。
【案例】不予執行行政拘留是文書否送達拘留所?
關於第二十一條不予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法律文書中的送達拘留所聯是否需要送達看守所(拘留所).
回復內容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的,無需將《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拘留所,但應當送達被處罰人居住地派出所。
【案例】不照顧自己的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是否能夠執行行政拘留?
某甲(女)有一3個月的嬰兒,因家庭矛盾丟下孩子回娘家居住。在娘家居住期間,因故意傷害被當地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10天(決定拘留時嬰兒只有6個月)。請問:能否對某甲執行行政拘留?
回復內容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對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決定行政拘留的,不予執行。故我們認為,對某甲不執行行政拘留。
關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認定問題
《解釋(二)》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是指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一)曾違反治安管理,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 (二)曾因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三)曾違反治安管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結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 (五)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案例】故意傷害和解後違反治安管理是否屬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17周歲的黃某因治安尋釁滋事,擬對其作行政拘留處理。現查明黃某去年因故意傷害被取保候審,後雙方和解撤案。現我單位對黃某是否執行拘留有二種意見:一、不執行拘留。因為黃某系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且也沒受過刑事處罰、收容教養或者勞動教養處理。二、應執行拘留。因為立法精神是將其作違反治安類記錄的。且如果去年黃某將他人打長輕微傷調解則就算有違法記錄,打成輕傷和解則不算有違法記錄有違情理法理。請問專家意見?
回復內容 同意第二種意見。黃某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初次違法的問題曾經有過不同的認識,例如下面的兩個案例,按照解釋二,屬於應當執行拘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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