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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朱明國,「超億元」貪官還有誰?

值班正義君 | 劉茜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稱,2016年5月25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公訴機關指控朱明國收受各項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1億餘元,另有9104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據後,朱明國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近年來頻頻出現的「億元貪官」腐敗紀錄以及他們所乾的那些事兒,經常讓網友大呼「毀三觀」,魏鵬遠家的滿屋子金條人民幣美元英鎊的,馬超群家的1.2億現金37公斤黃金68套房產手續,姜人傑的1.08億元,李培英的1.09億元……這些在普通人眼裡驚為天文數字的貪腐紀錄,在貪官的世界裡,其實已經不算是什麼了。今天,就讓正義君帶你去見識一下,那些「超億元貪官」們的野心究竟有多大~

余振東

金額:4.82億美元(約40億元人民幣)

職務: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

自1992年開始,余振東與許超凡、許國俊(均另案處理)合謀,利用中國銀行聯行資金治理上的漏洞,採用以企業名義向開平中行辦理假貸款套取銀行資金、佔用企業正常還貸資金或假借企業名義直接轉款等手段,佔用、侵吞巨額聯行資金。據折算,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人民幣4.82億美元,近40億元。2001年案發後,余振東經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國。

結局:2004年2月,余振東在美國拉斯維加斯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監禁。根據余振東此前與美方達成的辯訴交易協議,美國政府把余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應從中國政府得到關於余振東在中國起訴和監禁的相應保證,即:假如余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應當被判處不超過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並不得對余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2004年4月16日,美方將余振東驅逐出境並押送至中國。這是第一個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2006年3月30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余振東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余振東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00萬元。

高山

金額:6.29億元

職務: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原行長

2000年至2004年間,高山夥同他人以非法手段佔用20多家單位的巨額存款,作案方式主要是開具假存單,涉嫌票據詐騙犯罪。案發前,高山及相關涉案人潛逃境外。據悉,高山全家都已經潛逃至加拿大,並且拿走了約6億多元儲蓄資金。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網站顯示,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高山回國投案自首。

結局:2014年9月12日上午,「高山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石雪

金額:貪污2.6億,挪用公款1.2億,偽造憑證詐騙14億元,非法集資24億元,涉案金額264億。

職務:原任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臨時負責人,兼任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2002年4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石雪被海南省公安廳處監視居住。2002年9月,石雪因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被海口市檢察院批捕。石雪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2.6億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另外偽造金融憑證企圖詐騙央行14億元、非法集資24億元,涉案金額高達264億。2002年,石雪被押上法庭之時,由於種種原因,以至證監會對石雪做出的行政處罰姍姍來遲。一審法院作出的死緩判決直到6年之後才有結論。此案被人們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

結局:2008年9月16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石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王成明

金額:夥同他人貪污3億多

職務:上海電氣(團體)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成明在擔任上海廣電(團體)有限公司總裁、上海電氣(團體)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嚴金寶,陸天明共同貪污3億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成明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1.2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共同貪污罪的同案犯、上海閔華實業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嚴金寶被判處無期徒刑、上廣電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陸天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結局:2008年2 月28 日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成明終審判決,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新華

金額:受賄過億元,侵吞國資2.8億元

職務:廣州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張新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款共計5680萬元人民幣和730萬港元,並私自成立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陸續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等方式侵吞國有資產2.8億多元。此外,張新華還利用控制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的職務便利,為江門一家公司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超過3529萬港元和450萬元人民幣。

結局:2014年12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同海

金額:1.95億元

職務: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董事長。

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其生活腐化,利用職權為情婦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案發後,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

結局: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陳同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華森

金額:近1.58億元

職務:山東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黨組書記

李華森自2003年至2009年8月,利用擔任淄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日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採取截留收入、虛列支出等手段,貪污公款6520.23餘萬元人民幣;利用職務之便,為謀取個人利益,挪用公款8740萬元人民幣給海林集團、東辰集團等企業使用;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580.48餘萬元。

結局:2011年5月5日,日照市中級法院判處李華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邁永

金額:1.45億元

職務:杭州市原副市長

許邁永利用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委副書記、區長、杭州市副市長、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索取他人賄賂人民幣1.45億餘元,侵吞國有資產人民幣5300多萬元,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餘萬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結局:2011年5月12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許邁永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1年7月19日上午,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被依法執行死刑。

張新

金額:1.24億

職務: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

張新任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因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損失合計8900餘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便利,以收受現金、轎車、房產、土地開發權及低價購房等形式,先後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24億餘元,並為請託人在項目開發、工程設計、施工等方面謀取利益。

結局:2014年9月1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新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正義君說

「億元貪官」頻現,這表明我們的一些行業存在嚴重的監管漏洞,致使出現如此嚴重的腐敗案件。自十八大之後,反腐敗態勢愈加嚴峻猛烈,抓出的貪官不在少數。除了抓貪官之外,更關鍵是要對一些行業,比如銀行、國企單位進行相關制度的完善,補全漏洞,才能防止這種「前腐後繼」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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