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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義同居會被認定為重婚

來源:河南法制報

  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的民事法律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一旦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是不是就構成重婚罪?重婚案件可不可以私下賠償解決?

  小婷在一次聯誼會上認識了即將出國的小宇。小婷很希望能通過陪讀這種方式出國,於是就儘可能在小宇面前展示自己的優點。小宇也希望在出國之前解決自己的終身大事,於是兩人認識沒多久就登記結婚。小宇匆匆出國後,小婷卻遲遲無法陪讀,一直留在國內。在此期間,小婷又結識了未婚的阿虎,他們很快就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周圍的鄰居也以為他們是夫妻。兩年後,小宇回國,發現這一事實,向法院控告小婷和阿虎犯了重婚罪。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小婷和阿虎是否構成事實婚姻。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只承認經過結婚登記而成立的合法婚姻,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這種事實婚姻被認為是一種重婚行為。

  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我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都是承認事實婚姻的,也就是說,雖然當事人雙方沒有經過結婚登記,但是由於他們具備了婚姻的事實,而周圍的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法律有條件地保護這樣的兩性關係。

  但是,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法律對人們履行法律義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行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對待。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的民事法律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以夫妻名義同居,認定為重婚

  小婷認為她和阿虎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法律又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不構成重婚罪。她的理由是錯誤的。雖然民事法律不再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後形成的事實婚姻,但這只是表明民事法律不再保護這種非法的「婚姻」關係。而在涉及認定重婚罪時,根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這種非法的「婚姻」關係的當事人還將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小婷的行為仍然構成重婚罪。

  不知他人有配偶的不構成重婚罪

  小宇認為阿虎與自己的妻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長達一年多,因此阿虎也構成了重婚罪。阿虎是否構成了重婚罪的關鍵在於他是否明知小婷已經結婚。在本案中,阿虎並不知道小婷已經結婚的事實,而且他還一直催促小婷與他結婚,而被小婷以各種借口欺騙。因此,實際上,阿虎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當然,如果阿虎明知小婷已經結婚,仍然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自然就構成了重婚罪。

  重婚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自訴案件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在受害者個人,而公訴案件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在國家檢察機關。重婚案件屬於公訴案件,因此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是由國家來行使的,受害人無權「私了」。

  構成重婚罪的有兩類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卻與別人又結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與之結婚的。

  構成重婚罪也有兩種形式:一是登記結婚的形式;二是事實婚姻的形式。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的破壞,是一種犯罪行為。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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