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文學」構造史

2017年10月10日16:41來源:當代文學評論(微信公眾號)李曉峰

中國少數民族文學雖然一直伴隨著各個民族的歷史,但直到1949年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建立之前,「少數民族文學」並未因其歷史的客觀存在而生成一種知識,或者作為表述國家文學歷史及現象的核心概念被命名和建構。因此,考察中國少數民族文學構造史,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

一、「少數民族文學」的命名及知識等級

1949年9月茅盾撰寫的《人民文學》「發刊詞」是「第一次文代會」精神在實踐層面的具體規劃和落實。不僅對新中國文學的性質、新任務、新目標、理論資源、批評範式等做出具體規定。同時在「人民文學」的6項任務和4個要求中,將「開展國內各少數民族的文學活動」和「國內少數民族文學」研究列入其中。故此,學者們普遍認為,《人民文學》「發刊詞」最早提出了「少數民族文學」的概念,這是正確的。因為,儘管1930-1940年代在介紹蘇聯及其他國家少數民族情況時,就已經出現過「少數民族之經濟文化」、「少數民族教育」的概念,如《蘇聯少數民族地方經濟文化的向上》,(1)但並沒有出現「少數民族文學」。

但是,《人民文學》「發刊詞」在少數民族文學學術史上的意義,絕不僅僅是對少數民族文學的命名。「發刊詞」第4項任務是:

開展國內各少數民族的文學活動,使新民主主義的內容與各少數民族的文學形式相結合,各民族間互相交換經驗,以促進新中國文學的多方面的發展。

在如何實現這些任務中的第3條「要求給我們專門性的研究或介紹論文」則規定:舉類而言,就有中國古代和近代文學,外國文學,中國國內少數民族文學,民間文學,兒童文學等等。對象不論是一派別,一作家,或一作品;民間文學不妨是采輯吳歌或粵謳,兒童文學很可以論述蘇聯馬爾夏克諸家的論理,或博採眾言,綜合分析而加論斷,或述而不作;——總之,都歡迎來罷。(2)

上述「任務」和「要求」,實際上涉及少數民族文學的創作範式、社會功能、目標任務、學科地位四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使新民主主義的內容與各少數民族的文學形式相結合」,是對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範式的規定。「新民主主義內容」包括文學創作指導思想和作品表現內容兩個方面。即,要用「新民主主義」的思想,去反映「新民主主義生活」;「各少數民族的文學形式」,指的是各少數民族自己的傳統文學形式。也就是說,新中國少數民族文學的基本創作範式,是以新民主主義思想為指導,用少數民族自己的文學形式,去反映少數民族新民主主義生活。這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從國家文學的高度,對各少數民族文學創作做出的統一規範。

從歷史發展看,新中國成立後,隨著新民主主義革命轉型為社會主義革命,這一創作規範轉換為各民族文學形式與社會主義內容的結合。而且這一規範與「政治方向的一致性與藝術形式的多樣性」的文學總規範相一致,因此成為少數民族文學的核心評論標準。

其次,「各民族間互相交換經驗,以促進新中國文學的多方面的發展」,是對少數民族文學功能、目標、任務的規範。強調了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與少數民族文學發展、少數民族文學發展與新中國文學發展的關係,具有明確的導向性。不但確立了少數民族文學在新中國文學中的地位,而且賦予了少數民族文學發展的更高目標和更重要任務。這些規範,在後來的《關於兄弟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以及少數民族文學批評中,都得到了非常具體的體現。

再次,「發刊詞」將「中國國內」「少數民族文學」與 「中國古代和近代文學」「民間文學」「外國文學」「兒童文學」等分支學科並列在一起,在建構了「新中國文學」學科基本體系的同時,也賦予了少數民族文學學科與其他學科的平等地位。從中國文學學科史的角度,這是自晚清借鑒西方人文社會科學學科分類原則、標準和體系,設立「中國文學門」後,進行的又一次本土化創造。

複次,「發刊詞」還對少數民族文學學科層次和知識等級進行了劃分。

「中國國內少數民族文學」在「發刊詞」中出現一次,「國內各少數民族文學」出現兩次,二者無論是學科意義還是知識等級,都不相同。其中,「少數民族文學」作為各民族文學的集合體,成為「新中國文學」下屬二級學科;而「各少數民族文學」指的是國內每一個具體民族的文學,如蒙古族文學、藏族文學、朝鮮族文學等。也即是說,「少數民族文學」是高一層級的學科概念;而每一個民族的文學,是「少數民族文學」的次級概念,既我們通常所稱的三級學科。這種劃分,對少數民族文學學科定位、規劃、布局以及少數民族文學研究及理論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

我們知道,現代學科具有多重含義:「其一,一定科學領域或一門科學的分支;其二,按照學問的性質而劃分的門類;其三,學校考試或教學的科目;其四,相對獨立的知識體系。」(3)「發刊詞」中的「少數民族文學」至少具備了上述「要義」的三個:1.少數民族文學是「新中國文學」這門科學的分支;2.少數民族文學是關於中國文學這門「學問」中專門研究「少數民族」的文學的具體學術門類;3.少數民族文學是中國文學知識體系中次級知識體系。這樣,「少數民族文學」在現代學科範疇中就具有了「學科」、「學術」、「知識」三重具著內在聯繫的屬性。

而事實上,新中國成立後少數民族文學學科基本上沿著上述三個方向發展。如,在學科層面上,「少數民族語言文學」以獨立的學科身份,納入到國家高等教育體系。從而在學術隊伍、學術研究、人才培養三個方面為少數民族文學學科發展奠定了基礎。相應的,國民教育體制的學科建制上,「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學科之下,又以民族為單位進行了管理體系的建制和專業命名及布局。這就是今天的「蒙古語言文學系」、「維吾爾語言文學系」等。如,中央民族學院自1951年5月開辦藏語班,至1950年代末,共開設藏族、維吾爾族、蒙古族等90多個民族語文班。這些學員承擔了少數民族歷史文化情況調查、民間文學收集整理,創製、改進和推行民族文字等多重任務。草創期的少數民族文學學科不但云集了國內眾多學者,同時也培養了新中國第一批少數民族文學研究人才,推出了新中國第一批少數民族文學研究成果;在學術研究層面上,依託學科建制和專業布局,在二級學科層面形成少數民族文學綜合研究以及三級學科層面的藏族文學研究、維吾爾族文學研究、哈薩克族文學研究等以族別展開的民族文學研究;在族別文學研究中,又形成了各民族民間文學研究、古代文學研究、現當代文學研究、文學史研究等不同專業和研究領域,學科體系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在知識層面,國家從「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知識角度,確定了少數民族文學國家知識屬性,推動了少數民族文學史知識的系統化生產。1958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宣傳部召開座談會,討論並決定編寫各少數民族文學史。1958年8月15日,中宣部下發《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工作座談會紀要》。(4)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的意義,正如1960年老舍在《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中所言:「今後編寫的包括各民族文學的中國文學史將是多麼全面,何等豐富多彩啊!它將的確足以闡明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5)可見,作為多民族國家知識生產的各少數民族文學史的編寫,從一開始就不是知識分子的個人行為。這也成為中國少數民族文學話語的重要特徵。

所以,如果僅僅認為《人民文學》「發刊詞」提出了「少數民族文學」的概念,顯然是極不全面的。

二、作為「新文學」的「少數民族文學」及其話語規範

1949年第一次文代會和《人民文學》「發刊詞」都指出,「新中國文學」是在「黨的領導」和「毛澤東旗幟下」的新文學。對此,1963年《十年來的新中國文學》有更為詳細的闡釋:「作為這個革命的一個組成部分的革命的文學事業,它的使命是要在我國建立歷史上一種嶄新的文學——社會主義文學。這是一種徹底革命的文學,它的產生和發展,一方面要建立自己的嶄新的理論,找出自己嶄新的道路,在新的理論的指導下,沿著新的道路進行嶄新的創造,一方面要與舊的習慣、勢力和偏見進行鬥爭,和一切反動的、落後的思想進行鬥爭。」(6)「少數民族文學」、「新文學」的性質和地位,也是由 「新中國文學」的性質決定的,因為,少數民族新文學是社會主義新文學的一部分。所以1953年《中國作家協會章程》中明確把「發展各少數民族的文學事業」作為中國作家協會的任務。1960年老舍在《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中也明確指出:「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每個少數民族的文學事業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祖國整個文學事業的一部分。」(7)1962年《中國當代文學史稿》總結指出:「我國的事業也是各民族的共同事業。各民族的文學藝術都處於平等的地位,同是社會主義文藝不可分割的部分。」(8)

少數民族文學的「新文學」性質,以及在一體化的「祖國整個文學事業」中「不可分割」的地位,意味著少數民族文學必須要遵循一體化的社會主義文學基本規範,即在「嶄新的理論」指導下,開闢「嶄新的道路」,進行區別於「舊文學」的「嶄新的創造」。

然而,正如《人民文學》「發刊詞」對「少數民族新文學」進行的規範中所暗示的那樣,「少數民族新文學」在推動中國文學整體發展之外,還負有自己的特殊使命和責任。這種特殊使命和責任,規範了「少數民族文學」構造方向,決定了少數民族文學的話語範式。

1953年周揚在第二次文代會的報告中,將新中國成立後少數民族作家創作的作品,稱為「標誌了國內各少數民族文學的新的發展」。(9)老舍也多次用「新文學的興起」、「新的文學也生長起來」、 「已經有了新時代的現實主義文學」、 「我國各少數民族中都出現了嶄新的社會主義文學」(10)來概括少數民族文學。1959年,《文藝報》也稱 「許多兄弟民族都已經建立了社會主義現實主義的新文學」,「我們也把曾經是『一窮二白』的兄弟民族文學領域改造成萬紫千紅、爭妍鬥麗的大花園。這是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的現象」。(11)《中國當代文學史稿》也稱少數民族「初步地建立了自己的社會主義的新文學。」(12)

那麼,受到一致肯定的少數民族「新文學」究竟「新」在哪裡?

1952年1月,瑪拉沁夫發表的小說《科爾沁草原的人們》,被評價為「寫了新的主題、新的生活、新的人物,反映了現實生活中先進的力量,用新的倫理和新的道德精神教育人民」(13)的「新型文學」。

這裡的五個「新」代表了對少數民族「新文學」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和評價標準,但並不是全部。我們注意到,本時期對少數民族「新文學」的「新」,有如下評價標準:「以國內各民族兄弟友愛的精神,創造了少數民族人民中先進分子的形象,真實地描寫了少數民族人民生活的新舊光景」,「這種新文學一開始就是在毛澤東文藝思想的指導下,遵循著為工農兵服務的方針進行創作的。許多新起的優秀作者一開始拿筆,就是以社會主義文學的建設者自期的。這些青年花朵是在黨的雨露滋養下開花結果的」,「在加強民族團結,在提高人民政治覺悟與共產主義道德品質上,在促進各民族文化的繁榮上,這些新文學也都發生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充分地證明了黨和毛主席的民族政策與文藝政策的正確性」,(14)等等。

這些正面評價標準涉及思想與內容兩個方面:一是讚美新生活、展現新面貌、塑造新人物、表現新思想、傳達新情感;二是歌頌黨的領導和黨的領袖、歌頌社會主義給少數民族帶來的翻天覆地的歷史巨變,宣傳黨的民族平等政策、歌頌民族團結。

但是,這並不是說少數民族文學只要在思想傾向和作品內容符合這兩個規範,就能獲得如此評價。如,《人民文學》在發表《科爾沁草原的人們》同期,發表了哈薩克族布卡拉的哈譯漢詩歌《復仇的姑娘》,(15)以及苗族永英的詩歌《我們是一群苗家》,但這兩首屬於「少數民族新文學」的詩歌,並未收穫一個「新」字,原因何在?《復仇的姑娘》寫了一位正要奔赴朝鮮戰場的美麗姑娘的身影;《我們是一群苗家》寫了苗族對毛主席的感激和對民族大家庭的歌頌。這顯然都符合社會主義新文學思想內容的規範。但仔細閱讀便會發現,前者「復仇」的原因並未揭示,「身影」不免模糊;後者的感情十分真摯,但直白的歌頌,了無詩意,民族特徵更是了無蹤跡,在形式上也沒有做到「新民主主義的內容與各少數民族的文學形式相結合」。這與《科爾沁草原的人們》完全不同。《科爾沁草原的人們》除思想內容上的五「新」外,還具有濃郁的民族氣息,如鮮明的民族性格,獨特的草原風光和蒙古族民俗,特別是蒙語和蒙古族民歌的嵌入,使這篇小說將本民族傳統文學形式嵌入到小說這種非本民族固有文學形式之中,從而為「新中國文學」增添了特別風景。

這說明,少數民族新文學的評價標準,除了思想內容的「新」外,還有文學之為文學的特定要求和規範。這種規範使「政治傾向的一致性與藝術風格的多樣性的統一」變得更為具體。於是,現實主義文學理論與中國傳統詩學以及各民族藝術形式,便獲得了合法性和闡釋權力。

然而,周揚、老舍等對少數民族文學的正面評價,並不代表此時期少數民族新文學已經完美無缺。正如老舍指出的:「是不是我們對各族人民的新生活已經反映得極為有力了呢?對各民族的階級鬥爭已表現得極為深刻了呢?嚴格地說,還不能夠有力,還不能夠深刻!而且有些作品無論在思想內容或藝術形式上都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少數民族作家還應當要求自己層樓更上,更有力、更深刻、更多更好地反映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反映階級鬥爭,反映各民族在建設與鬥爭中的團結與協作!」(16)這說明,在思想內容與藝術形式兩個方面,少數民族文學都存在一些問題。《復仇的姑娘》《我們是一群苗家》的問題不在思想內容上,而在藝術形式上。再如,國家為保證少數民族文學發展設置的兩條「高壓線」——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時有觸碰,如《中國當代文學史稿》對維吾爾族穆漢買提翟宜地、孜亞薩買提地方民族主義的批判,對鍾敬文大漢族主義的批判。因為,這兩種民族主義直接影響到「各民族藝術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以及 「各民族間互相交換經驗,以促進新中國文學的多方面的發展」(17)的國家規範,也涉及少數民族民間文學遺產「批判繼承」和「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原則能否正常執行的問題。

但是,無論是對少數民族新文學的肯定,還是對存在的問題的批評,甚至批判,其目標只有一個,即:少數民族文學,必須要構造成社會主義的少數民族文學。

三、 「兄弟民族文學」與「少數民族文學」的交錯並置

儘管《人民文學》「發刊詞」提出了「少數民族文學」這一概念,並確立了少數民族文學的學科地位,但是,少數民族文學無論作為「新文學」還是新學科,自身發展都需要時間與過程。因此,在1950至1960年間,雖然關於少數民族文學的思考已經在如何界定少數民族文學的標準上深度展開,如,何其芳認為,「判斷作品所屬民族一般只能以作者的民族成分為依據……不以作者的民族成分為標準,再另外訂立一些標準,恐怕都是不科學的,其結果是許多民族的文學史對於作家和作品的講述都會發生混亂和重複」。(18)但是,在當時,並沒有人對 「少數民族文學」概念的科學性以及使用的規範性進行討論、規範和統一。相反卻出現了「少數民族文學」、「國內各民族文學」、「兄弟民族文學」、「各兄弟民族文學」、「各民族文學」、「各少數民族文學」,甚至「多民族的文學」等在不同語境同時使用,或內涵相同但表述有異,或表述相同但內涵多有差異的「概念混雜」情形。

其中,「少數民族文學」在國家文學話語權力層面,特別是少數民族文學史研究領域較多使用。如1953《中國作家協會章程》提出的「發展各少數民族的文學事業」、1958年中宣部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工作的指示以及座談會、老舍在1960年中國作協第三次理事(擴大)會議所作的《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1961年中國科學院文學所的《中國各少數民族文學史和文學概況編寫計劃(草案)》,以及中宣部召開的關於各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工作討論會的議題中,都使用這一概念。相應的,在周揚、徐平羽、何其芳等具有國家權力話語性質的「講話」中,也都比較一致和規範地使用「少數民族文學」或「各少數民族文學」這一概念。個別學者如費孝通1951年的《發展為少數民族服務的文藝》、(19)張壽康的《論研究少數民族文藝的方向》、(20)徐祖文1956年的《發展中的少數民族文學藝術事業》(21)等,也都使用少數民族文藝或少數民族文學這一概念。與此同時,「兄弟民族文學」或「兄弟民族文藝」不僅同時使用,而且頻次遠遠超過「少數民族文學」。

如1956年老舍的《關於兄弟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1960年賈芝的《祝賀兄弟民族文學史的誕生》,(22)1957年何許的《「各族通用」——兩本兄弟民族情歌集讀後》,(23)1959年袁勃的《讓兄弟民族文藝更加繁榮——雲南兄弟民族文藝簡介》,(24)《人民日報》的《兄弟民族的詩風歌雨——舒舍予代表的發言》、郭光的《建國十年來的兄弟民族文學》,(25)昌儀的《兄弟民族文學的巨大成就》(26)《文藝報》的《突飛猛進中的兄弟民族文學》(27)等。特別是在最早的三部中國當代文學史——山東大學中文系中國當代文學編寫組1959年編寫的《中國當代文學史(1949-1959)》、(28)1962年華中師範學院編寫的《中國當代文學史稿》(以下簡稱《史稿》)、1963年《十年來的新中國文學》(29)中,在具體論述中都使用了「兄弟民族文學」、「各兄弟民族文學」的概念。

這種概念混雜且「少數民族文學」的規範化表述被「兄弟民族」替代的原因有如下兩個方面:

首先,與新中國成立後在整個國家語境中普遍將漢族之外的少數民族稱為「兄弟民族」的國家「流行語」有關。如,僅1951年語言文化方面,見諸報端的就有李志純的《開展西南兄弟民族的文化教育》、(30)馬學良的《帝國主義怎樣摧殘我兄弟民族的文化》、(31)喻世長的《參加中央西南訪問團調查貴州兄弟民族語言的工作報告》、(32)蔡美彪的《內蒙呼倫貝爾地帶各兄弟民族語言概況》(33)等。這說明,在將少數民族稱為兄弟民族已經成為一種語言習慣的語境中,將少數民族文學稱為「兄弟民族文學」或「各兄弟民族文學」是一種特定時代的特定語言習慣。

其次,將少數民族統稱為「兄弟民族」也是國家在各民族平等的法律規定基礎上,表達認同情感及平等關係情感化的政治話語,其中折射出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也就是說,雖然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整體語境中,將漢族之外的少數民族稱為「兄弟」民族,是空前的歷史性進步,但「兄弟」這種強調卻也指認了各少數民族「非兄弟」的被歧視的歷史。因此,在「多民族的社會主義」新中國,「兄弟」民族無疑包含著國家對這一歷史的理性反思和對少數民族地位和價值的重建。前者已經體現在《憲法》中以民族平等為核心理念的法律規約中,後者則體現在對各少數民族「兄弟」感情的重新建構上。所以,這裡的「兄弟」,既非「男子先生為兄,後生為弚」的長幼次序,也非「同姓宗族」之宗族關係,而是在統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這一家國同構傳統觀念下,對曾為「夷、狄、戎、蠻」等四方之異族的少數民族平等關係重構的情感化修辭。而如果進一步辨析,這種修辭,仍清晰可見大漢族主義以及「中原中心」居高臨下的等級觀念的投影。如果從多民族國家的成長歷史來看,對少數民族的「兄弟」關係的認同建構,也是少數民族對漢族「兄弟」情感的認同建構,以及在此基礎上對多民族國家認同建構的重要基礎。

應該指出,從學術規範上說,在少數民族文學概念已經提出的情況下,將情感修辭的「兄弟民族」延伸到少數民族文學範疇,用「兄弟民族文學」置換「少數民族文學」,或者二者混用,既不嚴謹,也不科學。但是,我們既要體察國家用「兄弟」這一修辭的良苦用心,也要認識這一概念所折射出來的正處於構造之中的少數民族文學的特定時代特徵。因此,不能誇大「兄弟民族」的情感修辭功能,也不能不注意「兄弟民族」與「少數民族」的同義。例如,《十年來的新中國文學》在介紹少數民族文學的成績時,「少數民族文學」、「兄弟文學民族」、「少數民族作家」同時使用,但其內涵卻一樣。華中師範學院中國語言文學系的《中國當代文學史稿》「緒論」第六部分題為「多民族的文學」,但在具體論述時卻又使用了「兄弟民族文學」一詞。這種混雜和交叉的情形,反映了研究者在具體研究過程中,學科嚴謹性與表述情感化之間的立足點的漂移。即,一方面意識到自己的話語是文學史的學術話語,另一方面又要刻意表達對少數民族的「兄弟」感情。

但是,從學術觀念和學科發展的角度,本時期,在「少數民族文學」、「國內各民族文學」、「兄弟民族文學」、「各兄弟民族文學」交叉混雜的語境中,有一種逐步規範化的走向,即,由情感修辭向規範化的學科和學術話語逐步邁進。如1956年老舍在《關於兄弟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中使用了「兄弟民族文學」一詞,而1960年的《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則使用了「少數民族文學」的概念。再如,賈芝1960年的《祝賀各兄弟民族文學史的誕生》與1964年的《談解放後採錄少數民族口頭文學的工作》,其概念的使用也出現了變化。

但是,不能因此將這種變化簡單理解為一種線性的進化過程。從大的語境來說,當各少數民族完成社會形態和社會意識的根本轉變,當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認同建構起來,特別是當少數民族的主體地位的穩固和平等身份訴求不再有危機和焦慮,或者說,當「兄弟」關係不再需要特彆強調的情況下,「兄弟民族」的情感修辭功能便會衰竭,「少數民族文學」這一國家學術話語的主線就會浮現出來。而當特定社會政治文化語境中需要強調「兄弟」的情感和平等關係時,「兄弟民族文學」仍然會隆重登場。

例如,1959年「建國十周年慶典」語境中,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包括文學)取得的成就以及一體化程度,無疑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成立十周年必須要全面總結的。於是我們發現,正是 「建國十周年慶典」這一特定語境,「兄弟民族」的使用頻率達到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峰值。而 1959年開始組織編寫,直到1962年和1963年才出版的《中國當代文學史稿》和《十年來的新中國文學》也不約而同使用了 「兄弟民族文學」。因此,認為老舍《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標誌著「少數民族文學」完全取代「兄弟民族文學」,是將歷史線性化的簡單判斷。實際上,「兄弟民族文學」與「少數民族文學」概念的交錯混雜一直持續到1970年代末。

1979年,以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工程的重新啟動為標誌,《光明日報》發表《要重視少數民族文學》(34)一文,不僅開啟了擺脫極端政治束縛的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的新紀元,也標誌著作為國家知識、學科和學術的「中國少數民族文學」的不同表述,真正統一到科學、規範的學術話語上來,作為用來指稱漢族之外的中國其他民族文學的 「中國少數民族文學」 才終於完成了核心概念的構造歷程並進入到新的發展時期。其重要標誌是:1979年中國少數民族文學學會的成立;1980年中國社會科學院少數民族文學研究所的建立;1983年《民族文學研究》的創刊;1980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少數民族文學系的成立和獲得少數民族語言文學碩士學位授權;1983年中央民族學院「藏緬語族」語言文學博士點的誕生。

四、「少數民族文學」構造鏡像的「多民族文學」

沒有少數民族,就沒有多民族國家;沒有多民族國家,就沒有少數民族。將這一歷史邏輯的推演,移置到文學,便生成了具有高度耦合性的沒有「多民族文學」就沒有「少數民族文學」,或「沒有少數民族文學」就「沒有多民族文學」。

因此,本時期在諸種混雜交叉的概念中的「多民族文學」的提出及應用,是「多民族國家」內生性的國家知識概念,它成為「少數民族文學」構造過程的鏡像或控制耦合(Control Coupling),二者都以「多民族國家」為基點,共同描述了多民族國家的文學結構形態及組成關係,包括整體與局部的關係、部分與部分的關係,並且能指和所指可以互相換位,在場與不在場相互提示和指認。

具體而言,多民族文學是多民族國家中,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文學共同構成的整體,強調的是每一個民族文學在國家文學中的主體性和整體性,包括歷史上存在過的民族創造的文學。少數民族文學是指多民族文學共同體中,主體民族(漢族)文學之外的其他被命名為少數民族的民族所創造的全部文學。多民族文學,意味著多民族國家全體民族文學同時在場,且地位、身份平等;少數民族文學只在多民族國家文學中作為特定的表述對象時使用,但並不意味著漢族文學不在場。因為,在多民族國家中,如果沒有人口「多數」的主體民族,就不會有人口「少數」但同樣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的非主體民族——少數民族。所以,作為少數民族文學構造鏡像的多民族文學,時刻提示著人們對少數民族文學在國家文學中的地位的認識以及少數民族文學的自我定位——少數民族文學是多民族國家中多民族文學中的少數民族文學。這也正是在少數民族文學構造的過程中,當談到少數民族文學地位和意義時,總會談及多民族國家和多民族文學的原因。

如,1951年費孝通從多民族國家「大家庭」的角度提出發展少數民族文藝的重要性。(35)同年,張壽康指出:「少數民族的文藝,是中國文藝中不可少的一部分。因為,我們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誰要是把少數民族的文藝推在中國文藝的大門之外,那他就是否認祖國偉大現實的人」。「中國文學不僅僅是漢文的文學——這是全中華的文學」。「以漢族為主並不等於沒有漢族之外的其他民族,以漢族文學為主流並不等於不要其他民族的文學。」(36)1955年瑪拉沁夫在給中國作家協會的信中,對這一問題做了進一步論述。 瑪拉沁夫指出:「我國和蘇聯一樣,也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我國的文學也應當是、一定是中國各民族的文學」,「我國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國家,作家協會也當然是以漢族作家為主的,然而又因為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所以作家協會也必然是各民族作家的統一組織」。這裡的「各民族文學」是包含了漢族文學在內的「各民族文學」——多民族文學。而且,明確指出了「各民族文學」的基礎和前提是「多民族國家」。也就是說,費孝通、張壽康和瑪拉沁夫都是從「多民族的國家」的角度,注意到了多民族文學。

正因如此,1955年3月,中國作家協會在給瑪拉沁夫的「回信」中稱「你對我國多民族的文學工作的意見,是正確的」。這裡的「多民族的文學」回應的是瑪拉沁夫在信中兩次提到的「多民族國家」,以及對瑪拉沁夫「以漢族為主體」的「各民族文學」的概括。

「多民族文學」也出現在1956年老舍《關於兄弟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中,在批判大漢族主義「對兄弟民族文學工作未能給予應有的注意」時文章指出,「在文藝戰線上,多民族的文藝這一概念似乎還未形成」,顯然,大漢族主義排斥的是少數民族文學,由此造成了漢族文學與少數民族文學之間的割據,這種割據顯然是對多民族文學共同體的分解,與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背道而馳。

我們發現,在少數民族文學構造史上,「多民族文學」意識的增強與「少數民族文學」構造的逐漸成熟同步。如1959年邵荃麟在《文學十年歷程》中指出:「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許多兄弟民族都有其自己的文化傳統,但在過去反動階級的大漢族主義統治下,各兄弟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是沒有平等地位的,因而在文學上也是沒有平等地位的。過去一些漢人所著的文學史中就沒有兄弟民族文學的篇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徹底廢除了我國歷史上民族壓迫制度,各民族進入了平等、團結合作的新時代,成為一個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家庭,在文學上也第一次出現多民族文學的共同發展與繁榮。」(37)在這裡,他的「兄弟民族文學」指的是少數民族文學,而「多民族文學」則與老舍一樣,是指包括漢族在內的多民族國家的多民族文學。1961年,何其芳在談到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意義時也指出:「直到現在為止,所有的中國文學史都實際不過是中國漢語文學史,不過是漢族文學再加上一部分少數民族作家用漢文寫出的文學的歷史。這就是說,都是名實不完全相符的,都是不能此較完全地反映我國多民族的文學成就和文學發展的情況的。」(38)這裡,何其芳的「多民族的文學」也是直接對應「多民族國家」的「少數民族文學」與「漢族文學」所構成的多民族的文學共同體。再如,達翰爾族作家、理論家孟和博彥在《發展多民族的文學 加強民族文學交流》中,也根據內蒙古文學發展現狀指出:內蒙古的文學是「蒙古族,包括漢、滿、達斡爾、鄂溫克、鄂倫春等各個兄弟民族共同發展的多民族的文學」。1960年人民文學出版社編輯的詩集《我握著毛主席的手(兄弟民族作家詩歌合集)》「出版說明」開篇即說:「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十年來,各兄弟民族的文學由於民族得到了解放,由於黨和毛主席的民族政策和文藝方針的照耀,都獲得了新的生命,在我國文學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多民族文學的共同發展和繁榮的宏偉局面。」(39)雖然是沒有漢族詩歌在場的「兄弟民族」詩歌的合集,但「多民族國家」意識卻指認了漢族詩歌的在場。1960年老舍在《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中,也明確地從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角度提出了「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文學」,他指出:「漢族文學是我們多民族文學的主體」,「群眾文學創作(指各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學——筆者注)運動的興起與發展,對建設我國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文學,有重大的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史料在使用「多民族的文學」的同時,也使用了「少數民族文學」或「兄弟民族文學」這一概念。而且,「多民族文學」是在「多民族國家」的前提下使用的。這樣,不僅區分了「多民族文學」與「少數民族文學」或「兄弟民族文學」的層次,同時也揭示了二者之間的關係。特別是,邵荃麟、孟和博彥等人的「共同發展」的「多民族的文學」,也是《人民文學》「發刊詞」中早已確定的「新中國文學」的發展目標——通過開展國內各少數民族的文學活動,促進新中國文學的發展。這即是說,沒有少數民族文學的發展,就談不上「新中國文學」的發展,這正是少數民族文學發展的直接推動力。因為,共同發展的多民族的文學,也是多民族國家政治、文化乃至國家意識形態整體規劃與建構的訴求。從這一意義上說,作為「少數民族文學」構造鏡像的 「共同發展」的「多民族的文學」,是這時期中國文學最前沿、最具現代性的文學話語,它實質性地將少數民族文學提升到國家文學的高度,並且揭示了中國文學的多民族屬性。

從「少數民族文學」構造的學術史角度,多民族國家——多民族文學——少數民族文學(兄弟民族文學),這樣具有內在邏輯關係的三個片語的排列,揭示了中國「少數民族文學」作為「中國話語」產生的歷史語境和基本內涵。「少數民族文學」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多民族文學」的標識性話語,「少數民族文學」構造的完成,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多民族文學」「共同發展」時代到來的標誌。至於「多民族文學」潛蘊著的巨大的整體性文學觀念變革能量,也成為推動少數民族文學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動力,這一點,已經在60年後(2007年以來)的關於「多民族文學史觀」的討論中得到證明。

注釋:

(1)趙昕初:《蘇俄評論》1936年第6卷第6期。

(2)茅盾的《〈人民文學〉發刊詞》,載《人民文學》1949年10月創刊號。該文寫作時間為1949年9月。

(3)楊天平:《學科概念的沿演與指謂》,《大學教育科學》2004年第1期。

(4)《民間文學》記者:《少數民族文學史討論會旁聽記》,《民間文學》1961年第5期。

(5)關紀新主編:《中國少數民族文學經典文庫·理論評論卷》,第2頁,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9。

(6)中國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十年來的新中國文學》,第16頁,北京,作家出版社,1963。

(7)關紀新主編:《中國少數民族文學經典文庫·理論評論卷》,第16頁,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9。

(8)華中師範學院編:《中國當代文學史稿》,第808頁,北京,科學出版社,1962。

(9)周揚:《為創造更多的優秀的文學藝術作品而奮鬥》,《人民文學》1953年第11期。

(10)老舍:《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 載關紀新主編:《中國少數民族文學經典文庫·理論評論卷》,第1-23頁,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9。

(11)參見《突飛猛進中的兄弟民族文學》,《文藝報》1959第18期。

(12)華中師範學院編:《中國當代文學史稿》,第3-34頁,北京,科學出版社,1962。

(13)《〈人民文學〉發表了兩篇優秀的短篇小說》,《人民日報》1952年1月18日。

(14)老舍:《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載《中國作家協會第二次理事會會議(擴大)報告發言集》,第53-71頁,人民文學出版社,1956。

(15)該詩由徐剛伯翻譯,原載《西北文藝》第2卷第2期。

(16)老舍:《關於少數民族文學工作的報告》,載關紀新主編《中國少數民族文學經典文庫》,第11頁,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9。

(17)茅盾的《〈人民文學〉發刊詞》,載《人民文學》1949年10月創刊號。該文寫作時間為1949年9月。

(18)何其芳:《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中的問題》,《文學評論》1961年第10期。

(19)該文發表於《新建設》1951年第4卷第3期。

(20)該文為張壽康為《少數民族文藝論集》所寫序言,《少數民族文藝論集》由建業書局1951年出版。

(21)該文發表於《光明日報》1956年1月27日。

(22)該文發表於《文藝報》1960年第8期。

(23)該文發表於《山花》1957年第5期。

(24)該文發表於《人民日報》1959年12月29日。

(25)該文發表於《開封師範學院學報》1959年第2期。

(26)該文發表於《文學評論》1959年第6期。

(27)該文發表於《文藝報》1959第18期。

(28)該書由山東人民出版社1960年出版。

(29)該書1958年在中共中央宣傳部指示下,由何其芳主持編寫,作家出版社1963年出版。

(30)該文發表於《人民教育》1951年第6期。

(31)該文發表於《文物參考資料》1951年第6期。

(32)該文發表於《科學通訊》1951年第8期。

(33)該文發表於《科學通訊》1951年第9期。

(34)該文發表於《光明日報》1979年3月24日。

(35)費孝通:《發展為少數民族服務的文藝工作》,《新建設》1951年第4卷,第3期。

(36)張壽康:《論研究少數民族文藝的方向(代序)》,見《少數民族文藝論集》第2-5頁,北京,建業書局,1951。

(37)該文發表於《文藝報》1959年第18期。

(38)何其芳:《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中的問題——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七日在中國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召開的少數民族文學史討論會上的發言》,《文學評論》1961年第5期。

(39)參見《我握著毛主席的手(兄弟民族作家詩歌合集)》,第1頁,出版說明,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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