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嗣源:生存與生活
生存與生活這兩個詞語,乍看起來似乎沒多大區別,但是,由「生存所需」和「生活所需」,引申出完全不同的「財產權」理論,並且由財產權又引申出不同的政治理論,這恐怕不為人所注意。然而這種情形,卻早在二、三百年以前,已經出現在洛克和盧梭的著作中,究竟是怎麼回事?且聽慢慢道來。 洛克和盧梭都重視財產權問題,在各自的著作《政府論》和《社會契約論》中專列一章予以論述,在其它著作如《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也有論述。盧梭與洛克在財產權問題上的觀點有著根本的分歧,簡直可以說是針鋒相對,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關於私有財產的產生及其意義;二是,關於私有財產的幅度;三是,關於貨幣出現以後的情況。 一是,關於私有財產的產生及其意義: 洛克在《政府論》中談到,最初,自然界的果實和動物當然是人類共有的,它們被人類用來滿足生存的需要,「既然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而勞動就是這種「撥歸私用的方式」。採集果實或捕獵動物的行為就是勞動,這種勞動動用的是自己的身體,消耗的是自己的能量,所以「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有物」,果實和獵物本來處於自然狀態,人通過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們成為他的財產」,同時也「排斥了其它人的共同權利」,「這樣,它們就成為他的私有權利了。」 洛克又談到土地:「對土地的所有權也是和前者一樣取得的」,誰「對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開拓、耕耘和播種,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來屬於他所有的東西,這種所有物是旁人無權要求的,如果加以奪取,就不得不造成損害。」洛克還特彆強調:「這種開墾任何一塊土地而把它據為己有的行為,也並不損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為還剩有足夠的同樣好的土地」。洛克還認為:「勞動的財產權應該勝過土地的公有狀態」,因為「一個人基於他的勞動把土地劃歸私用,並不減少而是增加人類的共同積累」,「居民們還認為他們得到了他的好處,因為他在未開墾的因而是荒蕪的土地上所化的勞動增加了他們所需要的糧食。」 洛克的論述使人們理解到,私有財產的產生,出於人類生存的需要,不但不會損害他人而且對人類有利,人的勞動以及伴隨著的財產私人佔有,為人類這個物種進一步謀求生存和發展奠定了基礎,為人類文明進步和生活改善奠定了基礎,或許還可以這麼說,人類所擁有的很多美好的東西也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他的描述鮮明地區分兩種人類的行為:一是通過勞動擁有私有財產的行為,這是良善的行為;二是謀取他人的勞動成果而據為己有的行為,就如洛克所說:「不得不造成損害」,這是罪惡的行為。私有財產本身不是惡,但是如何獲得財產有善惡之分。 以上就是洛克對私有財產的產生及其意義的論述,這樣的論述,不難被人們廣泛認同。再看盧梭怎麼說。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他描述了社會的眾多罪惡以後,接著寫道:「這一切災禍,都是私有財產的第一個後果,同時也是新產生的不平等的必然產物」。他又寫道:「誰把第一塊土地圈起來並想到說: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頭腦簡單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樁或者填平溝壕,並向他的同類大聲疾呼:『不要聽信這個騙子的話,如果你們忘記土地的果實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屬於任何人的,那你們就要遭殃了!』這個人該會使人類免去多少罪行、戰爭與殺害,免去多少苦難和恐怖啊!」。 盧梭的這番話,針對著洛克所說的那句話,即:誰「對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開拓、耕耘和播種,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原來屬於他所有的東西,這種所有物是旁人無權要求的,如果加以奪取,就不得不造成損害。」盧梭說的「騙子」就是洛克說的那個「開拓、耕耘和播種」者;盧梭說的「第一塊土地」,就是這位開拓者耕耘過以後長出糧食的那塊土地。按洛克的觀點,開拓者立樁、挖溝、圈地,是他應有的權利,「是旁人無權要求的」,拔樁、填壕的行為,則是「造成侵害」的罪惡行徑;而盧梭與之針鋒相對,把那個開拓者罵作「騙子」,指責他是讓人類遭受罪惡和苦難的始作俑者,卻把張口罵人、動手拔樁填壕的人,形容為讓人類避免罪惡和苦難的功臣。洛克認為,「勞動的財產權應該勝過土地的公有狀態」,它「增加人類的共同積累」,盧梭卻說,把大家共有的土地佔為私有財產,給人類帶來了「罪行、戰爭與殺害」。 由上可見,在洛克看來,私有財產的產生,是每個人、也是全人類謀求生存和發展的需要,所以洛克的政治學說把保護合法私有財產以及制止他人侵害作為其最重要的內容之一。而在盧梭看來,私有財產的產生給人類帶來了災禍,所以盧梭的政治學說把限制和遏制私有財產、堅持財產公有作為其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二是,關於私有財產的幅度: 洛克寫道:「我將設法說明,在上帝給予人類所公有的東西之中,人們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為他們的財產,並且這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這話不但指私有財產的產生,而且指私有財產的不等同佔有,「私有財產的幅度」,指的就是不等同佔有的幅度。洛克寫道:在最初,「財產的幅度是自然根據人類的勞動和生活所需的範圍而很好規定的」,而「這一幅度確將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限制在適當的範圍之內,使他可能佔有的財產不致損害別人。」 這段話說到「自然」「規定的」「範圍」,所謂「自然」規定大概有兩層意思,一是相對於法律規定而言的,當初沒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規定,只能是「自然的」規定,或者說是得到人們默認和同意的規定,這一點很重要,「人們的默認和同意」就相當於法律,就是指認其合理合法,發揮著群體共同生活的規則的作用;二是相對於尚未出現貨幣的情況而言的,那時候,一個人佔有財產的幅度只限於滿足「自然的」生活需要,不可能像貨幣出現以後那樣去積累財產。 那麼,「自然」規定了什麼「範圍」?洛克解釋說,如果有人佔有更多的土地,而那些土地本來是可以供別人為生活之所需去佔有的;或者有人任憑土地的作物敗壞和腐爛,而這些作物本來可以供其他人滿足生活之所需,那麼,他的財產佔有就是超出了自然規定的範圍。洛克寫道:「超過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給他的生活所需的限度時,他就不再享有權利。」非但如此,而且是「剝奪了他人的權利」,就是「侵害了他人」,這種行為將得不到人們的同意或默認。如果佔有的財產不超出自然規定的範圍,也就是限制在「生活之所需」的範圍,則「可能佔有的財產不致損害別人」,並得到人們的同意或默認。 接著,洛克進一步解釋,私有財產不等同佔有的情況是怎麼產生的。他說,「財產的幅度是自然根據人類的勞動和生活所需的範圍而很好規定的」,但由於「勞動和生活所需」這二者都沒有劃一標準,對於不同情況、不同的人來說,有「不同程度的勞動」以及「不同程度的生活所需」的區別,這就必定導致人們佔有的財產是不均等的。他寫道:「當發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種種便利條件的時候,他用來維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東西完全是他自己的,並不與他人共有」。洛克在這裡談到的「發明和技能」和「生存和享受」,對應著上文所說的「勞動和生活所需」。「發明和技能」是指勞動,「生存和享受」是指生活所需。洛克認為勞動有強度和效率、體力和智力的區分,他稱之為「不同程度的勞動」;洛克認為「生活所需」既包括「生存所需」還包括「享受所需」,生存所需對每個人來說可能相差無幾,但享受所需則因人而異或視情況而有變化,且有相當大的差別;所以不但有「不同程度的勞動」,而且有「不同程度的生活所需」,不同程度的勞動在不同程度上改善了生活,也產生了不同程度的生活所需。麥子、玉米、土豆、稻米、麵包、蛋糕、麵條、烙餅、水果、乾果、果醬、果汁、酒等等生活食用品,都是不同程度勞動的成果,於是,很自然的,人們對食品可以有不同的選擇和不同的需要,因而也不同程度地改善了生活。這些適合於不同選擇和需要的、不同程度的勞動成果,在物物交換的過程中,就顯現出不同的價值。最後,必定出現這種狀況——洛克這樣寫道:「不同程度的勞動會給人們以不同數量的財產」。 總之,在洛克看來,在通過法律作出規定以前,人們擁有不同數量私有財產的幅度,是根據「勞動和生活所需」而自然地規定著的,在這範圍以內,不致侵害他人,故而得到人們的默認和同意。而造成私有財產數量不同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程度的勞動」。 盧梭怎麼說?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文中,他寫道:「即使那些全憑自己的勤勞而致富的人們,也幾乎不能為他們的財產所有權找到很好的根據。他們儘管說:『這道牆是我修建的,這塊土地是憑我的勞動得來的。』人們可以反問:『請問,你佔地的界限是誰指定的呢?我們並沒有強使你勞動,你憑什麼要我們來負擔你勞動的報酬呢?有無數同胞,因為缺乏你擁有的過多的東西而死亡、而受苦,難道你不知道嗎?在人類公有的生活資料中,你把超過維持你自己的生存所需要的部分據為己有,就應該取得全人類明示的和一致的同意,難道你還不知道嗎?』」 盧梭說的「應該取得全人類明示的和一致的同意」這話,顯然針對著洛克所說的「不必經過全體世人的明確協議」;同時也使人聯想起盧梭說過的,關於在「第一塊土地」上打樁挖溝的「那個騙子」的話,那段話所針對的,是洛克關於產生私有財產的論點,而這段話針對的,是洛克關於私有財產不等同佔有的論點。盧梭明確提出,哪怕這財產是「憑我的勞動」而得來的,也不能予以肯定或承認。他的理由之一是:有人擁有「過多的東西」即擁有「超過生存所需要的部分」,造成了「無數同胞」的受苦和死亡;理由之二則是:土地是公有的,擁有「超過生存所需要」的部分,必須得到全人類的「一致同意」。盧梭在同一篇文章中費了很多筆墨來描述「超過生存之必需」導致財產的不平等佔有,而罪惡社會的一切災禍正是其必然的產物,他寫道:「自從一個人需要另一個人的幫助的時候起;自從人們覺察到一個人據有兩個人食糧的好處的時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現了、勞動就成為必要的了、廣大的森林就變成了須用人的血汗來灌溉的欣欣向榮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貧困隨著農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長。」這裡說的「一個人據有兩個人食糧」,就是指「超過生存之必需」,這種需要導致了「奴役和貧困」。 盧梭的觀點十分明確,他認為,私有財產必須限制在「生存之必需」的範圍,在這範圍內能夠維持財產的均等佔有;他反對人們佔有「超過生存之必需」的財產。洛克提到「生存和享受」,人們的勞動不只是為了維持生存,還為了維持享受,而盧梭針鋒相對,只允許維持生存,不允許維持享受。盧梭認為,追求享受促使人們競相追求更多的財產,必然導致罪惡,造成「奴役和貧困」、「死亡和受苦」,哪怕是勞動所得,也決不允許。所以,在盧梭看來,把個人的財產限制在「生存所必需的範圍」(見《社會契約論》),是設計政治體制的重要目標;在盧梭看來,洛克要建立的是維護不平等佔有財產的政治體制,是導致社會一切災禍的「騙人的結合」;盧梭設計的政治體制,要所有社會成員上交一切財產和權利,然後由國家按「生存之所需」均等地分配給每一個人,就是說,這種政治體制將「按生存之所需」強制地實施生活資源的平等分配。 對於「生存所需」及「享受所需」抱有怎樣的觀念和態度,涉及到政治理論的一個基本出發點:如何對待人權。在謀求生存的同時謀求更高的(有差異)的享受,也就是謀求發展,這是天賦人權。只許謀求生存不許謀求享受和發展,就是遏制天賦人權,剝奪謀求享受和發展的權利,就是剝奪天賦人權。盧梭所反對的,正是洛克以維護人權為出發點的政治理論,盧梭要創立的正是遏制或剝奪人權的政治理論。 三是,關於貨幣出現以後的情況: 洛克寫道:「不同程度的勞動會給人們以不同數量的財產,同樣的,貨幣的這一發明給了他們以繼續積累和擴大他們的財產的機會。」 這段話的前一半,上文已經討論過。在「自然規定」的範圍內,私有財產雖然有「不同數量」的情況,但相互之間的差距不大,因為沒有「積累和擴大的機會」,或者說沒有這種需要和可能。貨幣發明併流通以後,情況變了。洛克寫道:「貨幣的使用就是這樣流行起來的——這是一種人們可以保存而不致於損壞的能耐久的東西,他們基於同意,用它來交換真正有用的但易於敗壞的生活必需品。」從此以後,人們勞動的成果(本來易於敗壞)可以換成貨幣長久保存,而且便於攜帶,這種好處是任何一個人都明白的,人們可以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去交換得到自己更加需要或更加滿意的生活用品,這不只是有利於改善生活,考慮到可能遭遇到的突發事故,考慮到天災可能造成的可怕情景,考慮到因病弱殘老而喪失勞動能力,在這類情況下,貨幣的優越性就更加明顯。這樣,貨幣就成為人們共同的欲求,而且其必然的結果是大大地刺激人們去增加勞動、擴大生產,以產品交換貨幣並積蓄起來,這就是洛克說的貨幣給人們以積累和擴大財產的機會,由此,私有財產的差距將逐漸拉大。對於這一變化,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一是,貨幣的發明流通及其結果,是否得到了人們的默認和同意,或者相反,是人們相互侵害的結果?二是,對於貨幣的欲求,使人的需要超出一般性的「生活之所需」範圍,人們擁有財產的幅度顯然已經不可能「自然地規定」了,那麼如何規定呢? 對於第一個問題,洛克寫道:「假如他願意將他的乾果換取一塊其顏色為他喜愛的金屬,將他的綿羊換取一些貝殼,或將羊毛換取一塊閃爍的卵石或一塊鑽石,由他終身加以收藏,他並不曾侵犯他人的權利。」洛克肯定,乾果及羊毛是勞動的成果,貨幣的擁有和使用,基於勞動所得交換而來,就不侵害他人。在人口還沒有增多,土地還有待開墾的情況下,能被人們所默認和同意,他繼續寫道:「他們通過默許和自願的同意,找到一種方法,使一個人完全可以佔有其產量超過他個人消費量的更多的土地,那個方法就是把剩餘產品去交換可以窖藏而不致損害任何人的金銀,這些金屬在佔有人手中不會損壞或敗壞。人們之所以能超出社會的範圍,不必通過社會契約而這樣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財產,只是由於他們賦予金銀一種價值並默認貨幣的使用。」當然,不能排斥發生過侵害他人的事情,但是,這不是主流,總體而言,人們可以接受洛克的說法。試想,物與物的交換必定是在人們默許和自願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那麼同樣,貨幣能夠廣泛地普遍地流行起來,必定也是得到了人們的默認和同意,否則,這種與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的事物,是無法流行起來的。 再討論第二個問題。最初,由於人口稀少,大量土地尚未開墾,也不存在要確定財產權的問題。但是後來,由於人們擴大生產並開墾超過生活之所需的土地,那麼隨著人口的逐漸增加,未開墾的土地愈來愈無法滿足對於土地的需求,最後沒有土地再可開墾了,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就必然會產生爭執和糾紛,奸惡之徒則使用暴力和欺騙等不正當手段來爭奪,如何解決這些矛盾呢?如何來規定私有財產的幅度?即如何來確定財產權?洛克寫道:「由於家庭增多,勤勞又擴大了他們的牲畜,他們的佔有隨著需要而增大,但是在他們尚未聯合起來、共同定居和建成城市之前,他們所利用的土地還屬於公有,並未確定任何財產權。後來,基於同意,他們就規定各人領地的界限,約定他們和鄰人之間的地界,再以他們內部的法律規定同一社會的人們的財產權。」在另一處他又寫到:「有些社會確定了各自的地界,又以他們內部的法律規定了它們社會的私人的財產。因而通過契約和協議確定了由勞動和勤勞所開創財產。」他還寫到:「政府則以法律規定財產權,土地佔有是由成文憲法加以確定的。」洛克反覆強調,在同一社會內的社會成員的財產權是這樣規定的:「基於同意」和「通過契約和協議」,建立政府,制訂法律,以「勞動和勤勞所開創」為依據,來規定私有財產權。也就是說,人們通過法律和建立政府來保護「勞動和勤勞所開創」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並制止對合法財產加以侵害的行為。洛克就是基於對財產權的這一論述建立起他的政治學說,認為政治社會的起源及其目的是:組成社會的成員為了保護財產和生命的安全,「基於同意」和「通過契約和協議」,結合組成政治社會,建立國家和政府。 盧梭怎麼說?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他對貨幣流通以後所出現的狀況有一大段的論述,他寫到:「當不動產在數量和面積上增長到布滿了整個地面並都互相毗連起來的時候,一個人只有損害他人才能擴大自己的財產。」於是出現了「富人的豪奪,窮人的搶劫以及一切毫無節制的情慾」,並且「開始了統治和奴役或者暴力和掠奪」,從此以後「墮落而可悲的人類」,「終於使自己走到了毀滅的邊緣。」盧梭認為,像洛克所說的「由勞動和勤勞所開創財產」是騙人的謊言,只有靠暴力、掠奪才能擴大財產,不平等佔有的財產既是罪惡的結果又是罪惡的原因。盧梭基於這種觀點建立起他的政治學說,他認為,像洛克所說社會成員自願結合組成的政治社會是「騙人的結合」;他認為,政府和法律的起源是:富人、強者為了保護由罪惡而獲得的財產,通過操縱和欺騙窮人、弱者,制訂了有利於他們的法律,建立起保護他們的政府,而讓窮人、弱者永遠處於被奴役的地位。 由上可知,盧梭與洛克在財產權方面的論述是針鋒相對的,並且由此引伸出兩種針鋒相對的政治理論。二者針鋒相對的主要分歧可以歸結為:如何對待超出「生存之所需」的私有財產,或如何對待擴大和積累的私有財產。洛克以為,擴大和積累財產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勞動和勤勞,二是損害他人、搶奪他人勞動成果。盧梭以為,任何人擴大財產必然損害他人,是罪惡的結果,也是造成新罪惡的原因。洛克提出,政治的目的和功能是保護由勞動和勤勞而擴大、積累的財產,制止和防止侵害他人而得到財產的行為。盧梭提出,政治的目的和功能,是維護平等的私有財產,剝奪超出「生存之所需」的財產,要制定法律把私有財產「限制在最狹隘的界限之內,給它以一種措施、一種規矩、一種羈絆,藉以遏制它、指導它並使它始終服從於公共的幸福」(《科西嘉制憲擬議》);他要制定社會公約,迫使「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這「一切權利」當然包括財產權:「集體的每個成員,在集體形成的那一瞬間,便把當時實際情況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享有的財富也構成其中的一部分——獻給了集體」,再由國家按「生存之所需」分配給每個人以個人所有。(見《社會契約論》) 由此看來,生存與生活確有所不同,生活除了生存以外還需要享受;在實際生活中,人們享受的對象,除了物質及財富增長以外,還有精神方面的追求,如追求尊嚴、名聲、地位、權利、權力、知識、真理等等。謀求生存,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同樣,謀求發展,即謀求更多的物質及精神的資源,也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謀求生存和發展,這就是人權,是每個人應該平等地擁有的權利,是「天賦人權」。只承認「生存權」而否定「發展權」,恰恰是否定了完整的人權。洛克與盧梭的根本分歧之一,就在於洛克設計的政治體制是為了保護人權,而盧梭設計的政治體制則以保護「生存權」為名剝奪「發展權」。 |
來源: 共識網 | 責任編輯:邵梓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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