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中國範式——基於1459個刑事案例的分析(上)

——易延友——

易延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易延友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1期

【中文摘要】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經從法律文本走向司法實踐,並且在保障人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都能啟動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其中約有一成左右的申請得到支持,從而將非法證據排除。在非法證據被排除的案件中,有些被告人被宣告無罪,有些案件被發回重審,有的案件檢察院撤回起訴;有些被告人雖被定罪,但其被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未被認定。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實踐反映出一些問題,例如毒樹之果原理的缺失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更好保護,部分案件在證據合法性證明問題上出現轉嫁舉證責任的現象,有些案件法院從內容真實推論程序合法,有些案件因規則模糊導致權利保護不到位。應對的舉措是確立「毒樹之果」規則,杜絕舉證責任倒置,逐步實現從證據分類型規則向權利分類型規則的轉變。

【中文關鍵字】非法證據;非法證據排除;毒樹之果;證明責任;人權保障

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分別於1998年、1999年出台了關於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方面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安全部共同發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對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範圍、啟動條件、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作了系統規定。這些規定中的絕大部分被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吸收。

比較而言,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的初衷更多體現了保障無辜者不受錯誤追究的思想。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頒布之前以及在該規定實施的過程中,一些無辜者被錯誤定罪的案件被公眾與學界反覆討論。[1]保障無辜者不被錯誤追究是保障人權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無辜者不被錯誤追究屬於發現真實的層面,屬於實體正確的範疇。如果一項規則被認為僅僅有助於實體真實,它就只有在有助於實體真實實現時才能夠得到遵守。如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實體真實方面的功能得到過分強調,就說明它的程序價值尚未得到充分認識。若果真如此,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主要是實體真實驅動下的規則,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無辜者不被錯誤追究,人權保障只是其副產品,因為有罪者可能只是偶爾分享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一機制所提供的保護。

基於上述假定,本文通過對案例數據的統計分析,對我國司法實務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本文關注的基本問題是:首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實務中是否被貫徹實施?法院是否會如法律要求的那樣啟動非法證據審查程序?這樣的申請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支持?其次,是否存在因非法證據排除而導致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案件?再次,是否存在由於被告人事實上有罪而導致應當排除的證據沒有被排除的情況?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本文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中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一、數據來源與總體情況

本文的數據來源為北大法寶司法案例網路資料庫,檢索範圍為「全文」,檢索詞為「非法證據」,匹配方式為「精確」,匹配對象為「全篇」。[2]檢索結果為案例與裁判文書2615篇,其中刑事裁判文書1567篇,涵蓋年份為2005—2015。去掉其中雖包含「非法證據」,但實際上是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或「不存在非法證據排除情形」(辯方未提申請但法院主動提及)的案例99例(包括申請後又撤回的5例,當庭質證後不再要求排除的5例),以及重複案例9例,實際上真正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為1459例。

在1459個案例中,2015年的案例68例,2014年906例,2013年314例,2012年81例,2011年56例,2010年23例,2009年8例,2008年1例,2005年2例。2015年案例數據並不完整,因此在年份比較中將其略去。[3]2013年、2014年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比2012年顯著增加;2011年比2010年的數據也顯著增加(143.48%),但是增加幅度不及2013年相比2012年的增幅(287.65%)。2011年非法證據排除案件數的增加應當是由於2010年《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頒布;2013年案件數的增加則是由於2012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13年增加數比2011年增加數明顯提高,一是2010年頒布的規定有一個逐步消化的過程,二是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除憲法以外最高級別的法律,其執行力度應當比2010年頒布的規則更強。

數據顯示,中部、東部的案件數明顯高於西部的案件數。其中,浙江、河南、廣東三省的非法證據排除案例最多,分別達到192件、167件和138件。西藏、天津、青海等地案件數最少,分別只有2件、3件和5件。總體來看,東南沿海地區非法證據排除案例比較多,以浙江、廣東、江蘇等為代表;中部地區非法證據排除案例數次之,以河南、湖南、四川等為代表;西部地區非法證據排除案例普遍較少,以西藏、新疆、青海、寧夏等為代表。出現這種分布狀況,最有可能的原因是:中東部地區由於經濟比較發達,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比例比較高;由於大多數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沒有受過專門法律訓練,因此越是有律師介入的案件,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可能性越大。在中國,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比例不超過30%,[4]西部地區更低於這個比例,因此西部地區非法證據排除案件數較少的原因之一可能是西部地區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案件比例較低。

罪名分布採用的統計方法是對出現過10次及10次以上的罪名進行統計,對只出現過10次以下的罪名則歸入「其他犯罪」這一類別。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涉及的罪名也比較多,例如有些案件既涉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涉及搶劫、敲詐勒索等罪名。一個被告人涉及多個罪名的情況比較常見。因此,以罪名為單位計算的案件總數為1833件,它大於以被告人為單位計算的案件總數。

從罪名分布的情況看,在所有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中,受賄罪以388個案例佔到全部罪名出現頻率總數的21.17%高居榜首;盜竊罪以214個案件11.67%的比例位居第二;販賣毒品罪以195個案件10.64%的比例排在第三。行賄罪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頻率最高的原因,和非法證據排除案例在地理上的分布原因應當是一樣的:行賄罪被告人通常都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也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所以一般會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並且其中多數被告人聘請的律師都在全國或者當地享有一定的聲望,從而能夠提供較為有力的辯護。盜竊罪出現的頻率位居第二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盜竊罪的行為人通常屬於社會底層,更容易遭受刑訊逼供等違法偵查的侵害。販賣毒品案件位居第三,應當和涉毒案件本身的特點有關:無論是販賣毒品、運輸毒品還是持有毒品,毒品都是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如果能夠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將涉案毒品排除,則被告人無罪的結果將水到渠成;同時,涉毒案件中的被告人供述對定罪量刑也至關重要,很多販賣毒品、運輸毒品、持有毒品的案件被告人都聲稱自己不知道所攜帶、運輸、持有的物品是毒品,或者所涉毒品與其無關,但是這些人在偵查階段往往作出供述,如果能將其排除,定罪、量刑都將成疑問;最後,涉毒案件抓捕過程也有其特殊性,由於販賣、運輸毒品犯罪往往與暴力聯繫在一起,犯罪分子在被抓獲過程中暴力反抗、暴力脫逃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在抓捕過程中容易受傷,這種抓捕過程中的受傷也為被告人在將來的審判中聲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提供了展示傷痕的便利條件。在這類案件中,偵查機關往往會通過入所體檢表、抓捕經過、情況說明以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手段證明取證程序合法。

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都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件僅有155件,佔全部申請案件數的10.63%;不啟動的理由通常是申請人未提供相關線索。有些案件,法院判決書只是提到因被告人沒有提供相關線索故作出不排除決定,但是否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在判決書中沒有清晰反映,本文將此類案件一律認定為未啟動。在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案件中,法院最終決定不排除的案件為1168件,佔全部申請案件數的80.05%。法院決定將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案件136件,佔全部申請案件數的9.32%。

在136個決定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中,因非法證據排除導致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案件為17件,佔12.50%;涉及非法證據排除而導致部分事實不予認定的案件9件,佔6.62%;發回重審的11件,佔8.08%;法院依據其他證據仍然實現對被告人定罪的99件,佔72.79%。

二、因排除而無罪:明顯的進步

從這些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看,中國刑事訴訟在人權保障方面的進步是十分明顯的。首先,非法證據排除案例明顯增加,人民法院通常情況下均能正常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其次,通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的確排除了一部分非法證據,達到了宣傳法治的目的。再次,通過非法證據排除,個別案件被告人獲得無罪釋放。這一方面彰顯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威力,在這類案件中突出顯示法院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制約,實現了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模式;另一方面,也可確保無辜者不被錯誤追究,降低冤案發生的比例。當然,在因非法證據被排除而導致無罪的案件中,又存在不同情況,分述如下。

(一)因排除非法證據致全案被告人均被宣告無罪

有的案件由於排除了非法證據,致使全案證據鏈條斷裂,所有被告人均被宣告無罪。這一類案件往往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遭受刑訊逼供、公訴機關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不存在刑訊逼供的案件。例如:

高甲等非法拘禁案,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5]被告人高甲與高乙系父子關係,高丙系高甲的親戚。起訴書訴稱,2008年間,高乙與被害人馮某在交口縣雙池大酒店工作時相識,後高乙將馮某帶到石樓、柳林等地居住8個多月。2011年2月26、27、28日,交口縣、石樓縣兩地連續三天降雪。馮某於2011年3月3日報案稱,2011年2月28日下午4時30分,其被高甲、高乙父子強行拉至石樓縣羅村鎮西溝村高甲家,高甲持木棍對其實施毆打,高乙掏走了其身上的2430元現金和一些化妝品,在上訴人高丙對其看管期間,其趁高丙不備將高丙打暈後逃走。經法醫鑒定,馮某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構成輕傷;額面部挫傷及頸部挫傷構成輕微傷。該案被告人高甲、高乙歸案後從未承認有罪,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一是高丙的有罪供述;二是被害人馮某的陳述;三是一名證人的證言(該證言只是證明馮某曾向其藉手機)。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指出,本案偵查機關沒有提供三被告人的入所健康體檢表,導致無法排除三上訴人均在羈押前受到刑訊的可能性;對此情況,出庭偵查人員並未作出解釋。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訊問高丙的錄像沒有準確的起止時間,持續時間是31分鐘,但是根據該份訊問筆錄記載,訊問的時間應當是1小時35分鐘,明顯是剪接過的,僅僅是對核對筆錄的過程進行了錄像,沒有對筆錄形成的全過程進行錄像。雖然出庭偵查人員解釋稱,當時是因為攝像機內存不夠,導致沒有全程錄像,但這明顯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的規定。[因此]無法排除在訊問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可能,對高丙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排除之後本案只有被害人陳述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並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因此無法認定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從而將高甲、高乙、高丙三人均宣告無罪。[6]

這個案件由於非法證據排除導致所有被告人都不能被定罪,因此具有標杆意義。同時,判決書對於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也提供了比較詳細的論證,其論證文字水準已達到指導性案例要求。

(二)因排除非法證據使部分共同被告人被宣告無罪

有的案件屬共同犯罪案件,儘管全案有的被告人被定罪,但有的被告人卻由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緣故,其罪行未得到證實,法院不予認定。例如:

李剛、李飛販賣毒品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該案被告人之一李飛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指稱,他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辦案人員刑訊逼供所致。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公訴人對李飛兩次健康檢查沒有作出合理解釋,偵查機關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李飛在訊問時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在現有證據材料尚不能排除李飛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情況下,法庭通知偵查階段辦案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但辦案人員拒絕出庭,綜合現有證據分析,不能排除李飛在審判前的有罪供述系偵查機關採取非法方法取得的合理懷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李飛在審判前的有罪供述應予排除。據此,該案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均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飛販賣毒品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李飛無罪釋放。

(三)因排除非法證據促使人民檢察院撤回公訴

有的案件,非法證據排除後,公訴方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指控的犯罪,只好撤回起訴;對此撤訴申請,人民法院通常予以准許。例如:

邢某、吳某故意殺人案,海南省A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海南省A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首先對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系非法取得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被告人邢某當庭辯稱:2011年5月31日上午,A市公安局將他押解到D市刑警大隊,偵查人員用一雙藍色護腕套住手腕,外加一層舊毛巾卷捆後上手銬,將其掛在房頂的電風扇掛鉤上,僅腳尖著地,捶打胸部、右側腋下部分,並誘導其如何供述。2011年6月11日,A市檢察院對其訊問並製作同步錄像,其哭著喊冤稱遭到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同月15日上午,偵查人員在D市刑警大隊對其再次進行刑訊逼供,並於當晚製作同步錄像。被告人吳某稱:偵查人員用手銬銬住他的手,然後用繩子吊他,大概吊了五六天,每天吊約30分鐘,其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了虛假的有罪供述。對此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7名偵查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D市第一看守所、C縣看守所健康檢查表3份(其中吳某2份),同步錄像光碟10張,以此證明偵查和訊問程序及內容的合法。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邢某、吳某實施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判決邢某、吳某無罪。公訴機關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訴,海南省A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許,同時裁定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起訴。

(四)因排除非法證據使部分犯罪事實不能認定

有的案件,儘管被告人沒有被宣判無罪,但是由於非法證據的排除,致使部分犯罪事實無法得到證實,從而未被法院認定。這實際上相當於該部分被指控的事實被認定無罪。例如:

羅某某盜竊案,四川省峨邊彝族自治縣(2014)。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在2014年1月至2月,先後三次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共計3600元,其中第一次入室盜竊被當場抓獲,第二次入室盜竊人民幣1400元,第三次入室盜竊人民幣2200元,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在收到起訴書副本時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庭審中,被告人羅某某辯稱,2014年1月兩次入室盜竊是事實,一次未偷到東西即被發現,一次盜竊了人民幣1400元。但否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三次入室盜竊事實,辯稱當時未入室盜竊錢物,僅在門外盜穿了一雙鞋即離去。對被告人羅某某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兩份證據,公訴機關明確表示不作為本案證據提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於2014年1月22日和23日兩次入室盜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於2014年2月17日進入萬某某室內盜竊人民幣2200元的事實,經庭審查證,針對該起盜竊事實的主要證據前後有矛盾之處,且在案其他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鎖鏈,無法確定是被告人羅某某實施了該次入戶盜竊錢財的行為,故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羅某某於2014年2月17日入戶盜竊人民幣2200元的指控,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五)因排除非法證據使被告人獲得較輕認定

還有的案件,非法證據被排除後對被告人的重罪指控缺乏證據,只能以較輕的罪名定罪,並改判較輕的刑罰。例如:

廖兵故意殺人案,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法院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廖兵的有罪供述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的關鍵證據由於不能排除系通過刑訊逼供獲取的「合理懷疑」,按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理由是:(1)無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明力強的證據證明無刑訊逼供行為;(2)偵查機關出具的關於廖兵辯稱被刑訊逼供的情況說明和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函證實訊問的合法性,缺乏應有佐證;(3)醫院健康檢查表是2011年8月1日出具,而偵查機關的訊問次日才開始,此表不能證明廖兵被訊問後的情況;(4)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承認廖兵在訊問中頭部、手部受傷,但內江市看守所入所體檢表卻未反映廖兵的傷情,且該表無醫生簽名,客觀性存在重大疑問。由於廖兵的有罪供述被排除,現有指控證據不能排除廖兵僅到現場等候並參與追攆,但未持刀砍殺謝某的合理懷疑,因此只能就低認定廖兵參與預謀和追攆的情節。在共同犯罪中,廖兵參與預謀,並追攆謝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原判對廖兵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偏重。鑒於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因此予以改判(八年)。

該案與中國司法實務中比較流行的「疑罪從輕」司法慣習明顯不同。「疑罪從輕」比較常見於死刑案件,比較典型的有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其典型做法是在控訴方並無充足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構成被指控的犯罪的同時對被告人從輕判處刑罰,比如本來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等。本案顯然不屬於這種情況。本案對被告人判處較輕的刑罰並不是因為整個案件由於缺乏某個特定證據而導致全部事實存疑,而是由於部分事實不能得到證明使得檢察機關指控的重罪構成要件沒有得到證明從而只能按照輕罪來加以認定。

三、被排除的非法證據種類及理由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證據範圍似乎僅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物證、書證。但《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該條中的「有關證據」是否僅限於第54條的五種證據,文本本身並不明確,相關司法解釋也未作規定。本文認為,第58條規定的「有關證據」,應當不限於第54條所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和物證、書證,還應包括《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和電子資料等證據。從收集到的案件數據看,司法實務中被申請排除和實際被排除的證據也並不局限於第54條所列舉的證據。

數據顯示,在全部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中,有1174個申請是針對訊問筆錄的有罪供述,此類申請在全部申請中佔80.47%;針對詢問證人筆錄或者證人證言的申請有125個,佔8.57%;排除鑒定結論和鑒定意見的申請25個,佔1.71%;排除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的申請34個,佔2.33%;排除物證、書證、電子證據的41個,佔2.81%;還有60個案件中被告人申請排除的證據不確定,主要是由於被告人申請排除的是立案之前或案件進入偵查程序之前的所有證據,這類案件也佔4.11%。

在全部136個確定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例中,有117個案例排除的是訊問筆錄,也就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3個案件法院排除的是辨認現場筆錄。辨認現場筆錄實際上屬於被告人供述。因此,120個案件排除的都是被告人供述。有4個案件法院排除的是證人證言;另有3個案件法院排除了鑒定意見。在另外3個案件中,法院排除了搜查筆錄。搜查筆錄雖然涉及物證,但並非物證本身,實際上應當算作書證。僅在1個案件中,被法院判定排除的除被告人供述外,同時還判定排除搜查筆錄及搜查之後扣押的物證毒品,排除原因是該搜查過程中見證人並未實際到場:

劉軍等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買賣槍支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毒品的提取程序違法,要求排除非法證據。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現場勘查勘驗筆錄、毒品搜查筆錄,並通知參與該案偵查活動的偵查人員到庭作證,對上述勘查勘驗及搜查筆錄的合法性予以證實。辯護人當庭出示了對證人劉某某的調查筆錄,並通知提取見證人劉某某出庭接受法庭調查。見證人劉某某當庭陳述證實,偵查人員對藏匿毒品的房間進行勘查勘驗及搜查毒品活動時,見證人劉某某在藏匿毒品房間外等候;被告人王高峰當時被羈押,未到現場,以上兩份筆錄的簽字系後來補簽,與當庭偵查人員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法院認為,偵查人員對藏匿毒品的房間進行勘查勘驗及搜查毒品的偵查活動,見證人未實際在場對搜查及提取毒品過程予以見證,勘驗搜查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系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除上述案件非法取得的物證被排除外,在有的案件中個別書證也被排除,但排除的原因並不是由於取得程序違法,而是由於該證據在真實性上存在瑕疵。例如:

龔某某等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對公訴機關提供的金公決字(2011)第01949、0195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該處罰決定書無被處罰人簽名,又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被告人龔某某又不予認可,因此,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此外,法院還在1個案件中排除了被告人在被關押期間寫的欠條,在1個案件中排除了辯護人提交的在犯罪嫌疑人被關押期間傳遞給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函件,在1個案件中排除了電話錄音,在1個案件中排除了錄音錄像資料。

(二)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

從《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看,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定理由可以分解為兩大類:一類是在取得言詞證據過程中使用刑訊逼供或者暴力、脅迫等非法方法;另一類是在收集物證、書證的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採用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也應當予以排除。[7]「威脅、引誘、欺騙」雖不屬於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定理由,但也是《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的取證方法。因此,本文在數據採集過程中對這些方法單獨進行分類。另外,在對數據進行分析的過程中,諸如「看守所外訊問」、「雙規違法/紀委違法訊問」等理由也經常出現,本文對這些理由出現的頻率進行了統計。其他出現頻率較低的,一律歸類為「其他理由」。有些案件由於判決書並未詳細闡述當事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本文均將其歸入「不明確」一類。

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中,以刑訊逼供作為理由提出的申請928件;以威脅、引誘、欺騙為由提出申請的361件;涉及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的75件;以看守所外訊問違法為由提出申請的76件;以雙規違法、紀委違法訊問為由提出申請的27件;以其他理由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165件,這些理由出現的頻率往往以3—5次為限,具體包括例如「未提供眼鏡閱讀筆錄」、「訊問主體不合格」、「訊問有不當之處」、「搜查時見證人未實際到場」、「筆錄未經核對」、「被同監犯人罰站、監管不合法」、「未同步錄音錄像」、「在辦案區執行監視居住違法」等;另外還有75個案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理由在判決書中未明確記載。

在所有被排除的非法證據中,刑訊逼供是最主要的原因,但證據被排除的原因並不限於刑訊逼供。有時一個證據可因違反同步錄音錄像規定被排除。例如:

王平受賄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本院審理中上訴人王平及其辯護人對該訊問筆錄以非法方法取得和訊問筆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沒有同步錄音錄像的2011年4月21日1份、4月22日11份、4月28日1份、4月29日9時30分至11時55分1份、5月4日1份訊問筆錄,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第二條「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訊問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的規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王平及其辯護人的該上訴理由、辯解和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採納。

但由於對刑事訴訟法理解不一致的原因,在有些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法院雖確認偵查機關提供的錄音錄像資料不是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卻明確宣布偵查機關的這一做法並不違法,同時宣布該案訊問筆錄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例如:

劉某某等貪污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被告人劉某某在庭審中稱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系刑訊逼供導致的不實供述,其辯護人也在庭前申請法庭調取偵查機關訊問被告人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經法庭調取偵查機關的審訊錄音錄像資料並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查明該審訊錄音錄像資料雖非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存在瑕疵,但並不違法,也不能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在偵查機關訊問時受到刑訊逼供,且劉某某也未有傷痕照片、體檢報告、同監舍人員證明等證據證實其受到刑訊逼供,因此,對辯護人提出的劉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有時候,訊問筆錄可以因違反強制措施規定而被排除。有的案件因為訊問筆錄記載的訊問時間和地點與拘留證記載的時間和關押場所不一致而被排除。例如:

范某詐騙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申請排除訊問筆錄與詢問筆錄。經查,2013年4月16日22時30分至次日0時52分對范某的訊問筆錄地點是碭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碭山縣公安局拘留證載明,范某於2013年4月16日被宣布拘留,當日23時收入碭山縣看守所。訊問筆錄載明的訊問時間和地點與拘留證記載的時間和關押場所有不一致,范某對該筆錄不予認可,本院不採用范某該份供述。

有的案件,因第一次訊問在看守所外進行,不能排除被告人被刑訊逼供的可能性而將爭議證據予以排除。例如:

譚某某等販賣、運輸毒品案,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4)。庭審中,本院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訴機關出示了倪某某入所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表等證據,以證明偵查機關取證程序合法,但未能提供倪某某被關押至看守所之前供述的同步錄音錄像,不能客觀反映該時段取證過程,故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本院對公訴機關舉示的倪某某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供述予以排除。因無直接證據證明偵查人員對倪某某進行了刑訊逼供,入所體檢表證明倪某某入所時身體健康,入所後偵查人員在訊問倪某某時的錄音錄像反映其精神狀況良好、回答問題邏輯性強,偵查人員在訊問中無強制性語言,結合倪某某供述的內容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吻合,足以認定倪某某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有罪供述是自願和真實的,應作為定案證據予以採信。

有的案件,因違反監視居住規定而導致供述被排除。例如:

陳元明等詐騙案,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2014)。關於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本院在庭前會議時已經討論,並將被告人曹秋太在其被監視居住期間所作的四份筆錄予以排除。針對曹秋太提出其於2012年8月6日所作的筆錄形式上存在瑕疵的意見,該筆錄製作的時間、地點與提訊證上的記錄相吻合,且有被告人的簽字、畫押應予以採信。對其他被告人提出的相關辯解意見,經審查,這些供述均在寧波市看守所製作,製作的時間、地點與提訊證上的記錄均能吻合,且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應予以採信。

但在另外一個案件中,法院雖判定監視居住違法,但因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未作供述,因此不需要排除非法證據。

王某受賄案,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該案二審庭審中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序,經審查,對原審被告人及證人偵查機關不存在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證的問題;王某的監視居住執行措施雖不符合規定,但王某在偵查期間未作任何有罪供述,故辯護人及上訴人認為王某供述及證人證言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還有的案件,由於證據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而被排除。例如:

楊某某受賄案,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3)。上訴人楊某某庭前及庭審中均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但直至法庭調查結束前,上訴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並未依法向法庭提交相關材料;檢察員當庭宣讀了詢問人員賈某某、侯某某證實當時辦案人員沒有對楊某某刑訊逼供、誘供、打罵等行為的情況說明,但並未提供其他更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檢討書及詢問筆錄形成的合法性。從楊某某書寫的檢討書內容看,確實存在未查實的其他受賄內容;該詢問筆錄中楊某某在核對筆錄簽字上存在瑕疵,詢問前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上「楊某某」的簽字與本人簽名不符。故現有證據不能確認檢討書及該詢問筆錄形成的程序合法,本院對檢討書及該詢問筆錄不予採信。

本文認為,在證據因存在瑕疵而被排除的案例中,表面上這些證據被排除似乎是由於證據的形式或者取證方法存在瑕疵,但實際上這些證據被排除的最根本原因是由於這些瑕疵導致取證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得到證明,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不能得到排除。因此,雖然表面上一個證據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被排除的原因似乎是多樣的,但深層次的原因卻只有一個,那就是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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