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義務養個通姦局長嗎?
2015-09-01 17:21:47 江錫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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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有義務養個通姦局長嗎?
河南省安陽市紀委監察局今日通過其官方微博通報,近日有網友反映,河南省安陽市湯陰縣氣象局局長張朝輝長期和女下屬郝某發生不正當關係。經查,張朝輝在擔任湯陰縣防雷中心主任和氣象局長期間,多次與郝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經研究決定給予張朝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9月1日中新網)
作為黨員的張朝輝,違反黨紀與下屬通姦,受到黨紀處分理所應當,也是他咎由自取,除了黨紀處分過輕之外,也沒啥好說的。倒是張朝輝作為一個公務員,違反社會公德卻沒有受到任何處分,無異於往納稅人眼裡揉沙子。人們有理由質疑:如果此張不是黨員,難道就可以自由通姦而不受處分?納稅人難道有義務去養一個愛好通姦的局長?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公職人員私生活不檢點,都會受到追究,直至下台以謝國人。我國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三款也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張朝輝並非偶爾而是長期與女下屬通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湯陰紀委通報),完全應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
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是兩個不同的範疇,有清楚的邊界。不能因為受了黨紀處分就可以不受行政處分,除非此人不是行政官員或夠不上行政法規處分的條件。應該說,對黨員的要求要嚴過非黨員,但像長期與下屬通姦這樣嚴重敗壞社風民風的惡劣行為,作為身負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義務的公務員必須給予懲處,否則一是無法向納稅人交待,二是對其他遵法守紀的公務員不公平。畢竟,行政處分直接影響公務員的晉陞、受獎等。
免除通姦官員的行政處分,對權力的約束極為不利。表面上看,女下屬郝某也許是和張局長兩情相悅,是主動投懷送抱,或半推半就。但就目前暴露的官員通姦的案例來看,沒有利用權力影響的幾乎沒有。更多的則是官員利用權力給情婦輸送利益,說白了也就是利用權力「定點嫖娼」罷了。張某究竟有沒有向郝某輸送利益,紀委也應該嚴查,給社會一個交代。否則,以黨紀處分代替行政處分已經是避重就輕了,如果對是否向通姦對象輸送利益含糊其辭,那必將會遭到群眾更多的質疑。(文/江錫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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