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資料所見的西周禮儀用玉

中國素稱禮儀之邦,「禮」是華夏文明的基本特徵,《左傳·定公十年》孔穎達疏云:「中國有禮義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謂之華。華、夏,一也。」「禮」之起源尚矣,唐代杜佑曾謂:「故自伏羲以來,五禮始彰。堯舜之時,五禮咸備。」(《通典》卷四十一《禮一·禮序》)將禮之萌芽上溯到伏羲時代,不免茫昧;但「講禮」的孔子經常將「夏禮」、「殷禮」和「周禮」並稱{1},據此可知禮之形成至少不能晚於三代。而若論三代之禮,則又以周禮最為完備發達,其前有周公的「制禮作樂」,繼之以孔子的「克己復禮」,而以荀子的「禮論」殿其後,「禮」實已成為周文明的核心。雖然孔子曾經質疑到:「禮雲禮雲,玉帛云乎哉?」(《論語·陽貨》),但在古代中國「禮」和「玉」密不可分也是不爭的事實,以致王國維論定「禮」之本義即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3}。正因為「禮」與「玉」之間存在如此密切關係,所以在西周時期各類禮儀場合均有玉的身影;而研究西周時期的禮儀用玉,也必將有助於了解當時的禮樂文明。西周時期的「禮」涉及當時社會的各個領域,所以「周禮」是一個極其龐雜的體系,如《禮記·中庸》就號稱:「禮儀三百,威儀三千。」《禮記·禮器》也說:「經禮三百,曲禮三千。」而《大戴禮記·本命》則說:「禮經三百,威儀三千。」對於這種傳統的「三百三千」之禮通常有兩種分類:一是按照具體的儀節分類,此種分類又有「六禮」、「八禮」和「九禮」之別。六禮——《禮記·王制》:「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八禮——《禮記·禮運》:「孔子曰:『……是故夫禮,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又,《禮記·昏義》:「夫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鄉、射,此禮之大體也。」另外,《儀禮》十七篇也可以分別歸為冠、昏、喪、祭、射、鄉、朝、聘八禮之中。九禮——《大戴禮記·本命》:「禮義者,恩之主也。冠、昏、朝、聘、喪、祭、賓主、鄉飲酒、軍旅,此之謂九禮也。」二是將各類具體禮儀進一步系統化的吉、凶、賓、軍、嘉「五禮」分類法:「五禮」的劃分方法源自《周禮》,《春官·大宗伯》載其職掌為:「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示……以凶禮哀邦國之憂……以賓禮親邦國……以軍禮同邦國……以嘉禮親萬民……。」在其他文獻中也有類似的記載,如:《尚書·堯典》:「舜修五禮。」偽孔傳:「修吉、凶、賓、軍、嘉之禮。」《禮記·祭統》:「禮有五經,莫重於祭。」鄭玄注「五經」為:「謂吉禮、凶禮、賓禮、軍禮、嘉禮也。」上述兩種分類方法各有優劣,但鑒於考古資料所見的西周玉器多為某項具體儀節中的遺留,所以本文採用前一種分類方法,著重探討西周時期冊命、祭祀、相見和喪葬等禮儀活動的用玉情況。一. 冊命禮中的用玉《左傳·定公四年》載子魚之語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蕃屏周。」此語扼要地揭示出周人克商後大規模推行分封制度的史實。而舉凡封建諸侯、命官授職,均需舉行特定的錫命禮;因錫命必有策,故其又多稱為策(冊)命。近代學者依據出土金文,已經基本復原了周代的冊命禮{4}。綜合傳世和出土文獻資料,周代冊命禮中的用玉主要有以下三類:(一) 王所賜的命圭命圭是西周冊命禮儀中最為重要的瑞器,它是被冊命者身分地位之象徵,因此在文獻中屢屢提及,如:《詩·大雅·崧高》載周宣王封其母舅申伯於謝時謂:「錫爾介圭,以作爾寶,往近王舅,南土是保。」《國語·吳語》載晉大夫董褐之語曰:「夫命圭有命,固曰吳伯,不曰吳王。」韋昭註:「命圭,受錫圭之策命。」《左傳·僖公十一年》記周襄王冊命晉惠公之事為:「天王使召武公、內史過賜晉侯命,受玉惰。」杜預註:「諸侯即位,天子賜之命圭為瑞。」冊命時周王所賜予的命圭事實上就是被冊命者的符信,《周禮·考工記·玉人》鄭玄注云:「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覲執焉,居則守之。」而《詩·大雅·韓奕》所謂「韓侯入覲,以其介圭,入覲於王」,正是韓侯朝覲周宣王時執圭以往的實錄。在周代,非但一般貴族或職官的冊命與命圭密切相關,大者如周人之受天命也以玉圭為其祥瑞。《墨子·非攻下》記載商紂無道,「天不序其德」,而「赤鳥銜珪,降周之岐社,曰:『天命周文王伐殷有國』」{5}。墨子的說法固然有其虛妄之處,但據此也不難理解瑞圭在周代禮器中所佔的重要地位。而在一些高等級的西周貴族墓如晉侯墓地M633以及扶風強家一號墓{6}均可見到圭、鳥合體的玉器造型,這種器物和上述「赤鳥銜珪」的傳說是偶然的巧合還是歷史的必然,目前尚未有定論{7}(圖一)。

成書於戰國晚期或漢初的《周禮》對此種命圭制度有更系統化的描述,如《春官·大宗伯》曰:「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穀璧,男執蒲璧。」而《考工記·玉人》則對各種瑞圭的尺度有詳細的記載:「玉人之事,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命圭九寸,謂之桓圭,公守之;命圭七寸,謂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謂之躬圭,伯守之。」雖然圭是周代重要的瑞玉,但歷代學者對其形制卻有著不同的認識{8}。20世紀80年代,夏鼐先生著文考證圭是條形片狀且有三角形尖首的一類玉器{9},因這種形制的器物不僅合於漢碑上所見的圭,也多見於考古實物,所以這一意見已被學術界普遍接受。在考古資料中,有一類器物和尖首圭的形制十分接近,這就是玉戈。一般而言,區分圭、戈的主要標準僅在於戈有一個明顯的內部,而圭則無。但事實上,很多小型戈的內部並不明顯,和圭很難區別。20世紀50年代在上村嶺虢國墓地出土400多件石戈,其中既有內部明顯者,也有在援、內交界處的兩側各刻出一凹槽以顯示援、內者,更有援、內不分而呈圭狀者,由此發掘者認為「圭、璋可能即從石戈演變而來」{10};夏鼐先生也認為「玉圭……實際上是武器類的戈,僅柄部不顯明區分。」{11}因此從本質講戈與圭並無區別,兩者僅存在著製作工藝上區別,簡言之,圭就是簡化了內部的戈。而有內部的「戈」和無內部的「圭」在很多墓葬中共存,如虢國墓地M2011外棺蓋板上整齊疊放著小石戈和小石圭87件,它們「方向一致,周圍有葦編與木灰痕,原應有盛裝或包裹在某種箱匣之內」{12},由此也可證明這些所謂的石圭和石戈並無根本的區別(圖二)。

那麼,戈與圭為何異名而同實就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戈」的名稱在周代文獻中很常見,如:《尚書·牧誓》:「稱爾戈,比爾干,立爾矛,予其誓。」《詩·秦風·無衣》:「修我戈矛,與子同仇。」很顯然,這些戈都是指實用的銅戈;玉戈不可能用於實戰,而當是禮儀用器。在周代,當某種日常用器被用於禮儀和宗教場合時,它們通常被賦予新的名稱,這在《禮記·曲禮下》羅列有多項,如:「凡祭宗廟之禮,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剛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雞曰翰音,犬曰羹獻,雉曰疏趾,兔曰明視;脯曰尹祭,(高木)魚曰商祭,鮮魚曰(月廷)祭;水曰清(氵條),酒曰清酌,黍曰薌合,粱曰薌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豊本,鹽曰鹹;玉曰嘉玉,幣曰量幣。」由此推斷,當一件形狀為「戈」的瑞玉完成後,為區別於其日常用器以示珍重,故被賦予新名而稱為「圭」。玉圭(含「玉戈」,下同,不再註明)在西周墓葬中大量出現,但如果拋開器形上的細微差別不論,則西周時期的玉圭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器體長度超過20厘米的大型玉圭;另一類則是器體長約10厘米的小型玉圭。毫無疑問,西周時期的瑞圭只能從前一類器物中尋求,而事實上,據作者的統計,這種大型玉圭主要見於周王朝大夫和列國諸侯這一級別的貴族墓中,另有少量的列國大夫級貴族墓也見使用{13}。這類大型玉圭在西周墓葬中的分布也很有規律,大抵見於兩處:一是棺槨之間或棺槨蓋板上;二是墓主的胸腹部。見於棺槨之間或棺槨蓋板上者,通常數量較多,而且多與鳥形的薄銅片伴出,此類圭鳥組合的器物前人或稱為「山」字形器、或稱為槨飾,皆誤,它們其實就是周代特有的喪葬用器翣的首部{14}(圖三)。而見於墓主胸腹部者,不僅沒有鳥形銅飾,而且多數情況僅有一件,那麼,這一類的玉圭,即使並不一定就是周王所賜的命圭,但將其視為墓主身分地位象徵的瑞信也不至大謬(圖四)。

(二) 冊命禮中的其他賞賜玉器「命」與「錫」是密不可分的,故凡冊命必有賞賜。《韓詩外傳》載天子賜諸侯之有德者:「一錫車馬,再賜衣服,三錫虎賁,四錫樂器,五錫納陛,六錫朱戶,七錫弓矢,八錫鈇鉞,九錫秬鬯。」{15}考之周代的冊命金文,可知上述記載當有所本,但不似禮家所言之整齊劃一。除了上述賜物和前文所討論的命圭,周代冊命禮中尚有其他賞賜的玉器,這在周代冊命金文中頗見其例,如:毛公鼎銘載王冊命毛公時的賜物包括「祼圭瓚寶」和「玉環玉(王荼)」,番生簋蓋銘文記王賜番生「玉環玉形(王荼)」,師詢簋銘文載王賜師詢「圭瓚」,卯簋蓋銘則記榮伯冊命卯並賜他「瓚璋四穀」。毛公鼎所謂的「祼圭瓚寶」其實就是師詢簋的「圭瓚」,而卯簋蓋的「瓚璋」實即文獻中常見的璋瓚,兩者都是周代重要的祼器。關於其形制功能,文獻中有很多記載,如:《詩·大雅·旱麓》:「瑟彼玉瓚,黃流在中。」毛傳:「玉瓚,圭瓚也。」鄭箋:「圭瓚之狀,以圭為柄,黃金為勺,青金為外,朱中央矣。」《左傳· 昭公十七年》:「鄭裨灶言於子產曰:『宋、衛、陳、鄭將同日火。若我用斝玉瓚,鄭必不火。』」杜預註:「瓘,珪也。斝,玉爵也。瓚,勺也。」《禮記·祭統》:「君執圭瓚祼屍,大夫持璋瓚亞祼。」鄭玄註:「圭瓚、璋瓚,祼器也。」《周禮·春官·典瑞》:「祼圭有瓚,以肆先王,以肆賓客。」鄭玄註:「鄭司農云:『於圭頭為器,可以挹鬯裸祭,謂之瓚。』」《周禮·考工記·玉人》:「祼圭尺有二寸,有瓚,以祀廟。」鄭玄註:「瓚如盤,其柄用圭,有流前注。」《玉人》又載:「大璋、中璋九寸,邊璋七寸,射四寸,厚寸,黃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有繅,天子以巡守,宗祝以前馬。」鄭玄註:「三璋之勺,形如圭瓚。」據上引相關文獻記載,圭瓚和璋瓚各由柄和勺兩部分組成,柄為玉質而勺為金(銅)質;以玉圭為柄者稱為圭瓚,以玉璋為柄者則稱為璋瓚。不過從考古資料來看,以玉為器物之柄,在周代是十分罕見的,所以筆者曾經推測所謂的圭瓚和璋瓚或可能是指瓚的柄部呈圭形或璋形,而並不是說分別以玉圭、玉璋為瓚的柄部{16};而柄部呈圭狀的銅斗、銅勺類器物在西周時期是十分常見的,如扶風庄白一號銅器窖藏就出土數件{17}(圖五)。

毛公鼎和番生簋所載的玉環是周代常見的佩飾用器,而天子或諸侯賜臣屬以玉環在周代並不罕見,如《左傳》昭公四年和三十二年就分別記載魯昭公賜仲壬和子家子玉環。《爾雅·釋器》謂:「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但如據此標準鑒別出土器物中的璧、瑗、環,學者常感束手無策,以致夏鼐先生主張將此三者總稱為璧環類,或簡稱為璧{18}。經對若干周代玉器「肉」、「好」比例的測定,筆者認為周代玉環孔徑與器徑之比大致為1:2,玉璧的孔徑與器徑之比約為1:3,而「瑗」則可能是後起的名稱{19};此外,「瑗」除了用作器名外,它也是某種玉料的專稱,如《廣韻》就釋「瑗」為「玉名」。綜合考古和文獻資料,可知《爾雅·釋器》對璧、瑗、環的劃分不甚可靠。毛公鼎和番生簋兩器銘所載的「玉(王荼)」乃唐蘭先生所隸定,唐先生並以「玉(王荼)」為諸侯所執之笏{20}。據文獻記載,周代天子、諸侯、大夫各有所執之笏,但同物而異名,如:《大戴禮記·虞戴德篇》:「天子御(王廷),諸侯御(王荼),大夫服笏。」《禮記·玉藻》:「天子(王廷),方正於天下也。諸侯(王荼),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鄭註:「詘,謂圜殺其首,不為椎頭。諸侯唯天子詘焉,是以謂笏為(王荼)。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殺其下而圜。」《左傳·桓公二年》杜預註:「(王廷),玉笏也,若今之吏之持薄。」《說文·玉部》:「(王廷),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廣雅·釋器》:「(王荼)、(王廷),笏也。」如果「玉(王荼)」確如唐蘭先生所釋,倒可以和上文所討論的周代命圭制度相呼應,但另一方面,釋「(王荼)」為圭,也有與情理不通之處。因為命圭乃被冊命者身份地位的象徵,為其最重要的瑞器,那麼它在毛公鼎和番生簋兩器銘羅列的賜物中無疑當居於前列,又如何能夠屈身於玉環這樣的佩飾用器之後?唐蘭先生注意到兩器銘中「玉環玉(王荼)」均與「朱芾蔥衡」相連,所以他以玉環為系在衡上的玉佩,而玉(王荼)則是插在大帶或腰帶上的笏。但從「(王荼)」在兩器銘所賜之物的位置考之,它應是和玉環一樣系在衡上的飾物而不太可能是王所賜的瑞圭。事實上,在文獻中「(王荼)」也有它解,如《廣韻》:「(王荼),美玉名」,《集韻》也謂:「(王荼),美玉。」按古人對於玉料的鑒別頗為注重,所以《說文·玉部》不僅有「璿」、「琳」等「美玉」,但也有「石之次玉」和「石之似玉」者多種。所以綜合來看,毛公鼎和番生簋銘文中的「(王荼)」應按《廣韻》、《集韻》釋作「美玉」或是以美玉製作的某種佩飾用器為妥。其實,不唯「(王荼)」是一種美玉之名,在《說文·玉部》被釋作「大圭」的「(王廷)」在《廣韻》中也被釋為「玉名」。據此我們似可以推測周代的圭慣用「(王廷)」和「(王荼)」一類的玉料製作,以致這類瑞圭又可稱為「(王廷)」和「(王荼)」。在目前所見的周代金文中,因冊命而賜玉的事例僅上引四例,嚴格上講,圭瓚和璋瓚還不能算作玉器,而玉環、玉(王荼)又僅見於毛公鼎和番生簋,而毛公、番生所獲賜物中有少許的佩飾用玉可能和其格外尊崇的地位相關,所以總體而言,周代冊命不以賜玉為通例。(三) 冊命禮中被冊命者的堇玉在周代冊命禮中,被冊命者在「受(命)冊佩以出」之後有固定的「反入堇章」的儀節,這是研究周代冊命制度者都注意到的問題。如在西周晚期銅器頌鼎、頌簋、頌壺以及善夫山鼎的銘文中,都記載頌和山在受王冊命後「反入堇章」;再如《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晉文公受命後「受冊以出,出入三覲」,郭沫若認為其禮即等同於頌鼎的「受命冊佩以出,反入堇章」{21};而據陝西寶雞眉縣楊家村銅器窖藏出土的四十三年(來辶)鼎銘文,作器人(來辶)在受王命後「受冊佩以出,反入堇圭」 {22}。上引西周銅器銘文中被冊命者「反入堇圭」與「反入堇章」之間的區別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張光裕先生在討論金文中的冊命之典時曾經指出:「……圭是最貴重的符信,故多為對地位尊貴者或地位尊貴者本身所執用。使用璋之身份較低,或對身份較低者所用……因此覲見天子時或因受冊命而覲見,其『執圭』與『執璋』的不同,無非也是表示身份之高下,以及禮的差異而已。」{23}如果仔細考察頌鼎、善夫山鼎和四十三年(來辶)鼎銘文所揭示出此三人的身分地位,則張氏此說似可以作進一步的界定——在頌、山和(來辶)三人中,(來辶)的職掌是「官司歷人」,屬於司寇一類的人物,大致可以歸入大夫一級的貴族;而山為膳夫,頌的職掌近於膳夫山而略輕,其地位都是士級貴族,由此或可以推斷在西周時期圭為大夫的瑞器,而璋為士人所執{24}。關於西周和春秋時期周王賜予臣屬「命圭」而臣屬向周王「堇璋」、「堇圭」的實質,有學者認為就是相關文獻如《國語·晉語九》所說的「策名委質」——周王的賜圭為「策名(命)」,臣屬的堇玉為「委質」;而正是通過此種方式,周代的君臣關係得以確立{25}。從這個角度審視,則周代冊命禮中的用玉行為所蘊含的禮儀意味可謂濃厚。二. 祭祀用玉「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祭祀在周代社會生活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周代祭祀的對象,《周禮·春官·大宗伯》概括為天神、地示、人鬼三大系統,如其中敘述大宗伯之職乃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禮,以佐王建保邦國。」而考之《詩經》的祭祀詩篇,可知《周禮》的這種概括是符合周代史實的{26}。任何一種祭祀,其目的都是為了溝通神人。周代祭祀遵循「尚臭」的原則,即通過氣味來感召神靈,這在《禮記·郊特牲》中有明確的記載:「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氣。血、腥、爓祭,用氣也。殷人尚聲,臭味未成,條盪其聲。樂三闋,然後出迎牲。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鬰合鬯,臭陰達於淵泉。」不過,因祭祀對象的不同,在具體的溝通方式上也還存在著差異,那麼祭祀使用玉器的方法和器類也各有特點。以下分別予以討論。(一) 祭祀天神的用玉按《周禮》的記載,周代祭祀天神主要有禋祀、實柴和槱燎三種方法,如《春官·大宗伯》曰:「以槱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鄭玄注曰:「槱之言煙,周人尚臭,煙,氣之臭聞者。槱,積也。詩曰『芃芃棫樸,薪之槱之。』三祀皆積柴實牲體焉,或有玉帛,燔燎而升煙,所以報陽也。」由鄭注可知,如果拋開禋祀、實柴和槱燎可能存在的差別不論,則此三者都是通過積柴燔燎而使煙氣上達於神這一方法來祭祀的,故《爾雅·釋天》逕言「祭天曰燔柴」。這種燔燎的祭祀方法所需之物共有三類:柴薪、犧牲和玉帛。柴薪是燃料,其中並無宗教上的含義,如《詩·大雅·樸》說「芃芃棫樸,薪之槱之」,是以棫樹、樸樹為柴薪;《大雅·旱麓》說「瑟彼柞棫,民所燎矣」,則是以柞樹、棫樹為燔燎之物。在禋祀等燎祭中,只有犧牲和玉帛是燔燎的對象。燔燎犧牲的目的主要是取其臭,將犧牲置於柴薪上燔燎,其狀況大致相當於今天的烤肉,自然香氣四溢。燔燎用玉,則和玉氣的潔凈有關。周人祭祀特彆強調祭祀的潔凈,不潔之祀,不如不祀,如《說文》就釋「禋」為「祀也。一曰精意以享為禋。」《詩·小雅·楚茨》也特彆強調祭祀時「爾牛羊」。在周代,玉被視為「精物」,乃是最為潤潔之物,燔燎犧牲所產生的「臭」摻雜著玉的潤潔之氣,正可以滿足祭祀在「臭」和「」這兩方面的要求。當然,無論是犧牲還是玉帛,不僅為祭祀提供了氣臭,它們同時也是貢獻給祭祀對象的禮神之物。至於祭祀時用何種玉器燔燎,因「玉石俱焚」的緣故而很難見到其實物,而只能從有關文獻記載和考古發現中探尋,如《詩·大雅·雲漢》是周宣王祭天祈雨之詩,其首章誦曰:「靡神不舉,靡愛斯牲。圭璧既卒,寧莫我聽?」由此可知宣王以圭、璧為燔燎之器;又,《公羊傳·僖公三十一年》何休注云:「燎者,取俎上七體,與其圭寶,在辨中置於柴上燒之」,這又是僅以玉圭為燔燎的對象;而《呂氏春秋·季冬紀》高誘注云:「燎者,積聚柴薪,置璧與牲於上而燎之,升其煙氣」,則以璧為所燎之玉。考古資料中,則以山東地區的兩處發現最為重要。一例是1975年在山東煙台芝罘出土兩組玉器,各有圭1、璧1、觽2,有研究者推測為秦始皇祭祀「陽主」的遺存{27};另一例則是1979和1982年在山東榮成市的成山頭髮現的兩組玉器,其中一組包括谷紋璧1、素麵圭2,另一組則有雙身龍紋玉璧1、谷紋璜(珩)和素麵玉圭各1件,此兩組玉器的性質,有研究者推測它們分別是秦皇漢武祠日的遺物(圖六){28}。但需說明的是,即使上述玉器確是祀日的遺迹,但它們是瘞埋的結果,而非燔燎的殘餘;雖然祭祀方法有異,但據此也可窺周代祭祀天神用玉之一斑。

二) 祭祀地示的用玉和祭祀天神類似,周代祭祀地示時也包括略有差別的祭法三種,《周禮·春官·大宗伯》說:「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以貍沈祭山、林、川、澤,以疈辜祭四方百物。」簡而言之,血祭、貍沈和疈辜這三種祭法的核心都是通過瘞埋牲玉於坎或沉牲玉於川澤來祭祀神靈的,所以《爾雅·釋天》概括為「祭地曰瘞埋」。這種埋沉之法,在傳世和出土文獻中有很多的證據,其中《左傳》最為多見,這裡稱引幾條重要的記載:文公十二年:「秦伯(秦康公)以璧祈戰於河。」襄公十八年:「晉侯(晉平公)伐齊,將濟河,獻子以朱絲系玉二珏,而禱曰『齊環怙恃其險,負其眾庶,棄好背盟,陵虐神主。曾臣彪將率諸侯以討焉,其官臣偃實先後之。苟捷有功,無作神羞,官臣偃敢無復濟。唯爾有神裁之。』沈玉而濟。」襄公三十年:「八月甲子,(游吉)奔晉。駟帶追之,及酸棗。與子上(駟帶)盟,用兩圭質於河。」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寶圭沈於河。」在出土資料中則以兩件「秦駰禱病玉版」最為重要。玉版上的朱書文字,經過李零先生的考釋,大體可以通讀{29}。其文記載秦駰因長期身患重病而往華山祭祀,故「秦駰敢以介圭、吉璧吉紐,以告於華太山」,而在秦駰「能自復如故」後再次到華山還願,其祭祀所用之物,是「用牛犧貳,其赤七,□□□及羊、豢,路車四馬,三人壹家,壹璧先之。□用貳犧、羊、豢,壹璧先之」。而據考證,祭祀者秦駰就是秦惠文王;而「復(覆)華大山之陰陽」的祭祀方法,實即把玉和犧牲等祭祀用品同時掩埋在華山的南北{30}。除此之外,同屬秦系文字的三篇詛楚文也是祭祀地示時有埋沉之法的重要證據,據郭沫若的考釋,此三篇文字開首均是「又秦嗣王敢用吉玉宣璧,使其宗祝邵(鼓咎)布(敫心)於丕顯大神厥湫(亞駝、巫咸)」{31},這裡的「吉玉宣璧」顯然就祭祀所用的沉玉而言。沉於川澤的玉器,當然無跡可尋;但埋於祭祀坑中的玉器,考古發現中則不乏其例,僅在晉都新田附近就有以下多處:如1965年在澮河北岸發掘的侯馬盟誓遺址{32}以及近年在侯馬西南張{33}、新田路{34}、(廠虎)祁{35}、西高村{36}等地所發掘的晉國祭祀遺址,均見瘞埋有犧牲和玉器的祭祀坑;而在天馬-曲村遺址發掘的58座戰國祭祀坑中,埋有玉器者共計12座{37}。如果將考古所見祭祀用玉和相關出土文獻進行比較,則有兩點現象值得注意:其一,上述周代祭祀坑中出土的祭祀用玉種類較多,舉凡圭、璧(包括發掘者所言的瑗和環)、璜、珩、瓏(龍形佩)、玦甚至於殘玉片和邊角廢料均可用作祭玉;而在包山楚墓M2出土的簡書中,則明確指出以環、少環、玦、璧和琥等玉器獻祭於太、后土、司命、司禍、大水、二天子和峗山等天神和地示{38},兩者顯現出一定程度上的呼應。其二,侯馬和曲村等地祭祀坑出土的玉器或見於祭祀坑底部的小龕中、或置於同坑所埋犧牲的底部,這種現象表明在瘞埋牲玉時必然是先放置玉器,然後才將犧牲置於坑中(圖七);而有意思的是,秦駰禱病玉版記載掩埋牲玉時特彆強調「壹璧先之」,而後才是各類犧牲。因為周人在饋贈禮物時常以輕物為先{39},而祭祀獻神在本質上也是一種饋贈,所以祭祀用品放置的先後秩序就非無意義的,而是反映了在上述祭祀中禮神用玉的重要性並不及同時所用的犧牲。(三) 祭祀人鬼的用玉所謂的「人鬼」就是祖先神。在《詩經》的祭祀詩篇中,以祖先神為祭祀對象者占相當的比例{40},而周代金文所見的祭祖禮則多達20餘種{41}。周人尤其重視對祖先神的祭祀,這是由周代高度發達的宗法制度所決定的。《周禮·春官·大宗伯》:「以肆獻祼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饋夏享先王,以嘗秋享先王,以禴冬享先王。」鄭註:「宗廟之祭,有此六者……肆者,進所解牲體,謂薦孰時也。獻,獻醴,謂薦血腥也。祼之言灌,灌以鬰鬯,謂始獻屍求神時也。」賈公彥疏:「此六者皆言享之,對天言祀,地言祭,故宗廟言享。享,獻也,謂獻饌具於鬼神也。」《詩·小雅·天保》:「禴祠烝嘗,於公先王。」毛傳:「春曰祠,夏曰禴,秋曰嘗,冬曰烝。」禴祠烝嘗,即周代宗廟的歲四時祭。董仲舒《春秋繁露·四祭篇》曰:「古者歲四祭。四祭者,因四時所生熟而祭其先祖父母也。」

從上述文獻記載可知,周人在宗廟祭祀祖先神時所用物品主要是犧牲、酒醴和四季的應季食品而不須獻玉。至於其中的原因,《周禮·春官·大司樂》賈公彥疏有明確解釋,賈氏言:「禮之以玉,據天地;而祼焉,據宗廟。以《小宰》注『天地大神,至尊不祼』,又《玉人》、《典瑞》、《宗伯》等不見有宗廟禮神之玉,是以知禮之以玉據天地,則蒼璧禮天,黃琮禮地是也,而祼焉據宗廟,肆獻祼是也。」由賈疏可知,因祭祀人鬼時有灌鬯而用九獻,而祭祀天神、地示時均無灌鬯用七獻,故祭天神、地示別有禮神之玉,祭人鬼時則否。

周代祭祀人鬼與祭祀天神、地示用玉上的差異,在某些考古資料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證實。如據包山M2出土簡書的記載,墓主用於祭祀的祭品共有玉飾、衣冠、酒食和犧牲等四類,但玉飾均用於天神、地示而不及人鬼,反之,酒食多用於人鬼而基本不獻祭於其他神祗{42}。然而,在傳世和出土文獻資料中也可以見到祭祀人鬼用玉的若干例證,茲舉三例:《尚書·金縢》載武王有疾,而周公「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左傳·哀公二年》記載鐵之戰時,衛太子蒯聵臨陣畏懼而禱曰:「曾孫蒯聵敢詔告皇祖文王、烈祖康叔、文祖襄公……敢告無絕筋,無折骨,無面傷,以集大事,無作三祖羞。大命不敢請,佩玉不敢愛。」江陵望山一號楚墓出土簡文中有多例祭祀人鬼用玉的記載,如簡28「享歸佩玉一環柬大王」,簡106「歸玉柬大王」,簡109「聖亘王、邵王各佩玉一環,東宅公佩玉一環」{43}。周人祭祀祖先神通常是在宗廟中完成的,上引《周禮·春官·大宗伯》所說的「六享」均是如此,至於周代有無墓祭——即是否在墓地中祭祀人鬼,卻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按照《周禮·春官·冢人》的記載以及鄭玄注,周代雖有在墓地舉行的祭祀活動,但是為了掘地造墓而祭祀后土之神。如《冢人》曰:「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穴毳),遂為之屍。」鄭玄註:「為之屍者,成葬為祭墓地之屍也。鄭司農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始(穴毳)時,祭以告后土,冢人為之屍。』」《冢人》賈公彥疏也說:「是墓新成,祭后土。」20世紀80年代,楊寬先生對此問題作為系統的考察,認為傳統的「古不墓祭」說是真實可靠的,但同時也指出在遇到某些緊急事故如國家危亡時,周人也有在墓地祭祀祖先的禮儀,但這種墓祭制度的出現時間要晚在春秋戰國之際{44}。近年來,由於晉侯墓地的數組墓葬均發現祭祀坑(圖八),李伯謙先生據此認為這些祭祀坑「不僅證明西周時期確實存在墓祭,而且證明有專門針對某一特定墓主舉行的活動。{45}」正如李伯謙先生所言,從晉侯墓地祭祀坑的分布情況來看,這些祭祀坑的祭祀對象只能是某一特定的墓主而不會是后土。而在其中的部分祭祀坑則瘞埋有玉器,所見的器類有戈、璧、琮、璇璣(牙璧)等,某些玉器則與馬、人等犧牲伴出,這些新資料是西周祭祀人鬼用玉的又一確鑿證據。當然,目前所見的西周祭祀坑數量遠少於西周墓葬,一些高等級的墓地如辛村衛國墓地、琉璃河燕國墓地、寶雞魚國墓地、張家坡井叔墓地均未見和墓葬時代一致的祭祀坑,這又反映出西周時期在墓地祭祀祖先神的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那麼,以玉來祭祀人鬼在當時也自然是偶發的。(四) 祭祀過程中用來書寫禱辭的玉簡、玉版、玉圭和玉璋任何一種祭祀都是為了溝通神人,也就是要將祭祀者的願望和希冀通過言語或文字的方式告知被祭祀的神靈,如《尚書·金縢》記載周公告「太王、王季、文王」的祝詞就是書於「冊」的,而周公在禱告完畢後還「乃納冊於金縢之匱中」。而有證據表明,在周代這種禱辭多書寫在條形玉片上,對此李零先生已經有過詳考{46}。這類條形玉片或稱為簡,如河南輝縣固圍村M1的祭祀坑中就出土無字玉簡50枚;或稱版,如李零先生考證命名的秦駰禱病玉版;或為圭,如山西侯馬和河南溫縣出土的盟書就多載於玉圭,據《周禮·秋官·司盟》及鄭玄注,周代舉行盟誓時需書寫「載書」兩份,一份和犧牲同埋於坎,而另一份則藏在盟府以存檔,侯馬出土者即是舉行盟誓時埋於坎者{47};或為璋,如著名的詛楚文就自言「箸(書)者(諸)石章(璋)」(圖九)。而如李零先生所論,1931年在山東泰山蒿里山出土的唐玄宗、宋真宗禪地玉冊以及後來道教所用的投龍玉簡都是周代此類條形玉片的變體。毋庸置疑的是,相對於周代日常使用的竹簡、木牘,此類玉質版牘在祭祀場合的使用,必然會增加祭祀所應具有的莊重和禮儀氛圍。

三. 相見禮中的用玉周代貴族相見時有繁瑣的禮儀,而相互之間饋贈禮物更是必備的儀節,而玉正是當時用來饋贈的禮物之一。以下分別就來賓對主人的贈與以及主人對來賓的回贈用玉作一探討。(一) 來賓的贄見用玉在周代,來賓贈於主人的禮物統稱為「摯」,《禮記·表記》載孔子之語曰:「無辭不相接也,無禮不相見也。」鄭玄注云:「禮謂摯也。」「摯」在文獻中又作「贄」,所以有學者將這種來賓贈與主人禮物的禮儀統稱為「贄見禮」{48}。《左傳·庄公二十四年》記載了魯大夫御孫對周代男女貴族贄見用品的概括性描述:「男贄,大者玉帛,小者禽鳥,以章物也。女贄,不過榛、栗、棗、脩,以告虔也。」《禮記·曲禮下》的記載類似:「凡贄,天子鬯,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贄匹,童子委贄而退……夫人之贄椇、榛、脯、脩、棗、栗。」考之周代的具體贄見事例,則御孫所謂「大者玉帛,小者禽鳥」的說法是有相當依據的。如《左傳·定公八年》記載「公會晉師於瓦,范獻子執羔,趙簡子、中行文子皆執雁,魯於是始尚羔」,這正表明範獻子等晉卿向魯定公行贄見禮時所用之物正是禽鳥等物。西周的贄見用玉則多見於這一時期的銅器銘文中,茲舉以下數例:寓鼎:……寓獻佩於王姒……五年召伯虎簋:……余惠於君氏大璋,報婦氏束帛、璜……琱生則堇圭(於召伯虎)六年召伯虎簋:……伯氏則報璧(於召伯虎)……敖簋蓋:…… 敖用報用璧用詔詣其佑子歆史孟……覲禮其實也是贄見禮的一種,但它是最高級的贄見禮,貴族在覲見周王時就必備相關的玉器,《詩·大雅·韓奕》曰「韓侯入覲,以其介圭,入覲於王」,則韓侯覲禮所用之玉為其介圭;而裘衛盉則記載「唯三年三月既生霸壬寅王稱旗於豐,矩伯庶人取堇章於裘衛,才八十朋……」,則矩伯為了覲見周王而從裘衛處換取了價值八十朋的玉璋,由此也可見玉乃高等級貴族相見時所必備之物。上述贄見事例中所涉及的玉器包括圭、璋、璧、璜和佩等類,而《周禮·秋官·小行人》記載諸侯行覲禮時享天子、王后需要「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璜以黼。」兩相比較,大致可以知道《小行人》的這種記載其實是《周禮》編撰者將周代贄見禮加以理想化、系統化的結果。(二) 主人對來賓的回贈——賓玉禮尚往來,來而不往則非禮也。既然賓之於主有「贄」,那麼主人對來賓必有回贈,如據上引的寓鼎銘文,在「寓獻佩於王姒」之後,王姒就「賜寓曼絲」,王姒的賞賜就是對寓的一種回贈。在西周時期,主人對來賓的這種回贈通常稱為「賓」,對此王國維曾論曰:「古者賓客至,必有物以贈之,其贈之事謂之賓,故其字從貝,其義即禮經之儐字也……後世以賓為賓客字,而別造儐字以代賓字……賓則儐之本字也。」{49}而在西周金文中常見主人對來賓行「賓」禮的記載,如:簋:師黃賓璋一馬兩,吳姬賓帛束……大簋蓋:睽賓豖璋、束帛……大賓豖(害夫)璋、馬兩,賓睽(害夫)璋、束帛……史頌鼎:蘇賓璋、馬四匹、吉金……在以上所列的「賓玉」事例中,雖然、膳夫豖和史頌等人的職責各不相同,但他們都是王之使者,身分為賓,而被宣王命的師黃、吳姬、睽、大和蘇則是主人,故均須對各自的來賓饋贈禮物。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事例所見的玉器均為「璋」而不見其他器類,這種現象究竟是偶然的巧合還是有著某種必然,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據《儀禮·聘禮》,主國之君對於來賓的饋贈主要是「乘馬束帛」,這正可以和上引西周金文所見的「賓」禮用物相呼應。但如史頌鼎銘文所載,蘇「賓」史頌的禮物中尚有「吉金」,楊寬先生則據父鼎和小臣守簋等器銘證明西周時期用作「賓」的禮物還包括布和貝{50};而據《左傳·僖公二十二年》的記載,在泓之戰後,鄭文公以上公之禮(鄉食)楚成王以報答楚人伐宋以救鄭,而成王竟然「取鄭二姬以歸」,這裡的二姬也有「賓」的意味。不過,總體來看,西周時期貴族之間「賓」禮所用的禮物確以玉、帛和馬為主。四. 喪葬用玉周人素重德孝兩觀念,德以對天,孝以對祖,故「有孝有德」(《詩·大雅·卷阿》)是貫通周代社會的道德綱領。正是在「孝」的觀念指導下,周人發展出完備的喪葬禮儀,並形成了系統的喪葬用玉。周人使用喪葬用玉的動機無外乎兩點:首先,周人遵循「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禮記·中庸》)的喪葬習俗,所以死者的生前用玉通常被用作隨葬之物;其次,周人視玉為精物,以玉隨葬可以強健死者之魂,靈魂強健,則死者有知,而這又是溝通神人(主要途徑就是祭祀)的前提基礎{51}。驗之出土資料,西周時期的喪葬用玉主要包括飾棺用玉、玉覆面、(王含)玉、握玉、斂璧以及足端斂玉等類。以下就其特徵分別加以概述。(一) 飾棺用玉在周代高度發達的喪禮中,棺槨制度佔有重要的地位。棺槨重數和棺槨飾物成為死者身分地位的標誌物之一。西周時期最主要的棺飾是荒帷,《禮記·喪大記》對此有詳細的記載:「飾棺,君龍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素錦褚,加偽荒,紐六,齊五采五貝,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皆戴圭,魚躍拂池,君戴六,被六。大夫畫帷,二池,不振容,畫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紐二,玄紐二,齊三采三貝,黻翣二,畫翣二,皆戴綏,魚躍拂池,大夫戴前後玄,披衣如之。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絞,緇紐二,緇紐二,齊三采一貝,畫翣二,皆戴綏。士戴前後緇,二披用。」荒帷又稱為牆柳,如《儀禮·既夕禮》鄭玄註:「飾柩為設牆柳也……牆有布帷,柳有布荒。」賈公彥疏曰:「設牆柳也者,即加帷荒也。」設置荒帷或牆柳之目的,《周禮·天官·縫人》鄭玄注有明確解釋:「孝子既見啟棺,猶見親之身,既載飾而以形,遂以葬,若存時居於帷幕而加文綉。」可知荒帷的設置乃是對死者生前居室中帷幄一類設施的模仿,但另一方面,在出殯時荒帷等棺飾還可起到「以華道路及壙中,不欲眾惡其親也」的功用(《禮記·喪大記》鄭玄注)。從《喪大記》的相關描述來看,荒帷自身也帶有某些飾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魚躍拂池」的「魚」以及「齊五采五貝」的「貝」。而有意思的是,在很多西周墓葬,尤其是高等級墓葬如茹家莊M1伯墓、張家坡井叔墓、虢國墓地M2001虢季墓及M2011虢太子墓、晉侯墓地的晉侯及其夫人墓的棺槨之間確可見到玉石魚和玉石貝等物(圖一○)。依據張家坡井叔墓地出土的此類器物,張長壽先生將其視為牆柳上的飾物,這無疑是正確的{52}。在目前所見資料中,出土這類器物的西周墓葬以晉侯夫人墓M113時代最早,約在穆王前期,但其同組的晉侯墓M114卻不見此類器物,而M114的年代略早於M113,約在昭王晚期{53};類似的現象也見於寶雞(弓魚)國墓地,穆王時期的茹家莊M1和M2出銅魚等物,而該墓地中其他時代更早的伯墓則不見此類器物,由此可以判定飾棺用玉的使用上限就是穆王早期。

西周中晚期至兩周之際是這類器物最為盛行的時期,這在張家坡井叔墓地、晉侯墓地和虢國墓地表現得極為顯著;飾棺用玉在東周墓葬中也很流行,但在器物的構成上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西周時期以銅魚、玉魚、蚌魚和玉石貝等器物最為常見,而春秋晚期以後則代之以滑石環、璜或珩以及骨石珠,而魚形器和玉石貝則基本不見。如上文所論,牆柳其實是對墓主生前居室帷幄的模仿,因此,牆柳綴飾的不同其實反映了兩周時期居室帷幄飾件的發展變化。據上引《喪大記》,使用棺飾的主要是君(諸侯)、大夫和士等貴族階層,而目前出土玉石魚、玉石貝等棺飾用玉的墓葬確實多為貴族墓,一般的平民墓葬基本不見,這表明《喪大記》的記載自有所本;當然,各類墓葬出土的玉石魚、玉石貝的具體數量又明顯不合於《喪大記》的記載,由此可知更可能的史實是西周時期高等級貴族使用飾棺玉器的頻率和數量在總體上高於低等級貴族,但其中當無某種定製。(二) 玉覆面在一些高等級的西周墓葬中,常見用多件玉石器縫綴在絲織物上並組合成臉部五官的玉覆面,這是西周喪葬用玉的一個重要特徵。就目前的資料而言,西周時期的玉覆面是諸侯一級貴族的專用之物,如它們主要出土於張家坡井叔墓地、虢國墓地M2001虢季墓以及晉侯墓地等(圖一一)。但少數大夫一級的貴族墓葬如張家坡墓地M303、M2、M327{54}以及虢國墓地M2006{55}也有覆面的構件,但很顯然,大夫級貴族墓使用玉覆面者的機率遠不如前者。有證據表明玉覆面的起源應在西周中期的共王時代。在已知出土玉覆面的西周墓葬中,時代最早者為張家坡M157井叔墓,時代約在共懿時期;在晉侯墓地中,時代最早的幾座墓葬如M114、M113,M9和M13均未出玉覆面,而西周晚期的晉侯和晉侯夫人墓則均出;類似地,儘管寶雞竹園溝和茹家莊的多座伯墓等級很高,但因為其時代最晚者也在穆王時期,所以未見一例使用玉覆面者。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在出土玉覆面的西周墓葬中,墓主身分明確者多是姬姓貴族,如井叔、虢季和晉侯等位均是如此;此外,玉覆面在周原地區也頗流行,如在黃堆老堡M25{56}和岐山賀家村M110{57}這兩座被盜的西周墓中均有玉覆面構件的殘留。同時聯繫到在東周秦楚墓葬中均缺乏使用覆面的例證,作者認為玉覆面應是周人所特有的喪葬習俗。

進入東周時代,玉覆面開始趨於平民化;尤其是春秋晚期以後,三晉兩周地區的平民墓開始普遍使用用石片拼組而成的覆面,至此玉覆面原有的禮制意義喪失殆盡。而玉覆面在兩周時期的發展和衰變,實際上反映了「周禮」自形成到崩潰的軌跡。(三) 琀玉據文獻記載,周人有在死者口中放置口含物的習俗,如:《周禮·地官·舍人》:「喪紀,共飯米,熬谷。」《荀子·禮論篇》:「喪禮者……飯用生稻,(口含)以槁骨,反生術矣。」除了穀物、枯貝之類,玉也用作口含物,並有「飯玉」和「含玉」的區別,如:《周禮·春官·典瑞》:「大喪,共飯玉,含玉,贈玉。」鄭玄注云:「飯玉,碎玉以雜米也。含玉,柱左右及在口中者。」按照鄭玄的解釋,飯玉是為雜米而設,故其形體碎而小;含玉則是為了從兩側和中間來撐開口腔,故其形體完整且較大。但《周禮》所載的制度多帶有理想化色彩,而要在考古實物中分辨兩者既無可能也無必要。又因《說文·玉部》釋「(王含)」為「送死者口中玉也」,故可將置於墓主口腔內的玉器統稱為「(王含)玉」。《公羊傳·定公五年》何休注曾稱:「含,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貝,春秋之制也。」但這種說法頗不合於考古資料,概括而言,西周墓葬所見的(王含)玉具有如下幾點明顯特徵:第一,幾乎任何一種西周玉器器類均可用作(王含)玉,而以何種玉器為(王含)其實並不具備等級意義;第二,(王含)玉常與海貝伴出,而某些(王含)玉則專門製作成貝形,顯然,這是因為貝乃當時的貨幣,含貝包含有贈與死者財富的意味;第三,因為(王含)玉放置在死者的口腔之中,所以多用器體較小的玉器,或者將器形較大者打碎後再用作(王含)玉;第四,不僅高等級墓葬使用(王含)玉,相當數量的平民墓葬也見這類玉器,由此可知使用(王含)玉是西周時期各階層普遍流行的喪葬習俗。(四) 握玉所謂的握玉就是指握於墓主手中的玉器,這也是西周墓葬中常見的一類喪葬用玉。和(王含)玉類似,西周握玉在器類的選擇上也無定製,但以長條狀器物如玉管、玉魚、柄形器以及玉圭等物較為常見,而這顯然是為了便於握在死者手中而不具有其他更深的內涵。此外,西周墓葬中墓主手握若干海貝的現象也十分常見,而握貝和含貝都應是財富的象徵。(五) 斂璧在上文的有關論述中,我們已經討論了西周玉璧的諸多禮儀功能,而在西周時期,玉璧還是重要的喪葬用器。玉璧在西周墓葬中的分布頗為複雜,或在墓室填土、或在棺槨之間,或在棺槨蓋板上,但最為常見者則是放置在墓主胸腹部或壓在墓主的背下,如:晉侯墓地M8墓主胸部有玉璧1件、背下又壓著璧2件和玉鉞1件{58}(圖一二),晉侯墓地M93墓主胸腹部有玉璧6件{59},而虢國墓地M2001墓主肩背之下也壓有玉璧6件{60}。很顯然,這些玉璧都是在襲斂過程中放置在死者身體周圍的,故可稱之為「斂璧」。這種斂屍用璧在兩周時期流傳有緒,尤其是自戰國中晚期以後,一些高等級貴族墓開始使用十餘件甚至數十件帶有雙身龍紋的玉璧斂屍(圖一三),這一傳統在西漢時期得以繼承,漢代諸侯王墓常見用璧斂屍再著玉衣的現象{61}。

《周禮·春官·典瑞》稱:「駔圭璋璧琮琥璜之渠眉,疏璧琮以斂屍。」從考古實物來看,儘管圭璋璧琮琥璜等類器物均見於周代墓葬,但最為常見的斂屍用玉仍推玉璧。自新石器時代以降,璧就是古代中國最為常見的玉器造型,而且這一傳統延綿不絕,那麼,我們的先民為何如此鍾情於玉璧,這確實是一個饒有趣味的問題。斂屍用璧,固然是因為璧的造型扁平而易於襲斂,但除了這種單獨的「技術性」因素之外是否尚有更深層次的含義,無疑值得我們作進一步的探討。事實上,已經有不少學者對此問題作了有益的探索,但遺憾的是迄今未有得到廣泛認同的意見{62}。(六) 足端斂玉在有些西周墓葬中,墓主的足端也放置有少量的玉器。因為在文獻中缺乏對此類玉器的記載,所以姑且稱之為「足端斂玉」。虢國墓地的發掘者依據該墓地M2001的有關出土資料認為其中尚可分別為腳趾夾玉和踏玉,但這種區分很難具有普遍意義{63}。從現有資料看,雖然使用足端斂玉者多為等級較高的墓葬,但一些低等級墓葬也見在墓主足端放置少量圭狀石片的現象。和(王含)玉、握玉類似,西周墓葬所見的足端斂玉在器類上較為隨意,如以晉侯墓地為例,M113晉侯夫人足端放置鏤空玉片兩件,但M114晉侯墓則不用足端斂玉;M91晉侯墓在足端有玉圭兩件,而其夫人墓M92則為玉版兩件;M8晉侯墓的足端斂玉有玉琮2、柄形器1、戈1和玉板2件,而其夫人墓M31則是小玉圭1組10餘件和條形玉片2件。周代墓葬所見的這類足端斂玉,不論其器類如何,我們認為都是為了為死者提供「物精」之用;而有學者注意到東周墓葬中墓主所踏之玉多飾有勾雲紋,並據此認為這些玉器具有「托著墓主升天」的功用{64}。這一現象和意見無疑值得注意,但還有待於更多資料加以證實。從以上的概述可以看出,玉器在西周時期的禮儀活動中確實得到廣泛的運用,可謂是「無玉不成禮」。儘管中國古代玉器自其出現伊始就具有深厚的宗教、禮儀意義,如新石器時代的良渚文化和紅山文化均有發達的玉禮器和玉斂葬,但如果考慮到西周時期是所謂「禮樂文明」形成和完備的時代,或者說它是中國古代文明發展歷程的「軸心時代」(Axial Period){65},那麼,我們有理由相信西周時期的玉文化實乃中國古代玉文化的一座高峰,因此,洞察西周玉器的禮儀功能,必將有助於深入了解周文明乃至整個華夏文明的真諦。注釋:{1} 如《論語·為政》:「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論語·八佾》:「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征。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征之矣。」《禮記·中庸》:「吾說夏禮,杞不足征也。吾學殷禮,有宋存焉。吾學周禮,今用之,吾從周。」{2} 王國維:《釋禮》,《觀堂集林》,中華書局,1959年。近年有學者對王國維關於「禮」字的闡釋有所補正,如裘錫圭先生指出「禮」本是一種「用玉裝飾的貴重大鼓」;而鄭傑祥先生認為「禮」字「意即古人在鼓樂聲中以玉來祭享天地鬼神之狀」。參看裘錫圭:《甲骨文中的幾種樂器名稱》,《中華文史論叢》1980年第2輯;鄭傑祥:《釋禮、玉》,見田昌五主編《華夏文明》第一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雖然以上諸說對於「禮」的解釋各有不同,但均承認「禮」與「玉」相關。{3} 這一方面的代表著作有:齊思和:《周代錫命禮考》,《燕京學報》第32期,1947年;張光裕:《金文中冊命之典》,《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十卷下冊,1979年;陳漢平:《西周冊命制度研究》,學林出版社,1986年;黃盛璋:《西周銅器中冊命制度及其關鍵問題新考》,《考古學研究》,三秦出版社,1993年;黃然偉:《殷周青銅器賞賜銘文研究》,《殷周史料論集》,香港三聯書店,1995年。{4} 關於此段之記載,文獻所見頗異,如「赤鳥」有作「赤烏」和「赤雀」者;而「銜珪」也有作「銜圭」或「銜書」、「銜丹書」者。說詳吳毓江:《墨子校注》,中華書局,1993年。{5} 此器在發掘簡報中未收,但錄於上海博物館編:《晉國奇珍——山西晉侯墓群出土文物精品》,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2002年。{6} 周原扶風文管所:《陝西扶風強家一號西周墓》,《文博》1987年第4期。{7} 如孫華先生認為晉侯墓地M63:58這件器物的「戈形器與鳥之間必存在著某種內在的關聯」,並引《非攻篇》的「赤鳥銜珪」以佐證之,參看孫華、蘇榮譽:《神秘的王國——對三星堆文明的初步理解和解釋》,巴蜀書社,2003年;但此類玉器的造型也可以通過「因料施工」的製作工藝來解釋,即玉工根據玉料的形制,從充分利用玉料的角度出發來設計此種造型的器物,如此,則與所謂的「赤鳥銜珪」傳說無任何牽扯。有關「因料施工」制玉工藝的論述可參看吳棠海:《認識古玉——古代玉器製作與形制》,中華自然文化學會,1994年。{8} 孫慶偉:《西周玉圭及相關問題的初步研究》,《文物世界》2000年2期。在該文中作者將歷代學者的觀點歸納為四個系統:《說文》系統、鄭注《周禮》系統、漢碑畫系統和吳大《古玉圖考》系統。{9} 夏鼐:《商代玉器的分類、定名和用途》,《考古》1983年第5期。{10} 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上村嶺虢國墓地》,圖版叄拾,科學出版社,1959年。{11}、{18} 夏鼐:《商代玉器的分類、定名和用途》,《考古》1983年第5期。{12}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三門峽虢國墓》(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99年。{13}、{19} 孫慶偉:《周代墓葬所見用玉制度研究》,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14} 孫華:《中山王銅器四題》,《文物春秋》2003年第1期;孫慶偉:《周代墓葬所見用玉制度研究》,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15} 屈守元:《韓詩外傳箋疏》卷八,巴蜀書社,1996年。{16} 孫慶偉:《周代金文所見用玉事例研究》,北京大學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編:《古代文明》第3卷,文物出版社,2004年;《周代祼禮的新證據——記震旦藝術博物館新藏的兩件戰國玉瓚》,《中原文物》,2005年第1期。{17}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等:《吉金鑄國史——周原出土西周青銅器精粹》,第29-32器,文物出版社,2002年。按,這類銅斗、銅勺是否就是周代的「瓚」,目前學術界還有不同意見,筆者在上引《周代金文所見用玉事例研究》一文有羅列和分析。退一步來說,即使這些銅斗、勺不是「瓚」,但至少可以為我們了解「瓚」的形制提供某些參考。{20} 唐蘭:《毛公鼎「朱、蔥衡、玉環、玉」新解——駁漢人「蔥珩佩玉」說》,原載《光明日報》1961年5月9日,收入《唐蘭先生金文論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21} 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下,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22} 陝西省文物局等:《盛世吉金——陝西寶雞眉縣青銅器窖藏》,北京出版社,2003年;陝西省考古研究所等:《陝西眉縣楊家村西周青銅器窖藏》,《考古與文物》2003年第3期。{23} 見前揭張光裕《金文中冊命之典》一文。{24} 《說周代冊命禮中的「反入堇璋」和「反入堇圭」》,北京大學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編《古代文明研究通訊》總23期,2004年12月。{25}、{48} 楊寬:《「贄見禮」新探》,《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65年。{26}、{40} 孫慶偉:《周代祭祀及其用玉三題》,北京大學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編:《古代文明》第2卷,文物出版社,2003年。{27} 煙台博物館:《煙台市芝罘島發現一批文物》,《文物》1976年第8期。{28} 王永波:《成山玉器與日主祭——兼論太陽神崇拜的有關問題》,《文物》1993年第1期。{29}、{46} 李零:《秦駰禱病玉版研究》,《中國方術續考》,東方出版社,2000年。{30} 李家浩:《秦駰玉版銘文研究》,《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中心集刊》2,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31} 郭沫若:《詛楚文考釋》,《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9卷,科學出版社,1982年。{32}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員會:《侯馬盟書》,文物出版社,1976年。{33}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侯馬工作站:《侯馬西南張祭祀遺址調查試掘簡報》,《三晉考古》第一輯,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34} 李永敏:《侯馬市省建一公司晉都新田祭祀遺址》,《中國考古學年鑒·2001》,文物出版社,2002年。{35} 範文謙、王金平:《侯馬市虒祁東周遺址和戰國至漢代墓地》,《中國考古學年鑒·2001》。{36} 謝堯亭、王金平:《山西侯馬西高祭祀遺址》,《中國重要考古發現·2001》,文物出版社,2002年。{37} 鄒衡主編:《天馬-曲村(1980-1989)》,科學出版社,2000年。{38}、{42}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39}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中華書局,1990年。{41} 劉雨:《西周金文中的祭祖禮》,《考古學報》1989年第4期。{43} 朱德熙等:《望山一、二號墓竹簡銘文與考釋》,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44} 楊寬:《中國古代陵寢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45} 李伯謙:《從晉侯墓地看西周公墓墓地制度的幾個問題》,《考古》1997年第11期。{47} 《周禮·秋官·司盟》:「司盟掌盟載之法……既盟,則貳之。」鄭玄註:「載,盟辭也。盟者書其辭於策,殺其牲血,坎其牲,加書於其上而埋之,謂之載書……貳之者,寫副當以授六官。」{49} 王國維:《與林浩卿博士論洛誥書》,《觀堂集林》,中華書局,1959年。{51} 關於周人使用喪葬用玉的動機,作者在博士論文《周代墓葬所見用玉制度研究》的第五章《周代的喪葬用玉及其制度》中有詳細分析,茲不贅述。{52} 張長壽:《牆柳與荒帷——1983~1986年灃西發掘資料之五》,《文物》1992年第4期。{53}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等:《天馬-曲村遺址北趙晉侯墓地第六次發掘》,《文物》2001年第8期;孫慶偉:《晉侯墓地M114年代與墓主的推定》,上海博物館編:《晉侯墓地出土青銅器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書畫出版社,2002年。{54}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張家坡西周墓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55}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上村嶺虢國墓地M2006的清理》,《文物》1995年第1期。{56} 羅紅俠:《扶風黃堆老堡三座西周殘墓清理簡報》,《考古與文物》1994年第3期。{57} 劉雲輝:《周原玉器》,圖版18,中華文物學會,1996年。{58} 北京大學考古系等:《天馬-曲村遺址晉侯墓地第二次發掘》,《文物》1994年第1期。{59} 北京大學考古系等:《天馬-曲村遺址晉侯墓地第五次發掘》,《文物》1995年第7期。{60}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三門峽虢國墓》(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99年。{61} 關於戰國和西漢墓葬出土的斂屍用璧可參看町田章:《中國古代の葬玉》,奈良文化財研究所,2002年;蔡慶良:《試論器物學方法在玉器研究中的應用》,北京大學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編《古代文明》第2卷,文物出版社,2003年;作者在《周代墓葬所見用玉制度研究》一文中對相關資料也有羅列。{62} 關於中國古代玉璧特有的地位和神秘含義,可參看鄧淑蘋:《試論新石器時代至漢代古玉的發展與演變》,《群玉別藏續集》,台北故宮博物院,1999年。{63}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三門峽虢國墓》(第一卷)。虢國墓地M2001墓主左右兩腳端各有彎形玉片4件,另有大型玉板兩件,故發掘者認為彎形玉片為腳趾的夾玉,而兩件大型玉板則是左右兩腳的「踏玉」,但這僅是孤例,多數墓葬所見的足端斂玉並非如此。{64} 鄧淑蘋:《試論新石器時代至漢代古玉的發展與演變》,《群玉別藏續集》。{65} 許倬云:《中國古代文化的特質》,《中國文化與世界文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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