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怎麼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絕大多數人都不太了解「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到底有什麼本質區別,經常會發生混用、錯用的現象。甚至人們在很多時候會產生疑問,那到底怎麼做才是簽協議的正確姿勢?
一、婚內財產協議
1、什麼是「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怎麼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後,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後,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後,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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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得強行約定婚姻關係的解除條件或限制條件,此類約定因違背了「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其次,如果協議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自動喪失監護權」,類似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監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意味著父母一方自動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約定來排除另一方的監護權。但是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
最後,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凈身出戶」問題。一般來說「忠誠協議」對於未履行忠誠義務的一方,自願放棄全部共同財產凈身出戶的約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將這份協議看作成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在約定條件發生時,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類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具體案件請以當地法院判決為準)。
二、離婚協議
1、什麼是「離婚協議」?
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協議。
2、簽訂「離婚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簽訂「離婚協議」後,不離婚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可能看到這很多人都糊塗了,為什麼雙方自願簽的協議,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呢?理由很簡單,因為「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它以解除婚姻關係為首要前提。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就是「離婚」,除了男女雙方須達成離婚合意之外,還應當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離婚條件」尚未成就時,只能將這份協議看成「有效成立」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在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不得作為法院判決離婚時分割財產的依據。
正如前文所述,「離婚協議」只有在離婚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在此之前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約定也是不生效的,不能直接作為法院處理該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看到這裡也許會有人問:「那什麼時候才能主張「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呢?」答:離婚以後使用。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看到這裡大家都明白了嗎?「離婚協議」在離婚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婚內財產協議」卻不得隨意反悔哦!)
(3)如果「離婚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婚內財產協議」和「離婚協議」交叉使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千萬不要拿「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
舉個例子:小王(男)和小張(女)是一對夫妻,「小兩口兒」在一起過日子也算恩愛,只是偶爾吵吵架、鬥鬥嘴,但也沒有什麼原則性的矛盾。有一天,夫妻二人吵架吵得很兇,就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打算離婚,並順帶把財產、子女撫養問題都做了詳細約定。但是兩個人今天吵架,明天就和好了,這份「離婚協議」也被扔在了角落裡。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有一天「小兩口兒」真的鬧僵了打算訴訟離婚,一方在法庭上要求按照這份「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分割財產,此時法院顯然不會將其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理由很簡單,小張將「離婚協議」當作「婚內財產協議」來使用了,別忘了我們前文所講的,「離婚協議」在真正離婚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溫馨提醒:如果小王和小張在此之前只是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而沒有涉及離婚條件的話,那麼雙方在任何時候,只要產生離婚糾紛,就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來進行分割。
(2)離婚登記時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的效力優先於之前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
毋庸置疑,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此時如果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了分配,那麼可以視為對之前約定內容的變更。故,當先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與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問題發生衝突時,後者的法律效力要優先於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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