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關注】劉漢劉維特大涉黑犯罪集團案庭審紀實

【特別關注】劉漢劉維特大涉黑犯罪集團案庭審紀實

  受害人控訴劉漢劉維涉黑集團犯罪事實

  法警將證據交到辯護人手中

控辯雙方

  

行為特徵

  槍彈與利刃製造的血腥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排除競爭對手,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大肆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串通投標、非法經營、敲詐勒索、故意損壞財物、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窩藏、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等犯罪活動,以及隨意毆打他人等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就是要我搞死他

  起鬨鬧事、暴力威脅、血腥殺戮,該涉黑組織的暴戾之氣觸目驚心——

  在第一合議庭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圍繞起訴書的指控,出示了三組證據。

  一是為維護組織非法利益,排擠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維護非法權威所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的證據。

  二是該組織成員為謀求經濟利益、非法聚斂錢財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

  三是該組織成員逞強爭霸、報復他人,按照組織的規約和紀律,以組織名義實施,並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的犯罪行為的證據。

  公訴人指控,自1993年以來,該組織採取暴力手段妨害公務;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造成損失人民幣 94005元;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窩藏;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非法買賣、持有各類槍支20支、軍用子彈、鋼珠彈2840發、手榴彈 3枚;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傷;實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其中被告人劉漢,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指揮、組織、策划了故意殺害王永成和史俊泉(犯罪中止)等犯罪行為;被告人劉維直接組織、指揮了殺害周政、陳富偉、曾斌、阮孝龍,並致張某輕傷,李某輕微傷等犯罪行為。

  在劉維等 7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指控:被害人周政因瑣事與劉漢、劉維素有積怨。1998年,劉維帶曾建軍在廣漢市賭博遊戲機廳收取「保護費」,因爭奪勢力範圍再次與周政發生衝突。為排擠對手,劉維指使曾建軍幹掉周政。曾建軍邀約曾建、張偉、閔傑、李君國共謀殺掉周政。

  作案後,閔傑三人開車逃離現場,曾建軍隨即安排閔傑將張偉、曾建送至廣漢市火車站附近一住處躲藏。次日,曾建軍將已槍殺周政的事情向劉維彙報,劉維出資並安排曾建軍將曾建、張偉送往成都躲藏。後曾建軍被安排到深圳市「佳寧娜廣場」小區躲藏。

  在第三合議庭對曾建軍等5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訊問曾建軍——

  問:劉維為何要殺周政?

  答:周政當時的勢力比劉維大,周政也想收保護費。劉維說,要我找幾個人幹掉周政。

  問:幹掉是什麼意思?恐嚇、威脅、打殘還是別的?幹掉是不是死命令?

  答:劉維就是要我搞死他。

  槍與刀

  槍與刀,是體現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關鍵證物。

  在第六合議庭曠曉燕 3人案庭審中,檢方指控,2007年以來,曠曉燕先後非法持有黑色「六四式」手槍一支、鋼珠槍一支、銀白色手槍一支、帶消音器制式進口手槍(B6937)一支、黑色進口手槍一支及鋼珠彈640發,並指使劉光輝為其保管,後又分別流轉至李萬軍、李志英處。2013年 3月19日,公安機關從李萬軍及李志英處將槍支、彈藥查獲。

  曠曉燕辯稱,其持有槍支,只是出於個人愛好。五支槍在他手中從未曾用於犯罪活動。

  公訴人指出,個人愛好、未實際使用並非減罪情節。若槍支用於犯罪活動,則是加罪行為。曠曉燕非法持有的槍支雖未用於犯罪活動,但提升了其暴力性,對人民群眾產生威懾作用,且充實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裝備規模和暴力規模,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

  4月2日下午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涉案的衝鋒槍、「六四」式手槍、小口徑手槍、勃朗寧手槍等17支槍械以及制式子彈、鋼珠彈2000餘發等物證。當法警抬著陳列在展板上的幾排槍支彈藥,一一向被告人、辯護人、審判席展示時,法庭寂靜無聲。

  劉漢質證時稱,自己從來沒有見過這些槍,這些證據與自己毫無關係。辯護人質證時認為,看到這些槍支物證,感到震驚和震撼,對槍支的客觀存在沒有異議,但沒有證據顯示,劉漢買過並持有這些槍,與劉漢沒有關聯性。

  公訴人認為,當庭出示的槍支是為證實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的犯罪,槍支是否與某一個被告人有關,並不是關鍵,關鍵是槍支是否與該組織有關。這些槍支持有人都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成員,其中既包括組織者、領導者劉維,也包括被告人劉漢的保鏢,還包括一般成員。這些槍支彈藥隨時可成為該組織犯罪的工具。

  管制刀具也是該組織的「常規武器」。根據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03年或2004年,有一次田偉(另案被告人)從員工宿舍拿出很多刀交給保安隊長周某,這些刀是用一張床單包著,我幫周某拿到了他的宿舍。大約有20把刀,每把刀大約四五十厘米長,單刃,木柄,木柄上有火燒印,做工粗糙,我可以畫出來。

  非法控制特徵

  大棒加胡蘿蔔形成的心理震懾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通過打壓競爭對手,壟斷廣漢市賭博遊戲機廳等地下賭場;插手什邡市采沙行業,破壞采沙權的公平交易環境;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一定區域和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極大。

  廣漢的老百姓都怕他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檢方分別出示第一部分共三組證據,證明犯罪組織通過暴力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來維護其組織利益,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給當地社會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響。

  公訴人出示了被害人梁世齊的女兒梁某接受公安部門詢問時的一份筆錄——

  問:你對你父親被殺這件事有什麼看法?

  答:當時廣漢都在傳是我父親吃劉勇(即劉維)狗場的回扣,劉家找人把我父親給殺害的……我父親這個案子這麼多年了,我家裡也不讓我知道得太多,怕我跟外面的同學、朋友說,傳到劉家的耳朵里去,有人會來找我們的麻煩……

  問:什麼人會找你麻煩?

  答:當然是劉家的人,劉家有錢有勢沒有人敢惹他們,連廣漢騎三輪車的人都知道。

  問:為什麼怕他們?

  答:他們心狠手辣,又有錢有勢,上面又有人,不光是我們怕他,廣漢的老百姓都怕他,我絕對沒有誇張這個事,你隨便找人問,只有不敢說的,沒在心裡不怕的。

  舉一次牌挨一刀

  舉兩次牌挨一槍

  檢方出示的第二部分共二組證據,證明該組織成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採用暴力手段強行占股參股、收取「保護費」等方式非法控制地下賭博業。

  檢方出示的第三部分證據,證明該組織成員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影響當地經濟秩序。

  檢方根據多份證據指控,2005年底,從事沙石經營的黃某欲競拍什邡市馬井鎮金橋村河段采沙權。因劉維及其組織在當地有重大影響,黃某通過朋友請李某出面找劉維幫忙。遭到劉維推辭後,李某打電話給劉漢,請劉漢出面給劉維打招呼。劉漢電話指示劉維:「李姐的忙一定要幫!」為此,劉維安排陳某到拍賣公司報名並交納保證金,故意大肆放風宣揚其已參加競標,並指使曾建軍等人要求他們退出競標或不參加競標。2006年1月6日,劉維安排曾建軍及陳某陪同黃某出席拍賣會,致全場僅黃某一次舉牌即以280萬元的價格成交。

  關於投標競拍,證人鞏某有如下證言:劉家的勢力太大了。劉漢、劉勇有權有勢,他們手下操社會的小弟很多,他們說舉一次牌挨一刀,舉兩次牌挨一槍,他們是會說到做到的。

  「友情牌」

  檢方還出示第四部分共二組證據,證明該犯罪組織通過賄賂、拉攏腐蝕等手段,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輕罰或輕罪快放。

  根據檢方指控,為拉攏、腐蝕劉忠偉、呂斌和劉學軍,劉維大打「友情牌」:2001年至2008年期間,每年春節劉維都邀請劉忠偉一起吃團年飯,給他發紅包,每次2000元至10000元不等。2002年,劉忠偉的女兒要到成都上學,劉維出資 22.7萬元為其購買了一輛轎車。2008年,劉學軍過生日,劉維送了他 1萬元港幣。檢方指控,劉學軍先後兩次非法收受劉維給予的皮衣、現金,並向另案被告人曠曉燕索要房產 1套,共計摺合人民幣63萬餘元;劉忠偉先後10次非法收受劉維給予的現金,共計摺合人民幣27萬餘元;呂斌先後 3次收受劉維給予的皮衣、現金和手錶,共計摺合人民幣10萬餘元。在劉維的拉攏腐蝕下,劉忠偉、呂斌和劉學軍背棄本職、自甘墮落。劉學軍以隱匿、銷毀案卷材料為條件,請劉維幫助其升遷,發生命案後多次通風報信;劉忠偉、呂斌為劉維提供槍支配件和子彈,呂斌利用職務之便為劉漢、劉維 4個超生小孩上戶口。三人明知劉維是陳富偉被槍殺案重大嫌疑人,均隱瞞不報。

  弟弟死得太慘了!

  4月2日上午,劉維等人案庭審中,公訴人申請證人、被害人周政的姐姐周某到庭作證,得到法庭允許。在法庭上,周某某就其弟弟在廣漢遭劉維手下殘忍殺害一事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詢問。在接受完詢問離庭時,她失聲痛哭:「我弟弟死得太慘了!」法警攙扶著她緩步離開,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劉維低頭不語。

  在法庭調查的訊問環節,劉維在庭上翻供,並辯稱他與周政並無過節;但在隨後的舉證質證環節中,面對詳實的證據材料,劉維又辯稱,當時他是為了教訓周政,就安排曾建軍去把周政打傷打殘,但沒想到致其死亡。

  周某出庭作證,談到在過去的整整15年中,周家人不願再提及此事,也不敢提及,只有把這份無奈的怕與恨埋在心底。面對受害人親屬,劉維對周政的死表示道歉,也對這樣的結果表示遺憾,但仍辯稱他和周政之間並無過節,並不想這樣的事情發生。

  焦點問題的控辯交鋒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否成立?被告人從事的是普通職業嗎?劉漢、劉維在組織中是何角色,應負什麼責任?

  「參加」並不要求有正式儀式

  在長達17天的庭審中,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在多個合議庭,控辯雙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充分舉證質證,就多個問題展開交鋒。

  其中,在第五合議庭對被告人桓立柱、詹軍、王雷3人案的審理中,4個焦點頗具代表性——

  辯護人:被告人進入公司時,並不知道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公訴人:被告人作為組織者、領導者劉漢的管家、保鏢,跟隨劉漢多年,每天陪侍劉漢左右,對劉漢劉維等人實施的部分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劉漢在劉維、孫某等人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應認定「明知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比如,三被告人都知道劉維是混社會起家,手下有一大幫打打殺殺的兄弟,都知道劉漢多次賭博行賄等等。

  此外,即便行為人開始不知道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是知道真相之後沒有退出,也應當定義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辯護人:並未有任何儀式和書面、口頭證據,如何證明被告人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

  公訴人:三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參加該組織的行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要求具有正式的儀式,或者是有書面的、口頭的明確表示,只要在該組織的組織領導下,參加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就應當定義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辯護人:自2001年開始,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已經完成。被告人從事的是普通職業,是正常的、合法的工作。

  公訴人:三被告人作為管家、保鏢,持槍保護僱主,已超出了普通人身保護的服務範圍。三被告人明知該組織為違法犯罪而生,雖然他們與劉漢之間存在老闆與員工的關係,但是同時,他們也是組織成員與組織領導者之間的關係,勞務關係的存在並不影響犯罪的過程。

  我們注意到,辯護人一直在強調,三被告人職業的合法性,但是,有哪一個合法的公司會要求自己的員工非法持槍?又有哪一個合法的員工會接受老闆的授意,實施違法犯罪?

  辯護人:漢龍集團是合法企業,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公訴人:漢龍集團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是該組織的依託和犯罪工具,漢龍集團的員工也不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起訴書也沒有將該集團的所有員工視為黑社會成員,而僅僅將為組織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的個別員工進行了舉證。

  劉漢應為全部組織犯罪承擔責任

  對公訴意見中劉漢等人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被告人劉漢及其辯護人在首輪辯護中極力否認。劉漢稱,起訴書中所涉及的具體案件都是個案,不能藉此給他「戴上黑社會的帽子」。

  公訴人認為,已通過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及非法控制特徵充分認定,劉漢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劉漢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絕對的領導和權威。

  劉漢在自行辯護時稱,「劉維的事與我毫無關係,他做過的事我不知道」。「我一生中沒摸過一把槍」。「沒有夥同他人犯過任何罪」。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的成員曾建軍、桓立柱、王雷、仇德峰等多人均證實,「孫某、劉維平時都聽劉漢的,劉漢就是他們的『哥佬倌』。」「劉漢說話算數,他是我們這個圈子裡所有人的老大。」同時,從該組織實施的具體個案看,劉漢只需一句指示,一個電話,孫某、劉維等人就將其作為必須完成的命令,而不管執行這種命令可能會對社會甚至自身造成惡果。劉漢對整個組織的發展壯大及協調、運轉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對組織成員有著絕對的控制力,在組織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中,指揮實施或事後提供支持,足以認定其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全部組織犯罪承擔責任。

  曾建軍等5人案庭審現場

  陳力銘等5人案庭審

   被告人劉漢沮喪退庭

    

4月19日12時15分,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法槌落下,全場肅靜。審判長宣布,劉漢等10名被告人案庭審休庭,擇日宣判。至此,劉漢、劉維等36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案件,完成了歷時17天的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檢方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以劉漢、劉維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盤踞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地長達20年,長期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成員多達30餘人、涉案總人數百餘人,是近年來查處的特大涉黑犯罪組織之一。該組織規模之大、影響之廣、危害之深、後果之嚴重,均屬罕見。

  從 3月31日起,隨著法庭審理步步推進,隱藏於迷霧之中的黑罪被抽絲剝繭,一個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密碼」——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不斷清晰。

  庭審進行時

  檢方指控近20宗罪名

  分七案起訴查清事實

   2月20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就劉漢、劉維等36人涉黑案,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鑒於該案件涉案人數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複雜、罪名較多,為了依法查清案件事實,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庭審效率,檢察機關對劉漢等36人案分七案起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立案受理。

  其中,第一合議庭在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審理被告人劉漢、唐先兵、劉崗、劉小平、孫華君、繆軍、李波、車大勇、仇德峰、肖永紅被控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和被告單位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被控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一案。

  第二合議庭在咸安區第一審判法庭審理被告人劉維、文香灼、曠小坪、袁紹林、張東華、田先偉、孫長兵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罪一案。

  第三合議庭在通山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審理被告人曾建軍、張偉、曾建、閔傑、李君國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串通投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販賣毒品罪一案。

  第四合議庭在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審理被告人陳力銘、鍾昌華、王萬洪、黃謀、鄭旭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一案。

  第五合議庭在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二審判法庭審理被告人桓立柱、詹軍、王雷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窩藏罪一案。

  第六合議庭在嘉魚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審理被告人曠曉燕、劉光輝、劉淼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騙取貸款罪,賭博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一案。

  第七合議庭在咸安區人民法院第二審判法庭審理被告人劉學軍、劉忠偉、呂斌等3人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一案。

  組織特徵

  哥佬倌與小弟的規約紀律

  咸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以劉漢和劉維、孫某為首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劉漢、劉維、孫某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唐先兵、劉小平、孫華君、繆軍等為骨幹成員。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某負責執行劉漢指示以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小平負責漢龍集團財務管理,通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活動聚斂錢財,以商養黑;劉維主要負責領導曾建軍、陳力銘、文香灼等人充當打手或保鏢,為該組織排擠打擊對手,以黑護商。

  劉漢是最大的哥佬倌

  在第一合議庭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劉漢、繆軍、孫華君、唐先兵、車大勇、仇德峰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證言等 100多份證據,證明組織形成發展過程;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分工明確,且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被告人車大勇供述:劉漢是我們那裡最大的哥佬倌,也是最大的老總,他還有幾個兄弟,他說話最算數;孫某是他的手下,還有些我不清楚,孫華君、繆軍是孫某的小弟;我和唐先兵、劉崗、李波是繆軍的小弟,聽他的安排。

  被告人仇德峰供述:劉漢是劉勇(即劉維)的哥,他們兄弟雖說見面的機會不多,但我看得出來,雖然劉勇是「操社會」(四川話)的大哥佬倌,但他在劉漢面前是非常聽話的。

  小弟肯定要聽大哥的話

  在第二合議庭劉維等 7人案庭審中,辯方認為,在起訴書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具體罪行中,劉維均系個人行為,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公訴人回應稱,大量的證據證明,劉維是否認識本案的全部組織成員,並不影響劉維在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地位。在第三合議庭對曾建軍等5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與曾建軍的一段對話,揭示了這種組織內部的從屬關係——

  問:你和劉維什麼關係?

  答:他是我的哥佬倌,我是他小弟,混社會的那種大哥小弟關係。

  問:劉維怎麼管理你們?

  答:我是劉維小弟,張偉、曾建他們是我的小弟。劉維有事,先交給我,我再交給曾建他們,比如看場子。工資也是劉維發給我,我再轉交給張偉他們。劉維有時還給錢,要我拿去給小弟買衣服,1997年前後,每次都差不多花一兩千元買衣服。平時,沒錢就要,劉維有時給幾千元,有時給一兩萬元。

  問:明知劉維讓你做的是違法犯罪的事,為何還聽他的話?

  答:小弟肯定要聽大哥的話。他說過,不聽,就別跟他混了。跟著他,他照顧我。在我1994年到1996年服刑期間,劉維給我生活費,還出錢幫我減刑半年。出獄後,要我跟著他干。

  公司遇到事打架要打贏

  對於滲透暴力文化的組織規約,庭審中,被告人劉漢、劉維等人多次否認其存在,但對該涉黑集團所犯多起命案的調查,形成有力反駁。

  起訴書指控,漢龍集團在綿陽小島工程開發過程中,與綿陽市遊仙區小島村村民多次發生衝突。1998年,時任漢龍集團小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保安、被告人唐先兵,在一次衝突中被小島村村民熊偉打傷,按照劉漢在組織中所倡導的「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沖,出了事公司會負責」、「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贏」等規約,唐先兵起意要報復熊偉,並請同為保安的仇德峰等人幫忙。

  公訴人出示證據表明,1998年 8月13日23時許,仇德峰在綿陽凱旋酒廊發現被害人熊偉後通知唐先兵,唐先兵即帶上水果刀趕到凱旋酒廊。仇德峰向唐先兵指認熊偉所在位置後,按唐先兵要求租了一輛計程車停在附近接應。唐先兵走進酒廊,持刀朝熊偉連扎兩刀後,坐上事先租好的計程車逃離現場。當日,熊偉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唐先兵殺害熊偉的行為是否出於敢打敢沖的組織規約,其作案動機是個人矛盾產生的報復行為還是為維護組織利益等進行舉證質證。

  公訴人出示了肖永紅的供述:「劉漢和孫某都跟我們說過我們要出去打架的話,要打就打贏,打輸了就不要說,打贏了回來才有面子,而且公司有些員工打架鬧出事了,公司都會出面解決,賠錢或是找關係。整個公司都存在尚武之風,喜歡用暴力解決問題。」

  公訴人認為,肖永紅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證明,該組織為排擠對手,確立非法地位,逐步形成了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正是劉漢涉黑集團所倡導的暴力文化,成為像唐先兵這樣的集團成員敢於殺人的內在動力。

  經濟特徵

  黑道與商道的相互借勢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從1993年開始,劉漢、劉維、孫某等人先後在四川省廣漢市、成都市、什邡市、綿陽市等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串通投標、騙取貸款等非法斂財行為。劉漢和劉維等人還分別依託漢龍集團和四川省廣漢市乙源九九實業有限公司、四川省廣漢市乙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不斷壯大經濟實力。所獲利益,部分用於購買刀具、槍支、彈藥和車輛等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放工資獎金、償還賭債、購買住房和租房等。

  騙貸、收保護費、入股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劉漢等人的供述,劉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向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8.3493億元,美元1.4億元。出示了劉漢的供述、楊某等人的證言,證實劉漢操縱股權。出示了劉維等人的供述、陳某等人的證言,證明劉維通過暴力行為壟斷廣漢市賭博遊戲廳獲利數千萬元。出示了劉維的供述,羅某等的證言,證明劉維壟斷當地賭博遊戲機廳、河道采沙權,獲利400餘萬元。

  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 6名被告人表示無異議,劉漢和其他被告人提出質疑。控辯雙方發表了充分的質證意見。劉漢辯稱:我是搞投資的,喜歡投資股票、期貨,做自己喜歡做的事,說我斂聚錢財,壟斷地下賭場,插手河沙,這不是笑話嗎?我看得起一個采沙場嗎?

  在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公訴人舉證稱,1996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劉維強行向「大西園」遊戲機廳經營者陳某等人收取「保護費」約10萬元;1997年 4月,陳某、熊某、任某等人開設「大都會」遊戲機廳,劉維、曾建軍等人到「大都會」起鬨鬧事並砸毀遊戲機,迫使陳某等人給予劉維、曾建軍「保護費」。至2000年,劉維、曾建軍累計敲詐陳某等人共計數百萬元。

  這是對我的獎勵

  在多個合議庭,公訴人出示多組證據,證明該組織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組織活動,如購買刀具、槍支、彈藥和車輛等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放工資獎金、生活費用、租房、購房、償還賭債;部分用於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以尋求庇護。

  證人、原孫某的司機伍某的證言說:保安為自己的事打架會被開除,為公司則有獎勵。當時內部有規定,為公司的事被打傷了,公司負責全部的藥費,工資全發,還有獎金。打傷了對方也不要保安負責,由公司負責賠藥費。對公司有功的保安,還調整崗位,派去學開車。

  檢方指控,1999年初,時任漢龍集團總經理的孫某聽說被害人王永成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遂將此消息告知劉漢,劉漢指使孫某找人將王永成「做掉」,孫某將劉漢的指示告訴了被告人孫華君和繆軍,孫華君、繆軍二人隨即通知被告人唐先兵、劉崗、李波、車大勇具體實施。

  公訴人出示了一段孫華君的供述——

  問:「大叫花」(即王永成)這件事你得到了什麼好處?

  答:我從廣漢回來後,孫某給我12萬元錢,說是劉漢給我賠車(即作案後銷毀的桑塔納轎車)的錢,當時孫某還跟我說,年底給我買一輛寶馬車,我不是很喜歡寶馬車,我喜歡凱迪拉克車,當時漢龍公司正好有一輛凱迪拉克車,劉漢就把那輛給我用。另外我躲在深圳的時候,沒錢了就找孫某要,每月給我兩萬元錢,一共給了20多萬元。

  問:你又不是漢龍的員工,劉漢為什麼要給車給錢?

  答:因為「大叫花」被我們殺了……我認為這是對我的獎勵,因為我幫他剷除了心頭大患。

  花一些錢我認了

  檢方指控,2002年 5月29日,被告人桓立柱與仇德峰及唐先兵等人在成都市卡卡都俱樂部喝酒,因強拉張某陪酒,與張某的朋友黃偉等人發生爭執。為逞強爭霸,仇德峰迴住處取刀槍後返回。被告人桓立柱得知情況後即向被告人詹軍彙報,詹軍安排王雷帶領桓立柱和王宏偉攜刀前往幫忙。次日凌晨 2時許,仇德峰等人與黃偉等人發生打鬥。王雷朝黃偉背部砍了一刀,仇德峰朝天鳴槍威脅。追打中,桓立柱誤認為從俱樂部出來的尚東泉是黃偉的朋友,朝其大腿先後刺了兩刀。尚東泉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王宏偉當場被抓。

  次日早晨,桓立柱、仇德峰被抓。王雷被劉小平安排司機開車送往廣漢劉維處躲藏。劉漢安排王子金(已死亡)疏通關係撈人,桓立柱、王宏偉在被關押36天後釋放,仇德峰被判刑 4年。劉漢在筆錄中供述:「事辦完後,王子金告訴我這件事他花了300萬,我當時想桓立柱這些人還年輕,花一些錢我也認了。」

  另據檢方指控,2009年 3月16日,劉維因涉嫌指使他人槍殺陳富偉被公安部通緝,劉維便四處躲藏。後田宇(另案處理)到劉維躲藏處看望劉維,劉維讓田宇給被告人曠曉燕帶口信,讓曠曉燕給其人民幣 200萬元。曠曉燕明知劉維因故意殺人被通緝,仍然安排手下籌得人民幣 200萬元,通過他人轉交給了劉維。

  黑白兩道通吃

  關於黑道與商道的相互借勢,以商養黑、以黑護商,被告人曠曉燕、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的供述這樣「註解」——

  曠曉燕:開始的時候,劉漢做木材、鋼材、期貨、股票之類的生意,之後又做地產和礦產的生意。劉勇是開賭博機遊戲廳的,帶了不少手下人罩場子,主要是走黑道撈偏門……我當時認識劉勇的時候,劉勇和劉漢在廣漢的勢力已經非常大了。劉勇走黑道,劉漢走白道,白道不能擺平的事情他們就用黑道手段,黑道無法解決的事情他們就走白道,他們的勢力範圍也越來越大。

孫某:劉漢、劉勇是兄弟,相互支持。劉漢為劉勇提供資金支持……後來劉勇的勢力變大之後,對劉漢的生意也有幫助,至少黑道上的人不敢打劉漢的主意。劉漢在政府層面關係好,又給劉勇提供保護,他們相互支持,所以後來在廣漢一提到劉家,大家都知道劉家黑白兩道通吃,沒有誰敢跟劉家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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