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東:中國最高決策層已明確摒棄階級專政觀
國家與個人的對峙與秩序內在化問題
無論霍布斯與洛克之間在國家觀上存在多麼巨大的差異,但他們的社會契約論或者契約國家論都是以無拘無束的個人作為立論的基礎,通過共同的權力來組織分散的自然權利,從而進行規範秩序,以保障每一個人的安全和幸福。因此,國家作為一種有目的之組織,起源於人與人的利害關係以及得失計算,並不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或者道德或者文化傳統而成立的。在這個意義上,他們的國家觀的確具有現代性,是合理主義的,是功能主義的,是與市場經濟和利益社會相契合的。但與此同時,他們的國家觀還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特徵,這就是強調國家與個人、公域與私域之間的區隔甚至對立,因而國家是外在於個人、外在於私域、外在於社會的。
在這樣的二元格局中,國家既然是外在的、功能性的、形式化的,那麼究竟是誰、究竟是採取什麼樣的方式來支撐這個國家的存續?人們為什麼會自始至終、並且繼往開來地擁護這個與自己處於緊張關係之中的國家並且服從它的命令?國家在成立之後,被認為還是與個人自由處於某種對立的狀態,所以試圖最大限度追求自由的個人總是會不斷地與國家發生碰撞,會消耗維持國家秩序的制度成本和正統性資源。有什麼辦法能使個人與國家互相融洽、協調、合作呢?對於上述問題,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論實際上並不足以給出令人滿意的答案。
在這裡,值得重視的倒是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理論建樹,他彌補了過去社會契約論缺失的某些邏輯鏈條,把國家與個人統一起來,形成某種合作的、甚至互相融合的關係,儘管他所給出的解答有些過激化。
人民主權和法治國家的「公意」悖論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也是以「自由的個人」為出發點,也是假定人們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財產而改變自然狀態、設立政府,但卻把關注點從契約的締結轉移到契約的履行。盧梭強調,只有當政治共同體的結合方式導致所有人都感覺像在自然狀態中那樣只服從自己的意志時,這樣的支配才能合法化、正當化。為此,他提出了把各自追求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疊加在一起進行綜合、以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公意」概念。
在這裡,人們既要服從權力,同時也是權力主體。用一個大家耳熟能詳的中國式表述,就是國家的主權具有毛澤東所描述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特徵。當然,這意味著個體必須做到「大公無私」,把自己的生命和財產統統交給由多數意見構成的公意、交給共和國的政治組織。但無論如何,作為權力主體的個人並非與國家權力處於對立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盧梭恰恰是通過法治構想把個人與國家統一起來了。
按照盧梭的思路,作為公意的具體表現形式,法律必須平等地適用於一切公民,國家也必須依法行事。在這裡,法律由誰制定就是關鍵。為了確保人民在國家的統治下也像在自然狀態那樣自由,法律必須由人民自己來制定。既然人民參加了造法,那麼就會守法,因為人民如果事後違背法律就等於違背自己的意願,導致自反性悖論。另外,既然法律反映了人民的意志,那麼他們接受法律的制約就不會感到不自由。
基於上述論述,在公意的名義之下,公民只有把自己奉獻給共和國,才能成為共和國的主人翁。然而正是從這一點開始,公意被絕對化了,實現公意的主權也被絕對化了,進而人們對主權者的服從也被絕對化了。在盧梭看來,公民只有積極地、自發地、無私地為國家做貢獻才能具有道德人格,這種不指望政府服務、而是主動參與國家事業的「公民宗教」才是盧梭式共和主義的本質。
可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排除自然法之類的超越性範疇,從人民主權出發,按照這種一元化共和主義的邏輯構成徹底推演的結局就是全能主義體制,使得自詡「公意」的主權本身成為超越的存在物,被絕對化了。這也正是絕對的法律實證主義給現代民主法治所帶來的最大悖論。為了解脫這個悖論,有必要為法律體系確立一個超越的存在物,既能消除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對立,又能作為反思理性的據點,作為規範秩序正統化和制度改革的參照系,作為不斷提高政治決策民主化程度的一個槓桿。
一般而言,這種超越的存在物可以是革命的意識形態,也可以是文化的歷史傳統。當歷史傳統妨礙社會發展時,需要新的意識形態來打破束縛。當意識形態的向心力減弱時,需要固有文化來進行整合。如果說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是一種革命的意識形態,那麼內在於歷史傳統的習俗的共同性則可以避免革命的過激化流弊,化解前面所提到的「公意」悖論。
在個人權與共同體之間的思想定位
由此可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價值內核應該包含兩個側面。一個是維護個人自由和平等的國家理性以及契約的原理。在這裡,人們基於相互的利益而結合,在統一的國家權力和法律體系之下均一化,並通過民主參加的程序成為主權者;另一個是基於歷史傳統的價值共同性和實現利益與承認之間均衡的責任倫理以及繼承的原理。在這裡,國家被視為一種有機的整體,把所有的個人及其子孫都包容在內,形成一種基於慣例和習俗的情感型秩序。前者強調作為現代化進程的革命性和個體解放的側面,後者則強調人們自由範圍的擴大終究是路徑依賴的,具有歷史的連續性,受到共同善的約束。
共和主義的三元結構
根據上述分析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為了真正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實現政治體制轉型的軟著陸,必須對既有的法律意識形態進行創造性的重新詮釋。一方面,使公民的、社會契約論的、理性的、公正程序的契機能夠嵌入既有的價值體系;另一方面,使平等的、公正的、最低限度保障、保衛社會的契機能夠嵌入目前那種被放任的自由主義思想取向;從而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特道路。因此,法治理論創新的目標是形成一個在競技性辯論中尋求社會最大公約數的思想場域,或者說「作為交涉論壇的法律意識形態」。
社會契約型國家觀與歷史傳統型國家觀、自由主義與共同體主義之間的中國式「第三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表述為這樣一種類型的共和主義:接受市場化的經濟改革方向,但更關注競爭和分配的公正性,並在現有的主流話語體系中尋找合法性、正當性根據;強調社會自治和美德,但更強調個人參與政治的積極自由主義,爭取通過民主化來逐步實現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由於這樣的共和主義可以把(1)與現代市場經濟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個人自由(權利論)、(2)與文化和歷史的傳統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共同性和社會自治(道德論)以及(3)國家權力的宏觀調控和財政再分配(社會福利論)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具有包容力很強的三元結構,可以視為各種訴求的最大公約數,可以凝聚最廣泛的共識,因而可以成為新的價值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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